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落实全省贸易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消费枢纽建设,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供给,释放消费潜力,增强消费动能,提振消费信心,全面促进消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


  1.积极培育优质零售、电商平台、品牌运营企业和邮政快递龙头企业,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大型快件分拨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新增零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或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由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鼓励各地制定支持措施。(省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各地要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为企业法人,企业所在市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公有物业管理单位采取市场评估价等方式对公有物业租金适时调整,减轻市场主体租金压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食品经营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及时做好许可变更事宜,对未能及时变更的,应按包容审慎原则进行处理。监管部门按变更后商事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利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二、鼓励连锁经营


  4.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且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探索推行“申请人承诺制”,具体操作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订。(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鼓励大型连锁企业拓展社区市场,零售、餐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关宣传发布。(省商务厅负责)


  6.在对货运车辆施行市区通行管控的城市,允许符合条件要求的连锁商超按需申领并按规定使用城市配送专用标识,为其提供配送服务的车辆可在禁行时段、禁行路段通行和临时停靠点上卸货物,保障民生商品配送车辆优先便利通行。鼓励使用新能源车配送。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另行制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商圈消费


  7.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优化区域内商业空间格局,结合当地实际将商业用地需求纳入当地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商业配套用地。对涉及民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大厨房、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邮政快递以及消费集聚区停车场所、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等商业配套基础设施,各地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各地结合实际打造一批餐饮集聚区、老字号集聚区、夜间消费集聚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消费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优化供给提升质量,活跃特色商业和市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推动广州北京路二期、深圳东门步行街改造提升,评选认定一批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鼓励各地培育一批重点步行街(商圈)。各地加强对步行街(商圈)的整体规划、软硬件设施改造、市政配套、运营管理和宣传促销,并给予政策支持。在街区1公里半径内,加快规划建设旅游车辆停车场所、景观绿化、灯光照明、电信设施、公共卫生间、公共交通环线等市政配套设施,解决违建等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打造智慧街区,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推动差异化、品质化、多元化发展。对确定为全国示范步行街、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省财政对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支持。(省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汽车消费


  10.逐步放宽广州、深圳汽车上牌指标限制,释放消费需求。大力推广节能车、新能源车使用,2021—2022年,广州市配置节能小汽车增量指标增加至8万个;深圳市进一步放宽新能源小汽车指标申请条件,取消社保条件等限制,促进新能源小汽车销售。(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11.完善汽车销售网点布局,鼓励新能源汽车、高端进口汽车网点进入核心商圈布点,引导汽车生产经营企业下沉县域等三、四线城市市场。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探索汽车超市、线上购车模式,拓展维修、改装市场,培育汽车后市场消费。鼓励汽车服务商与经销商合作,积极探索住行一体化消费模式,打造集餐饮、购物、住宿、休闲、文旅等延伸服务为一体的汽车驿站,培育汽车文旅消费。(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激活餐饮消费


  12.统筹疫情防控和餐饮业发展,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限制餐饮堂食;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停业险。(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疾控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各地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长,加大夜间消费保障力度,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对商圈、商业街、餐饮集聚区试点夜间分时段步行,增加餐位供应,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鼓励企业自建集点餐、优惠派送、资讯发布、结账于一体的消费平台、配送平台,推动数字化营销,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与文化旅游跨界融合的情景式餐饮消费新体验。搭建餐饮产业促进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厨房设备、旅游休闲、健康养生、冷链物流等产业与餐饮业联动发展,促进餐饮业采购和服务水平提升。(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时尚消费


