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核定缴费的公告


  2021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共有25个缴费档次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各缴费档次见下表。缴费基数一经缴费人员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申报核定方式


  2021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按照社保申报核定、税务征收的原则进行,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一)自助申报核定。个体灵活参保人员可通过云南人社12333网厅、12333手机客户端、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等自助终端自行进行申报核定,个人确定后系统将核定信息及时推送税务部门。


  (二)窗口申报核定。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申报核定,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打印核定通知单,将核定信息及时推送税务部门。2020年因确有困难暂缓缴费的,可以对2020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需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服务窗口进行补缴核定。


  四、缴费方式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述方式申报核定202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费:


  (一)自主申报缴费。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关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税费”进行自主申报缴费。


  (二)大厅实时现金缴费。缴费人到税务大厅进行现金缴费,征收人员调取核定信息,大厅现金征收。


  (三)大厅POS机刷卡缴费。缴费人持银行卡到税务大厅,征收人员调取后台核定信息,缴费人在大厅刷卡缴费。


  (四)大厅自助终端缴费。缴费人到税务大厅后,到自助办税终端查询个人核定数据,进行自主申报缴费。


  (五)批量扣款缴费。缴费人到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协议(首次须签订),确认为批量用户,征期内,征收人员发起批量扣费,通过tips系统将费款划缴入国库。


  五、缴费时间


  申报核定缴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前完成本年度申报和缴费,自愿缓缴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如需缴纳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也应在12月24日之前到经办机构窗口完成缴费申报并到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跨年不得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2021年12月26日,各社保机构、税务部门将对已申报核定但尚未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所申报核定的数据进行核销处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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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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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纳税,依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我们对全市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纳税信用进行了评价,现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级别设置


  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设A级、B级、M级、C级、D级五个级别,其中: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纳税人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含)以上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二、2020年度纳税信用整体评价情况


  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82项指标,对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日常税收遵从记录进行了综合评价。共有18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此次评价,结果显示,我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状况总体良好,无失信或存在较少失信行为的A级、B级、M级合计占比92.23%。


  三、纳税信用动态管理


  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或发生特定失信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复评或修复。


  四、实施激励惩戒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在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等给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投融资、政府采购、获得荣誉等方面提出基于纳税信用的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惩戒。


  五、纳税信用级别查询


  个体工商户需要了解自身纳税信用级别,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为强化正向激励和宣传引导,A级个体工商户名单将通过山东省税务局、烟台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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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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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商服贸字[2021]36号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特制定《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3日


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为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北京市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达到1500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总额比重达到25%,其中,数字服务贸易占全市服务贸易的比重达到75%;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数字技术影响力、数字资源配置力和数字规则话语权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基本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贸易发展体系,打造具有国内示范作用和全球辐射效应的数字贸易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搭建数字贸易服务平台


  1.打造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搭载“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信息共享、政策咨询、政策匹配、项目对接等基础服务,以及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数据合规咨询、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支付清算、版权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发挥相关部门驻外机构作用,搭建数字贸易企业与海外市场资源的双向对接渠道。建设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实现国际公共采购的有效管理、实时监督和资源管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委网信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朝阳区政府,市贸促会)


  2.建设数据流通专项服务平台。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搭建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来源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定价、争议仲裁等,创新数据交易的规则、技术实现路径和商业模式,加快实现提供面向全球的数据价值发现、数据资产交易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金控集团,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3.构建数字贸易会展交易平台。高规格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搭建面向全球的线上线下数字贸易交流和展示平台;用足用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音乐节、“电竞北京”、中国(北京)国际视听大会等国际性活动,促进各领域数字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相关展会主办单位)


  (二)探索推动跨境数据流动


  4.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保护。立足数字贸易试验区、各类数字贸易园区等特定区域,建设专用通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实现5G在特定区域覆盖;升级改造高耗能低效率的数据中心,积极布局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


  5.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创新。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分步骤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的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争取建立国家和市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监管;逐步建立健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对接。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好“国际信息产业与数字贸易港”;探索国际合作,逐步推动技术、监管、规则等制度创新,探索形成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实现路径。(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三)夯实数字贸易产业基础


  7.提升数字贸易核心产业竞争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高端软件研发、卫星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全球标杆企业;开发数字出版、数字影视、网络电视、网游动漫等数字内容产业的原创精品IP和企业品牌;开办本土化的海外专属频道、专属时段、专属视听应用,丰富市场供给;用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赛事,加快新兴技术与垂直行业的融合应用,从源头筛选、孵化、培育有潜力的数字内容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教委,海淀区政府)


