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税发[2018]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跨市迁移范围


  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是指广东省(深圳除外)内纳税人因其注册、经营地址变更到广东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含珠海市横琴新区,下同),需要跨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


  二、优化省内跨市迁移即办服务


  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提供即时办结服务。


  三、简化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根据窗口设置情况和业务量设置省内跨市迁移业务专门服务窗口,省内跨市迁移业务专窗可与注销业务专窗合并设置。


  (三)提供“一窗式”服务。迁出地税务机关要整合省内跨市迁移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窗式”服务。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跨市迁出、迁入业务时,首问责任人应负责问清楚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给出清晰正确的指引,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省内跨市迁移业务涉及多个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简化办理省内跨市迁移程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办法,确保简化办理省内跨市迁移程序各项措施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加强沟通联动


  纳税人迁出地与迁入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联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纳税人办理迁出、迁入事项有效衔接。迁出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迁出的纳税人信息传递给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要及时联系迁入纳税人办理相关迁入事宜。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的指导。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省内跨市迁移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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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粤税发[2018]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税务机构改革后,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新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不含深圳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属期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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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府[2012]14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为前海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放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本着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出台财税优惠政策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境外员工个人因在前海注册的公司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市政府仅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予以补贴,对适用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办法适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是本暂行办法适用单位、适用人员和财政补贴起始时间的认定机构。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财政补贴总额进行初审后,送市财政委审定。前海管理局应建立健全适用补贴人员的档案制度。适用补贴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单位需要重新向前海管理局报备。

 

  第七条  市财政委是本暂行办法适用财政补贴的审定机关。市财政委根据前海管理局报送的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财政补贴的审核情况和适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按照标准审定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在每年11月底向市财政委报送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资金总额,并会同申请单位将公司工商登记副本、境外员工花名册、工资表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报市财政委备案。

 

  第九条  市财政委在对前海管理局报送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列入深圳市本级财政预算,所需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共担。

 

  第十条  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标准。对申请人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进行补贴;

 

  (二)适当补贴。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补贴内容的人才优惠政策;

 

  (三)简便操作。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每年办理一次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具体为每年3月1日至30日接受上一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在每年启动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前,前海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委,根据前海产业发展状况和人才引进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依法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代扣代缴的境外员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前海管理局对其实行财政补贴的资格后,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再由前海管理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给市财政委。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审核表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单位汇总表;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前海管理局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在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在向市财政委申报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本暂行办法适用机构和适用人员的认定文件;

 

  (二)对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初审意见;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年度审核汇总表;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市财政委认定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第十六条  市财政委按程序审核前海管理局报送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料后,按规定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委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不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申请单位在收到财政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委可会同前海管理局,每年对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请人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由前海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并取消该申报人3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保密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是在国家现行税制框架下对前海实施的先行先试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国家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即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市财政委和前海管理局是市政府对本暂行办法的授权解释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中止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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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2-12-24
文号:深府[2012]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9]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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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粤财法[201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通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通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十、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代开。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季度销售额合计无论是否超过30万元,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十四、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以及第二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栏“预缴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六、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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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19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4号)已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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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会[2019]20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财政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是会计人员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人员开展业务指导、登记管理等工作,建立并实施诚信档案、信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会计监督执法,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管,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岗位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会计人员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经费。


  三、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指导和督促会员做好会计人员登记工作,为会计人员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扎实开展行业廉洁从业和诚信执业建设,加大会计人员入职教育、廉洁从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能力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四、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学分登记。


  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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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5
文号:深财会[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本通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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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税发[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市局党委明确要求,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等减税降费工作要在政策制定、政策宣传、征管措施、技术改进、督查督导五个方面做到“细而又细”。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各税政处室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


  (二)细化工作落实。各区局、各税政处室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把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开展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减税降负


  (三)不折不扣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各税政处室要抓紧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已经制定出台的减税政策文件,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同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积极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各区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优惠等4项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应享尽享。


  (四)加强统计核算反映减税效果。各区局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减税效应分析工作,务必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不断提高核算的全面性、精准性、时效性,确保按期生成减免税统计核算数据,客观反映减免税效果。收入规划核算处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


  (五)跟踪执行情况深化效应分析。各区局要密切跟踪辖区内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实施情况,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迅速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税收经济分析处要在全市层面,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效应评估,为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提供数据支持。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小微企业办税便利