  15.拓展消费新供给。加快培育本土品牌,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推动老字号品牌“进机场”“进高铁”“进服务区”“进社区”“进免税店”“进展会”,支持老字号企业做精做强,提升老字号品牌影响力。大力发展时尚创意、绿色智能消费,积极推动参展进博会、服贸会、广交会、中博会、消博会、加博会等展会的优质企业、项目、产品在步行街(商圈)展示或落地,多渠道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消费。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品牌企业在珠三角地区开设高端旗舰店、概念店、体验店,增强全球知名消费品牌集聚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引领消费新潮流。大力发展首店经济、首发经济,有条件的市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快推动相关市场主体引进首店,推动国际国内品牌举办新品首发、首秀活动,全力打造一批新品集聚地、地标性载体。(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塑造消费新场景。推动传统购物中心、百货店、家居市场等向体验、时尚、社交综合场景转型,加快调整业态结构,创新经营机制,拓展车展、家装、旅游等跨行业服务功能,打造商文旅体、吃住行娱跨界融合的消费场景。鼓励电商平台企业与各地产业集群、专业镇、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引导生产企业通过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模式进行营销推广,帮助生产企业通过网络营销提升品牌运营能力。(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文旅消费


  18.加强文旅平台建设。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区域文化和旅游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大力发展粤式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引导各地开展“粤夜粤美”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主题活动,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延长开放时间,丰富夜间演出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优化文化和旅游场所的夜间餐饮、购物、演艺服务,实现强强结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大文旅消费促销。开展“广东人游广东”活动,举办广东文化和旅游消费季,鼓励酒店、民宿、旅行社、景区、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促进商旅文体融合。鼓励旅行社将商圈、商业街纳入旅游线路规划,联合演艺票务与周边商场、酒店产品开展针对性推广营销,联手打造资源共享、更具影响力的“游购广东”主题线路、产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资源推出特色鲜明的健身休闲产品和服务,打造“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等系列精品赛事,带动体育企业策划举办活动和赛事,支持各地打造或承办品牌赛事。(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体育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消费环境


  21.优化户外活动审批手续。鼓励在商圈、商业街举办促销、宣传、推广等活动,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当地公安机关牵头,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快速审批制度,实施主题商贸活动安全许可“一门受理”“一次办理”“一网通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餐饮和零售业促消费。按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要求,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限制促销活动举办。最大限度放开餐饮和零售业夜间、闲时外摆管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大力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充分调动各地积极性,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消费的奖补政策。对发展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品牌经济、首店首发经济、免退税经济及绿色商场创建、商贸流通领军企业培育、步行街(商圈)建设、消费集聚区打造、消费促进活动举办等方面促进消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市,省级财政分级分档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操作方案由省商务厅牵头另行制订。(省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宣传促销


  24.积极打造消费节庆品牌活动。省市联动开展“4+N”全省或全国性消费促进主题活动,重点推出春季汽车消费节、夏季“家520”购物节、秋季“食在广东”、冬季“123”买年货四季消费节和汽车、餐饮、家电、家居、服饰、美妆、玩具等行业促消费活动。各地联合行业商协会、企业,结合当地实际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鼓励企业在活动期间开展优惠促销,城市管理等部门按包容审慎原则管理,各地协调商圈、商业街户内外大屏分时段向参加活动企业免费开放,增加企业曝光度,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拓展多元化促销渠道。积极开展线上促销,支持各地挖掘一批品牌好、品质好的优特产品,结合产业实际开展线上促消费活动,积极开展“双品网购节”“双十一”“双十二”“618”等线上促销活动,满足消费者多样化购物需求,提升消费者线上购物体验。举办出口转内销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优质出口企业与线上线下采购商进行供采对接,支持和推动更多外贸企业扩大内销市场。(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跨界促销。视情在全省发放消费券。鼓励商贸、文化、旅游相关企业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合作发放消费券,以二维码、小程序、APP、单张等形式汇集消费优惠券、消费促销活动信息,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窗口宣传派发。绘制多语种电子旅游消费地图,标注零售、餐饮、娱乐、离境退税等各类消费门店、消费地标、消费集聚区、商圈、商业街,在省市各级文旅、商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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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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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鸡西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方便广大缴费人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缴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金额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省统一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


  二、缴费时间


  自2021年11月9日始至2022年3月25日止。


  三、缴费渠道


  为避免人员聚集,发生疫情风险,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非接触式的“掌上办”为主,网点柜面为辅。按照省、市最新工作要求,为保障缴费人资金安全,2022年各部门不再深入社区、村屯收缴现金,望广大缴费人周知。


