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粤工商企字[2016]47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直属局:


  现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外资处)。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见附件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称“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称“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9月30日,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以下称“工商总局《通知》”,见附件2)。10月8日,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以下称“特别管理措施”,见附件3)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见附件4)。为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根据《修法决定》和工商总局《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是我国在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将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审批事项修改为备案管理,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是当前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是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攻坚阶段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修法决定》的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修法决定》,以“外资登记无小事”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二、统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一)关于登记管辖。经工商总局授权的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市场监管)局(含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部分县级工商(市场监管)局,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外资被授权局”)。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原则上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


  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的(以下合称“CEPA服务贸易协议”),其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原则上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地级以上市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仍继续执行原管辖规定。


  (二)关于登记与审批(事前备案)。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时,登记申请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直接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仅限于设立、变更登记或该企业合法存续期间申请的注销登记),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的,其公司办理设立、变更、注销(仅限于合法存续期间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文件。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执行,下同)内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仅限于合法存续期间办理注销登记)时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直接办理登记,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三)关于法律适用。根据《修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四)关于经营范围。


  1.关于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下同)鼓励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予以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予以登记。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时,外资被授权局应当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栏加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见附件5)。


  2.关于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登记。


  3.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仅按照CEPA服务贸易协议成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的,其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由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予以登记。


  4.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设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负面清单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登记;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资被授权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予以登记。


  (五)关于经营期限。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由外资被授权局根据该企业的章程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CEPA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服务业领域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设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投资负面清单外项目的,外资被授权局按照该企业章程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六)关于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外资被授权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按照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章程。外资被授权局应当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八)关于登记程序。外资被授权局应当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程序和登记期限,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根据内外资企业一致的原则,依法履行形式审查,切实保障登记程序的规范和审查标准的统一。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外资被授权局仍继续直接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特许经营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商业零售且为特许经营的,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十)关于其他规则。


  1.关于新旧制度的衔接。在2016年10月1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但在2016年10月1日后向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注册的,外资被授权局仍按照原“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的规定办理。


  2.关于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资并购形式,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且原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依法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被授权局直接登记,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被投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者允许类项目的,公司登记机关直接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项目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应当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6号令2016年4月修正),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时,无需收取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三、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省工商局已将特别管理措施嵌入业务系统,相应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规范,在广东省工商局门户网站上传相关宣传解读材料和更新登记指南。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利用各种媒介,对《修法决定》、“外资三法”、“台胞投资法”、特别管理措施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外商投资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企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识别外资准入的不同管理要求和登记流程,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改革后的登记规范进行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能力,认真收集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跟踪指导。


  (三)加强沟通协商。各地要加强与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商务和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事项是否涉及“特别管理措施”有疑问的,要主动征求发展改革、商务和海关等部门的意见,切实维护国家产业安全。


  (四)加强信息共享。各地要全面、准确录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发布,供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认领、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台胞投资企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要求。


  附件: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5.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6.外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政策解读及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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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8
文号:粤工商企字[2016]4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3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国税机关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纸质资料由受理国税机关留存归档。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国税机关印章。


  五、省内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1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以及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查询。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


  2.广东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各地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


  《公告》明示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涵义,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承办单位


  向社会公告被授权承办省内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公告》规定全省纳税人可以到公告授权的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省内通办业务机构(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业务范围


  考虑当前税收征管和信息系统等因素,以及全省通办的现实可行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选择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3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纳入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四)业务办理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国税机关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纸质资料由受理国税机关留存归档。受理省内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国税机关印章。


  (五)实名办税


  将实名信息采集作为省内通办的前置环节,以保护省内通办中纳税人的办税安全。《公告》规定,省内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六)信息咨询


  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咨询方式,畅通全省通办的业务咨询和权益维护渠道,《公告》规定,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1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查询。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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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31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相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我省税务师行业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专项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为加强我省涉税中介服务监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激发市场活力,及时清理与行业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师行业制度体系,从源头上规范我省税务师行业监管行为,确保行业监管依据规范、有效,同时向社会公布清理内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为促进税法遵从创造条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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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02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函[2016]286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经请示省政府同意,


  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


  三、本通知公布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要从2016年7月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缴纳费款的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的经办规程和操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地税部门协商确定。


  附件: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情况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地区

