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发改财金[2018]1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银行、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有效推动《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2号)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二、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偿还的具体债务,并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偿还债务。

  四、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支持符合《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六、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可以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应按照公允价值向实施机构转让贷款,因转让形成的折价损失可按规定核销。

  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八、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根据《意见》中实施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转股条件等相关规定,实施机构可以将债权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优先股;在正式发布有关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政策前,对于拟实施债转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施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经同意后以试点方式开展。

  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方式、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并优先采取对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综合效果好的业务模式。对于现行政策要求不明确,或需调整现行政策的市场化债转股创新模式,应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反馈后再行开展。

  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对股债结合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在框架协议签署环节,报送总协议金额和拟最终增加的企业股权权益金额,并以后者作为债转股签约金额;在资金到位环节报送到位资金数额和企业股权权益增加金额;在协议所约定转股股权全部完成环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股权金额,作为项目实际转股金额。实施机构在报送债转股项目信息时,应明确说明与企业所签协议的性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性合同金额计入签约金额,意向性营销性协议金额不再计入签约金额。

  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协调加快《意见》相关政策的落实。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业务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国务院国资委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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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发改财金[2018]1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建[2018]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附件: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二)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报财政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决算批复部门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建立健全项目决算评审和审核管理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由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先由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财政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 评审机构进行了决(结)算评审的项目决算,或已经审计署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七条 未经评审或审计署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以及虽经评审或审计,但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严重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审计署的全面审计报告。

  (六)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门、财政部可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第九条 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可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

  对未经决(结)算评审(含审计署审计)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审核。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属于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进入审核批复程序。

  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三章 决算审核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与审计署审计意见进行比对,并形成批复意见。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一律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国家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必要时,还可审核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主要包括评审机构对工程价款是否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进行全面评审;评审机构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和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是否按规定予以审减。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五)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八)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四章 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交回国库。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中央总金库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主管部门负责上缴。上缴的方式如下:

  对应缴回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主管部门及时将结余调整计划报财政部,并相应进行账务核销。

  对应缴回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主管部门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将资金汇总后上缴中央总金库。上缴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功能分类、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名称及编码。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将汇款单印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对口司局、经济建设司)备查。

  (五)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七)决算批复文件涉及需交回财政资金的,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项目决算批复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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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4
文号:财办建[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贸易便利化,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启动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除以上调整外,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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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商合发[2018]24号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五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统一归集和共享机制,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8日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系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前款所述境内投资主体是指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述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第三条 境内投资主体在开展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其报告的情况和信息制定对外投资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由各部门分工协作,实行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管理模式。商务部牵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等工作,按照“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原则,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境内投资主体是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

  第七条 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境内投资主体提交的备案(核准)材料进行相关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正式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应提供的材料由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规定的“特别监管类”项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条 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每个月度办理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事项情况,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通报商务部汇总。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给上述部门和机构。

  第十一条境内投资主体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应根据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第三章 报告

  第十二条 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

  第十三条 境内投资主体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

  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负责的境内投资主体报送的对外投资信息,每半年后1个月内通报商务部统一汇总。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十五条 商务部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可通过平台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转商务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共同做好对外投资监管。

  第十六条 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第十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分工,充分利用商务部汇总收集的信息,动态跟踪研判对外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运行、国家利益、行为规范、安全保护、汇率、外汇储备、跨境资本流动等问题和风险,按轻重缓急发出提示预警,引导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对外投资健康发展。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菅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商务部牵头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定期进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并开展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每半年将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的情况通报商务部汇总。

  第五章 事后举措

  第二十一条 境内投资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的,商务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将其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境内投资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情节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暂停为其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同时釆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境内投资主体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应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布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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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8
文号:商合发[2018]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办字[2018]1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31个重点地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7年9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总局确定了31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地区。现将这些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给你局(部门),以便互相借鉴学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作为,勇于承担,充分发挥工商职能,积极落实扩大“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制定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四川、重庆、陕西均已印发了方案。河南、湖北的方案已经省常务会审议通过,文件正在印发。各省(区、市)重点改革试点地区先行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广东自2016年起相继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三个片区和江门市、阳江市等5个地区试点,截至2017年底,共受理并办结相关业务1.6万件,惠及1.5万余户企业,累计为企业节省15.7万个工作日,压减超过70%,减少申请材料4.9万份,压减率在五成以上。横琴片区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后,全流程办事手续压减40%以上,报建周期缩短40%,企业直接成本可降低3%。南沙片区第三方阶段性评估调查显示,受访群众和企业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表示“非常满意”与“比较满意”的占91.3%,社会反响良好。

