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政字[2021]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十四五”时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对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规划依据国家《“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提出我省“十四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全省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行动指南。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


  (一)现实基础。“十三五”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并不断强化,着力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420.5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就业质量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总量增加到302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增加到247万人。创业环境大幅改善,返乡入乡创业蓬勃发展,创业带动就业效应进一步增强。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青年就业见习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积极推动省际省内劳务协作,持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退役安置制度,鼓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帮扶工作,困难群体就业状况得到改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成果显著。


  (二)面临形势。“十四五”时期,我省发展处于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问题,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为就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转型升级与结构优化持续深化。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筹办等重大国家战略和国家大事深入实施,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等重大平台加快建设。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动能新业态加速成长。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孕育巨大发展潜力,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涌现。劳动力市场协同性增强,劳动力整体受教育程度上升,社会性流动更加顺畅,为促进就业夯实了人力资源支撑。


  但也要看到,“十四五”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稳定和促进就业任务艰巨。国际形势日趋复杂,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明显增加,同时,未来五年是我省转型升级、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对就业的潜在冲击需警惕防范。人口结构与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劳动力供给侧与需求侧均出现较大变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对劳动者技能提出更高要求,“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结构性就业矛盾更加突出,将成为就业领域主要矛盾。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压力不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还有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规模性失业风险依然存在。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加速应用,就业替代效应持续显现。就业方式更加多元,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有利于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培训服务,注重权益保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努力提高就业质量,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协同。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头等大事,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宏观政策取向、聚力支持就业。


  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兼顾容量、质量与结构,抓住主要矛盾,多措并举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同时,更加重视日益凸显的结构性就业矛盾,聚焦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升,突出抓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动形成劳动力市场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既要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加快破解制约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强化政府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为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和基础性服务保障。


  坚持聚焦重点、守住底线。紧盯就业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瞄准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举措,因地因企因人强化分类帮扶援助,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重点群体就业保持稳定。城乡、区域就业机会差距逐步缩小,劳动力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劳动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多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人力资源质量大幅提升、结构进一步优化,更加匹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省高技能人才总量稳步扩大,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3年。


  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创业引领作用更加凸显,对高质量就业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创业环境更加优化,政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创业机会更多、渠道更广,更多人可以通过创业实现人生价值。


  风险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就业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机制不断健全,失业人员保障范围有效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得到及时帮扶,就业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河北省“十四五”时期就业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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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内为五年累计数。②劳动报酬占比是指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③带*号的为2019年数据。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扩大就业容量。


  1.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将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并持续强化,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扩大良性互动。强化财税、金融、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支持就业的导向,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持续促进消费、增加有效投资拉动就业,通过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提升重大政策规划、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就业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促进就业的推动作用。


  2.稳定提升制造业就业。实施制造业降本减负行动,强化要素保障和高效服务,加大制造业投资支持力度,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提升制造业盈利能力,提高利润率和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增强制造业就业吸引力,缓解制造业“招工难”问题。加快全国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建设,推动钢铁、装备制造、石化、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深化“万企转型”行动,实施“千项技改”和“百项示范”工程,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扩大传统优势产业就业容量。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与培训链有效衔接。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发展,注重发展技能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以雄安新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等重大承接合作平台为依托,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做大做强新兴产业链,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先进制造基地,打造更多制造业就业增长点。


  3.努力扩大服务业就业。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消费升级需要,构建优质高效、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加强金融服务业市场和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合作,吸引优质金融资源向我省聚集。促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线上线下双向发展,推进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服务业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和项目,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外包创新发展。加快生活服务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鼓励商贸流通和消费服务业态与模式创新,加强城市特色商业街区和主题商圈建设,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以养老、托育、家政、社区服务为重点,大力开展贴近群众的社区服务,稳定开发社区超市、便利店、社会工作服务等岗位,充分发挥服务业就业容量大的优势。


  4.拓展农业就业空间。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全省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重点培育一批产值超百亿元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带动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将科技、绿色、品牌、质量元素融入生产各环节,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带动全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农业产业强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引导农产品加工等乡村产业向中心镇(乡)和物流节点聚集,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持续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5.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增强就业岗位创造能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生态,取消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构建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完善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增强政策发布和融资对接能力,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完善融资增信支持体系、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打造并发布一批符合河北特色、用户识别程度高的“信易贷”产品,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提高融资便利度。


  6.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加快建设网络强省、数字河北,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催生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构建现代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数字经济试验(示范)区,用好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重大平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就业容量大的重点园区和数字产业集群。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推动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行业秩序、贸易交易等方面的创新改革,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监管体系,探索建立免罚清单等容错监管方式,营造更加宽松的体制机制环境,给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留足空间。完善平台企业治理,促进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创业。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


  7.发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平台就业。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鼓励传统行业以跨界融合、业态创新等方式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持续开发新职业。建立完善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引导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规范平台企业用工,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专栏一: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持保障行动


  1.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以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各项政策和服务。建立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发布渠道。


