法规法研[2014]179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
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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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doc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1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
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
4.现场笔录 8
5.勘验笔录 13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17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0
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24
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
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1
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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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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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 原产地声明
为方便台湾农产品出口大陆,自2012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及2007年第6号公告(2011年第85号公告修改)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对上述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同时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详见附件)。
上述原产地声明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且仅对应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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