  (六)同步推进配套工作。各税政处室要主动会同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同步更新发布办税指南、征管规范等制度文件,同步调整完善金税三期系统和电子税务局的功能模块,确保办税指引、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步调整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100%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七)严格执行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纳税服务处要统筹各项纳税服务工作,深入研究并不断优化便利纳税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举措,积极主动推出管理服务创新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各区局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办税服务厅要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小微企业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要科学规划各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及人员配备,确保对纳税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纳税人满意度不降低、办税秩序良好。


  四、强化精准宣传辅导,助力小微企业应享尽享


  (八)创新方式强化政策宣传。市局办公室及各税政处室要创新方式、加大力度,通过微博、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大减税降费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环境。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要创新政策宣传方式,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各区局要在市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和纳税服务中心的统筹指导下,通过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一竿子贯到底”的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专题辅导,并将减税降费作为2019年税收宣传月的重点内容。


  (九)全面覆盖强化政策辅导。各区局要围绕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为纳税人普遍所知、普遍所用,确保政策宣传全面覆盖。将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宣传辅导对象,强化政策要点推送,传递政策利好,扩大政策宣传面和社会影响力。政策辅导既要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要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要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要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确保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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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深税发[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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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相关信息系统将同步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非社保类涉税(费)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2月22日20:00至2019年2月28日24:00,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非社保类涉税(费)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同步暂停服务。以下列明的业务仍可正常办理:


  (一)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端)、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不受本次停机影响。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仍可通过互联网抄(报)税。通过互联网抄(报)税不成功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不成功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停机期间,纳税人如需报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纳税人端;


  (三)涉税(费)咨询辅导业务等。


  二、暂停社保类业务办理安排


  社保类业务暂停办理时间如下:


  (一)2019年2月23日0:00至2019年2月24日24:00期间,社会保险费所有业务功能停止对外服务。


  (二)2019年2月22日18:00至2月22日24:00、2019年2月25日0:00至2月28日24:00期间,社会保险费电子办费渠道,包括电子税务局、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社会保险费业务功能停止对外服务(此期间缴费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


  三、恢复业务办理时间


  从2019年3月1日9:00起,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将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妥善安排涉税(费)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纳税申报等涉税(费)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二)系统升级上线运行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过于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等。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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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办税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具体指引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办理步骤


  (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理


  1.票种核定:纳税人可于2019年2月27日起在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首次发票核定审核时间为2个工作日,申请核定调整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电子税务局无法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办理登记户自定义类别调整。


  2.领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完成后,可到办税大厅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


  3.税控调整:首次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需到办税大厅办理税控领用、税控发行手续;已有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在办理票种核定调整完成后,税控系统会自动变更,税控设备无法自动变更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金税岗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变更。


  (二)办税大厅办理


  1.核定调整: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量不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调整,详情参看电子税务局办税指南。


  2.发票领用:发票核定后,可在办税大厅领用发票,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


  3.税控调整:试点纳税人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报送资料如下:


  (1)《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


  (2)金税盘(税控盘);


  (三)防伪税控企业端变更


  1.金税盘(航信):系统设置-网上变更-点击金税盘网上变更;


  2.税控盘(百旺):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在线变更。


  四、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https://fpdk.szgs.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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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


  公告2019年第2号附件(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市造价主管机构完成诚信登记的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六、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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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至2月28日期间,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停机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个人所得税类涉税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2月22日20:00至2月28日24:00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暂停办理业务;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自然人信息采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个人所得税征收开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开具等业务,详见《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清单》(附件)。


  2019年2月23日至2月25日8:00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WEB端暂停办理业务。


  二、恢复个人所得税类涉税业务办理时间


  2019年3月1日9:00起,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同步恢复对外办理业务;2019年2月25日8:00起,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WEB端恢复对外办理业务。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妥善安排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二)系统升级上线运行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过于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等。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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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不含深圳市,下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广东省内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原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登录系统注册填报个人信息。


  三、信息采集流程


  会计人员登录:http://kj.gdczt.gov.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财政”,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原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无需重新注册,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直接登录系统更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可在首页界面下载操作指南查看。


  四、其他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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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6
文号: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并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解读》,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15日(共计10个工作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邮箱:gzswgrsdsc@126.com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广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适用所得率确定如下:

  image.png


特此公告。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随着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的推进,需要对我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重新确定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起,适用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image.png

三、《公告》生效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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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扶贫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执行期限


  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此前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7]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和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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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8
文号:粤财法[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7]31号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深油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相应继续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子以定额依次和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啊加、地乃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叫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对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我省此前印发的《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25号)同时废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两个时间节点前未享受税收扣减优惠政策满3年的,可按上述扣减标准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上,今后国家如继续实施现行自主就业进食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保持标准不变,我省上述税收扣减标准相应继续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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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粤财法[20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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