  福建于2017年4月初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率先启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方面入手,创新提出“六个一批”(取消审批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承诺一批、合并核准一批、提高透明度一批、严格准入一批)的改革方式对170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简化、优化,并按照“一事一措施”的方式逐条制定监管措施,对改革涉及事项实施六大类分级监管,取得积极成效。

  山东淄博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行先试,勇做改革“先行者”。“证照分离”改革后,淄博高新区内企业开办时间由过去平均12.8天压缩到2.6天,效率提升了80%。第三方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测评显示,企业对“证照分离”改革满意度达97.5%以上。潍坊高新区把“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上升到全区层面,截至目前,区内已办结“证照分离”申请1129件,980家企业通过备案、告知承诺方式快速进入生产经营,工商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实现信息传递交换6656户次。

  陕西西咸新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构建与“证照分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目前已经办理“证照分离”五个一批事项119件。浙江杭州桐庐共办理改革事项991件,惠及近千户市场主体,其中,整合至营业执照815家,证照联办102家,承诺74家,实现审批部门间信息推送890条。

 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证照分离”已经成为继“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之后,进一步理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动信息互联共享,进而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改革。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做好改革统筹和工作衔接,切实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这些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定期向总局报告。改革推进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企业注册局。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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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工商办字[2018]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办字[2018]18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总局和经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被授权局”)。未经工商总局授权,任何机关都不具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权限。近期,总局在地方调研中发现,有个别地方擅自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制,出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多头签发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严重破坏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秩序。为严格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全面纠正违法违规等擅自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维护外资登记授权体制严肃性,总局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是纠正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违法签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1. 被授权局超越被授权范围、擅自委托或再授权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登记权的;

  2. 其他行政机关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

  3. 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督部门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

  二、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18年1月-3月),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自纠自查。3月底前,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省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第二阶段(2018年4月至6月底),总局组织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专项督察。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机构。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旨在加强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管理,提高营业执照公信力。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由企业登记、企业监管、纪检监察、人事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明晰情况,务求取得实效。

  (二)制定方案,认真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规范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整治进度,提出具体时间安排。对目前正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所有部门,要进行全面梳理,开展监督检查。

  (三)积极落实,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边检查边整改。未经工商总局授权的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再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也不得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各级被授权局擅自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职能再授权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该行为无效,应及时将该职能收回原被授权局履行。

  (四)重点督查,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工商总局将派出督察组,对各地开展的清理规范工作组织检查。对清理规范工作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上级被授权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整改不力或对辖区内下级被授权局规范不到位的,工商总局将撤回有关单位部分或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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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3
文号:工商办字[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不断加深,推进了快递物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但是,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仍面临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发展不协调、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制度创新,优化协同发展政策法规环境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优化完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许可备案事项网上统一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国家邮政局负责)

(二)创新产业支持政策。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逐步实现商品定价与快递服务定价相分离,促进快递企业发展面向消费者的增值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创新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方式,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的公共属性,为专业化、公共化、平台化、集约化的快递末端网点提供用地保障等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邮政局负责)

(三)健全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数据保护、开放共享规则,建立数据中断等风险评估、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四)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出台行业自律公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签署自律承诺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电子商务、物流和快递等平台型企业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开放数据、技术等资源,赋能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实现行业间、企业间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

(五)加强规划协同引领。综合考虑地域区位、功能定位、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规划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针对电子商务全渠道、多平台、线上线下融合等特点,科学引导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快递物流相关仓储、分拨、配送等设施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加强相关规划间的有效衔接和统一管理。(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好现有相关用地政策,保障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负责)

(七)加强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引导快递物流企业依托全国性及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快递示范城市,完善优化快递物流网络布局,加强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和基层网点等网络节点建设,构建层级合理、规模适当、匹配需求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网络。优化农村快递资源配置,健全以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节点、村级公共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配送网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

(八)推进园区建设与升级。推动电子商务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高区域辐射能力。引导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融合发展。鼓励传统物流园区适应电子商务和快递业发展需求转型升级,提升仓储、运输、配送、信息等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

三、强化规范运营,优化电子商务配送通行管理

(九)推动配送车辆规范运营。鼓励各地对快递服务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支持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规范快递服务车辆运营管理。(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配送车辆标准化、厢式化。(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便利配送车辆通行。指导各地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合理确定通行区域和时段,对快递服务车辆等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推动各地完善商业区、居住区、高等院校等区域停靠、装卸、充电等设施,推广分时停车、错时停车,进一步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公安部负责)