  为方便缴费人缴费,2022年提供两种“掌上办”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自行选择。一是通过微信关注“黑龙江税务”公众号缴费(包括:鸡西市辖六区、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二是下载邮储银行手机APP缴费(包括:鸡西市辖六区、鸡东县);三是通过邮储银行网点柜面缴费。注:因邮储银行征收软件正在升级,目前暂不能征收,启动时间以银行公告通知为准。


  四、自助缴费流程


  自助缴费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暂时不支持新生儿缴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税务”


  →我要办(左下角)


  →社保费办理


  →请选择险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确定。请选择地市:鸡西市,确定。选择所在区域(六区或三县市),确定。点击:缴费


  →“自然人社会保险费征收”界面,请输入18位身份证号、个人姓名、手机号码,点击:在线缴费


  →“社保”界面,城市:选鸡西市,确定。缴费单位:选择六区或三县市(*不要选择:鸡西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确定。客户编号:填身份证号,点击:查询


  →核对缴费金额、姓名无误后,按页面提示进行后续缴费支付即可。


  第二种方式:邮储银行手机APP缴费(暂时不支持征收,以银行公告通知为准)


  登录邮储银行手机银行→生活→更多→缴费充值→生活缴费→新增缴费(温馨提示:异地人员变更定位地址:鸡西市)→全部→社保公积金→社保医保→缴费内容(鸡西市六区选鸡西市市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委托单位(鸡西市六区选鸡西城乡居民)→输入身份证号→下一步→输入手机银行交易密码→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鸡西市税务局


鸡西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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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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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1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办公厅营商环境处。


  电子邮箱:ynyshj2019@163.com


  联系电话:0871—63662983(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


  附件: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云南效率”“云南服务”“云南诚信”营商环境品牌,推动新时代云南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目标】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强化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要素配置】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部署安排,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省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政务服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监察与法治】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平等有序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激励创新创业】 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制定激励创新创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统筹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市场主体培育壮大,推动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先行先试】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评价机制】 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坚持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导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十条【市场主体和企业经营者义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开展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实现投诉举报、交办处理、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对市场主体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及时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解释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舆论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平等待遇】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平等待遇,不得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平等】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所在地,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


  (三)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成立年限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六)其他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保护财产权】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依法确需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并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八条【保护知识产权】 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依法从高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定赔偿,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发挥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中介服务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力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保护中小投资者】 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二十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落实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民营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促进外商投资】 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保护入会等自主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三条【维权服务】 依托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市场主体维权诉求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商事制度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五条【帮办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放宽市场准入】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十七条【自贸区建设】 高标准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聚焦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赋予其更大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省商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赋权清单,推动实现省级经济管理事权“应放尽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创新贸易投资监管制度,健全贸易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着力打造“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服务就业创业和人才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促进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培育,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诚信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三十条【科技成果转化】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落实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减税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本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十二条【规范收费】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清单之外的相关费用。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公平普惠金融市场环境】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信贷激励措施,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投放。


  在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基础上,推动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生态环保、社保等政务数据在金融领域开放和应用,提高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化程度。持续推进金融科技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线上+线下”综合融资服务能力。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等开展服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


  (二)在授信中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三)违规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五)设置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或到新三板和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第三十四条【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指标体系,放宽盈利性考核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用地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金融监管、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生态环境保护、金融支持、招商引资等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动态监测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完善省内建设用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机制,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三十六条【公用企事业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市场主体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本地区特许经营公用企事业单位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


  第三十七条【规范行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诚信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科研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政府帮扶】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第四十条【政府履约】 严格履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清理拖欠】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国有)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清欠力度,建立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责成有关单位履行司法机关生效判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市场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企业注销】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实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第四十三条【企业破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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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1]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本通知所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其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规定的地理范围中位于浦东的部分执行;张江科学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


  四、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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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4
文号:财税[202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医保办发[2021]44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


  平稳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下称“接续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把准改革方向,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省际联盟为单位,依法合规,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精心做好接续工作


  (一)坚持带量采购。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由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对于报送需求量明显低于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并加大对其采购行为的监管。应事先明确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确保将约定采购量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


