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 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冻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

  2.对冻的整只鸡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

  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4.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5.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有关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数共计8294个。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6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海关总署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件9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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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28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商贸发[2009]276号 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就业压力大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长期问题,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就业形势更为严峻,预计2009年全国待就业人口将超过4000万人,其中约60%为“4050“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家政服务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是安置上述群体就业的重要领域。截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已超过2000美元,正进入家政服务需求旺盛期,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空间广阔。然而,由于接受培训的人员供给不足、服务不规范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实施“家政服务工程“,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供需对接、从业保障等工作,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不仅有利于促进弱势群体就业、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而且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解决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将这项工程作为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的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通过实施技能培训等措施,每年扶持一批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逐步形成规范、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体系。2009年扶持20万名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实现“财政政策引导,商务组织资源,工会打造平台,家政拓展就业,促进社会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是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下同)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工会组织进行人员招募,由符合条件的工会培训机构按《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见附件)组织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另文发布,下同)后,由企业按承诺安排就业。

二是支持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学员考试合格并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后,由企业优先安排就业。


三、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工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向所在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推荐。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或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可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基本条件是:

(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

(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m2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

(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

(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基本条件是: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

(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

(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

(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四、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培训经费标准。由省级财政会同商务、工会部门,依照本省有关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标准分档确定,报财政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中央财政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予以全额补助。按照培训大纲在指定机构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均可享受补贴政策。

(三)地方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家政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补贴力度。

五、资金申报及下达程序

(一)资金的划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家政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需求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

(二)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会培训机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商务部门备案记录、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验收合格凭证、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市级商务部门对企业的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及兑付工作。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6个工作日内与商务部门或申请者沟通答复。实际补贴资金超出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补贴资金清算。2010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2009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要统筹协调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关系,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要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有限的引导支持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应。要加强对家政服务企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家政服务工程“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各地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以及行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工作目标、培训规模、工作重点、实施进度、任务分工、配套政策等做出具体安排。实施方案制定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商务、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家政服务工程“的工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培训促就业工作、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将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好有关政策,保证“家政服务工程“顺利实施,需要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协力推进、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政服务工程“的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工作中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充分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积极性,增强广大企业办好家政、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这项惠民工程真正办实办好,在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消费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成为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行业之一。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帮助下岗工人、进城农民工实现就业,提高社会就业率,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提高家政服务质量,现结合目前我国家政服务员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任务

家政服务员培训旨在使没有家政服务知识的人通过培训,初步掌握家政服务基本理论知识和服务本领,较快胜任一般家庭的服务工作。

二、培训对象

男性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可参加家政服务员培训。

三、培训方式与时数

采用集中培训与自学、统一考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集中培训与自学时数比例见表1。

表1:家政服务员的培训方式与比例分配

集中培训 自学 总学时

理论知识培训学时 专业技能培训学时 百分比 学时百分比

24 56 53.33% 70 46.67% 150

备注:“理论知识培训“主要完成理论知识部分培训的任务;“专项技能培训“主要完成专项职业技术培训的任务。

四、师资队伍

由资深家政专业人士、优秀家政服务员或家政学及其相关专业(如烹饪学、营养学、护理学等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

五、考核要求

(一)考核内容和比例

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理论部分25分,采用笔试(选择题、正误题、论述题)方式考核;专业技能部分75分,考核方式按照考核标准设定,由2-3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技能操作考试,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总分60分以上,且基础理论成绩不少于15分,专业技能成绩不少于45分为合格。

(二)考核标准

1.家政服务员培训合格考核标准

(1)基础理论考核标准(根据试卷的答题标准给予评分):

掌握家政服务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操守;了解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常识;掌握相关安全和卫生常识。

(2)专业技能考核标准:

会使用日常礼貌用语;

会制作两种以上主食、五种以上的家常菜;