  8.提升服务外包价值链地位。宣传推广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利用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与新基建投资、建设与运营服务,助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领域传统服务外包企业向“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提升外包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破解跨境电商发展瓶颈。优化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清单,稳步开展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程序申请增设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拓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业务。用好外经贸发展基金,支持跨境贸易数字化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拓展跨境市场信息服务、代理出口报关、代理收结汇、提前退税、低息订单贷款、出口信保、跨境物流服务等功能,通过数字化手段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进行全流程追溯和风险管理,缩短退汇时间,降低运营成本;从海外仓业务规模、服务企业数量等多个维度对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开展海外仓业务进行综合评价,对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竺综保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度


  10.推动数字贸易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争取增值电信业务有序开放;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外商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与金融信息和服务有关的软件服务;争取教育、医疗等领域开放度进一步提升,与增值电信等领域开放有机结合,在数字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制度创新压力测试。(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金融监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11.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为数字贸易企业外汇收支提供专项服务,加强对数字贸易类企业个案业务的指导;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算;给予在京中资机构海外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化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12.推动行政审批便利化。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类企业提供专利预审服务,支撑相关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积极争取并优化游戏版号管理和服务措施;打造全市统一的数字政务服务平台,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3.推动人员跨境往来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协调我国驻外使领馆,为数字贸易重点企业的“高精尖缺”外籍工作人员来华办理普通签证、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提供便利;允许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适当招收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大数字贸易企业支持力度


  14.加强专项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商务、经信、发改、文化、科技、知识产权等领域政策资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在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外包、跨境电商等领域发展,对于数字贸易领域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支撑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研发投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数字贸易及规则研究、开拓海外市场、宣传推广等予以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15.加大数字贸易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数字贸易企业纳入我市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政策范围;推广针对数字贸易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确权等专项融资担保产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扩大投入,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基金等,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数字贸易企业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6.强化数字贸易人才支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申报新录用人员补助、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项目;引导高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数字贸易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开展定向培养;建立数字贸易企业协会和数字贸易专家智库团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委、市民政局)


  17.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指导。强化与数字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我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的收集与分析、风险防控的培训与宣传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六)完善数字贸易保障体系


  18.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名录库。引入第三方研究机构,发布数字贸易品牌企业名录;编制数字贸易年度发展报告,总结推广数字贸易企业典型案例和发展经验。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服务机制,“一企一策”解决企业发展难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


  19.建立数字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分管商务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按月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会商解决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


  20.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制度,打造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开展市区两级重点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逐步实现数字贸易相关统计数据各区、各部门间共享,建设数字贸易统计监测支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部门、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好上述二十条措施和重点任务清单,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数字贸易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具体举措,转变工作作风,主动破除瓶颈,解决企业困难问题,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要发挥属地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强化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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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3
文号:京商服贸字[202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潮财法[20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转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潮财法〔2020〕1号)中的《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同时废止。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办理机构和认定权限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委托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


  二、办理材料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按粤财税〔2021〕29号操作指南要求进行。


  三、办理流程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发布。


  四、办理时间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在每年的6月30日前集中受理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申请材料,每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2021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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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3
文号:潮财法[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我市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涉税服务业务,具体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其中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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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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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征集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2021年,青岛市税务局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主题,连续第8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全面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青岛市税务局结合实际工作,推出包括十个方面32个工作事项108项“春风行动”举措。目前,我们已经完成95项服务举措,完成进度达88%。


  为有效评估“春风行动”实施效果,接续开展好第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们组织开展此次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征集活动,旨在充分听取纳税人缴费人对于2021年“春风行动”推出措施的实用性及有效性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纳税人缴费人希望税务部门在2022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解决的“急难愁盼”问题。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意见建议的征集活动:


  1.您可登陆青岛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在互动交流板块中的意见征集栏目填写意见和建议。


  2.您可以到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向工作人员索取《2022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征集表》填写意见建议。


  您的回答将作为税务部门出台措施、改进工作的参考依据,感谢您的参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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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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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推广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缴纳自然人社保费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更好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举措,构建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打造了新一代“互联网+税务”移动应用——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已于2021年6月1日上线运行。为便于您安全、便捷、高效使用“楚税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社保缴纳范围