  2.实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项目。创新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培训形式和内容,开展数字资源线上培训服务,支持其根据自身实践和需求参加个性化培训。


  3.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的机制,鼓励用工企业以商业保险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层次保障。


  (二)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深化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范和制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出台。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最大限度解除对创业的束缚。加快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持续减少和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涉企经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推动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应用,创新审批方式,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为企业留足发展空间。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场地租金补贴等政策,增强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加大创新创业用地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持续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创新创业,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强化对初创企业的融资支持,拓展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投基金,加大初创期、种子期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项行动,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应用、需求,打造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技报告、科研数据、科研仪器设施、高校实验室进一步向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放,创造更多创业机会。


  专栏二:创业促进行动


  1.创业扶持行动。举办河北省创业就业服务成果展示交流活动,组织优秀项目参加全国创业就业服务展示交流活动。实施创业培训,宣传创业政策,开展创业指导,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0亿元,提供创业服务300万人次。


  2.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带动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校企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带动就业等专项行动。


  3.鼓励支持全民创业。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壮大新一代乡村企业家队伍。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支持计划、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充分利用高校双创示范基地、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等平台,大力发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育一批创业拔尖人才。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最大限度支持和帮助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倡导敬业、精益、专注、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大创业人才引进力度,为外籍高层次入才来冀创业提供便利。完善试错机制,对创业失败者提供就业服务、援助。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创新创业人才评价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激励和保障。


  4.提供优质创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开发优质创业课程,打造创业培训品牌。加强服务队伍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进、开业指导等服务。推广创业导师制,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到基层开展创业服务。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库、创业项目库、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孵化园作用,引导帮助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和创业成果展示交流活动,营造浓厚创业创新氛围。加强创业平台载体建设,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完善双创基地服务设施,强化服务质量管理,积极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打造更多、更专业、更高水平的双创支撑平台。引导现有孵化载体聚焦核心优势,完善孵化器功能,加强与国内专业孵化机构合作,探索“孵化+创投”“天使投资+创新产品构建”“创业导师+持股解化”等孵化模式,推动孵化服务向精准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打造具有开放式、全生态、产业化的创业孵化体系。支持各地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场地开辟退役军人创业专区和退役军人创业园地,鼓励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支持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推动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孵化载体建设。


  专栏三: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行动


  1.整合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创业载体等各类园区平台整合拓展、优化布局,重点打造功能完备、环境优良的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研发场地。


  2.培育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探索适合当地的返乡入乡创业发展路径和模式,通过承接产业转移、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培育具有区域特色、大中小企业协同联动、上下游产业全链条一体发展的返乡入乡创业产业集群。


  3.强化资金支持。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安排资金,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和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


  (三)提高重点地区就业承载力。


  1.深化京津冀就业服务协作。完善京津冀劳务协作会商机制,支持各类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提供求职招聘、失业登记、就业培训等信息服务。完善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相互衔接的劳动用工政策和人才政策,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健全劳动监察执法协作和争议处理协作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雄安新区、廊坊北三县以及环京津县(市、区)与北京在人力资源领域实现全面对接。


  2.支持雄安新区高质量就业。推动雄安新区建立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管理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师学院,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国家级“中国雄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集聚辐射基地。


  3.促进特殊类型地区充分就业。按照“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要求,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统筹各类政策资源,强化后续扶持,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壮大本地特色产业,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持续带动就业增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促进当地群众就业。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吸纳就业效果好的优势富民产业,完善就地就近就业配套设施。


  4.壮大县乡村促就业内生动力。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推动县乡村联动发展,促进产镇融合、产村一体,打造“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经济圈,做好产业和就业帮扶。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向县城流动聚集。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县域特色产业在县城集聚发展,扩大县城就业需求。支持乡镇提升服务功能,增加生产生活要素供给,为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把乡镇建设成拉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区域中心。在农业产业强镇、商贸集镇、物流节点布局劳动密集型加工业,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在乡镇布点,增强就业支撑。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丰富乡村经济业态,促进乡村产业多模式融合、多类型示范,打造乡村产业链供应链,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步伐,培育乡村就业增长极。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1.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措并举全力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就业形势保持稳定。结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创造更多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和智力优势的知识技术型就业岗位,带动高校毕业就业创业。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乡村建设行动和基层治理,拓展基层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农业技术等领域就业空间,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畅通成长发展通道。为有意愿、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等多层次支持。健全校内校外资源协同共享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多元化服务机制,将留学回国毕业生及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加大就业实习见习实践组织力度,开展大规模、高质量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实名制帮扶,健全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加强常态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精准组织线上线下就业服务活动,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专场招聘,加强户籍地、求职地、学籍地政策服务协同,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强化岗位推送不断线、指导培训不断线、重点帮扶不断线、接续服务不断线就业服务,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全面纳入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学习宣传活动,引导更多毕业生到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