四、强化服务创新,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

(十一)推广智能投递设施。鼓励将推广智能快件箱纳入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加快社区、高等院校、商务中心、地铁站周边等末端节点布局。支持传统信报箱改造,推动邮政普遍服务与快递服务一体化、智能化。(国家邮政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鼓励快递末端集约化服务。鼓励快递企业开展投递服务合作,建设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开展联收联投。促进快递末端配送、服务资源有效组织和统筹利用,鼓励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连锁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开展合作,提供集约化配送、网订店取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国家邮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五、强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协同运行效率

(十三)提高科技应用水平。鼓励快递物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升快递物流装备自动化、专业化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负责)加强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领域应用,大力推进库存前置、智能分仓、科学配载、线路优化,努力实现信息协同化、服务智能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十四)鼓励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快递物流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各环节数据接口标准,推进设施设备、作业流程、信息交换一体化。(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共同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鼓励建设快递物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国家邮政局负责)

(十五)推动供应链协同。鼓励仓储、快递、第三方技术服务企业发展智能仓储,延伸服务链条,优化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管理。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鼓励企业集成应用各类信息技术,整合共享上下游资源,促进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无缝衔接和高效流动,提高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供应链协同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

六、强化绿色理念,发展绿色生态链

(十六)促进资源集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提高资源复用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能源管理,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在仓库、分拨中心、数据中心、管理中心等场所推广应用节水、节电、节能等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七)推广绿色包装。制定实施电子商务绿色包装、减量包装标准,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技术和材料,推进快递物流包装物减量化。(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负责)开展绿色包装试点示范,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加强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绿色消费活动,提供绿色包装物选择,依不同包装物分类定价,建立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探索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建立包装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等多方协同回收利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快递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邮政局负责)

(十八)推动绿色运输与配送。加快调整运输结构,逐步提高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在快递物流领域的应用比例。鼓励企业综合运用电子商务交易、物流配送等信息,优化调度,减少车辆空载和在途时间。(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负责)鼓励快递物流领域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落实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新兴服务业态的研究和相关政策储备。各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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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2
文号:国办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7]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4月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第1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的主题和重点2007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安居乐业,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障。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谐社会建设与税收息息相关。税务部门要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税收宣传月活动要紧扣“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15周年为主线,以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程序和方法、税收的职能作用、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税收工作的成就和先进典型以及曝光涉税违法案件为宣传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增强宣传效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统筹安排,扎实开展各项活动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将开展一系列税收宣传活动。

  (一)搞好税收宣传月的启动。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宣传月主题和纪念《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15周年为主要内容,召开有党政领导、企业家、社会名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座谈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2007年一季度税收收入数据和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况,曝光一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三)在《求是》杂志发表谢旭人局长“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署名文章。

  (四)制作、播放电视系列专题片《马斌说税(纳税指南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联合制作16集电视系列专题片《马斌说税(纳税指南篇),在央视经济频道和各省(区、市)电视台播放。

  (五)开展局长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国政府网或总局网站就《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15周年及网民关心的税收问题,在线专访总局领导,《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杂志同时进行专题报道。

  (六)在《人民日报》组织税收专版。宣传《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成就,并连载《税收征管法》知识问答。

  (七)开展有奖征文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以“税收在我身边”为主题,与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举办《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15周年征文活动;组织评选优秀文章,获奖文章在《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刊登,并对作者给予奖励。

  (八)在人民网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开展《税收征管法》有奖知识竞赛。

  (九)在人民日报社所属的《讽刺与幽默》报开设宣传专栏。连续刊登以《税收征管法》为主要内容的情景漫画。

  (十)总局办公厅组织评选2006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

  (十一)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国税务报》公布省级税务网站评比结果。

  (十二)制作、播放税收电视公益广告。国家税务总局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和《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15周年为主题,制作税收电视公益广告,4月份在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区、市)电视台连续播放。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川与中国税务杂志社联合举办第三届税法Flash动漫大赛和首届税收公益广告创意大赛。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首届税收宣传短信大赛。

  全国税务系统要围绕宣传月主题和宣传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在组织安排好全国统一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宣传活动。

  三、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一)创新形式,扩大影响。税收宣传工作既要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又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整合内外资源,创新宣传形式,使税收宣传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百姓、贴近实际,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影响力。

  (二)紧扣主题,打造品牌。紧扣主题开展全国第16个税收宣传月活动,使“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成为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口号,进一步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三)贯穿主线,丰富内容。以《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15周年为主线,加强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既要使纳税人提高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又要使其熟悉办税程序和方法;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也要通过征管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税收执法水平。

  (四)稳步实施,注重实效。加强组织领导和内外部协作,切实做好宣传活动项目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增强活动的效果。今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仍将利用《税务简报》编辑“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交流活动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地要通过信息采编系统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广泛动员,充分调动系统内外的宣传资源和宣传手段,形成税收宣传的大格局,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扎扎实实,有效开展。

