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行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7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东省国税系统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市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审理案件数量要求由所属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国家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本办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令)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将《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第二款修改为:“市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3宗,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审理案件数量要求由所属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同时将具体标准以附件2《广东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形式列明,并注明“广东省国税系统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根据各自职权将稽查部门提请且符合审理标准的稽查案件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三、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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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见附件)所列渠道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一照一码户)、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开具、报验、缴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二、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广东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正文明确了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财务制度报备和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等方面。

 

  《公告》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了各类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的报送渠道。

 

  三、纳税人通过任一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都能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地税共享共用吗?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可以实现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共享共用,纳税人无需重复提交涉税资料。

 

  纳税人通过《公告》附件所列办税渠道以外的其它渠道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由于相关信息化系统功能限制,暂无法实现涉税资料一次性采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纳税人需按原有方式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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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3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内容

 

  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一)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报送的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应清晰、真实、完整。

 

  (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三)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四)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五)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上述出口企业经整改符合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的,整改合规一年后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5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制订的背景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在我省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我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与出口退(免)税管理状况的差异,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条件: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1、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进项抵扣凭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已有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相印证的电子数据,不需另生成电子数据报送。对需报送的没有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将纸质资料生成电子数据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字证书”代表企业真实身份,作用类似企业公章,利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2、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报责任,出口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3、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先通过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4、明确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为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明确了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6、明确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时需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7、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因违反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而被取消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经整改合规的,可在一年后重新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8.明确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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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5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image.png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image.png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2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税总发[2015]7号)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系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础上,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对于在文件清理后续工作中发现的需进一步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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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2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扩大办税便利化改革成果,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增加后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有关通办事项和要求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25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增加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制定了增加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增加部分可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增加后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有关通办事项和要求仍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执行。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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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5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发[2017]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按照税务总局“新系统推行到哪里,主体责任就要落实到哪里”的原则,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电子发票工作的统筹、推行、落实、管理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业务运维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对第三方服务单位报备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进行管理和审核。

 

  二、精心组织,重点推行。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大推行电子发票力度,加强内部培训,了解纳税人的使用情况,做好数据分析评估,针对前期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推行方案。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保险、教育等行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强化宣传,提高效率。各市国税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重点介绍电子发票的使用流程以及使用电子发票效果较好的开票方和受票方企业案例,突出电子发票优势,增强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的意愿,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四、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各市国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做好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和跟踪工作。税务人员应按照廉洁从政等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个人利益。

 

  五、规范建设,深化监督。第三方服务单位建设的符合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服务平台,纳税人均可自由选择使用。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各服务单位应将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在制定或更新的十日内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目前已在用的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单位应在2017年5月20日前将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提高办事效率,共同保障电子发票推行工作顺利开展。

 

  六、认真总结,提出建议。各市国税局应认真总结本市推行电子发票工作情况和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亮点、优秀案例、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于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数文智能管理系统上报工作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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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粤国税发[2017]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扩大无纸化办税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7年6月1日起,对于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按要求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以及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非数字证书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涉税(费)业务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一)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须使用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

 

  (二)非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未开通数字证书但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可通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理9类92项涉税(费)业务(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宜

 

  (一)我省国、地税系统原无纸化办税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二)今后无纸化办税清单如有变动,将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公告的形式发布。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附件:未开通数字证书纳税人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业务清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6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推行无纸化办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对纳税申报、发票办理等实现无纸化服务。具体推行范围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提出实名办税“有利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采集功能,对办税人员信息具有可溯性。既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

 

  (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 》中对于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事项大类均有“无纸化管理”创新处理的指引。特别是“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明确提出:实现税收管理无纸化。逐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渠道的推进,实现纳税申报无纸化、涉税申请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办理结果无纸化、自动归档无纸化,纳税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无纸办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7年6月1日起,对于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按要求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以及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非数字证书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涉税(费)业务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1.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须使用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

 

  2.非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未开通数字证书但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可通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理9类92项涉税(费)业务(详见附件)。

 

  (三)公告有效期

 

  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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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6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17]40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13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根据税务总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适用于网上申报的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已统一开发、调试完毕,并全面开放给纳税人使用。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总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安排,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转变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落实“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税收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国税局要建立由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办公室、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及票证(风控)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理机制,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及201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宣传辅导

 

  各市国税局要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重点向纳税人宣传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便民措施,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和申报应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风险提示服功能的应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宣传,避免对纳税人纳税申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四、严肃工作纪律