  “楚税通”为您提供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自缴和为他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和为他人代缴服务。


  二、下载路径


  您可通过以下渠道下载“楚税通”:


  (一)使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下载安装。

image.png

(二)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ubei.chinatax.gov.cn)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包保存到手机上安装。


  (三)安卓手机用户在应用市场中搜索“楚税通”,苹果手机用户在苹果商店进行下载安装。


  三、社保缴纳功能


  (一)注册:自然人点击【登录/注册】,通过银行卡绑定、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


  登录:注册成功后,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及密码、支付宝、微信三种方式登录“楚税通”。


  (二)社保缴纳:进入首页“快捷申报”选择需缴纳的险种及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添加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险种、登记所在地(市区灵活就业人员选择襄阳襄城区“市直”),选择相关信息后点击【核定信息】,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2)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楚税通”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以为他人代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录入代缴人员信息,点击【提取核定】,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代缴为例):通过【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录入代缴人员信息,选择缴费类型、档次等信息,点击【缴款】,选择缴款方式完成缴款。


  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任意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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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邛崃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稿)》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更好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制了《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4日前反馈至邮箱:74468634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邛崃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4日


  (联系人:张婷,联系电话:88732555)


  附件:


邛崃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规定,结合邛崃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龙泉驿区等15个县(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19〕24号)所确定的行政区划调整具体方案,特制定本标准。


  一、关于征税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我市土地等级、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分为一至六级,年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3至14元。具体调整标准即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二、关于加成征收规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成征收五成。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后书面通知市税务局。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按修订或重新发布后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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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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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2021年度会计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科(处),各有关单位、各申报人员:


  为做好我省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2号)、《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相关要求申报。


  二、申报程序


  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222.143.33.99:8083/zcsb/login.do职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一)网上在线申报


  按照《关于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7号)公布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现场提交资料及缴费


  申报人网上申报完成且申请状态显示为“评审中”后,自行打印本人申请状态“评审中”网页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按要求打印盖章、一式三份),按照属地化原则,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国家法定工作日)报送到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会计科(处)并现场缴费。


  根据豫政〔2008〕52号规定,高级职称评审缴费标准为260元/人。


  三、其他要求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豫财会〔2020〕13号)规定,在我省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须完成会计人员网上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网址为“河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czt.henan.gov.cn/ztzl/kj/。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对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申报资格审查、通过网上在线申报资格审查但未按时上交自行打印的“评审中”页面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完成缴费的申报人员以及按要求需进行面试答辩但未参加的申报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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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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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苏财会[2021]4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江苏考区)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1〕37号)要求,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延期考试的地区于11月举行考试,考试采用纸笔方式。现就江苏考区延期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于2021年11月13日至14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image.png

二、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共安排5个考区,分别是南京考区、徐州考区、淮安考区、扬州考区及宿迁考区。具体考试地点请关注准考证提示。


  三、相关考务日程


  1.2021年11月3日至12日,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准考证。


  2.2021年12月28日公布成绩,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如考生对分数提出疑议,各考区财政部门可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3.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后一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


  四、申请延期与退费


  因考试时间调整导致不能参加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的考生,即日起至10月21日,向报名所在地财政局登记,申请延考或者退费。申请延考者,免费参加下一年度对应科目的考试,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申请退费者,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1年,但不享受下年免费考试政策,具体退费时间待中级资格考试结束后公布。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9月份中级资格考试已经申请延期的考生,可以参加本次考试,并在10月21日前向报名所在地财政局登记,考试地点仅限上述5个考区,须在登记时明确。逾期不再受理。


  (二)中级会计资格延期考试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考务规则〉等文件的通知》(会考〔2016〕3号)组织实施考试。


  (三)各考区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考区要本着以考生为本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延期考试各环节工作,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延期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五)各考区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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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苏财会[2021]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阳江市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政策规定及依据


  (一)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即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3.《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


  三、申请条件


  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四、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例如申请2021年度的,需提供2018、2019、2020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受理时间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向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提交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受理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前,每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前,2021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六、注意事项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当知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指引适用于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及以后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如果相关政策有所变化,以国家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八、联系电话


  阳江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0662-3418523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662-3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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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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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财会[2021]28号 新疆2021年高级会计师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申报方式及时间申报条件及要求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9号)精神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5号)、《关于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6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及范围


