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办函[2007]7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准备下发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学习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相关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总局领导指示,近期将陆续免费下发一批学习辅导材料,内容如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册。宣传册内容为新税法、实施条例及原税法,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12月20日左右印出,免费发放税务机关、干部。

  二、以王力副局长12月7日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12月14日-19日举办的专题培训为内容的录像光盘(20张左右),于今年年底前免费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每单位一套。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此书作为税务系统“五五”普法丛书之一,将于今年年底前出版,免费发至基层税务分局、所。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望作出学习培训安排,特别要加强对所得税、征管、稽查、涉外等部门人员的集中学习和培训,并注意及时收集对学习、培训的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所得税管理司丁晶010-63417834

  中国税务出版社黄琳010-6390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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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14
文号:国税办函[2007]7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9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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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27
文号:国税函[2007]12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1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5.14亿元,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税前利润、应缴企业所得税)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人均营业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则计算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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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2-29
文号:财税[2007]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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