 

  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措施,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服务。严禁各市国税局强制纳税人接受服务,也禁止任何单位和机构以提供此项服务为名,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五、及时反馈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纳税人舆情,及时收集、处理纳税人应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意见,对本级无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

 

  六、报送工作情况

 

  6月20日前,各市国税局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国税局。

 

  联系人: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梁彬,电话:020-383521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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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3
文号:粤国税函[2017]4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夯实境外税收服务与管理基础,提升“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7]9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相关工作指引的通知》(税总际便函[2017]119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继续在全市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报送


(一)报送境外被投资企业信息


对外投资企业若直接或间接持有各类境外法人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或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工程项目部等非法人机构,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被投资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


(二)报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


企业如果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报告表》(见附件2)。


(三)报送企业外派员工信息


上述对外投资企业及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如果存在派遣中国籍员工赴境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办事处、工程项目部等工作的,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所在辖区地税部门报送《外派人员清册》(见附件3)。


二、关于“走出去”个人基础信息报送


(一)报送居民个人对外投资信息


独立进行境外股权投资(暂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买入境外上市企业股票)的居民个人,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报送《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清册》(见附件4)。


(二)报送居民个人对外提供劳务信息


独立对外提供劳务的居民个人,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报送《居民个人对外提供劳务清册》(见附件5)。


三、关于“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报备义务履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其中《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2016年度《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尚未报送的企业应尽快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未依法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1、123662,或者各区局办税咨询服务电话。


特此通告。


附件1:境外被投资企业登记表


附件2: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报告表


附件3:外派人员清册


附件4: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清册


附件5:居民个人对外提供劳务清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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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1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02月27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深圳市获批设立龙华区、坪山区2个行政区以及新增航城街道等17个街道的情况,现对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次调整不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变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解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根据我市最新的行政区划设置以及街道变更情况,我局联合市财政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由于我市获批设立了龙华区、坪山区2个行政区,全市新增了航城街道等17个街道,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不再适用,需要重新发文进行修改。

 

  二、《公告》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是如何调整的?

 

  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是宝安区新增了8个街道,龙岗区新增了3个街道,坪山区新增了4个街道,龙华区新增了2个街道。调整情况详见《公告》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三、《公告》是否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此次调整不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变化。

 

  四、《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一)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二)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通告》(深地税告[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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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6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的要求,为规范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增值税卷票”)的管理,省国税局对冠名增值税卷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代码编码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我省为44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号码为8位,编码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各地市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申领情况,合理规划企业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代码和号码,严格按照代码编码表在发票代码第8-10位本市批次范围内为使用冠名增值税卷票的企业赋予发票代码、号码。各地市在年度内使用完本市所有批次的,可向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申领备用批次。

 

  二、冠名增值税卷票的印制由用票单位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中自主选择印制厂商,并与之协商确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中标厂商包括: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广西瑞熙特种票证印务有限公司、海口永发印刷厂有限公司、深圳中华商务安全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华森实业公司、广州市人民印刷厂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新财印务有限公司、南通市现代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10月9日,有效期为三年。

 

  三、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冠名增值税卷票印制情况的台账管理,每半年上报一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半年的统计表于当年7月10日前上报,下半年的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报送路径:数文智能管理系统/报表填报/《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附件:1.广东省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编码表

 

  2.XXXX年X半年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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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粤国税办函[2017]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开具电子税收票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7号),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深圳,下同)试行开具电子税收票证(以下简称电子税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税票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没款(以下统称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电子凭证。电子税票的式样、适用范围与纸质税收票证相同,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规定执行。电子税票使用电子出票专用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二、电子税票开具对象包括通过自行申报向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缴款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以及通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方式缴纳税款并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

 

  三、电子税票开具种类暂包括《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见附件。其他种类电子税票将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并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上动态更新发布。

 

  四、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ltax)、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终端地理位置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地图-所在市-自助办税终端获取)等系统可以查询、打印和下载电子税票。

 

  五、电子税票查验方式。一是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dltax.gov.cn)、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输入电子税票关键信息进行查验;二是通过微信扫码功能扫描电子税票二维码进行查验。

 

  六、电子税票可以通过广东省政务电子证照系统等共享方式,由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依规使用。

 

  七、电子税票与纸质税票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纳税人的办事依据。电子税票以及打印的版式文件可以作为纳税人及电子税票使用部门的归档资料。