  (二)分类开展接续。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1.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原则上在稳定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的基础上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可根据企业报价意愿,结合对企业及其产品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2.对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当前市场中已有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且有实际供应的,可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需求量较大或供应保障要求较高的省,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协议期,适当调整采购周期,逐步统一不同集采批次的执行时间。鼓励对企业的供应、履约情况及产品质量、临床反应等开展综合评价。


  (三)强化信用和履约评价。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确定中选企业的,各省应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因素,并给予较高的权重。暂未采用综合评价的,应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企业入围的重要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优先中选。上一轮已中选企业,如综合评价结果或信用、履约情况较好,可在接续工作中优先考虑;如信用、履约情况较差,在接续规则中应予以惩戒。申报企业如被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违规名单”或被所在省认定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规定采取中选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减少供应地区等处置措施,直至暂停其参加接续的资格。


  (四)完善配套政策。继续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回款压力。完善集采品种挂网规则,进一步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切实提升患者获得感。


  (五)加强履约监督。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可追溯。针对中选企业供应、信用等方面开展监测评估,压实履约责任,并将评估结果应用于未来的集采工作。常态化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和及时回款。


  三、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细化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配合,及时开展接续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继续做好日常监测分析,督促执行采购结果。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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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3
文号:医保办发[202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企业的发展规模和能级水平,加快构建覆盖城市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体系,全面巩固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努力实现全市固体废弃物近零填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目标


  1、总体原则。以“源头减量、循环使用、再生利用”为理念统领,按照“保障增量、规范存量、提升能级”的原则,综合采取分类保障、规范管理、政策支持等措施,加快促进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稳定发展。


  2、工作目标。到2025年,资源产出率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进一步提高,部分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面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努力实现全市固体废弃物近零填埋,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协调和责任分工


  1、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级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协调机制。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组成的市级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


  2、明确责任分工,推进落实规划、用地、指标和考核监管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相关专业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指导督促各区组织编制本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督促各区编制本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产业用地功能调整工作,指导各区对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落地涉及规划土地事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对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配合推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制定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标准,明确再生建材推广应用要求,并指导各区开展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消防验收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固废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各区加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行业管理。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各区加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财政支持资金拨付。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制定发布本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市政用地和产业用地保障,并落实产业用地功能调整。


  三、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分类管理和规划用地综合保障机制


  1、分类管理。对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按照城市保障类和产业发展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城市保障类是指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产生的、且需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处置而设置的各类生活废弃物回收、中转、分拣、拆解及循环利用设施,主要包括:生活源可回收物中转站、集散场,大件垃圾、湿垃圾和建筑垃圾中转、分拣、拆解、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产业发展类是指以回收利用本市产生的各类固废为主、市场化运作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


  2、规划保障。对于城市保障类,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予以保障。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市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要明确全市的总体规模需求和各区能力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对中心城区和郊区要因地制宜地明确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各区应编制区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保障各项环卫基础设施落地。


  对于产业发展类,具有生产性产业园区的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临港地区应将本区域规划产业用地中的1%专门用于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含现有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不包括城市保障类用地),上述指标可分配至各产业区块,也可统筹至统一区块。相关区应在2021年底前确认相关用地功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同意后纳入相关规划,并逐年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准入门槛择优选择。


  3、用地政策支持。对于城市保障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范畴予以划拨。对有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经地方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运营企业,可通过租赁土地方式进行建设。地方政府应明确土地使用期限、项目运营目标、地上建筑物及设备处置方式等条件,并与运营企业达成约定。


  对于产业发展类,各区在土地出让时免于考核产值等指标。上述用地出让起始价,按照底线管理原则,按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上述用地仅限于用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如挪作他用应由区相关部门按原出让价格收回。


  4、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本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市级园区以老港生态环保基地为基础,加快推进《上海老港生态环保基地规划》中相关项目建设落地。浦东新区、松江区、宝山区、嘉定区、奉贤区、崇明区等区应充分结合现状固废处置设施布局,制定区级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支撑本区域内相关固废的循环利用,并预留土地空间,用于未来相关项目的建设用地保障。具有生产功能的国家和市级工业园区,原则上应规划配置园区内一般工业固废收集中转设施,保障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二)加强行业规范和有序监管