懂得家庭居室清洁卫生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步骤,能使居室整齐清洁、厨房卫生间整洁无异味;会鉴别服装面料,并科学合理地予以分类洗涤(按照衣物特性用洗衣机或手工洗涤)、晾晒、收藏。

会使用一般的家用电器(电视机、电冰箱、电风扇、电饭锅、吸尘器、电热水器)及燃气具(燃气热水器、煤气灶)

懂得常见花卉养护、一般家庭宠物的饲养;

掌握有害生物防治的基本常识(如灭蟑螂、苍蝇、老鼠);

掌握基本的护理产妇、新生儿的技能;

掌握婴幼儿生理心理特点,能安全看护婴幼儿;

能对老年人进行饮食起居护理。

能对病人进行简单的生活护理。

六、培训工作的原则与要求

(一)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

1、实用性原则。根据各级家政服务员的实际需要,解决学员应知应会的问题。

2、实效性原则。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加强能力培养,克服纯学术性教学的倾向。

3、灵活性原则。形式多样,方法灵活,除采用课堂讲授外,可适当采用参观考察、研讨等方式,使学员开阔思路和眼界。

4、规范性原则。认真执行本大纲,突出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

5、培训与调研相结合原则。在培训过程中,应对有关培训内容和效果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完善培训工作。

(二)培训工作的要求

1、组织师资力量并进行培训。任课教师应了解培训的教学要求以及学员特点,编写必要的教学参考资料,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

2、根据本大纲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前言;目的与任务;培训对象与人数;培训时间与地点;培训内容与时数;考核与结业;专题讲授要点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3、培训结束后,上报家政服务员培训班培训资料。培训班培训资料包括:培训班计划、教学参考资料、任课教师情况(包括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职务或职称)、学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从事家政服务员时间等)、培训工作总结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七、培训内容纲要与要求

家政服务员一般应具有与家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人文社会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医疗保健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基本知识等。培训时数、具体教学内容纲要、教学要求见表2。

表2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教学内容纲要、要求及时数

教学内容纲要 教学要求 学时

了解 掌握 应用 综合

基础理论知识--集中培训部分

第一章家政服务概述一、家政服务行业的定义二、家政服务分类三、发展家政服务的意义 √ 1

第二章家政服务员职业操守一、家政服务员道德修养二、家政服务员行为准则三、家政服务员职业心态四、家庭人际关系基本

知识 √ 4

第三章家政服务相关法律常识一、民法常识二、劳动法常识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四、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常识五、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六、食品卫生法常识 √ 6