 

  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自助办税终端、微信公众号等系统向纳税人开具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停止开具。纳税人如需特定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证明的,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电子税票。

 

  九、纳税人对电子税票内容有疑义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电子税票式样

 

  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电子税票式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6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开具电子税收票证的公告》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和《广东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关于“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的工作要求,我们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开具电子税收票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电子税收票证(以下简称电子税票)的定义、依据、设计。一是电子税票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基金、费(含社保费)、滞纳金和罚没款(以下统称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电子凭证。二是电子税票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规定执行;其适用范围、式样、开具内容与纸质税票基本一致,电子税票票面上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或所辖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出票专用章。三是电子税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二)电子税票的开具对象。一是通过自行申报向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基金、费(含社保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纳税人(缴款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二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通过代征人缴纳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税种)并进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

 

(三)电子税票开具种类暂包括《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税收票证。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库退库信息开具的记载缴款明细内容的证明。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是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按照规则进行汇总出具的证明。开具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用于一般税费时,开具内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期、实缴(退)金额等;

 

2.用于社保费时,开具内容包括险种、费款所属期、实缴(退)金额等;

 

3.用于特定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开具内容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包括缴纳地、税种、所得项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金额等。同时,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停止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查询、打印和下载电子税票。

 

(五)电子税票查验方式。一是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广东地税自助办税终端相应功能界面输入电子税票的票号、填发日期、合计金额等关键信息进行查验;二是通过微信扫码功能扫描电子税票二维码进行查验。

 

(六)电子税票的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电子税票可以由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共享平台等渠道获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依规使用。

 

(七)电子税票的效力。一是电子税票与纸质税票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纳税人的办事依据。现行的纸质税票中,《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可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及退税依据凭证,电子税票在使用上与对应的纸质税票一致。二是电子税票以及打印的版式文件可以作为纳税人及电子税票使用部门的归档资料。

 

(八)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地税部门为纳税人开具特定期间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证明的,由原来开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改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电子税票。

 

《公告》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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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6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府办[2017]2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支持租赁住房方式,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催生新的经济增长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夯实经济社会长久向好发展的住房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互相补充、协同发展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促进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蓬勃发展;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消费需求,实现租者幸福居住;建设市场规则透明、诚信体系完善、政府监管到位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三、具体措施


(一)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支持租赁居住方式。


1.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就读,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教育局牵头)


2.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最高限额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提高至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具体实施细则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


3.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租赁居住权利。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租赁给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4.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落实国家关于对个人出租住房和承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5.保障承租人健康安全居住。加强租赁住房家具、家装环保监督、燃气消防安全监督,确保租赁住房室内环保、安全,满足居住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安消防局、质监局牵头)


6.保护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通过对租期和租金依法进行规范,控制承租人租房成本,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7.逐步加大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对符合条件的群体给予租赁补贴,形成公租房与市场租赁住房互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二)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满足新增住房需求。


8.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市国土规划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9.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验收。改建后的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市国土规划委、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委、环保局,广州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广州燃气集团公司配合)


10.允许出租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加建卫生间、厨房。租赁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卧室”“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床位出租。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各区政府配合)


(三)壮大现代租赁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


11.扶持住房租赁企业,打造广州现代租赁产业总部经济。鼓励供应主体多元化,抢占发展广州现代租赁产业总部经济的先机。提升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住房租赁企业按生活性服务业执行相关政策。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12.发展“城中村”现代租赁服务业。鼓励村集体、经济联社租赁经营“城中村”住房,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鼓励并扶持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社区、“城中村”和厂区租赁住房微改造,实施专业化运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财政局、城市更新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公安消防局,各区政府配合)


13.发展既有建筑现代服务业。支持传统物业服务企业向既有建筑现代服务业转型,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开展“管家式”服务,为业主提供房屋租赁中介、代管理、代维修等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14.成立广州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负责统筹全市政策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人才安居住房、直管公房等)的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将政策性住房纳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供应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配合)


15.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广线上线下租赁服务一体化,实现现代租赁产业链条信息的全方面交互,保障住房租赁市场供需信息透明、交易规则透明、各方信用透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配合)