  专栏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


  1.岗位拓展行动。实施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指导国有企业健全公开、竞争、择优的市场化招聘制度。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河北省大学生志愿者健康行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发一批社区就业、科研助理、社会组织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大学生参军入伍。


  2.就业能力提升行动。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搭建校企对接平台。实施就业见习计划,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增加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岗位培训。


  3.精准服务行动。实施大学生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开展城市联合招聘、“24365校园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微企业专场招聘等活动,实现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精准对接。组建专业化就业创业导师队伍,推出线上线下直播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


  2.高度重视城镇青年就业。聚焦城镇青年(主要包括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青年、转岗青年职工等),完善就业支持体系。在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中,开发更多适合青年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城镇青年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就业创业。对接产业优化布局、区域协调发展和重点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完善人力资源需求发布、要素配置、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城镇青年到人才紧缺领域就业。发挥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产业企业园区、青年之家、青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平台作用,支持城镇青年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体验、创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青年就业能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强化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开展青年职业技能培训,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实施专项培训。探索组织职业训练营、就业训练工场,增强青年职业发展能力、职业转换能力。运用“互联网+”,打造适合城镇青年特点的就业服务模式,畅通信息服务渠道,提高青年择业精准度。加强青年职业文明引领,引导职业青年立足岗位创优。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城镇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激发就业内生动力,促进融入市场就业。将劳动精神、奋斗精神融入指导和实践,引导青年自强自立、就业创业。为城镇困难失业青年提供就业援助。


  3.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改进岗位安置办法,推进落实安置政策,压实属地安置责任,规范接收安置程序,提高安置质量。优化安置方式,探索市场化安置改革,实现多渠道、多元化安置。推广“直通车”式安置,健全“阳光安置”工作机制。鼓励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城乡基层安置。将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现有就业服务、教育培训等扶持政策覆盖范围。探索推开“先入校回炉、再就业创业”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高职学校,落实招收、培养、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完善退役军人优先就业岗位目录,建立退役军人个体需求台账、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台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台账。加强行业企业合作,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实施“兵支书”协同培养工程,引导退役军人就业向城乡基层延伸。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加强服务管理,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全面推行退役军人就业适应性培训,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积极支持退役军人学历提升,现有培训实训基础设施向退役军人开放,建立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能力。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实名台账,强化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就业服务功能,及时提供针对性服务。


  专栏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


  1.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退役军人纳入职业技能提升政策体系优先培训,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纳入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


  2提升退役军人网络学习平台。引入优质教学资源,丰富课件内容,加强对学习培训过程的跟踪管理,升级站点访问容量,增强系统负荷承载能力,保障在线学习系统运行顺畅。


  3.建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通过改扩建、新建、挂牌、嫁接等方式,设立一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省级设立2—3家,设区的市至少设立1家,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设立县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


  4.力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发展城市经济,创造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会,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进城务工。重大投资项目、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吸纳更多当地农村劳动力参与。加强劳动力跨区域精准对接,培育劳务组织和经纪人,打造一批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技能特点的劳务品牌。强化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训,实施农民工素质提升工程,推进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继续开展百万农民工培训,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每年为2万名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在生产生活、文化旅游、农田整治、水土保持、林业草原、交通、水利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广泛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及维护运营,稳定增加脱贫群众收入。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下城镇落户条件,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上城市落户条件并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对首都周边市县和雄安新区实行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依据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的政策。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专栏六:劳务品牌促就业行动


  1.劳务品牌发现培育计划。广泛开展摸底调查,发现有一定知名度、从业人员规模大、未固定品牌名称的劳务产品,引导形成劳务品牌。深入挖潜细分行业工种的用工需求,打造一批中高端技能型、高品质服务型、文化型、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


  2.劳务品牌发展提升计划。加强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培养,打造具有一流水准、引领行业发展潮流的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多形式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推荐活动,加强用工信息对接。健全劳务品牌质量诚信评价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实施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准入制度,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劳务品牌质量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价。


  3.劳务品牌壮大升级计划。依托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等创业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劳务品牌特色创业孵化基地。发挥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等优势,培育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产业集聚、定位鲜明、配套完善、功能完备的劳务品牌特色产业园区。


  4.开展劳务品牌宣传推广。定期开展劳务品牌征集,组织劳务品牌竞赛,选树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劳务品牌项目,推出劳务品牌创立人、传承人、领军人以及形象代言人等典型人物。开展劳务品牌展示交流活动,举办劳务品牌专业论坛。


  5.统筹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健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确保脱贫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稳定外出务工规模。支持脱贫地区大力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继续发挥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为脱贫人口创造就地就近就业机会。聚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组织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开展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先帮扶和重点帮助,统筹做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各类帮扶活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推动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强化大龄劳动者就业帮扶和权益保护。持续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中的人员转岗再就业。


  专栏七: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巩固提升行动


  1.就业服务站建设。在有条件的安置区建设就业服务站点或专门服务窗口,掌握脱贫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就业需求和就业意愿,实施动态精准帮扶。实施培训进安置区活动,集中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搬迁群众就业能力。


