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18]9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收费立项的函》(建计函[2018]142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以下统称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考试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收费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40号)、《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目“考试考务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为确保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平稳过渡,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承担2018年度考务工作,相应支出按原渠道予以保障。

七、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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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3
文号:财税[2018]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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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5
文号:财税[2018]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image.png

  修订后的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

  二、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image.png

表2: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image.png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三、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四、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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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2018]51号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18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向全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7日)。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请贵单位对讨论稿提出意见,并于2018年11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我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我国意见。同时,我们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讨论稿原文和中译稿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译稿全文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讨论稿中所提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举例支持。

  感谢贵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韩建书

  电话:010-68552089(兼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编:100820

  电子邮箱:hanjianshu 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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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财会便[2018]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办政[2018]56号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

  2018年6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正式印发(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通知》所述的“‘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该《通知》所述的“‘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有关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具体认定工作,请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施行。

  上述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力举措,是对实施《“十三五”国家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规划》、推进我国科普基地建设和向公众开放、推动科普产业发展的有力支持,对推动我国科普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协助做好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工作。

 

科技部办公厅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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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现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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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2
文号:财税[2018]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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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8
文号:税总发[2018]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原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具体操作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

  二、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经海关确认相关保函涉及税款已全部缴纳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三、参与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税(费)扣税指令并完成税款支付的,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转为柜台支付。

  四、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53号公告,2014年第78号公告,2015年第24号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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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8]4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以下简称“过渡期政策”)切实有效落地,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利国惠民的重大改革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纳税人热切期盼。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

    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

    此次改革内容多、力度大,尤其是过渡期政策实施准备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聚焦政策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三大核心任务,切实加强对下指导和绩效考评,坚决贯彻落实好过渡期政策,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夯实基础,稳妥做好系统切换

  (一)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切换。要提前做好软硬件环境部署,完成系统集成联调,及时完成过渡期政策系统版本的切换,组织面向扣缴义务人的软件应用培训,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完成扣缴客户端升级。

  (二)保障系统平稳运行。要持续完善系统运维制度机制,融合运维队伍,整合运维平台,增强运维能力,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优化服务,积极提升服务质效

  (一)迅速组织开展辅导培训。要立即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深入领会过渡期政策核心要义,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宣传口径,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理解好、运用好、执行好过渡期政策。

  (二)做好涉税咨询受理与解答。各地要合理调配办税服务厅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资源,畅通涉税咨询渠道,落实好首问责任制,快速回应纳税人关切的热点问题。

  (三)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效率,对纳税服务投诉即时办理、限时办结。

  四、创新方式,精准有效开展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过渡期政策和新税制的宣传活动,形成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合力。要抓住社会关切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政策变化点、相关背景、适用方法的知悉度。要创新运用公益广告、微信、动画、动漫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税收宣传,进一步增强税收宣传的感染力。

  五、强化分析,及时做好效应跟踪

  (一)密切跟踪社会反响。要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上报并妥善解决过渡期政策落实中发现和社会反映的有关问题。

  (二)积极开展效应分析。要认真做好过渡期政策落实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和整理工作,积极、有效开展过渡期政策效应分析,促进过渡期政策平稳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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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7
文号:税总函[2018]4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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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7
文号:财税[2018]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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