  1、建立动态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用地性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能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导向且环保达标的企业,提交市级协调机制集中审核后纳入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该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不定期根据评估监管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市级协调机制审议后进行动态调整。


  2、加强行业准入。原则上新增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在环保排放、能耗、产品能级等方面处于引领示范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准入要求。具体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市级协调机制审核确认后由各区实施。


  3、推进规范稳定管理。对于纳入名单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原则上应支持保障其稳定经营和发展,如有关停或调整须由市级协调机制同意后实施。其中,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鼓励企业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等方式持续经营;条件允许的,鼓励各区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用地予以出让。对于具备规划调整条件的,各区应按需开展控详性规划编制或调整,同步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于不符合规划且近期需要调整的,各区应支持其先行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或资源循环产业用地内落地后,再予以调整。


  对因历史原因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环评和消防安全验收的,经过专项评估,符合环境污染防治、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规范要求的,支持其补办相关手续或采取纳入日常监管等措施,保障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综合施策力度


  1、专项资金扶持。修订出台《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2、节能减排指标单列。经市级协调机制认定的新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其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市级统筹,不再纳入所在区级考核范围。对各区在规划循环经济产业园和规划产业用地内新增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经市级协调机制认定后市级统筹安排。


  3、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本市固废产生企业通过原料替代、技术进步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升级等方式减少固废产生,最大限度地资源化利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本市清洁生产或循环经济专项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加快推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中实证基地的建设,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研发和产学研联动,推进固废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催化,提升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能级水平。


  4、奖惩机制。综合运用市级相关考核和激励机制,对于各区引进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有成效的,在市对区节能低碳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对于各区引进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循环利用支持有效的,在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对于未能按期制定本地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产业用地功能调整的,由市级协调机制审议确认后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年度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5、监管评价。市生态环境、住建、消防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市级协调机制要定期开展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评估,分析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并及时提出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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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01
文号: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政发[2021]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全省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引导更多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纾解融资难融资贵突出问题,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拓宽融资渠道,纾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开展首贷拓展专项行动,着力提高无贷户融资覆盖面。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联要定期梳理全省尚未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单,组织金融机构结合名单摸排融资需求,加大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无贷户的融资支持力度。大型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要将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各金融机构要确保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高于2020年,力争2021-2023年,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线上+线下”首贷中心,整合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税款清缴、不动产登记、融资担保、银行贷款等涉企政务及金融服务,一站式服务企业首次融资。(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提升无抵押信用贷款比重,降低中小微企业获贷门槛。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深入挖掘整合金融机构内部中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提高客户信用识别能力,积极拓展“信易贷”“银税互动”等融资模式应用范围,持续提升信用贷款额度。稳步拓宽知识产权、畜禽活体等动产抵押范围,合理提高抵押资产估值折算比例,探索建立抵押担保轮候登记制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资产获信效能。全国性金融机构要依托金融科技手段,打造线上线下、全流程的中小微金融产品体系,满足中小微企业信贷、支付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市场定位,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贷业务流程,丰富线上金融产品。(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金融机构)