  2.就近就业支持。支持当地充分利用特色资源,对接外部市场,大力发展带动就业增收能力强的产业。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提升一批劳动密集型产业园,引进一批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农村安置区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电商、生态旅游、种养加一体、景观农业等新业态。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3.有组织劳务输出。将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作为重点输出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充分发挥省际、市际、县际协作等机制作用,拓宽搬迁群众外出就业渠道。


  4.创业就业支持。鼓励安置区内的产业园对搬迁群众创办的企业给予优先入驻、场地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安置区加强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搬迁群众创业,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提供便捷金融服务。


  (五)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


  1.持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多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稳步扩大培训规模,重点加强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青年、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技能培训,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储备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积极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开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生产素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打造职业技能竞赛品牌。推动培训市场全面开放,构建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的多元培训载体。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作用和职业院校培训资源优势,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开放。支持各地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行动,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县域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试点。健全分层分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体系,畅通培训补贴直达企业和培训者渠道。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等领域集中,动态调整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采取政府按规定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广泛开展订单式、套餐制培训,探索“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监督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建立个人培训账户,形成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与就业、社会保障等信息联通共享。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推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产业工人综合素质。


  2.构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类型特色,深入推进改革创新,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打造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健全职普融通机制,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实现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双向互认、纵向流动。探索中国特色、河北特点的学徒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和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争创国家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健全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联动预警机制,增强人才培养前瞻性。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新建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符合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政策措施。推动高水平大学开放教育资源,完善注册学习和弹性学习制度。健全终身教育学习成果转换与认证制度,推进“学分银行”试点,探索学分积累转换制度。促进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在线教育,扩大社区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完善终身学习服务平台,建设学习型社会。深化技能人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技能中国行动”,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


  专栏八:劳动者技能提升行动


  1.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低于5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型专业技术人才。依托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现代大型企业建设5个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网络平台,搭建能容纳100万人在线学习的网络平台。


  2.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成35个国家级、5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新建35个国家级、5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新建50个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支持保定市依托保定技师学院筹建中德(保定)工业4.0智能制造公共实训基地,为培养高端技能人才提供全方位智能制造产业平台。


  3.技工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着眼经济、科技、产业发展,整合教育资源,优化院校布局,加快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建成1—2所层次高端、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技工院校。


  4.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河北省选拔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部署,举办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鼓励引导农业家庭户籍人员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员参加竞赛。


  (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制造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供精准专业服务。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扩大产业规模,优化行业结构,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细化专业分工。大力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融合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和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一批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地方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发布和市场统计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评价机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制,探索创新网络招聘等领域监管手段,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营商环境。选树一批诚信人力资源服务示范典型,发挥示范机构诚信带头引领作用。


  专栏九: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


  1.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具有竞争力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有市场、有特色、有潜力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细化专业分工,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计划。推进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建成1—2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力争建成4—5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建设6—7个有规模、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地方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积极建设专业型、行业型人力资源市场。


  3.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招聘、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重点群体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劳务协作等服务。


  2.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推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劳动者。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注册地、经营地、用工地免费享受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共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信息分析、创业指导等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组织动员各类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置等指导性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标识,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加快就业服务智慧化升级,推动就业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平台延伸,打造集政策解读、业务办理等于一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模式,逐步实现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创建一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建设。


  专栏十: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


  1.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以上政府设立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招聘求职、创业服务、失业管理、重点群体帮扶等服务。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大厅设置就业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宣传受理等基本事项。


  2.开展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培训。发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依法有序提供就业服务。


  3.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建设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支持零工需求较多地区建设零工市场,或分时段分区域共享同一市场。


  4.完善智慧服务体系。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全省共享、联网发布。


  5.开展专项招聘服务系列行动。持续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网络招聘等招聘活动,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促进供需匹配。


  (七)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


  1.合理增加劳动报酬。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基本同步提高。完善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企业薪酬指引计划。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改革完善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2.营造良好劳动环境。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工程,持续加强矿山、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加强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管。推动简单重复的工作环节和“危繁脏重”的工作岗位尽快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加快重大安全危险领域“机器换人”。


  3.强化劳动者社会保障。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应保尽保原则,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加快社会保险扩面提质,解决选择性参保问题,提高劳动者参保率。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力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实现省级统筹。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


  专栏十一:社会保障扩面提质行动


  1.全民参保计划。实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险联动,坚持社保、就业、劳动关系、监察执法四管齐下,实现与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依规将未参保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做好新就业形态群体参保工作。


  2.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全省工伤事故发生率较“十三五”时期下降15%左右,其中重点行业下降20%左右;工亡事故发生率下降10%左右。


  4.促进平等就业。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同步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改革,加快破除妨碍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障碍,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构建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逐步消除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身份、残疾、宗教信仰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及时纠正含有歧视内容和不合理限制的招聘行为。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涉及就业歧视的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


  5.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现象。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健全欠薪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智慧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完善监控预警功能,提升分析研判能力和执法效能。


