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发[2009]26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出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电监会负责)。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研究制订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双边交易试点(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财政部牵头)。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建立初始水权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健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激励制度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负责)。探索建立环境法制、绿色信贷、政绩考核、公众参与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负责)。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推动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等多层次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深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国管局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六、加快推进民生领域改革,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灵活多样的就业和创业促进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制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研究解决农垦职工社会保障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推动林区棚户区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以加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开放共享,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牵头)。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财政部、教育部负责)。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面向农村地区的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加快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就学制度(教育部牵头)。继续深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体制改革(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认真组织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牵头)。

  八、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国土资源部牵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农业部牵头)。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国有林区、国有林场体制改革(林业局牵头)。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完善与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牵头)。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部牵头)。探索建立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制订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的相关政策;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公安部牵头)。

  九、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加快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部牵头)。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研究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试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实现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研究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牵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现代金融体系

  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继续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人民银行牵头)。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财政部牵头)。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发展(银监会牵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范围,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出台放贷人条例,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法制办负责)。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适时推出创业板,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证监会牵头)。完善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市场约束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保监会牵头)。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十一、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

  尽快建立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研究制订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制定并实施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先进技术、设备和战略性资源进口的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一步推进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着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商务部牵头)。完善国际贸易投资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建立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影响的信息引导和预测预警机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完善利用外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法制办负责)。研究制订境外投资条例,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管理程序,扩大境外投资备案登记范围,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全国改革提供示范和借鉴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针对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开发开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发展战略的要求,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土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健全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保障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和指导改革试点,将有关专项改革试点放在相应试验区先行先试。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综合和专项改革试点。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改革任务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重点领域改革的统筹规划和综合设计,建立健全部门间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意见,提出符合自身实际、操作性强的年度改革意见或实施办法。对年内能够完成的改革任务,要集中力量,确保完成;对跨年度的改革任务,要积极推动,尽快取得突破。各项改革的牵头负责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负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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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19
文号:国发[200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企便函[200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安排

  1.2009年3月27日至5月21日,税务总局对11家定点联系企业进行了风险调查和评估,针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

  2.2009年5月22日至7月17日,企业将按照税务总局发放的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开展税收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3.2009年7月18日开始,税务总局将对各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开展下户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工作预计于2009年10月31日结束。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2009年度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成立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指导本地区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和重点检查工作。

  2.企业开展税收自查期间,各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跟踪企业自查进度,解答企业遇到的问题,走访企业税务或财务部门,及时传达总局督导意见,对无法解答的问题可上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3.对于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问题,要督促企业填写相关工作底稿或制作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4.2009年6月2日,各地要及时登录总局FTP服务器下载企业自查软件和相关资料,并组织工作小组人员认真研究,对自查提纲未列入的税收政策和税收风险点提出补充意见,于2009年6月15日前报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修订自查提纲,各地不得自行要求企业调整自查内容。

  5.2009年6月9日上午10:00,税务总局将举办视频培训,就自查软件的使用、自查提纲和相关税收政策、如何督导企业开展自查等内容进行讲解,请各地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6.2009年7月30日前,各地要将督导工作情况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将对各地督导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

  7.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抽调部分税务干部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核,以确定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8.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重点检查工作,不再自行组织对各企业的税收评估或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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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0
文号:企便函[200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和2009年6月9日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工作视频会议的要求,现就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以大企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督导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制定督导工作计划,组织督导人员学习软件使用方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跟踪企业自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召开会议、听取企业自查工作情况汇报,下户走访、实地了解企业自查情况等方式,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解答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11个定点联系企业集团在当地的成员单位都要安排走访或约谈,省、市国税局、地税局督导工作小组要走访至少两家当地成员单位。

  三、对于企业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问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填制相应的工作底稿,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如发现企业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者对自查督导工作不配合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

  企业自查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将派员赴各地检查企业自查情况和税务机关督导情况。2009年7月30日前,各地督导工作小组要将督导工作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督导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

  附件:


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督导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11个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单位。

  (二)企业自查时间:2009年6月2日至7月17日。

  (三)企业自查范围:2006至2008纳税年度的全部税种。

  (四)企业自查方式:11个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部分成员单位(名单已上传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CENTRE/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管理三处)需要使用税务总局发放的自查软件并制作工作底稿。