  税收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于5月2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报送工作总结和“两项第1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优秀创新项目”。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

  2、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3、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5、依法诚信纳税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6、依法诚信纳税,是最好的信用证明

  7、税收连着你我他,富民强国靠大家

  8、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9、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0、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11、依法自行纳税申报就是您对社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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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25
文号:国税发[2007]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工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各地工商部门要按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办事表格。工商总局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衔接。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附件1,以下称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附件2)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附件3)。

        三、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各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附件4)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工作,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

  四、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税务、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共享信息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并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税务、工商部门施行联合监管。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比对分析,及时解决信息共享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对于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协调解决。各地工商、税务部门不能通过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直连共享登记信息的,也应当积极协调政府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的要求,保证登记信息传输质量和效率。

  五、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组织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部门信息共享和管理协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联合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支持,在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为开展相关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基础。

  (二)周密部署安排,统筹组织实施

  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成立由两部门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共同制发本地区信息共享与管理协同的指导文件,明确信息共享层级和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属于全国层面的问题,及时向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和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三)加强技术保障,做好系统衔接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附件4)以及增加登记信息校验、对账等技术方案(另行下发)的要求,做好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以及相关信息共享系统的优化升级改造及部署,确保采集到的数据精准可靠,传输的数据及时、完整;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技术方案的要求,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和相关信息共享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转化和反馈,确保工商、税务系统之间的有序衔接。

  (四)加大宣传辅导,推动工作开展

  各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做好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和对应的义务,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201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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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5
文号: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7]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整规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部署,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整规办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意见,税务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

  3.餐饮业;

  4.服务业娱乐业;

  5.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6.石油石化行业;

  7.金融保险业;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

  9.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10.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5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业是重点检查项目。在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就是针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2007年,各地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是:

  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各省税务局要认真分析、科学筛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提高项目针对性,确保整治实效。其中,国税系统在选择重点整治地区时要着重考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2.组织实施。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由省税务局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每省每年只部署一个专项整治项目,市、县两级税务局不再另行布置。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7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打击和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国际税务管理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各地要针对所检查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行业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犯罪,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一是要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统筹安排省、市、县三级稽查部门力量,合理安排各级检查任务。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对大型企业的检查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在选案过程中,对跨区域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对检查未发现“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但存在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各地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总结税收专项检查的督导协调、考核考评和报告督办等工作机制,尽快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上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2007年3月15日前报送省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2007年7月10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7年10月31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其中,专项检查工作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行业检查指南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结合典型案例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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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26
文号:国税发[2007]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0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抽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38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07]112号)等文件的部署,为检查各地“六员”培训工作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培训质量情况,税务总局将于2007年5月中旬进行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抽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考目的

  一是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六员”培训,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引导、督促各单位扎实做好“六员”培训工作;二是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全面推进“六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税务人员自觉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

  二、抽考对象抽考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属1个地市级局的40名税收管理员。总局将以随机方式确定10个国税局、10个地税局作为应考省局,并从中抽取确定1个地市局作为应考单位。应考单位确定后,由总局监考人员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应考单位范围内抽取40名税收管理员,作为应考人员参加统一考试,监考工作由总局监考人员负责。

  应考省局及所属的应考单位由税务总局抽考办公室在考前3天确定并通知。非应考省级局,可自愿参加全国税收管理员统一抽考。凡自愿参加抽考的非应考局,税务总局提供试卷,考务及监考工作自行负责,在同一时间内组织考试。试卷由本单位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阅卷标准自行评阅,在考试结束后15天内,将考试工作情况及平均成绩报税务总局抽考办公室。

  三、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以《税收管理员培训大纲》(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3月版)确定的范围和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写的《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确定的内容为基本内容,以税务总局远程培训平台上挂载的税收管理员自测练习题为参考题型和配套内容。

  抽考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应考省局及非应考省局的试卷分国、地税各两套,均由税务总局统一编制。考试试题分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分析、综合改错、案例分析及操作实务等。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

  抽考试卷由税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命制,并由税务总局监考人员随身携带到考场。非应考省局自考试卷由税务总局抽考办公室在考前3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往各非应考省局自行印制。