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全省


5525 


广州


6764 


深圳


6753 


珠海


5663 


汕头


4418 


韶关


4577 


河源


4288 


梅州


4502 


惠州


4884 


汕尾


4000 


东莞


4435 


中山


4898 


江门


4509 


佛山


5151 


阳江


4182 


湛江


4181 


茂名


4420 


肇庆


4539 


清远


4982 


潮州


4039 


揭阳


3740 


云浮


4161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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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30
文号:粤人社函[2016]28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发[2016]3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有关要求,加快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作。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大力推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出“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基金省级统筹的目标,这是实现工伤保险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优化管理服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贯彻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的法定要求,是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前提基础。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是基金市级统筹的核心。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已实现“六统一”模式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但仍有少数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不够规范,主要是尚未实现基金市级统一归集、核算、使用和管理(以下统称“统收统支管理”),甚至个别市还有基金县(区)级统筹的情况,这与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不一致,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作,为下一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市级统收管理的市,从2016年1月起,有关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规定,将各县(区、县级市)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含补缴收入)直接上解市级财政专户。有关县(区、县级市)2016年以前留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和帐表相符;在完成基金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有关市应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市各县(区、县级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活期存款统一划解到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各县(区、县级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凭证送市财政部门保存,待存款到期后,逐笔划解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已完成基金划解工作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销。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支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市级统支管理的市,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有关要求,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各县(区、县级市)业务经办流程和标准,在2016年6月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出。


  四、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从2016年1月起,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建账并进行相关财务核算,各县(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建账核算。


  五、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尚未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管理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处理好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后市、县(区、县级市)事权的划分,明确各级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细化考核指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良好运行。有关工作方案请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为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开展督查指导。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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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6
文号:粤人社发[201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建房[2016]20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局(委)、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按照《意见》的要求,釆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强化房地产中介管理职责,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人员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应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办理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通信、工商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或及时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信息,对已备案的中介机构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工商注册登记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公示备案和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引导群众选择备案的中介机构,防范交易风险。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通信管理局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县的监督和指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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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8
文号:粤建房[2016]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2013年通过(2家)


  1.广东省顺丰慈善基金会


  2.广东省广府人珠玑巷后裔海外联谊会


  2014年通过(7家)


  1.广东省浙江商会


  2.广东会展组展企业协会


  3.广东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学会


  4.万科公益基金会


  5.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6.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


  7.广东省湖南益阳商会


  2015年通过(87家)


  1.广东温泉行业协会


  2.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


  3.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


  4.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


  5.广东省广告协会


  6.广东省华南师大附中教育基金会


  7.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8.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


  9.广东省自动化学会


  10.广州市禁毒基金会


  11.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


  12.广东省老字号协会


  13.广州地区老游击战士联谊会


  14.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5.广东省皮革协会


  16.华润慈善基金会


  17.顺丰公益基金会


  18.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


  19.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


  20.广东省直销企业协会


  21.广东省第三产业研究会


  22.广东省博物馆协会


  23.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学会


  24.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25.广东省学习型组织研究会


  26.广东省橱柜业商会


  27.广东省江西进贤商会


  28.广东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29.广东省南华节能和低碳发展研究院


  30.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广东岭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


  32.广东国际经济协会


  33.广东省摄影家协会


  34.广东省舞蹈家协会


  35.广东省戏剧家协会


  36.广东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37.广东省音乐家协会


  38.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39.广东省曲艺家协会


  40.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


  41.广东省书法家协会


  42.广东省美术家协会


  43.广东省杂技家协会


  44.广东省电影家协会


  45.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46.广东青年创业就业联合会


  47.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


  48.广东省计算机学会


  49.广东省润希靖南抗骨癌基金会


  50.广东省伏羲文化研究会


  51.广东省浙江温州商会


  52.广东纺织助剂行业协会


  53.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


  54.广东省平凡慈善基金会


  55.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56.广东省江苏商会


  57.广东省江西上饶商会


  58.广东省绿盟公益基金会


  59.广东省生态学会


  60.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


  61.广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62.广东省孝美德传统文化推广中心


  63.广东省新粤商投资商会


  64.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65.广东省四会商会


  66.广东省污泥产业协会


  67.佛山市顺德区职工解困基金会


  68.广东省华夏珠宝发展服务中心


  69.广东省金银珠宝玉器业厂商会


  70.广东省浙江青田商会


  71.广东省经济科技发展研究会


  72.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


  73.广东省江西九江商会


  74.广东省百川军盾慈善基金会


  75.广东省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


  76.广东省让爱回家公益促进会


  77.广东省健康管理发展促进会


  78.广东华南经济发展研究会


  79.广东省基督教协会慈善基金会


  80.广东省惠州商会


  81.广东省救援辅助志愿者协会


  82.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


  83.南方医科大学


  84.广东省海上丝绸之路商会


  85.广东省长江公益基金会


  86.广东省平远商会


  87.广东新三板公司协会


  2016年通过(77家)