  (五)工作底稿制作:如果企业下属单位也需要制作工作底稿,上级单位仅就本级自查内容制作工作底稿;如果企业下属单位无需制作工作底稿,上级单位需要就本级和下属全部单位的自查内容制作工作底稿。

  二、税务机关督导工作安排

  (一)组成联合督导工作小组:联合督导工作小组由各地国税局牵头组成。请各单位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筹建联合督导工作小组的正式文件(包括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传真电话:010-63417560;邮箱:xlhuang chinatax.gov.cn)。

  (二)自查软件应注意事项:各地要及时登录税务总局FTP服务器,下载自查软件和自查企业名单,研究自查软件中列示的自查提纲,如有修改补充意见,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

  (三)督导工作内容:联合督导工作小组在走访企业时,要着重关注以下方面的内容:

  1.企业自查组织情况。

  (1)集团自查方案是否传达到当地成员单位;

  (2)成员单位是否按照集团自查方案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3)是否成立自查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4)工作小组负责人、职务;

  (5)是否有财务部门、税务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主要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开展自查。

  2.企业自查工作质量。

  (1)所选行业底稿是否恰当;如果选择其他行业,是否根据行业特点添加自查要点;

  (2)自查程序和说明是否按要求填写,填写质量如何

  (3)有没有按要求添加附件,附件的类型、数量和质量如何,附件是否能够反映检查的过程,附件是否能支持相关项目的自查结论;

  (4)税务机关指定附件是否按规定填报;

  (5)重点企业主要业务的自查情况。

  3.企业是否存在自行添加的自查要点。

  4.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对软件使用、政策运用方面的问题。

  5.自查结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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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6-12
文号:国税办发[2009]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2009年9月中央检查组将对省以下国税机关进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检查。为进一步巩固各地区、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成果,做好中央检查组对“小金库”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和这次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治理“小金库”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把握政策,开展复查。经电话请示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在中央检查组进驻之前,各单位检查纠正的“小金库”均可以作为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各地区国税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好这一政策,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小金库”工作自查情况,再组织开展一次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于2009年8月底之前将复查结果报告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6月底之前已经上报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小金库”问题,不要再报)。

  三、及时纠正,完善管理。近日,中央检查组结束了对税务总局机关及在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津补贴、资产管理、财务收支及票据管理等方面的重点检查,了解并取得了与各地区国税局资金往来和费用支付的信息情况。在复查阶段,各地区国税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认证资金属性,属于单位其他收入的,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违反财务核算和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四、主动沟通,搞好配合。各地区国税局接受“小金库”重点检查时,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主动与检查组沟通,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积极地整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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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8-13
文号:国税函[2009]4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4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务系统开展向第七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学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9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表彰了第七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在受表彰的49名个人和31个集体中,湖南省醴陵市国家税务局局长颜建民同志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洪分局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他们是近年来税务系统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税务系统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学习的榜样。

  国家税务总局号召,全国税务系统要认真学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学习他们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理想信念坚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品质;学习他们无私奉献、严于律己、淡泊名利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学习他们扎根基层、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使全系统涌现出更多的“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模范公务员和先进公务员集体,造就一支忠诚于国家税收事业,模范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税务公务员队伍,促进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要注意引导税务干部把学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先进事迹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开展新中国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奋发进取,努力工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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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8-24
文号:国税函[2009]4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发[200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www.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

  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纳税服务司承担总局网站纳税服务及征纳互动频道相关栏目的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纳税咨询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2.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组织和管理;

  3.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和维护;

  4.根据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涉及纳税服务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担总局网站总体技术规划,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总体技术规划;

  2.总局网站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3.总局网站涉及本司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工作;

  4.根据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的技术设计、技术运维和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的技术设计和开发;

  2.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技术运维;

  3.总局网站的安全管理,包括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安全管理;

  4.根据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集中采购中心承担总局网站相关设备及软件开发维护的采购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采购工作;

  2.总局网站技术和业务运行维护服务的采购工作;

  3.总局网站政府采购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4.根据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局内其他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有关栏目,办理总局网站分办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和修改需求。重点栏目责任分工如下:

  政策法规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法规文件的发布和清理工作,以及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在总局网站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工作;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总局网站出口退税率查询信息的更新维护;国际税务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协定栏目的更新维护;收入规划核算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统计栏目的更新维护;大企业管理司负责总局网站大企业服务栏目的管理和维护;稽查局负责总局网站涉税案件举报信箱的管理和维护;财务司负责总局网站财务信息公开栏目的更新维护;人事司负责总局网站领导信息、机构职责、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栏目的更新维护;监察局负责总局网站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和廉政文化建设栏目的管理和维护;教育中心负责总局网站教育培训栏目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总局网站的以下工作:

  (一)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纳税咨询和税收法规库等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发布信息内容的监控;

  (二)参与总局网站相关栏目和内容的规划建设和应用管理。

  第六条 总局网站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承担与总局网站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和业务需求管理等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总局网站联络员。

  (三)网站联络员实行备案制,网站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总局办公厅电子政务处。

  (四)网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厅负责。局内其他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局内各单位网站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组织、督促、报送工作。按照信息采集和报送要求,填写《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参见附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者送办公厅审批发布。

  第九条 局内各单位要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及时报送,提供的信息应有电子文档。

  第十条 经总局网站采用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支付稿费。

  第四章 网站改版升级和经费

  第十一条 总局网站改版升级工作由办公厅牵头,各栏目维护单位共同参与并对负责维护的栏目提出具体的改版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网站改版是指网站功能完善、栏目内容规划、页面布局调整和网页优化设计等工作。

  总局网站一般每年改版一次。局内各单位网站联络员负责提出本单位相关栏目改版需求,由办公厅汇总后形成总局网站改版需求,经审批后由办公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办公厅会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及相关司(局)根据总局网站工作需要提出网站升级方案,经总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总局网站改版升级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经费从总局信息化经费中列支。总局网站内容维护经费纳入总局行政办公经费,具体事宜由办公厅办理。总局网站设备、软件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总局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具体事宜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办理。

  第五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办公厅负责总局网站栏目和内容安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总局网站信息安全总体规划工作,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落实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的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承担总局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 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站管理工作中应当维护纳税人和相关使用人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定期对总局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按季对信息选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按年评选优秀网站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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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9-11
文号:国税办发[2009]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5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项中涉及“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直辖市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前期统一开展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基本元素

  (一)颜色

  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底色统一为古蓝色(pantone 2945 c),文字色为白色(pantone),配比为C:100 M:38 Y:0 K:15。

  (二)字体

  中文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标识主要类别

  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其主要类别如下:

  (一)窗口标识

  1.名称。

  综合服务:Comprehensive Service

  申报纳税:Tax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发票管理:Invoice

  2.规格。长500mm×高200mm

  3.安装。窗口标识应采取吊挂式,安装在办税工作平台正上方,距离工作台面1.5米为宜,各窗口标识之间应当保持合适距离,确保整齐和美观。

  窗口标识也可采用电子液晶显示屏的形式。电子液晶显示窗口应按顺序进行编号,每个窗口注明窗口名称。

  (二)功能区标识

  1.名称。

  办税服务区:Tax service Area

  咨询辅导区:Consultation Area

  自助办税区:Self-service Area

  等候休息区:Waiting Area

  2.规格。长1000mm×高240mm

  3.安装。功能区域标识一般采取吊挂式,在功能区域所在地正上方安装,距离地面2.2米高为宜。

  (三)[条款修订]服务设施标识

  公告栏、意见箱等服务设施标识,可按照标识基本元素要求,结合设施实际尺寸自行设计安装。

  各类标识的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条款修订]统筹规划,逐步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直辖市税务局应当根据名称、颜色、字体等标识基本元素规定,结合实际,统一制定标识系统应用方案,并报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在工作进度上,各地可结合《全国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推进。要将统一窗口标识放在优先环节,务必于2010年10月前完成规范设置;其他标识可根据办税服务厅条件逐步规范。

  (二)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各地要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本着简洁实用、庄重大方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对各类标识的规格、材质、安装方式进行调整。要科学合理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厉行节约,坚决防止铺张浪费行为。