  具体考试时间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抽考结果通报

  抽考结束后,由税务总局抽考领导小组对抽考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通报内容为抽考组织工作情况、考试成绩分析、平均成绩前5名的应考省局、各应考省局考试成绩前3名的人员名单和非应考省局的自考情况等。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抽考作为检验“六员”培训质量和促进干部学习的重要手段,抓紧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学习的部署与指导工作。此次抽考的重要目的是检查各单位“六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使各单位集中力量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工作,为税收管理员学业务、练本领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为加强对抽考工作的组织领导,税务总局成立抽考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党组成员董志林同志任组长,教育中心、征管司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并设立抽考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抽考组织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抽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要抓紧做好全面开展税收管理员培训及抽考的部署与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基层单位抓好培训和税收管理员努力学习的积极性。

  (二)认真准备,以考促学。各单位要将《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等相关教材和税收管理员视频培训系列讲座光盘迅速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并要求各基层单位组织未参加视频培训的税收管理员收看学习。要将税务总局远程培训平台(网址:Http://130.9.1.179:7001/tax)上挂载的税收管理人员网络自测练习题及视频培训系列讲座的讲义下载到本地远程培训平台上,指导各基层单位组织税务干部进行练习,达到以考促学的效果。

  (三)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此次抽考的应考省局、市局及应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要端正态度,把抽考当成检验培训效果的过程,当成促进岗位练兵、以考促学的过程,当成查找自身业务能力差距的过程。要加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违反抽考纪律。应考省局及其应考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总局监考人员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未被抽中的单位也应以总局组织的这次抽考为契机,采取适当方式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的自测自查工作。

  (四)统筹兼顾,科学安排。要把做好税收管理员抽考准备与完成岗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准备抽考为由影响税收管理员的本职工作,不得放弃正常工作,以集中脱产方式搞突击培训。要加强岗位练兵,引导干部在岗自学,以提升岗位能力的实际成效迎接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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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26
文号:国税办函[2007]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我国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是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的加工制造,对于这类企业产生的亏损,税务部门应如何进行确认。为了规范对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国外母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按照产品订单从事产品加工制造,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企业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均由国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承担。由于这些企业不承担决策、市场开发、营销等功能,相应也不应当承担由于企业集团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按照转让定价的国际通行原则,只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原则上不应该出现亏损。

  请各地认真调查本地区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于出现亏损或微利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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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2-28
文号:国税函[2007]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7]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度,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管力度大、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有力保证了全年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2006年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收入情况通报如下:

  一、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

  据各地报送的收入情况表统计,2006年度,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共征收各项社保费收入3292.46亿元,比上年增长25.40%,同比增收666.80亿元(见附件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398.91亿元,比上年增长24.54%,同比增收472.71亿元;失业保险费收入184.46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643.61亿元,工伤保险费收入43.17亿元,生育保险费收入22.31亿元。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额首次突破3000亿元,增收额首次突破600亿元,双双再上新台阶,为各级政府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顺利发放、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主要特点

  (一)全年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快速度增长。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较快的速度增长,在上年实现较高增长(25.36%)的基础上,全年社保费收入增幅达到25.4%,与经济运行速度保持了协调发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收入增幅分别为24.54%、23.57%、27.46%、49.58%和52.18%,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收入增幅分别比上年提高了1.21、2.33和8.74个百分点,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增幅比上年略有下降。

  (二)各地区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但略不平衡。总体上看,各省市社保费收入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增幅,但有9个地区收入增幅低于全国平均增幅,其中有5个地区增幅低于20%.内蒙古、浙江、宁波、安徽、广东、海南、重庆、陕西、甘肃等9个地区社保费收入增幅超过了全国平均增幅,其中重庆和甘肃的增幅分别高达47.16%和39.50%。

  (三)各季度社保费收入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2006年一、二、三、四季度社保费收入分别为713.26亿元、771.11亿元、816.61亿元和991.48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23.79%、22.25%、24.69%和30.28%,收入总量逐季增加,增幅逐季提高。

  (四)各费种收入结构基本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86%、5.60%、19.55%、1.31%和0.68%,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54和0.09个百分点,而其他费种占总收入的比例比上年略有上升。

  三、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原因分析

  2006年,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收入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城镇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稳步提高,为社保费收入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0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完成209407亿元,GDP同比增长10.7%,增速比上年提高了0.3个百分点。2006年前三季度,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1390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0%。城镇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的稳步提高,是社保费保持较快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税务机关积极参与、促成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有效扩大了费源,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持续增长。2006年,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不断扩大征收覆盖面,有效扩大了费源。云南省地税局大力推进“五费统征”工作,参保企业从2005年的16.92万户,扩大到2006年的20.32万户,同比增长了20.07%;浙江省地税局自实行“五费合征”以来,各费种的缴费登记户数均有较大增长,其中养老保险增加3.17万户,医疗保险增加3.94万户,失业保险增加7.13万户;安徽省地税局积极推进“一票多费”改革,参保户数增加1.78万户、参保人数增加46.47万人;江苏省无锡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年扩面33.69万人,完成了年度目标的255%;江苏省镇江市全市扩面2.75万人,使社会保险费应征数达16.18亿元,增长了27.7%;安徽、海南省地税局因积极扩面而带来的社保费增收额分别为5.66亿元和1.78亿元,其中安徽省因扩面带来的增收额占本省社保费总增收额的13.8%.