1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租赁企业成立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协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房屋租赁日常管理。通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房地产租赁协会制定、完善房屋租赁中介行业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督促指导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时采集、上报租赁房屋、租住人员等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现代租赁产业这一新的经济增长极的发展潜力,加快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促进我市经济长久向好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住房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负责人,市教育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地税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工作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求临时召集或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三)加强统筹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牵头继续深化研究“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支持租赁居住方式”的各项有力措施。各牵头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会同配合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原则上各相关政策措施要于2017年8月底公布实施,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7月10日印发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充分发挥省属国有企业综合优势,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出租给有需求人群。加强省属住房租赁平台与各地级以上市的对接合作,探索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混合所有制经营,激活和带动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落实国家有关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政策,促进各类中、小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以下省略)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设置商品房、存量房、住房租赁网签端口权限,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引导成立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促进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七)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加强城中村房屋租赁信息登记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在2018年底前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统一纳入平台监管。鼓励村集体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村服务。对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加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将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设问题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治理轨道,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八)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加快推进购租并举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省属住房租赁平台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广东省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并积极争取将省属住房租赁平台的租赁住房项目打包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各地级以上市要制订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确提取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国资委)


(九)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修改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保证住房安全、室内设施正常使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鼓励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城市,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租赁补贴为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二)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地级以上市要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人口净流入大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公租房供应。


(十三)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完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商业用房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住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按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十五)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信贷支持,促进省属住房租赁平台可持续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


(十六)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地政府盘活城区“三旧”和城市更新用地等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七)健全法规制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国家做好住房租赁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制定推行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推动尚未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地级以上市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建立备案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各地要督促指导街道、乡镇组织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切实做好住房租赁基本信息登记工作。


(十九)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建立省级住房租赁数据信息平台,督促指导房屋中介机构将租赁房屋、租赁人员等信息及时、完整地采集录入系统并上传共享;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工商部门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工商局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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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穗府办[2017]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第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0.5%、0.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5号)自2017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等3户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广东省电信企业的整体税负下降的情况,为提高预征税款的准确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对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0.5%、0.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15号)自2017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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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7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0月1日起第四条条款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条款废止]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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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6
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解读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规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从2010年开始,以年度为周期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公告,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规定的延续。


二、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市房管部门将商品房划分为住宅、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的情况,我局根据不同住宅类增值水平将住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类划分为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


三、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何变化?


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无变化。


四、对于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五、房地产类型分类和政策有效期


房地产类型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文件有效期仍为一年,即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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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8
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粤地税函[2017]57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简化受理文书、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等内容。为更好贯彻落实21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


  目前,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5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均为限时办结事项,在税务总局未提出明确意见前,省局暂不考虑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即办范围。


  二、有关代办转报服务


  (一) 代办转报事项范围。根据21号公告,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可实行代办转报。


  (二)代办转报事项在金税三期的流转。代办转报事项,在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全流程递转,痕迹可查。纳税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需代办转报的,由行政许可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发起,按管理层级逐级向上流转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终审意见后,可将加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发放。如纳税人申请,也可通过邮寄送达。


  (三)代办转报期限。代办转报申请及相关资料,从主管税务机关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传递,从接受申请材料出具接收清单之日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有关简化申请材料


  (一)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场查验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不再收取复印件。


  (二)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经税务机关通过实名办税信息确认办税人员身份的,无需上传身份证件电子件或扫描件。


  四、有关咨询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邮箱、电话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受理预约事项后,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向申请人提供详尽的咨询服务。


  五、有关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系统可受理纳税人(CA数字证书用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并可以电子回执方式予以确认。同时提供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申请人(CA数字证书用户)可自行下载打印。


  六、有关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使用


  因21号公告所附个别许可文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有所不同,在金税三期系统按21号公告更新相关文书样式前,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时,可先在系统外按照21号公告规定使用规范文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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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3
文号:粤地税函[2017]5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出口退[免]税在线申报平台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工作,切实提高办税效率,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从2017年8月2日起开通出口退(免)税在线申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不含深圳)已向国税机关备案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可通过在线申报平台进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


  二、出口企业需使用税控数字签名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


  三、出口企业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依次进入“申报缴税”—“出口退(免)税申报”—“在线申报”进入在线申报模块办理申报事项。


  四、出口退(免)税在线申报业务操作方法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www.etax-gd.gov.cn/),依次进入“申报缴税”—“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服务”—“下载专区”—“在线申报操作手册”模块下载操作手册。


  五、使用过程中如有操作方面问题,可拨打0411-39402777联系解决;对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反馈。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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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2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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