第四章安全与卫生知识一、人身安全与自我保护二、家庭防火防盗防意外三、交通安全知识四、安全用电用气用水知识五、家

政服务员个人卫生六、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准则七、饮食卫生常识 √ 7

基础理论知识--自学部分

1.家政服务员职业操守2.《劳动法》、《消费者劳动权益保护法》等 √ 30

专项技能--集中培训部分

第五章礼仪习俗一、家政服务员仪表仪容二、家政服务员言谈举止三、日常生活礼节四、社会习俗简介 4

第六章家庭清洁卫生一、家居常规保洁1.常规保洁的质量要求2.家居保洁的流程二、专项保洁1.打蜡流程2.家具保洁

3.厨房保洁4.卫生间保洁三、日常消毒1.餐具消毒2.居室消毒3.居室杀虫、灭鼠的流程 √ 8

第七章家庭烹饪一、烹饪质量标准二、一般烹饪流程三、原料选择与采购四、日常采买记账五、刀工和配菜六、主食制作方法

七、家常菜烹制 √ 12

第八章 衣物洗涤收藏一、洗涤织物的分类鉴别二、洗涤的步骤和质量标准三、洗涤的方法四、服装的熨烫五、衣物的收藏

六、高档衣物、皮草修补 √ 8

第九章 家用电器使用常识一、洗衣机的使用与维护二、电冰箱的使用与维护三、电视机的使用与维护四、空调器的使用与维

护五、其他家用电器的使用 √ 6

第十章 家庭宠物植物养护一、家庭宠物饲养二、花卉树木养护三、家庭插花知识 √ 6

第十一章 家庭护理一、照料老人一、婴幼儿护理二、孕产妇护理三、病人护理 √ 22

专项技能--自学部分

烹饪技巧 √ 10

服装织物洗涤收藏 √ 10

一般家用电器的使用 √ 10

家庭宠物植物养护 √ 10

学时总计 150

八、其它

本培训大纲由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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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6-08
文号:商商贸发[2009]2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现就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预缴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应将税前扣除的支出金额填至“投资者减除费用”行,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五、非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不适用财税[2015]126号文件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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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函[2015]222号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全国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要下决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浦东新区选择一些易操作、可管理的领域开展“证照分离”试点,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国务院审改办、法制办、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协调推进《总体方案》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五、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试点情况,大胆探索,稳步扩大试点领域。《总体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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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22
文号:国函[2015]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5]21号 财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我国会计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在开放中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会计工作者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在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15]11号),经过评选推荐、审核公示,财政部决定授予万建国等49名同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全国广大会计人员,以先进会计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崇尚诚信、严谨细致的职业风尚,学习他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的奋斗精神,并积极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学先进、讲诚信、比贡献的良好氛围。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为我国会计事业发展再立新功。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奋发有为、扎实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财政部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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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01
文号:财会[2015]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个字[2015]20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予以发布。

  允许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在下列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谷物种植;

  2.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3.水果种植;

  4.坚果种植;

  5.香料作物种植;

  6.中药材种植;

  7.林业;

  8.牲畜饲养;

  9.家禽饲养;

  10.水产养殖;

  11.灌溉服务;

  1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13.其他农业服务;

  14.林业服务业;

  15.畜牧服务业;

  16.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7.谷物磨制;

  18.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

  19.水产品冷冻加工;

  20.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

  21.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22.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

  23.豆制品制造;

  24.蛋品加工;

  25.焙烤食品制造;

  26.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27.方便食品制造;

  28.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

  29.罐头食品制造;

  30.味精制造(5万吨/年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除外);

  3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32.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

  33.营养食品制造;

  34.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35.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除外);

  36.葡萄酒制造;

  37.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

  38.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39.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制造(浓缩苹果汁生产线除外);

  40.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41.固体饮料制造;

  42.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43.纺织业;

  44.窗帘布艺制品制造;

  45.纺织服饰、服饰业;

  4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7.鞋帽制造、制鞋业;

  4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49.家具制造业;

  50.造纸和纸制品业;

  5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52.乐器制造;

  53.工艺美术制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及墨锭生产除外);

  54.体育用品制造;

  55.玩具制造;

  56.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不包括游戏游艺设备);

  57.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58.塑料制品业;

  59.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60.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61.金属工具制造;

  62.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63.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64.自行车制造;

  65.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66.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除外);

  67.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68.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69.照明器具制造;

  7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71.眼镜制造;

  72.日用杂品制造;

  73.林业产品批发;

  74.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75.文具用品批发;

  76.体育用品批发;

  77.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78.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79.货物、技术进出口;

  80.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81.图书报刊零售;

  82.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8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

  84.道路货物运输;

  85.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86.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

  87.仓储业;

  88.餐饮业;

  89.软件开发;

  9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9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92.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

  93.租赁业;

  94.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95.广告业(广告发布服务除外);

  96.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97.包装服务;

  98.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99.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100.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101.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

  102.专业技术服务业;

  103.质检技术服务;

  104.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105.摄影扩印服务;

  106.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7.技术推广服务;

  108.科技中介服务;

  10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0.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1.固体废物治理(不包括放射性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2.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3.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4.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5.洗染服务;

  116.理发及美容服务;

  117.洗浴服务;

  118.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119.其他居民服务业;