  (三)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加强征管,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加强欠费管理和清理欠费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清欠工作,确保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每月对未完成申报或申报后余额不足的缴费人发催报催缴信,并按未缴户清册打电话催报催缴,全年共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3.67万份,有效地提高了入库率。黑龙江、江苏、云南、浙江省地税局加大清欠力度,全年清理欠费分别为27.69亿元、21.57亿元、21.82亿元、13.38亿元。重庆市地税局经过努力协调,建立和完善了以市地税局、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核心的社会保险费协费护费机制,全面推行欠费分类管理制度,清欠效果突出,全年共清理收回欠费8.94亿元,比上年多回收3.92亿元。据统计,2006年19个地区地税机关共计清理社保费欠费186.85亿元,占全年社保费收入的5.7%,比去年多清理欠费8.8亿元。

  (四)自然人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不断提高,成为社保费收入的一个新增长点。通过税务机关几年来坚持不懈的大力宣传,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自然人的参保意识和缴费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缴费额成倍增长,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收入增长点。青海省自然人缴费人数由2001年的3.62万人增加至2006年的8.86万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1年的7447万元增加至2006年的3.79亿元,增长了4.09倍。浙江省湖州市的德清县2006年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费5808万元,比上年增长143.75%,增收3425万元。

  (五)政策调整等一次性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2006年以来,各地政府陆续出台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促进了社保费收入的增长。浙江省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郊区农民的农保纷纷转为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因素较大,杭州市滨江分局和湖州市德清县仅此项分别入库基本养老保险费6.93亿元和2251万元。厦门市地税局认真落实《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将1.81万名被征地人员纳入社保体系,带来社保费收入的增长。内蒙古自治区森工企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37亿元,区局直属征收局所属煤炭企业一次性缴费5.86亿元。

  (六)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缴费人的积极配合,是社保费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重要原因。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工作高度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河北省政府召开会议统一思想,提出了克服一切困难,加大征收力度,积极开展扩面,确保完成任务的要求。云南、陕西、黑龙江、厦门等省、市各级党政领导多次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组织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办法,加大了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力度,强化了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收手段和措施。二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的努力,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为确保全年收入更好的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广泛宣传,使广大缴费人更加理解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工作,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四、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情况

  2006年,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管工作,密切各部门配合与协调,不断开拓创新,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地税务机关继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和加强社保费规范管理。安徽省地税局下发了《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海省地税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陕西省地税局制定了全省《税务征缴社保费统一使用税收票据和数据传递操作办法》及相关表格;黑龙江省地税局制定下发了《社会保险费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促进了社保费征管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大力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如:广东、河北省地税局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总局和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财政部、法制办牵头组织的社保费征管体制调研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浙江省地税局的努力下,2006年8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不断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黑龙江省地税局继续推进“五费统征”工作,七台河、大兴安岭市相继实行“五费统征”,双鸭山、伊春等市也做好了“五费统征”的准备工作。另外,湖南省地税局向省政府提出了扩大税务机关征管社保费的范围,由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管工作的建议;江西省地税局再次向省政府提出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保费的建议,努力推进税务机关接手征管社保费工作。

  (三)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陕西省地税局抓住实施“秦税工程”的机遇,将社保费信息化系统纳入税收大征管体系。湖北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运行社保费信息系统。辽宁、浙江、青海等省市地税局在原有征管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优化了社保费信息系统。江苏、厦门等省市地税局整合了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社保费之间的信息契合与逻辑对应。广东、云南、甘肃等省市地税局实现了省、地、县三级局域网互联和系统内网上信息资源共享。福建省地税局还开发了费源普查和欠费调查软件,提高了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自查,认真加强征管薄弱环节。为切实保证社保费收入安全,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普遍开展了以保证社保费资金安全为重点的自查工作。各省地税局及时制定了内容详细的检查方案,部署各地市开展自查工作,各省地税局还专门成立了检查组,对部分市(县)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通过自查,各地认真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有力保证了社保费资金安全。

  (五)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进一步顺畅。各地税务机关积极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内蒙古包头市地税局与市劳保局联合出台了利用互联网实现社保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的制度,有效提高了社保费核定、征管、反馈的效率。河北省部分地区转变思路,积极协调,推行与劳动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至2006年12月底,河北全省已有60多个县(市、区)实现联合办公,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2007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要求

