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把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前须关联办理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后,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纳税人只需根据系统提示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即可领取税务文书,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办理。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一照一码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授权划缴税(费)款协议(延后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请、发票领用。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适用于之前未在税务机关进行一照一码信息采集的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实名办税管理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六、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多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线上办税流程,将原先可能需填写的多份申请表单,整合成一套电子化综合申请表,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资料份数和种类,压缩办税周期,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次数。


  七、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www.etax-gd.gov.cn)进行在线办理。


  八、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查阅、下载办税指南,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详情。


  九、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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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告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5月4日在总局网站发布,现对我省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通知如下:


  1、企业办理优惠事项,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公告》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即日起,企业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应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根据《目录》要求全面归集、整理。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特殊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要求。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公告》。


  特此告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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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6号 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由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保障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现重新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一)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企业,请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以下事项以正式公文函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意愿;


  2.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对退税工作环境的具体诉求,包括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办理退税业务场所的租金负担问题、办公场所面积大小、装修标准、安防设施要求等,以及其他合理诉求;


  3.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工作承诺。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完成选定手续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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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4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8]8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包括新申请和期满复审),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指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财税[2018]13号文另行发布。


  二、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办法,由地(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


  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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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8
文号:粤财法[20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致全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您好!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文件。依据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工作。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的完成信息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采集机构类型


  全市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采集时间及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四)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三、采集途径


  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2018年4月23日起,您可登陆深圳市国税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193.112.32.238/login或深圳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https://dzswj.szds.gov.cn/dzswj/进行线上信息报送。


  四、其他事宜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先办理行政登记,才能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三)如需了解更多涉税专业服务政策,您可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zmctaa)。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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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深圳市201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相关要求和工作规程,现将符合条件的深圳市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限为7天。如有异议,请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电话:深圳市财政委员会:83938936,深圳市国家税务局:83878967,深圳市地方税务局:83773021,深圳市民政局:82485944)


  附件:深圳市201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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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事项清单2.0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扩大无纸化办税事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8号)附件所列事项基础上调整、增加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的事项范围。调整增加后,实名认证可无纸化办理的事项共有9大类137项(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事项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事项清单2.0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事项清单2.0版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8号)基础上,继续扩大无纸化办税范围,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起草依据


  (一)《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中对于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事项大类均有“无纸化管理”创新处理的指引。特别是“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明确提出:实现税收管理无纸化。逐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渠道的推进,实现纳税申报无纸化、涉税申请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办理结果无纸化、自动归档无纸化,纳税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无纸办税”。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8号)中明确,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可通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理9类92项涉税(费)业务。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8号)附件所列事项基础上调整和扩大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的事项范围(调整后的事项清单详见公告附件)。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事项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本公告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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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2018第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在备案时无须填录海关企业代码。


  二、综服企业可参照《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发布)相关要求,制定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制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配备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三、综服企业应对履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按现行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综服企业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或勾选用于代办退税。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如已抵扣的,应当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五、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进行收集并备案,保存年限为5年。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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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年2018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国税函[2008]39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地点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0号)第一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如果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总机构纳税的应报省局审定”中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县或同一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范围内。即,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自行确定;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市自行确定;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我省范围内的,若需要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报省局审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东国税明确省内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管理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393号)。文件明确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申请:


  1、总分机构如果在同一县(区)范围内,由各县税务机关自行审核确定;


  2、总分机构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由各市税务机关自行审核确定;


  3、总分机构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审定。


  理道分析: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即总分机构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粤国税函[2008]393号文件针对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总分机构申请在广东省、市、县范围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向相应的省、市、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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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7-31
文号:粤国税函[2008]39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深市质公告[2018]6号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更新银行网银数字证书系统及对部分商事登记实行实名认证的公告

为提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质量,防范虚假注册风险,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委决定自2018年5月30日起更新银行网银数字证书(以下简称“银行U盾”)系统,并对部分商事登记业务的关键人员实行实名认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使用银行U盾办理商事登记中的操作规则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现有银行U盾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中的电子身份认证验证规则,对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业务经办人要求其签名的银行U盾必须为深圳本地银行颁发。


  (二)系统自动对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业务经办人申报的手机号码进行校验,要求系统填报的手机号码必须与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


  (三)在系统自动校验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业务经办人签名的同时,银行向签名人预留的手机号发送操作风险提示短信。


  二、对部分办理商事登记业务的关键人员实行实名认证。现阶段实名认证的适用范围包括内资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业务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业务经办人等部分关键人员。


  三、由于农业银行等部分合作银行开发进度较为缓慢,新系统上线后可能导致这些银行所颁发的银行U盾暂停商事登记签名功能。


  本公告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咨询电话:1231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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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8
文号:深市质公告[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2018年全国税收调查资料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8]31号),现将我市2018年税收调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8年我市参与全国税收调查的纳税人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8]31号)的要求确定,具体调查企业名单见深圳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厅”的网上直报相关页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通过各自电子税务局相关平台对纳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给予提示。