  120.机动车维修;

  121.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122.家用电器修理;

  123.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124.建筑物清洁服务;

  125.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

  126.体育;

  127.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128.文化娱乐经纪人;

  129.体育经纪人。

  特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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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01
文号:工商个字[2015]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59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中央和地方缴库比例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调整农网还贷资金缴库比例的请示》(财驻渝监办[2015]3号)和《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缴库比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财驻渝监办[2015]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确定为农网改造工程承贷主体,为保障各承贷主体还贷资金需要,同意调整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中央和地方缴库比例,缴入中央国库的比例为97.25%,缴入地方国库的比例为2.75%。

  二、上述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重庆市农网改造工程各承贷主体贷款比例调整和投资完成情况,财政部适时调整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中央和地方缴库比例。

  三、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重庆专员办)应按照上述政策,切实做好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应征尽征,及时上缴国库。重庆专员办在征缴2015年12月份农网还贷资金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农网还贷资金缴库比例,将2015年全年应缴入地方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一次性缴入地方国库。


财政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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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31
文号:财税[2015]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146号 财政部关于航班时刻拍卖收入和航班时刻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民航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航班时刻拍卖收入和航班时刻使用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函》(民航函[2015]11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在广州白云机场和上海浦东机场开展航班时刻资源市场配置改革试点,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航班时刻取得的收入和采取抽签方式出让航班时刻收取的航班时刻使用费,属于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班时刻使用费标准,暂由你局结合试点工作情况,根据航班时刻稀缺程度、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航班时刻公开拍卖底价,可参照航班时刻使用费标准确定。

  三、请你局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充分考虑航班时刻资源市场配置对航空运输票价的影响、社会承受能力及舆论反应,审慎论证推广航班时刻资源市场配置改革的可行性、时机和范围。若扩大航班时刻资源市场配置改革试点范围,由你局提出航班时刻使用费标准的建议,报我部核定。

  四、请你局切实加强航班时刻拍卖收入和航班时刻使用费征收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航班时刻分配、拍卖价格和出让收入等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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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31
文号:财税[2015]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和附件2自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编列免税图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通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采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对现行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网站www.vidc.info)进行完善和升级,升级后的合格证系统新增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功能。

二、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按照以下不同情况采集信息:

(一)国产车辆,须由车辆生产企业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附件1,以下简称车辆信息采集表),同时上传以下资料信息:

1.盖章或签字后的车辆信息采集表扫描件;

2.车辆电子图片;

3.合格证明(包括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其他产品合格证明)扫描件。

生产企业已注销,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纳税人按上述方式和内容上传资料信息。

(二)进口车辆,须由进口车辆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进口单位或纳税人在同一品牌型号车辆首次进口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时,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车辆信息表,同时上传以下资料信息:

1.盖章或签字后的车辆信息采集表扫描件;

2.车辆电子图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扫描件。

三、已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固定装置变化需要补充图片等情形的,应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变更信息采集表》(附件3,以下简称车辆免税图册变更表),并分别上传盖章或签字后的免税图册变更表扫描件、生产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扫描件、补充的电子图片。

四、提交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五、已经提交信息的车辆,信息提交人可以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查询。

六、中机中心按照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信息。

七、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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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建标[2015]2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25日


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 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体系与计划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定额体系编制的统一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完善本行业和地区的定额体系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定额体系表编制发布全国定额体系表。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 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包括制定、全面修订、局部修订、补充。

  (一)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

  (二)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发布实施已满五年的定额,应全面修订。

  (三)对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局部修订。

  (四)对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第十条 定额应按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到格式规范、语言严谨、数据准确。

  第十一条 定额应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体现工程建设的社会平均水平,积极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鼓励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三条 定额的制定、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工作均应按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二)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三)征求意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编制组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征求意见稿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

  (四)审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应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批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组根据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第十四条 定额制定与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组应将计算底稿等基础资料和成果提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存档。