  6.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推动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新机制,提升企业与劳动者沟通协商的制度化程度。完善劳动关系形势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开展“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化、数字仲裁庭、智能仲裁院和“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建设。


  专栏十二: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


  1.和谐劳动关系“十百万”计划。开展“十名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十家金牌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十家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培树行动,培育“百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服务万户新企业用工。


  2.重点企业用工指导计划。建立完善对用工规模较大企业的用工指导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升用工管理水平。以用工规模较大、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的企业为重点,指导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发挥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劳动关系。


  (八)防范化解就业失业风险。


  1.完善就业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立体化的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实现劳动力市场、企业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个体全覆盖。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方法,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健全就业形势科学研判机制,组建专业分析团队,开展就业重大问题研究,提升形势感知、分析研判和科学决策水平,增强风险预警预判能力。完善企业规模裁员减员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失业风险预警制度。


  专栏十三:就业失业统计监测调查能力提升计划


  1.构建广覆盖的监测网络。加强移动通信、网络招聘、工业用电、企业征信等大数据应用,健全就业大数据监测网络。


  2.健全失业动态监测机制。优化监测企业样本结构,细分企业规模、性质等,按月分析岗位变化情况,研判企业减员风险。


  3.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大劳动力调查样本,按月做好全省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加强劳动力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


  4.建立就业岗位调查制度。开展就业岗位调查试点,细分区域、行业等,按月调查各类用工主体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逐步建成就业岗位调查制度。


  2.全面加强风险应对。完善失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失业保险扩围,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提高政策受益率。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动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健全失业保险待遇确定办法和调整机制,实现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合理增长。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保生活基本功能作用,有效发挥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畅通失业人员求助渠道,建立失业人员常态化帮扶机制,实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生活保障联动。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求职等社会救助范围。推动建立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对就业影响的跟踪研判和协同应对机制,避免其就业替代效应短期内集中释放。构建不同行业、不同业态间的转岗机制,广泛开展人工智能应用适应性、储备性培训,提升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技术通用技能,及时对受人工智能影响的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帮扶。制定分级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预案制度,有效防控规模性失业风险。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裁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促进就业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和体现到促进就业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充分发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合力推进规划实施和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明确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规划任务有力有序推进。强化政府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健全市、县(市、区)政府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统筹推进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创新规划组织实施方式,针对重大任务,专题专项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力度,按规定统筹用好各类就业资金,加大援企稳岗、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保障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力度。健全就业领域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在返乡入乡创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三)鼓励探索创新。对规划确定的重大举措和创新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试先行。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规划重点任务,创新思路和形式,积极探索多种务实有效的实施方式和有用、管用的落实措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性成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政策宣传机制,开展政策推介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及时总结推广政策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促进就业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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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冀政字[202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函〔2021〕4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同时《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中关于销售不动产2%带征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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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文件精神,帮助纳税人应对疫情影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拟制定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并以公告形式进行明确。现将拟发文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提出意见(请在主题栏注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事项意见征集”)。


  2.联系电话:厦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0592-2020609。


  3.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318号(邮编:3610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


  附件:《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适用范围


  1.同安区具体范围以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为准;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具体范围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2.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等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在上一年度内零售商品和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3.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名单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纳税人适用本条减免税政策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做好相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减免税信息维护,于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报享受。


  二、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帮助纳税人应对疫情影响,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若干措施》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进行公告,便于纳税人申报享受。


  二、行业范围


  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零售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


  三、销售额计算标准


  对于2021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0年度;对于2021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销售额的计算期间为2021年1月至9月。


  四、实施方式


  本公告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减免政策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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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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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会协[2021]67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组织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河南省注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将作为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工作和重大任务,优先部署。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各市注协应抓好本地学习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做到主要负责人靠前部署、靠前指挥、靠前督导,切实履职尽责,推动学习宣传任务落地,省注协将把学习宣传《意见》工作纳入对各市注协的考核范围,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省直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落实好学习宣传任务,切实将学习成果成效体现具体行动之中。为有效推动《意见》落实落地,省注协将建立督办制度,指定专人督导、记录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市注协和秘书处各部室工作分解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每两周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联系人:省注协综合二部


  杜洪敏(0371-65739358)


  电子邮箱:hncpaxx@163.com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印发的指导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和重视。为切实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意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肃财经纪律,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扎实有效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意见》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采取专题宣讲会、媒体专题、开辟学习专栏、编辑我省行业成果案例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阐述《意见》的重要意义、任务措施、贯彻落实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掀起行业学习《意见》的高潮,使《意见》在广大行业从业人员中入脑入心,调动全行业从业人员发挥主体作用、担当作为,努力营造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把握。


  (三)《意见》关于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强化行业日常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升审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任务措施。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


  (五)省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


  (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三、主要任务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注协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全覆盖、从业人员全覆盖”要求,从实际出发,动员部署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开展围绕“学、研、践、提”四个方面开展专项行动。在学习中领会把握《意见》的精神主旨和关键所在,在研讨中对照反思和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与重点任务,在实践中落实好《意见》的政策要求与工作任务,使《意见》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中深入人心、耳熟能详,在质量提升实践中开花结果。