  (三)同步规范,力求实效。规范标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升办税服务功能。各地应在规范标识的过程中,依托信息化技术,同步优化办税流程,整合窗口功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保障服务设施性能,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办税公开、咨询辅导工作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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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9-21
文号:国税函[2009]5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高技[2009]280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海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等50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授奖的决定

各有关企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按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以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为突破经济建设中的重大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升我国的整体创新能力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使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2007年、2009年两次评价平均得分前50名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表彰,授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成就奖”。

  希望被表彰的企业技术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技术中心建设的经验,不断开拓进取,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成就奖授奖名单


  1.海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首钢总公司技术中心

  5.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6.万向集团技术中心

  7.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0.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2.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5.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6.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9.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1.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天津天士力集团技术中心

  27.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0.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技术中心

  31.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技术中心

  33.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4.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6.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7.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8.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9.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0.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1.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技术中心

  42.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3.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

  44.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5.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46.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7.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8.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9.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0.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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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10-23
文号:发改高技[2009]28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阶段各项工作,根据近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中央单位“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布置会议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彻底清理“小金库”的观念。治理“小金库”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彻底清理“小金库”的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党中央治理“小金库”的决心,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反腐倡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牢固树立彻底治理“小金库”的观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找准薄弱环节,抓紧开展回头看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主要领导要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关注专项治理工作进程、治理政策、治理成效,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家税务局特别是自查为零的单位要抓紧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照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确定的“小金库”概念,仔细查找,认真纠正。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将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09年12月5日前通过FTP上报税务总局(路径为FTP://CENTRE/督察内审司/审计二处)。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近期对自查为零的部分中央单位再开展一次重点检查,被检查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做好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问题。

  三、严格执纪执法,认真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对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的政策规定,参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的通知》(见附件),严肃处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可以比照自查进行处理。中央检查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将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达处理决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严格执纪执规,落实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推进建立长效机制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深入剖析“小金库”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省国家税务局要深入开展调研工作,解决基层单位在治理“小金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特别是针对重点检查结束后发现的新情况,认真研究,及时向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五、认真开展对下级单位的督促指导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治理成效不明显的所属单位,及时派出督导检查组,通过座谈交流、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走访等形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和上报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2009年12月5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书面报告的电子文件于2009年11月底之前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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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11-20
文号:国税函[2009]6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6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税运行费管理暂行规定》调整金税运行费会计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一)取消“税收事务支出”科目下“金税运行费(507020103)”科目下的“通讯费(50702010301)”、“网维费(50702010302)”、“耗材(50702010303)”三个明细科目。

  (二)在“税收事务支出”科目下“金税运行费(507020103)”科目下增加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网络运行费(50702010301)。

  2.计算机配件和耗材费(50702010302)。

  3.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类设备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50702010303)。

  4.应用系统升级维护和技术服务费(50702010304)。

  5.业务分中心和技术支持分中心经费(50702010305)。

  6.培训费和其他费用(50702010306)。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在“税收事务支出”科目下的“金税三期507020206”科目下保留并增加相应明细科目,具体如下:

  (一)保留原“信息网络购建(50702020601)”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硬件(5070202060101)”和“软件(5070202060102)”。

  1.硬件(5070202060101)核算内容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安全系统设备、硬件部署费、局域网设备(南海灾备中心)、其他设备。

  2.软件(5070202060102)核算内容包括:系统软件购置和应用系统定制费,其中系统软件包括:数据库软件、中间件软件、工具软件、操作系统软件、灾备中心备份软件、其他软件;应用系统包括:征收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外部信息系统、应用系统布置费。

  (二)保留原“会议费(50702020602)”科目。

  (三)保留原“培训费(50702020603)”科目。

  (四)取消原“其他建设(50702020604)”科目。

  (五)增加“网络运维(50702020604)”科目,用于核算系统集成费,包括:软件内部、硬件、软件与硬件之间、网络等发生的安装和调试费用。

  (六)增加“办公费(50702020605)”科目。

  (七)增加“差旅费(50702020606)”科目。

  (八)增加“劳务费(50702020607)”专家咨询费亦在此科目中列支。

  (九)增加“其他(50702020608)”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前期工作费、初步设计费、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竣工验收费、管理人员集中工作环境的搭建费用、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其他。

