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正式挂牌,名单详见附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区级税务机构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区级税务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稽查局暂以新区级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区级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含区级稽查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区级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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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涉及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证明类、备案类,共5大类99个事项。同时,结合本市具体推进情况,将逐步扩大事项范围。


  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事项“不用跑”。目前,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清单》内所列56个事项已实现“不用跑”。


  四、针对《清单》内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统一编制办税指南,明确办税流程、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报送资料,并组织市区两级全方位、多渠道,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办税指南进行公示和宣传。各基层分局应积极组织培训和辅导,提高纳税人对《清单》项目的认知度,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和更新办税指南,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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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上海市税务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实施的;


  (四)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六)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


  (二)与《裁量基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决定,应当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纠正。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裁量基准》中所称“三年”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36个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统一基层分局对逾期申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提高税法遵从,促进征纳和谐,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及近期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对《办法》进行部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一条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作为制定依据。


  (二)根据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删除原第十一条中“情节严重,经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15日”;删除原第十四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三)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对拟作出减轻处罚的案件,不再区分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的集体审议范围,与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四)调整两项违法事项的裁量基准:


  一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三“违反纳税申报类”第(一)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1)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而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的,对个体工商户处每次二十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每次五十元罚款。


  2.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1)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2)有未缴销发票或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罚款;(3)未缴销发票份数较多或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第(五)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本次发布为废旧立新,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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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等的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其中,取消15项,调整2项。现将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全面打响“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品牌,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应用,着力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捷度、满意度。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5项)


  一、市商务委(1项)


  权限外境外投资企业转报商务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由商务部通过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市商务委实时根据商务部要求,配合其做好有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三、市交通委(3项)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区交通部门(1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五、市农业农村委(2项)


  (一)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宣传引导。2.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时段监管。3.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渔港报告制度制定具体监管措施。


  (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初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完成后监管。2.协助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做好现场核实。3.加强涉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单位日常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监管。


  六、区农业农村部门(1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管。2.落实农业农村部制定完善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3.引导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七、市市场监管局(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八、区市场监管部门(3项)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司增设分公司备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备案(浦东新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项)


  一、市市场监管局(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二、区市场监管部门(1项)


  补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取消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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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沪府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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