  (三)实施信用培植工程,重点解决反映融资困难企业诉求。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平台,按照联合会商、分类办理、银行主办、一企一策的工作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向金融部门推荐有潜力、有市场的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名单,组织金融机构一对一开展对接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给予授信支持,对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主办金融机构提出的信用培植辅导事项,逐项开展政策辅导,通过分批辅导、滚动推进,切实帮助反映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或通过信用培植达到融资条件。(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四)创设“楚天贷款码”,畅通银企线上对接通道。运用以二维码为标识的“楚天贷款码”,对接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线上扫码进行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惠企政策和银行产品服务一站式查询,为银企融资搭建线上对接“绿色通道”,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知晓度和融资便利度。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营业网点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布设“楚天贷款码”,提高扫码用码率。各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的融资需求,满足授信条件的要积极运用“301”等模式及时放款,提高授信效率;对于需要进一步线下对接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并按照企业授信真实情况定期形成“授信清单”“培植清单”和“关注清单”。(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五)建立“四张清单”服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受理回告、尽职免责“四张清单”服务机制,通过向社会公示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清单、小微企业贷款授信准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清单,切实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企业发送受理回告清单,反馈贷款办理初步意见。2021年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间和申请材料数量要比上年压缩10%以上,凡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可查询的资料,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尽职免责清单向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公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调动一线人员积极性。(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六)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围绕全省10大农业主导产业链和16条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持续推行“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担任金融链长,促进金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实现链上企业批量授信。经信、农业农村等产业主管部门要筛选形成重点产业链企业名单,定期推介给金融链长单位及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对接。推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与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连接,推广“政采贷”等应收账款融资产品,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产业链重点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的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供应链金融平台合作,签发供应链票据,支持金融机构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七)完善助企纾困融资安排,助力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积极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模式。商务部门、银保监部门要指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通过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手段,以“政府+银行+信保”方式,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楚贸贷”业务,更好破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融资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协调金融机构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予以延期或续贷,帮助其恢复经营。要推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基于科技企业轻资产、重技术的特点设立“专精特新”专属产品;要大力引进和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各类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金融业态,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并围绕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在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同时,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对相关行业企业抽贷、断贷。(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八)引导金融资源下沉,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要加大重点金融机构和重点县域共建示范区建设力度,扩大“整村授信”覆盖面,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农户和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推广“农合联+政府性担保+银行”的枝江融资模式,运用农村网格化建设成果,围绕各地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持续完善乡村振兴专业化工作机制,从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县域存贷比内部考核要求,实现县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目标。金融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明确涉农贷款投放增长目标,督促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不低于50%,2021年全省县域贷款余额存贷比较上年提升1-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推动降低融资成本,纾解企业融资贵问题


  (九)推动金融机构合理定价,促进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稳定负债成本。全国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政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成本,综合考虑客户贡献、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形成差异化、精细化利率定价体系。加强与地方征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改造信贷业务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促进贷款利率下降。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2021年全省中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低于上年水平。(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执行收费减免要求,加大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最大程度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减免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一)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压缩短期高息民间借贷市场空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随借随还、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提升企业用款便利度,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降低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二)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减少企业融资附加成本。加强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中介的清理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评估费、公证费、验资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降低中介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突出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农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牵头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引导提高企业信用水平,降低企业融资风险溢价。积极运用各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引导中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杠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和信用水平。要建立“红黑”名单,持续加大对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开展涉金融债权案件集中清理行动,努力提高胜诉案件的金额执结率和积案执结率水平。(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合力作用


  (十四)持续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再贷款资金撬动作用,2021年全省再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260亿元,利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5.5%,财政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奖补,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进一步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综合运用政策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积极性。强化再贴现政策导向作用,将不少于80亿元的再贴现额度用于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力争每年累计办理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100亿元,纾解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继续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提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金融机构)


  (十五)认真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按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对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定期开展监管评价。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监管容忍度标准,督促和激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切实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质效水平,推动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比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六)规范推进企业金融方舱建设。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等政策工具,持续救助受困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金融监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利息减免、续贷、展期、延期还本付息、信贷产品创新等方式,对入舱企业采取全方位、规范化诊治;有条件的市州加快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应用,提高入舱企业的诊治效率;严控企业入舱范围及标准,将相对有限的行政、金融资源集中到暂时受困、经过诊治后能快速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方舱”服务的精准度及效率。(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七)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加强新型政银担合作,推广“再担园区贷”“科创贷”“新农直通贷”等产品和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做大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力争2021年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突破300亿元,2022-2023年新型政银担业务同比增幅超过20%。对于市县本级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依法合规新设1家,实现新型政银担合作全覆盖。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力度,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确保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涉小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并落实“四补”机制,各金融机构切实落实20%的分险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八)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和运用。依托全省政务云和包括环境信用数据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按照“标准统一、省市共建、互联互通、安全高效”标准,建立覆盖全省的普惠金融平台,强化涉企政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积极运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和“楚天贷款码”,年底前基本实现省级、市州数据互联融通,增强企业信用“画像”和融资对接能力,运用“信息流”打造“资金流”。各地要充分发挥本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为银企线上对接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数据支撑。(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十九)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财政资金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超过LPR-150BP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分险补偿资金池。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基金、融资应急资金,降低纾困贷款贴息申请门槛,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政府)