  (一)落实中注协十大专项行动,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省注协每两周(第二周周五12点前)向中注协报送方案所涉及以下任务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1.配合做好“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班。10月18日,中注协举办行业学习宣传《意见》动员宣讲暨“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班,省市注协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分会场,分别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参加培训。


  配合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0月份。


  2.组织系列教育培训。10-12月,中注协将委托三所国家会计学院承办8期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把学习《意见》作为培训的核心课程。


  配合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3.全国行业党委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举办代表人士和青年骨干培训班,把学习《意见》纳入培训内容。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1月份。


  4.参与中注协知识竞赛。11月,中注协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面向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知识竞赛,参与答题情况纳入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省市注协发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参赛。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监管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5.配合中注协做好宣传专题。宣传省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学习宣传动态和工作实效,省注协及时搜集整理,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简报。


  配合落实: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6.配合搜集典型案例。11月,中注协结合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搜集整理、汇编形成与财务审计秩序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优化行业执业环境、提升审计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相关的典型案例,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学习教材。


  配合落实:监管部、会员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7.配合开展系列访谈交流。9-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赴各地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采访有关领导、业内人士,详细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和成效,结合3个宣传专题集中报道。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二)在落实中注协“十大专项行动”基础上,围绕“学、研、践、提”四个方面,与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我省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专项行动。


  1.制定我省学习宣传《意见》实施方案。成立我省行业学习宣传《意见》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省市级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10月份。


  2.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行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行业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利用集中培训、“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做好广泛宣传,组织事务所党支部集中自主学习宣传《意见》,准确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任务要求。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12月份。


  3.开展“行业党建创新引领业务创优”案例展评活动,把行业党建与行业发展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行业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高效联动。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4.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持续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探路者,研究制定《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明确财政厅党组和各级行业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继续实施行业党建“321工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5.将学习《意见》覆盖今明两年我省各层级继续教育课程,并组织我省学习宣传《意见》专题面授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责任落实:培训部、考试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份。


  6.发挥我省行业领军人才的模范带动作用。征集行业领军人才开展贯彻落实《意见》典型经验、典型做法,整理汇总后推广分享给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落实:培训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7.组织主任会计师大讨论。利用举办主任会计师研讨班契机,组织学习贯彻《意见》大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助力《意见》落实落地。


  责任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1月份。


  8.媒体一次集中宣传。在《河南日报》等新闻媒体做一次集中宣传展示,结合贯彻落实《意见》,展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新发展周期的风采和面貌。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9.搜集整理我省整治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专项行动案例,警醒行业会员恪守诚信底线。


  责任落实:会员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0.整理汇集执业质量检查中突出和具有代表性案例,加工整理后报中注协,并组织事务所进行学习借鉴。


  责任落实:监管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1.与省内高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高校的专业研究力量,直面行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意见》开展实践研究,召集专家举行研讨会,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2.召开各层级宣讲座谈会。组织省直管部分事务所学习贯彻《意见》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和主任会计师参加;分片区组织豫北、豫南、豫西、豫东四区域贯彻落实《意见》座谈交流宣讲会,邀请有关专家、各市秘书长及部分主任会计师参会。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13.搜集有关宣传素材。对各市注协收集整理上报的宣传本地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的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典型成果,省注协将进行整理汇编,并以适当方式加以宣传推广。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14.在协会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报道行业学习贯彻《意见》的政策、信息简报、工作动态等;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同步集中宣传。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任务,省注协成立行业学习宣传贯彻《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省行业党委副书记庞军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崔延铮、鲍国俊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室负责人。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学习宣传的组织推进,应参照建立健全学习宣传领导机制,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宣传任务的具体落实。


  将学习宣传《意见》纳入省注协对各市注协的考核,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及时提醒和督促落实。将建立督办制度,指定专人督导、记录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市注协和秘书处各部室工作分解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每两周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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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豫会协[202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有关事项通知

2022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已经开始,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8:00至11月7日18:00,此次公开遴选国家税务总局共设置48个职位,计划遴选公务员66人。为方便考生报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总局公开遴选职位,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2022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下载。请考生报名前认真阅读《2022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详细了解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栏、“备注”栏所明确的有关要求。存在疑问的,可拨打职位表中“考生咨询电话”栏对应电话号码进行咨询。


  二、关于报考专业,作如下说明:


  (一)专业类别目录表(见附件)根据税务部门实际岗位需求编制,包含了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所需的相关专业。考生所学专业不在本表范围内的一般不接受报考,个别相近专业拟尝试报考的,请如实填写本人所学专业名称,并请务必在“其他(奖惩情况等)”栏内完整填报所有学科名称及成绩,由遴选单位根据考生实际情况及本单位人才需求,综合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业学位硕士所学专业名称在表中的,可以按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如“会计硕士”,可按“会计学”报考“工商管理类”职位。