  1.广东省再就业与创业发展促进会


  2.广东省民营医疗健康产业协会


  3.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


  4.广东省新疆商会


  5.广东省水产商会


  6.广东医药价格协会


  7.广东省工贸发展促进会


  8.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9.广东省大爱相髓慈善基金会


  10.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


  11.广东省霸王花日杨公益基金会


  12.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


  13.广东常兴画院


  14.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


  15.广东省混凝土外加剂协会


  16.广东省创新人才促进会


  17.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


  18.广东省船舶工业协会


  19.广东省江西兴国商会


  20.广东省福建商会


  21.广东省佳莱崇德慈善基金会


  22.广东省茶文化研究会


  23.广东省茂名商会


  24.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25.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


  26.广东省河南焦作商会


  27.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


  28.广东省临床试验协会


  29.广东省惠来商会


  30.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


  31.广东省江山食品医药行业慈善基金会


  32.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


  33.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


  34.广东省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会


  35.广东省食品生产技术协会


  36.广东省渔业协会


  37.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38.广东省农产品流通协会


  39.广东省闽南商会


  40.广东省真空学会


  41.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协会


  42.广东省投资商会


  43.广东省电梯技术学会


  44.广东省顺商公益基金会


  45.广东省保利地产和谐文化基金会


  46.广东省汽车用品商会


  47.广东省岭东美术馆


  48.广东殡葬协会


  49.广东省流通业商会


  50.广东省孕婴童用品协会


  51.广东省牧邻慈善基金会


  52.广东省江西广丰商会


  53.广东省红太阳陶瓷研究院


  54.广东盛和塾企业管理促进中心


  55.广东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广东省农村电子商务协会


  57.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


  58.广东省天行健慈善基金会


  59.广东省客都扶贫基金会


  60.广东省经济学家企业家联谊会


  61.广东省湖北咸丰商会


  62.广东梵华文化博物院


  63.广东省方圆公益基金会


  6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基金会


  65.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66.广东木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67.广东省体能协会


  68.广东省丹勋教育基金会


  69.广东省暖通空调协会


  70.广东省医师协会


  71.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


  72.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73.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74.广东省民间足球促进会


  75.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


  76.广东省执信教育发展基金会


  77.广东省育才幼儿院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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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粤财法[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我局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以其他部门文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政策解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日


附件3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重点清理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因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7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27件中涉及营业税10件,涉及发票管理9件,涉及行政许可2件,其他事项6件,时间跨度从1995年9月至2016年6月。部分条款废止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83号,于2011年12月29日深地税告[2011]18号重新发布)的第三条第四款,该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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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01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发改经贸函[2016]4886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201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统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7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2016年公告第23号,可在http://www.sdpc.gov.cn网站查询),现就协助做好我省(不含深圳)201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二)《201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一式3份。


  (三)证明企业具备符合该产品申请条件(例如生产加工能力、进口实绩、销售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2015年、2016年1—9月财税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和分工


  (一)企业申报。


  企业如实填写《2017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一式3份),并附相关材料,及时交属地发展改革局(委),省发展改革委不直接受理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申请条件认真自查,在申请报告中必须声明材料真实。经审核发现有虚假申报的,我委将按规定处理并记录在案。


  企业不需要提交无违规记录证明,由我委在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企业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是否有违规记录。


  (二)地市发展改革局(委)初核。


  1.协助受理和初核本地企业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初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缺少企业盖章或法人代表签字的,不予受理上报。


  会同粮食部门核查申请小麦、长粒米、中短粒米配额企业,未落实粮油加工流通统计报表、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的,或2014至2016年受到粮食部门行政处罚的,不予受理上报。核查申请棉花配额企业,未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不予受理上报。


  2.上报要求。请各地市认真履行初核职责并出具申报文件,于10月30日前将通过初核的企业资料送我委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地市留存1份,上报我委2份。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1.复核企业申请资料。