  二、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


  纳税人自行选择调查方式,既可以使用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也可以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填报。全市税收调查填报从2018年5月下旬开始,6月下旬截止。具体时间以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一)网上直报方式说明


  2018年我市税收调查工作实行国税局、地税局同户管理,并使用统一的税收调查数据报送入口,即:调查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点击“国税入口”→“申报缴税/报表报送”→“网上直报”→“税收调查网上直报”→“2017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进入网上直报平台,按要求进行在线填报。为避免临近报送截止日期出现网络拥挤,请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适时登录网上直报系统填报。


  1.为加强信息安全,纳税人请务必于5月31日前登录系统,修改初始验证密码并妥善保管。初始登陆代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初始验证密码:sz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如果第一次登录提示代码、密码不正确,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收调查工作人员。


  2.税收调查报表正式在线填报时间为6月1日起,为减轻纳税人重复填报数据的负担,今年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从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三期)抽取部分指标数据到直报系统,包括申报指标和财务指标,供企业参考。


  3.具体填报内容、填报口径以及操作办法详见深圳国税局网站网上直报相关页面。


  (二)下载安装企业录入版方式说明


  企业录入版的调查软件和参数下载途径如下所示,供纳税人下载安装。


  1.下载途径:登陆深圳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点击“办税服务”→“软件下载”→下载“2018年全国税收调查系统NTSS(企业录入版)”。


  2.上报数据:使用企业录入版填报审核数据后,在[收发]菜单下选择[上报数据]→[i Report报表服务器]→[下一步]时,需填写服务器地址:http://218.18.101.150/IRPT/i,同时选择[上报上级单位]。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填报税收调查资料时,请注意报表期为“2017”年度,数据单位为千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填报(部分指标除外)。


  (二)由于今年税收调查企业实行国地税同户管理、分指标审核,请纳税人按照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审核修改、特殊情况说明等工作。


  (三)纳税人在税收调查工作中有疑问的,请及时与各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税收调查工作人员联系,或咨询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4000015511咨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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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4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加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应提供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未取得海关企业代码的,在备案时无须填录海关企业代码。


  二、综服企业可参照《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发布)相关要求,制定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制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配备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三、综服企业应对履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5号公告第九条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按现行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综服企业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或勾选用于代办退税。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用于自营出口申报出口退税,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业务。如已抵扣的,应当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五、综服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进行收集并备案,保存年限为5年。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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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3%。


  (二)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源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河地税发[2010]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30日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信息来源: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河源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明确河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政策依据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因此,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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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30
文号: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预约办税规则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优化预约办税服务,广州市税务部门自2018年6月16日起在全市办税服务厅执行统一预约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约业务范围


  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可办理的所有涉税(费)业务提供预约服务。


  二、预约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官方微信进行预约。


  三、预约规则


  (一)纳税人(缴费人)可提前1—3个工作日进行预约。


  (二)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为发票盘点时间,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业务不可预约。每月23日下午为全市办税服务厅集中学习时间(逢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全部业务不可预约。


  (三)企业办税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约,个人办税按身份证号预约。


  (四)实行按户预约,每个预约号可办理同一户(个)纳税人不同类型的多项业务(只需按其中一项业务预约),所办业务涉及不同窗口的可“一号通办”。纳税人在同一工作日的上午或下午,对同一业务号段只可预约一次。


  (五)纳税人(缴费人)可于预约时间段提前15分钟到达现场取号。预约成功后无法准时到场取号的,需提前取消预约;未提前取消且未在预约时段内到场取票的,视为失约。


  (六)累计失约3次或1个月内累计取消预约5次的预约人将被纳入“黑名单”,自纳入“黑名单”当日起30日内无法预约广州市任何一家办税服务厅(点)业务。


  感谢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高效、有序的办税环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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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市监公告[2018]4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不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公告

深圳市国税局《关于提请吊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函》(深国税函[2017]499号)所列宝安区公明镇创兴炳坚首饰店等19643户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经深圳市国税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吊销该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请在本局公告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szmqs.gov.cn)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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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3
文号:深市监公告[20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6月15日正式挂牌,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邮政编码:510623,联系电话:020-38358000。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00号,邮政编码:510630,联系电话:020-85299032)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天河北办公区。


  三、2018年6月16日正式启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原“广东国税”“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停止使用,相关用户、功能、数据整合迁移至“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微信办税功能由“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承接。


  四、2018年6月16日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www.gd-n-tax.gov.cn),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old.gd-n-tax.gov.cn)、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old.gdltax.gov.cn)和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网站(网址:zsfj.gdltax.gov.cn)停止更新和业务受理,相关职能由新启用网站承接。


  五、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信访诉求,均可以信函方式统一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邮政编码:51062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可以信函方式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00号,邮政编码:510630),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20-38352862;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电话:1236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举报电话:020-38339345;


  信访诉求,联系电话:020-38351817。


  六、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涉税涉费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税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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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4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2018-03-01             省局税政二处


  一、出台背景


  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全省各地确定了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但各市之间计税毛利率不一致。为统一地区间税负,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统一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制定本公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自2018年起,统一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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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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