  第四章 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定额应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统一命名与编号。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的定额发布后应由其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额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每年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市场调查,收集公众、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定额的意见和新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开展定额的宣传贯彻;

  (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定额解释和定额实施情况的资料;

  (四)组织开展定额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

  (五)负责组建定额编制专家库,加强定额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定额相关经费。

  第十九条 定额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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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25
文号:建标[2015]2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5]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四)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强化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等负责)

  (五)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推广优质饲草料种植,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加强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作物新品种。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农业部、林业局、科技部等负责)

  (六)延伸农业产业链。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发展,促进其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加快消化粮棉油库存。支持农村特色加工业发展。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在各省(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七)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慧乡村游,提高在线营销能力。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合理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农业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林业局等负责)

  (八)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进行物联网改造。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提高本地鲜活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林业局等负责)

  (九)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研院校和“星创天地”,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十)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部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龙头企业要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业部、林业局牵头负责)

  (十二)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供销合作总社牵头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农业部牵头负责)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旅游局等负责)

  四、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十五)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十六)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负责)


  (十七)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八)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十九)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负责)

  (二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负责)

  (二十一)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二)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持续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新农村。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逐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旅游局、能源局等负责)

  (二十三)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实施符合当地条件、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扶持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二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投入,中央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负责)

  (二十五)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六)落实地方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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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30
文号:国办发[2015]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将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生产、委托加工电池的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池、涂料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

(一)电池4%;

(二)涂料7%。

四、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六、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电池、涂料,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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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 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货物有48种,分别属于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为:活牛(对港澳出口)、活猪(对港澳出口)、活鸡(对港澳出口)、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大米、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 、锯材、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

  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货物的,需按规定申请取得配额(全球或国别、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镁砂、滑石块(粉)的,需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矾土、稀土、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钨及钨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属及制品、钼、钼制品、天然砂(含标准砂)、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其中,对向港、澳、台地区出口的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出口矾土、稀土、焦炭、钨及钨制品、碳化硅、锰、钼、柠檬酸、氟石的,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并符合申领许可证的条件;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需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免予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以招标方式分配出口配额的货物和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的,由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以外的列入《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铈及铈合金(颗粒<500μm)、锆、铍、钨及钨合金(颗粒<500μm)的出口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五)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目录内货物不纳入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货物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对润滑油(27101991)、润滑脂(27101992)和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一般贸易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其他贸易方式下出口管理仍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三、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目录内货物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配额管理的货物,凭配额证明文件、加工贸易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以招标方式分配配额的货物,需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凭加工贸易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石蜡、白银的,需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申领白银出口许可证还需加验商务部批件;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和润滑油基础油)需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三)加工贸易项下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以下简称核定期限)确定,但不应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核定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加工贸易企业需于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发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有关发证机构收回并注销原证,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核定期限签发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四、为实施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对不属于“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签发时应在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非一批一证”制货物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12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即使尚存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报关。属于“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为: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3.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4.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批一证”制,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五、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目录内部分货物实行指定口岸报关出口。

  (一)甘草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海关商品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三)稀土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南昌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和厦门海关。

  (四)锑及锑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

  (五)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天然砂的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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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29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3号 海关总署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贸易便利,自201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共享原产地证书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现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时共享如下数据:

  (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二)出口报关单中与上述原产地证书相关联项目的电子数据;

  (三)海关接收的上述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享受关税优惠情况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对应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二)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三)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四)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五)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

  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为试运行期。在此期间,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关单和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出口人”)可以根据出口货物实际状态申请修改原产地证书或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可以选择删除出口报关单上的原产地证书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关单和原产地证书,出口人应当根据出口货物实际状态申请修改原产地证书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对于原产地证书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补发、重发、更改的,出口人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或修改原产地证书有关信息。

  五、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信息共享的,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及时告知企业,请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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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2-3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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