  2007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年,也是进一步完善社保费征管体制的关键一年,因此,做好今年的社保费征管工作至关重要。

  (一)大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会议及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加大清理欠费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要健全和完善社保费征管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费源管理,对缴费人实行分类管理,规范征管规程。要切实加强社保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征管行为和委托代征代收行为,确保社保费资金安全。要严格执行费款入库纪律,坚决取消过渡账户。必须实行社保费全额征收入库,绝不允许截留、挪用社保费。全力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二)切实规范收入统计,深化收入分析。为确保社保费收入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从今年起,社保费收入数据统一纳入计统部门的统计系统,总局对内通报和对外发布社保费收入数据将采用计统部门的统计数字,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与本单位计统部门做好沟通与协调,确保社保费收入统计数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要继续落实好收入分析和征管情况的按月报送制度,重点加强对社保费收入增减因素的深层次分析,积极反映征管工作的新经验、好做法及存在问题,为总局全面深入开展社保费收入分析提供可靠素材。

  (三)努力推进征管制度创新,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征收主体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取得本级财政、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工作,努力推进社保费征管制度创新,合理界定、理顺税务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社保费征管中的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管模式,加强地区间的经验交流、学习,为推进本地区“五费统征”和强化税务机关征管职责努力创造条件。

  (四)按照全国税务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社保费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优势,实现社保费征管与有关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及时进行税、费数据比对,互相印证,促进征管。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与财政、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加快实现社保费信息资源部门共享。

  (五)继续做好社保费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创新宣传模式、开辟宣传渠道、找准宣传对象、突出宣传内容,开展积极主动的社保费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缴费人依法参保和依法缴费的自觉性,扩大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影响,增进地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社保费的征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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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02
文号:国税函[2007]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8日至2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联合召开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布置工作会议(简称“长沙会议”)。会议总结了2005年度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6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

  目前,全国已形成各省分别由计统处、流转税处、法规处、涉外税处等有关业务处牵头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格局,基本维持这一格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税收调查工作。鉴于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为了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要稳定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如确有必要调整税收调查的牵头部门,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报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调查内容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税政(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计统、法规、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二、调查范围的确定

  2006年度税收调查范围仍分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两部分,其中抽样调查企业以2005年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给各地国税、地税机关的抽样调查企业名单为基础,对于2005年度抽样调查中,属于查无此户的纳税人不列入2006年度调查范围。2006年度各地负责调查的抽样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另行下发。

  重点调查企业是实行抽样调查办法之前,已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和今后新增的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范围应符合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某些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附了关、停、并、转企业,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同时,将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人部纳入调查范围。

  另一方面,各地的重点调查范围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税机关: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②所有2006年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超过3000户、防伪税控企业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③所有2006年新开的一般纳税人工业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企业超过5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④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三省一市列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并且享受转型退税的全部企业;⑤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0%;⑥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⑦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应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②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40%;③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④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⑤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⑥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应全部列入调查。

  上述纳入调查的纳税人可包括抽样调查的户数。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还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基本情况

  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调查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货物劳务表。其中信息表有22项指标、企业表有232项指标、货物劳务表有33项指标。

  为了方便纳税人填报,增强税收调查人员对数据的把握能力,2006年度的税收调查指标体系作了一定的调整。在信息表中,删除了“税务登记证号前六位代码”指标,增加了“增值税政策代码指标等。在企业中,将增值税出口退税指标在调查表中的位置提前到增值税指标之后,使同类调查指标的排列列为集中。

  对于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企业,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反映本集团所属上报上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成员企业缴纳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之和。将“本年实际已纳所得税额”修改为“本年就地实际已纳所得税额”,对于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应填写这一项所得税指标。

  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调查企业填写时,应特别注意向企业说明上述调查指标调整的内容,2006年度调查指标调整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

  对于一个调查企业,如果存在国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同的情况,在填写信息表“纳税人识别号”指标时,应填写国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上级税务机关依然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1、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和下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改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

  2、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真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

  3、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2006年度调查参数审核公式做了些高速,分为审核提示信息为红色的“逻辑性审核”限制较为严格,一般要调查企业对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经核实确属实际情况,则必须填写具体的审核说明,不能只填写“经核实,情况属实”等简单的审核说明。“合理性审核”是一种提示性审核,提示填报人中判断填报数据的正误,把它作为一种提示工具,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要认真填写审核说明。

  4、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尽量前置到基层,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尽量将调查软件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同时,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并大力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能自觉支持我们的工作,正确理解和领会调查指示及其填报口径。

  五、全国汇审时间安排

  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7年6月10日以前完成税收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做好参加2007年6月下旬召开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汇审时,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将填写完成的《2006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文档(空白电子表格可在互联网的税收调查网页上下载)数据与调查数据一同上报。

  各地税务机关应尽快将今年的税收调查任务根据要求层层布置下去,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时间,尽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尽量将其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以方便纳税人的填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六、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1、调查数据全国汇审后,各地要对2006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抽样调查结果报告材料,报告材料的框架结构见附件3.

