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办税服务厅信息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业务,为了实现服务职能更加优化,办税效能进一步提升,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具体信息公布,并对部分业务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自7月6日起,原房山地税第一税务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业务、个人出租不动产租赁业务,原房山地税第二税务所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优惠备案事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停复业业务调整到房山区个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原国税车购税专业厅、原地税第三税务所业务不变,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办税厅服务厅信息公布情况》表。


  感谢广大纳税人始终对房山区税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信息公布情况


  备注:综合厅是指办理私营以上企业纳税人各类涉税业务的办税服务厅;不动产交易厅是指办理企业和个人不动产交易的各类涉税业务的办税服务厅;车购税专业厅是指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办税服务厅;个体专业厅是指办理个体工商户各类涉税业务的办税服务厅。自7月6日起,原地税第一税务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业务、个人出租不动产租赁业务,原地税第二税务所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优惠备案事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停复业业务调整到房山区个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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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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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纳税便利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网上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285日起,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客户端,进入“税收优惠”点击“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通过系统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说明参阅网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网上办理操作手册》。同时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自2018年12月1日起开通网上申请。


三、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网上申请,可按《通知》规定,报送纸质资料申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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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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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等5个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我市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现就新税务稽查机构设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设立稽查局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5个税务稽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税务稽查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西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燕山地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东城区、朝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海淀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西站地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负责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尚未办结的案件及其他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接相应职责的新稽查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办理。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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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4个派出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按照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安排,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税务分局4个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责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实施专业化管理和提供个性化服务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参与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负责驻华使(领)馆和离境退税管理工作,负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反避税管理工作,承担反避税行业联查、集团联查和协助、谈签与执行税收协定相关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负责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税收知识库和纳税服务平台的运维、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的接收转办等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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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工商办发[2018]4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利用地下空间、居民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及腾退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一、支持利用地下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根据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京商务规字[2018]5号),对于利用规划用途与从事经营活动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开办便民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区政府出具房屋权属、用途的书面意见,并由人防或住建部门按照区政府意见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或普通地下室备案后,登记机关按照调整后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办理工商登记。


  二、支持利用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根据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规字[2018]6号),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各分局要建立台账明确点位,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规划用途服务居民生活需求。不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支持利用腾退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用于便民商业服务的闲置或腾退用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用途与所从事经营活动不一致的,经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工商部门在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时予以支持。房屋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的,可以由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出具房屋权属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确认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分局要对本通知和有关文件组织专题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利用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网点建设的重要意义,主动加强与同级商务、规划、人防、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履职,严格准入。各分局要及时掌握经区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从事便民商业服务的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点位,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名单制度。对利用上述设施开展便民商业服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好登记服务。未经批准,此类市场主体不得变更从事非便民商业服务经营项目。


  (三)加强统计,建立机制。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各分局应及时建立台账,将本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经营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数据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分析。建立与同级商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为政府决策和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0号)


  附件2: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

  附件3: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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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5
文号:京工商办发[2018]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综[2018]227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征我市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停征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停征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收费代码600031。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市规划国土委要继续做好2019年1月1日前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有关清欠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水利建设基金欠缴款”(收费代码600097)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99),请做好欠缴收入的追缴工作。


  四、市规划国土委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同时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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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8
文号:京财综[2018]22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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