  (十)南海数据灾备中心建设资金的核算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核算。

  三、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制装费开支的核算,在“税收事务支出(507)”科目下的“商品和服务支出(5070102)”下增加“制装费(507010223)”科目。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和《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9]192号),行政单位启用“应缴财政专户款”(202),事业单位启用“应缴财政专户款”(209),上述两个科目均为一级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情况。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9]402号),将原“住房改革支出”(22903)科目及所属的“住房公积金”(2290301)、“提租补贴”(2290302)、“购房补贴”(2290303)三个项级科目,分别调整为“住房改革支出”(22102)、“住房公积金”(2210201)、“提租补贴”(2210202)、“购房补贴”(2210203);上述科目的调整适用于2010年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同时在填报2010年部门决算时应将上述经费的年初数一并按调整后的科目填报。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557号)规定,将“税收事务支出”科目所属“办案费(507020201)”科目下的明细科目调整如下:

  (一)保留原“差旅费(50702020101)”科目。用于核算办案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

  (二)保留原“邮电费(50702020102)”科目,用于核算办案人员在集中办案或异地办案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三)保留原“会议费(50702020103)”科目,用于核算召开与办案直接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场地租用费、印刷费等。

  (四)将原“协查费(50702020104)”科目名称改为“协查办案费”,用于核算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支付给案件协查单位的有关费用,复制、翻拍、传递情报资料的费用以及组织、委托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专题情报研究的费用等。

  (五)将原“举报奖(50702020105)”科目名称改为“检举奖励费”,用于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奖励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有功人员的经费。

  (六)增加“设备购置费(50702020106)”科目,用于核算查办税收案件购置必需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七)增加“租赁费(50702020107)”科目,用于核算集中办案过程中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八)增加“培训费(50702020108)”科目,用于核算集中办案期间,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九)增加“误餐费(50702020109)”科目,用于核算办案人员在市内调查取证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用餐的补助。

  (十)保留“反避税”科目,将原科目代码(50702020106)改为(50702020110)。

  (十一)因补助地税的办案费,已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支付,故取消原“补助地税(50702020107)”科目。

  七、其他事项

  (一)根据上述科目调整事项,税务总局将在各单位2010年设立新账前统一对网络版财务软件进行科目升级,请各单位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上述科目调整事项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上缴的具体核算事项,税务总局将适时单独发文明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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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12-29
文号:国税函[2009]6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09]40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透明工作,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新增“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级科目。

  (一)将20118款“国土资源事务”、19款“海洋管理事务”、20款“测绘事务”、21款“地震事务”、22款“气象事务”调出。新增220类“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专门反映政府用于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对应设置01款“国土资源事务”、02款“海洋管理事务”、03款“测绘事务”、04款“地震事务”、05款“气象事务”。

  (二)将20130款“彩票事务”调到229类“其他支出”类的08款反映。

  (三)201类“一般公共服务”下剩余其他各款项科目保持不变。

  二、新增“住房保障支出”类级科目。

  将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20款“保障性住房支出”,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下04款“城乡社区住宅”,以及229类“其他支出”下03款“住房改革支出”分别调出。新增221类“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下设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2款“住房改革支出”和03款“城乡社区住宅”。

  三、新增“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和“粮食安全物资储备事务”类级科目。

  (一)将216类“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名称修改为“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原21602款“商业流通事务”、05款“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06款“涉外发展服务支出”保持不变,原99款“其他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

  (二)新增222类“粮食安全物资储备事务”。将原21601款“粮油事务”和03款“物资储备”调出,对应设置01款“粮食安全”和02款“物资储备”。

  四、其他事项

  (一)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下将41项“乡村债务化解”、43项“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45项“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46项“实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补助”删去,分别调整至新增科目21307款“农村综合改革”下,01项“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02项“乡村债务化解”、03项“实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补助”、04项“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05项“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99项“其他农村综合改革支出”。

  (二)将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名称修改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21501款“采掘业”名称修改为“资源勘探开发和服务支出”,99款“其他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

  (三)调整后,项级名称、说明和代码保持不变(具体修订见附件)。

  (四)《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各附录相应调整。


  财政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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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11-19
文号:财预[2009]4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9]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件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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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8-21
文号:财税[2009]1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法释[200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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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9-21
文号:法释[200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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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2-28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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