  2、在对2006年度税收调查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各地还应完成两份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的题目及基本思路和分析提纲应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自行确定,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告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同志(sheng.goa mof.gov.cn;clr0901 tom.com;kai.hu mof.gov.cn;mihj29 126.com)。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分析报告题目和基本思路进行研究后,确定若干题目作为全国数据分析题目,对未被选为全国数据分析题目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馈意见列作本地的分析报告。

  各地应在2007年11月15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1份,其中工作总结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长沙会笔名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和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以确保2006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

2006年度税收调查指标调整情况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和调查工作的要求,我们对2006年调查表指标及审核参数进行了部分修改与完善,具体说明如下:

  一、调查表指标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信息表

  信息表指标由23个指标调整为22个,其中,删除“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六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六位”和“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2个指标,分别反映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和填写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将原“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相应明确填报口径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同时,调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指标的填报内容,增加“163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加油站及上市公司下属分公司在填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一律填写163.

  (二)企业表

  企业表指标由227个指标调整为232个,并对指标顺序和结构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1、增值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指标:新增3行“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5行“本年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售额”2个指标。

  ②删除指标:共删除原9行“本年度允许抵扣的期实存货已征税款”、原30行“2005年末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原217行“抵顶的以前年度欠税额”、原218行“抵顶的本年度欠税额”、原219行“抵顶的滞纳金数额”等4个指标。

  ③名称或填报口径调整:原2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名称改为2行“本年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此指标不包含第5行“本年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原7行“本年适用6%、5%、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名称改为9行“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原19行“本年度应纳增值税额”名称改为25行“本年度应纳税额合计”;原20行“本年度应交查补增值税额”名称改为26行“本年度应交查补增值税额”;原25行“本年已纳查补以前年度和本年度的增值税额”名称改为31行“本年已纳查补增值税额”;原33行“本年度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税额”名称改为24行“本年度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口径说明相应进行了调整。

  ④指标行次顺序调整:“以期末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额”指标由216行调整至22行:“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7%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指标由227行调整至12行:“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3%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指标由228行调整至14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指标由229行调整至15行;增值税出口退税部分的指标行次由205行至215行,调整至38行至48行。

  2、营业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新增69行“应税营业额(69=67-68)”指标。

  ②名称或填报口径调整:将67行“本年度计征营业税的收入”的填表说明修改为“指纳税人本年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68行项目“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中所指的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本项目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数据填写。”

  3、地方税指标:

  新增指标:新增91行“本年已纳土地增值税额”指标,填表说明为“指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或盖有银行收讫章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缴款分析计算填列。

  4、企业所得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149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填表说明为“指汇总企业或集团按其成员就地预缴比例计算的下级成员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栏由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写。”

  ②行次和名称调整:原134行“本年实际已纳所得税额”修改为152行“本年就地实际已纳所得税额”,填表说明为“指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栏目不含153行内容。”

  5、增值税转型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第225行“期初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26行“本期累计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32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顶额”、233行“期末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个指标。

  ②删除指标:删除原226行“退税额”指标。

  二、审核公式修改情况及说明

  2006年度税收调查参数的审核公式做了一些调整,分为审核提示信息为红色的“逻辑性审核”和黄色的“合理性审核”两个级别,其中“逻辑性审核”限制较为严格,一般需要调查企业对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经核实确属实际情况,则必须填写具体的审核说明,不能只填写“经核实,情况属实”等简单的审核说明。“合理性审核”是一种提示性审核,提示填报人员在判断填报数据正误的基础上填写审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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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12
文号:财税[2007]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稽[2007]87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曝光一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工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要设置专门机构承担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制订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开展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整治的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真抓实干,防止走过场。

  (三)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附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国办《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等。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由建设部牵头,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建设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审计署: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工商总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4月中旬)

  1、制定工作方案。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联合下发文件。八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3、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文件后,八部门共同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下旬-2008年1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4月下旬-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7-8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9-10月,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建设部。

  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9-10月,选择几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5.八部门联合组织抽查。11-12月,八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抽查(检查)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6.典型案例通报。2008年1月,在八部委抽查结束后,拟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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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3-29
文号:建稽[200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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