  (三)考生所学专业同时属于不同专业类别的,相关专业类别均可报考。如“经济统计学”专业,既可报考“经济学类”职位,也可报考“统计学类”职位。


  三、关于报考学历、学位,考生须在2021年11月前取得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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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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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揭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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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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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韶关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以外的情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仍按《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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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会协[2021]84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申报2021年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奖励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人才奖励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2016年获得人才奖励,且继续在行业工作满5年,可申报第二次行业人才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1)一份。


  (二)申请正高级技术职称奖励提供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中注协或中评协高端人才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重庆市领军人才、青年英才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取得硕士、博士学历的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提供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二次申报申请人提供近2016年8月至2021年9月的参保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方式


  申请材料以机构为单位统一报送。由申请人本人填写《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机构填写《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附件2)一并提交协会会员考试部。


  请各机构在上报材料时认真审核,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不良诚信档案。


  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


  联系电话:宋金芝,67031193。


  四、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发布〈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办法〉的通知》(渝会协[2019]99号)文件规定,2020年开始,申请行业人才奖励需要继续在取得资格、职称或者通过培养时所在机构服务三年后方可申请。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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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7
文号:渝会协[202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中法[2021]65号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市司法局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关于识别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细则

 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调查、管理、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为识别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解决危困企业的重整或市场退出,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北海市企业协调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保障管理人履职协作机制


  1.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海市司法局、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作为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保障管理人履职的协调工作。市中院民二庭与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各局法制科负责联络对接,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人履职中所涉及的问题。


  2.市中院与北海市司法局、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共同建立保障管理人履职问题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各方均可以不定期发起会商程序,由市中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各局具体业务分管工作局领导召集,涉及具体需解决问题的管理人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会商程序可以对各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分析,形成会商意见,必要时意见可提交市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保障管理人利用涉诉系统,推进破产事务快速办理


  3.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后,如该企业存在执行程序未结案件,管理人可申请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破产企业的财产信息,人民法院在收到管理人申请后应给予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给管理人。


  4.管理人需查阅并复制破产企业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的档案部门应给予快捷查阅并复制有关卷宗材料。


  管理人查阅复制卷宗的,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优化涉职工债权业务的办理


  5.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破产企业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申请查询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保、医保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管理人办理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


  6.管理人向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后,主管部门应当就破产企业进行整体查询,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导出破产企业全部职工社保账户状态、缴费证明、缴费明细、欠费明细等资料的总表和明细表,并将数据反馈给管理人进行比对核查。


  管理人将所得电子数据与破产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后,如需对职工信息进行二次查询的,应当提供职工名单、查询周期、查询内容进行查询,主管部门针对具体职工信息进行逐一明细查询后向管理人反馈。


  四、优化涉金融机构业务的办理


  7.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经管理人盖章的需办理具体业务的介绍信,可以要求金融机构配合办理以下业务,有关金融机构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予以配合。


  8.金融机构应当依管理人申请为管理人开立管理人临时账户,鼓励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管理人临时账户期限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延长。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9.管理人开设银行账户、办理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含查询历史账户和现存账户银行流水明细等)、划转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撤销破产企业账户等人民币账户、外汇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视同破产企业自行办理。


  10.管理人办理账号注销时,除应出具上述第7点规定的文件外,另需提供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11.管理人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破产企业信用报告。


  12.管理人可以向各金融机构在北海市设立的分行或总部,统一查询破产企业在北海市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网点开立的企业账户信息。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称查询该企业名下所有开立的账户信息的,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并出具经盖章的书面查询结果。管理人可以查询的账户信息具体内容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征信信息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13.管理人可以自身名义向各金融机构在北海市设立的分行或总部办理发出账户止付通知、接管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通知、司法冻结解冻通知等业务,各金融机构应及时配合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管理人。


  14.在破产企业印鉴完好的情况下,需用破产企业印鉴办理人民币账户相关业务,如破产企业印鉴毁损或已收缴,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可用管理人印鉴办理人民币账户相关业务。


  上述第10-14点规定的业务,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其中涉及破产企业账户信息查询的,对于金融机构柜台查询事项,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或需查找历史资料,用时较长,建议延至10个工作日内答复。


  15.管理人因为履职需要,确有必要查询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往来交易对方信息或破产企业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出资人、高管账户等相关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可通过现场向金融机构进行查询。


  16.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和《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录入信息主体声明,通过企业信用报告公开企业重整计划。


  17.金融机构应认可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息主体声明”的内容,支持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法律框架内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可以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18.管理人在办理破产企业征信业务时,应提供企业自行办理相关征信业务时所需提供的营业执照原件、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经管理人盖章的需办理具体业务的介绍信等材料。


  五、简化和便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涉税事项


  19.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查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查询承办人(两人以上)有效身份证件、管理人介绍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给予管理人办理查询,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