  2.复核企业信用记录。


  3.将通过审核的企业,按时上报国家。


  请各地认真指导企业申报,并做好初核工作,按时上报我委。


  附件:1.2017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附件:2.2017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马颖,020-8313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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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3
文号:粤发改经贸函[2016]48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在实行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办”服务的办税服务厅,以上事项可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一窗办结。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让纳税人进一步广为知晓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取消了代开普通发票所需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等相关资料,简化了相关资料填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国税局代征地税局相关税费和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两种情况下的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场所代开发票为视角,按其所需办理次序描述。

 

  (二)《公告》明确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六联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第四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领取五联式《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

 

  (三)《公告》明确了在实行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办”服务的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可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一窗办结。

 

  (四)《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作了补充,在〔填表说明〕中增加了以下说明内容:

 

  1.纳税人申请代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未达起征点或享受小微企业的,需在“减免税标识”栏选“是”则享受减免,应在“减免税种”栏,选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名称,在“减免税类型”栏,选填“按月未达起征点、按次未达起征点、小微企业免税(按月)、小微企业免税(按季)”等项目;在“减免税标识”栏选“否”则不享受减免。

 

  纳税人申请代开免(减)税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在“减免税标识”栏选“是”则享受减免,应在“减免税种”栏,选填“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名称,在“减免税类型”栏填“其他”等项目,在“减免原因”填写减免的依据;在“减免税标识”栏选“否”则不享受减免。

 

  2.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属于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需同时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上注明“个人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等行业汇总代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代开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申报单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申请代开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申请代开可差额扣除的应税行为,应在申报单的备注栏填写“差额征税、注明可扣除的金额”,出具可扣除金额的凭证。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是否为异地代开”栏选填“是”。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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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草拟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20日。具体内容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zds.gov.cn/szds/index.shtml)首页左侧“通知公告”查询。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zds@szds.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8号,邮编:518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4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该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原我市采取的综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时调整,其他税种征收率及税率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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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税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修订为:“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有序推进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税收实名制过渡期由各市国税局自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纳税人分批分时间段采集实名制身份信息。尚未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税收实名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以来,对我省推行税收实名制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确保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进行修订。

 

  此次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修订为: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有序推进税收实名制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税收实名制过渡期由各市国税局自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引导纳税人分批分时间段采集实名制身份信息。尚未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的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办理实名制身份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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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关税[2020]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博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二、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或限额,按附件规定执行。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政策规定数量或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和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海关统一报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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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财关税[2020]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等规定,现将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缴纳时间


  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点)填写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标准及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等文件,规定如下:


  (一)征收标准。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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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6年12月20日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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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0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财会[2016]54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范围


  (一)2016年11月1日起申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为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换证手续。


  首次申领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遗失补办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证书的有效期仍以原证书有效期为准。


  (二)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均属于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使用效力。按照《深圳市会计学会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换证及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问题的说明》,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将自动延续到2019年6月30日止,持有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目前无需换取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于2013年7月1起取得的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继续使用,按照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手续。


  二、换证流程


  (一)符合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启用范围的人员登录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网址为:https://a.szfb.gov.cn)办理有关业务,并按网上办理流程到所属区财政局申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换证时,持证人员需登录网上办事系统,先在“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信息变更”更新48项信息,然后在“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遗失补办”申请换证。


  三、换证所需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原件1份);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


  四、其他事项


  (一)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深圳市会计学会统一印制,不收取任何换证费用。


  (二)各区财政局会计咨询电话、地址和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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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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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9
文号:深财会[2016]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函[2016]286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地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根据省统计部门有关职工和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2016社会保险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同)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575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68号),经请示省政府同意, 

 

  2016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906元(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 (www.wifi03.com) 

 

  三、本通知公布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预收的,要从2016年7月起将应收数与预收数进行对比结算,按规定缴纳差额部分,缴纳费款的缴款期限统一延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的经办规程和操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地税部门协商确定。 

 

  附件:广东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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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粤人社函[2016]28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纳税服务—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栏目中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申报内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年所得12万元中各项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申报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任职受雇单位及行业、职务、职业、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还需填报在华天数信息。


  四、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五、申报期限


  2016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自行选用窗口申报、互联网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一)窗口申报方式:由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或者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通过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进入“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页面,注册登录后选择“办税服务—年所得12万申报”进行申报,该系统还同时提供申报纳税信息实时查询和完税证明在线打印等功能。


  (三)邮寄申报方式:由纳税人采取挂号信函形式办理。将填写好的《纳税申报表》寄给主管的区地方税务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税务机关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对于申报“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需在申报期内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直接在网上缴纳税款,其他申报方式涉及清缴税款或申办退税的,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地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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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9
文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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