  (一)申报内容


  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须登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按要求操作。历年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须对申报材料进行更新或修改后再提交;2021年度新申报人员要先进行注册,再登录填写材料并提交。


  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


  (三)申报范围


  1.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岗在职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人员;


  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财政理论研究等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南疆四地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通知执行。


  3.对口支援新疆服务总时间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通知执行。


  4.外省(市)或中央驻疆单位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方可参加自治区评审。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高级资格评审。


  6.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申报2021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如下:


  (一)政治表现。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考试成绩。


  1.申报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2021年度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以上,成绩2021-2023年内有效;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5分,成绩2021年有效)。


  2.受职称评审工作冻结影响的申请人,其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两年,即:2018年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申请人成绩有效期至2021年。


  3.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会计中级资格证书人员,符合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高级会计师,该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加盖“自治区有效”或“南疆四地州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4.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2021年起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即: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的高级经济师考试,并取得成绩方可参加评审。


  5.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和程序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三)继续教育。


  1.申报人员需提供2019至2021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不少于30学时。


  2.申报人员可以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https://kjgl.xjcz.gov.cn/accNet)进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学习后下载电子版结业证,上传至“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


  3.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的,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并填写《参加自治区“访惠聚”工作驻村等人员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免试审批表》(https://www.xjzcsq.com/tzgg/show-18852.html)。


  (四)年度考核。


  申报人员近三年年终考核须为合格(称职)以上,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表作为依据。


  (五)实践业绩。


  反映实践能力和业绩成果的内容要体现出申报人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印证材料须充分展现申报人有效提升单位会计管理、经济效益、培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申报材料须按评审条件要求分别撰写和描述,不能重复反映,附件不能重复上传,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学历资历等。


  1.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专业能力: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科研成果可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且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类课题2项以上,且担任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名,并撰写主要内容,经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具有较高价值。


  入选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自治区会计高端人才(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所需专业能力,只需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2.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


  拥有博士、本科、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在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要满1年、5年和10年(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可相应减少2年);


  论文方面:


  县以上申报人员需在近5年公开出版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定的创造性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及《新疆财会》和《新疆注册会计师》等内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金融专业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县及以下单位专业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在百度搜索、知网、万方或维普等网站可查询,并进行截图报送。


  三、系统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按要求填写申报内容,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电子版,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内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系统中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本单位已对***同志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推荐。


  各级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自治区级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方可在申报系统内推荐。


  (四)财政(财务)部门评价。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自治区、中央驻疆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评价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对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在申报系统内填写评价意见。


  (五)申报材料初审。


  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中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报人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初审通过(网上显示“已通过形式审核”)后,申报人员在网上缴费并按要求打印评审表一式2份(正反两面打印),加盖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工作专用公章、本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送达或邮寄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请使用邮政EMS速递)。


  (六)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按程序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组建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工作按照专家评审、双专家审核、小组会议讨论、评审会议表决等评审程序,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取得现有职称后,连续三年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工作,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申报人员,无需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单位连续三年考核表或“访惠聚”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的高一级职称。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及直接认定的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审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的评审结果按规定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并签发电子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填写申报。


  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符合要求。证件、论文、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实践业绩要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全面反映申报人专业能力水平。申报人要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期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


  (二)要严格审核把关。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口,确保材料内容真实。要突出申报人的政治品行审查,在申报人的政治表现方面,明确提出评价意见,确保推荐的职称评审人选政治过硬。


  (三)要强化监督管理。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申报中出现弄虚作假等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段志强阿娜尔·胡拜都拉


  业务咨询电话:0991-2359401、2359414


  监督电话:0991-2359889


  邮政编码:83001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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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新财会[202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扣缴义务人“信息采集”“信息提供”事项须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为了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汇算提示提醒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扣缴义务人需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以及需要向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要求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辅导纳税人注册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对于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提醒其于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该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采集及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纳税人基础信息:

image.png

 (二)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情形


  纳税人在当年离职的,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离职前,应向其提供当年度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不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应保留如下基础信息:

image.png

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所,我们将耐心细致为您解答。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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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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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我处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网站(网址:www.qhsw.tax)首页的“通知公告”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地址:西宁市文化街11号,邮编810000,联系电话0971-8223833。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出让合同签订后,竞买保证金账户管理单位将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代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五、竞得人(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竞得人(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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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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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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