  20.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债务人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及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到主管税务机补充申报。管理人缴纳罚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解除“非正常”状态。


  破产企业如尚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三证合一”换证手续,或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办理登记或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补办“三证合一”换证手续或重新赋码后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注销手续。


  21.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种、税源登记信息据实补办破产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或需要调整的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滞纳金和罚款(解除“非正常”状态应缴纳的罚款除外)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


  2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管理、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应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2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管理和使用发票。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使用破产企业的原有发票,破产企业没有发票的,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税务部门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24.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按照规定进行挂失、接受处罚、补办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因丢失税控设备、发票等产生的罚款进行债权申报。


  25.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管理人应对清算事项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6.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27.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设立企业破产事务专门窗口负责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实现专窗受理,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28.破产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投资人、股东等原因需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管理人应向市监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市监部门办理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办理。


  29.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重整企业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重整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30.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31.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在破产程序中,如破产企业涉税事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征收。


  32.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已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管理人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应书面通知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协助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的债权申报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


  3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34.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


  六、简化和便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市场登记事务


  35.管理人可到相应企业登记机关查询或复制破产企业全部档案,企业登记机关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36.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持以下材料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查询或复制破产企业书式档案资料: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或重整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4)承诺书。


  3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破产管理人持以下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以及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的遗失公告;


  (5)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除以上材料外,企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其他材料。


  38.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方案完成财产处置后,涉及破产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管理人持申请变更的材料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变卖协议即可在企业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无需人民法院出具变更股权的法律文书。


  39.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因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管理人可作出书面说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公告,将公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管理人公章)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无需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可同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公章遗失作废声明或未能接管的声明,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


  40.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一般应由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管理人在申请办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的子企业注销或者变更登记过程中,可参照前述有关规定,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相关登记申请材料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41.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若企业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由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登记,再由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42.破产企业、重整企业及其持股的企业或子公司,在补办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等事项中,原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事项,一律由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七、优化涉不动产业务的办理


  43.管理人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可到相应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查询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档案;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破产查询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对于管理人的查询申请,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原则上在4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供。


  44.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方案及《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财产处置后,持要求过户的文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变卖协议,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受让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八、主管和监督机制


  45.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加强对管理人依法履职的管理和监督,对管理人未依法履职、未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依照法定分工职责对管理人依法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4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在识别和保障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存在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予以查处。


  九、附则


  47.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履行职责时,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48.本实施细则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依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49.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协商确定。


  50.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本院的有关规定。


  51.本实施细则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5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区人民法院、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自然资源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区税务机关涉及识别和保障管理人履职事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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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7
文号:北中法[202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21]10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等相关规定,本市自2021年11月1日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网上办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


  会计人员信息自其他省市调入上海市,调入人员必须符合沪财会〔2019〕20号文关于“采集对象”的各项要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由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调出。


  2.会计人员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ps://www.czj.sh.gov.cn/ACM/userLogin.jsp,下同)登录或注册后,通过“调入上海”模块提出调入申请。


  3.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会计人员信息调入本市完成;审核未通过的,相关信息予以退回。


  4.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入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https://www.czj.sh.gov.cn)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入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出


  会计人员信息调出上海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会计人员登录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调出上海”模块提出调出申请,同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等相关资料。


  2.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调出。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出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出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


  三、注意事项


  1.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和调出,全程实行网上办理。详细办理要求和操作程序,请参见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提示。


  2.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务必正确选择本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出,务必正确选择其他省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


  3.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调出时,有工作单位的,上传加盖公章的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填写);如果没有工作单位且非在校生的,应上传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校学生,应上传学生证明。


  4.会计人员已在本市报名缴费参加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但因尚未结束学习、尚未结束测试等原因,致使主管财政部门尚未确认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信息不得调出。


  5.自其他省市调入本市后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模块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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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7
文号:沪财会[2021]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的决议》(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将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契税法》施行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在《契税法》施行后申报缴纳契税的,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二、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适用的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2021年9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的契税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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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环境税处,邮编650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ynzyhhjsc@126.com邮箱。


  三、电话0871-63125923,传真0871-63649312。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将云南省确定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并规定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起草了《公告》,拟于近期发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云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三、《公告》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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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0406号建议的答复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关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我局对其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核实,截至目前其主管税务机关未与其建立过委托代征关系。


  二、关于指定专门处室,对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准入审批、监管提供全程服务方面


  按照“政策统一、扶持发展”原则,我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均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未设定准入门槛。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局各处室之间始终密切协作,对全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按照属地原则,互联网平台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主管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情况清楚了解,可有针对性地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纳税服务。同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可进行有效监管。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市局处室工作机制,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涉税诉求由对应业务科室牵头,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三、关于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四、关于市税务局加强与市市场监管委信息共享方面


  近年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通过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重复审批行为,有效节约企业成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市场主体及实名等登记信息,纳税人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2019年10月8日,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联合开发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如期上线运行,我市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已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具备即时办理能力。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正在共同研发市场主体新开办事项办理移动端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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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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