  四、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金融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传导至基层经营机构。


  (二十一)建立会商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定期开展交流商讨,研究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政策高效协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掌握情况及时形成融资难贵企业名单,对接各项举措牵头单位和相关金融机构,并跟踪了解解决情况,避免“一报了之”,对于重大问题及时提交省金融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十二)切实改进作风。开展“百万市场主体银企对接三年行动”,建立金融机构定期走访服务机制,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设立并对外公布专门服务方式,及时回应解答企业融资相关业务咨询。对走访和咨询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及时反馈至各归口管理部门跟踪协调解决,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信用管理能力、达到基本融资条件。


  (二十三)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地方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成效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金融生态环境评估等,作为地区经济发展考核,以及选择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重要参考。建立金融机构服务评价机制,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重点举措落实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等开展多维度综合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到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综合评价、监管评级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通过绩效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引导法人金融机构做强主业,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对于措施落实不力、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和机构定期通报并约谈。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多部门协同,通过网站、报纸、宣传册、新闻发布会,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相关措施的宣传和解读,总结并推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对相关优惠政策、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的知晓度和使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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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21
文号:鄂政发[202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省上线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及车船税业务办理功能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1月5日起,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上线“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和“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功能模块,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及车船税申报缴款掌上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线功能


  (一)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增加“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功能模块。具体业务范围包括自然人房屋信息采集、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代开、房屋租赁普通发票代开、网上银联快捷缴款、办税服务厅自取发票或邮寄发票、完税证明开具和下载。


  (二)在“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增加“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功能模块。具体业务范围包括车船税信息采集、申报、网上银联快捷缴款、完税证明开具和下载。


  二、登录路径


  路径: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税入口—微信办税—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车船税申报及缴款。


  启用时间:自2021年11月5日起。


  三、操作指南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下载操作指南或操作视频了解具体操作。


  《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操作指南》《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操作指南》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inan.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中心”—“其他资料”栏目。


  《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操作视频》《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操作视频》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inan.chinatax.gov.cn/)—“政策文件”—“视频讲解”栏目。


  四、服务支持


  纳税人在使用“自然人房屋租赁发票代开”和“车船税申报及缴款”两模块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0898-12366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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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张税办发[2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办公室 张家界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张家界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再上台阶,助力全市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与张家界市工商联决定,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内容


  “春雨润苗”行动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为重点,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多部门紧密协作发挥合力,引入第三方志愿服务机制,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创新政策宣传形式,拓宽政策覆盖人群,精准定位推送,强化政策培训辅导,多部门协同推进,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强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优化网办事项功能,落实发票便利化各项措施,合理配置便民办税服务场所,提供税收红利账单自我查询和推送服务,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响应小微企业诉求,聚焦重点行业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方案部署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6月启动)


  1.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紧密共治圈。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税务机关为商会会员提供纳税信用自我查询服务。(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2.创新宣传产品,拓宽政策宣传面。联合工商联设立小微企业服务专栏,汇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措施、办事指南等内容,聚焦小微企业关注点,对普惠性、行业性、专项性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和工商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推送。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进行推广。(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办公室、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3.精准分类推送,聚集企业关注点。依托“湘税通”开展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税务机关根据金三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小微企业“画像”,为企业制定“个性化”标签,将税费政策条块式拆分,精准推送至相关企业;针对税务机关近期的重点专项工作,调取企业纳税行为数据,预判下一步办税流程,推送办税提醒、即将逾期事项风险提示等信息。拓宽精准推送人员覆盖面,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推送捆绑小微企业微信,实现点对点,户对户精准推送。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结合“一网通办”工作情况,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法制、征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4.开展滴灌辅导,疏通办税易堵点。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志愿服务团队,分行业对小微企业进行公益培训,深入工业园区开展专题讲座,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席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各级税务机关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识竞赛,检测培训辅导效果,提高小微企业参与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所得税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6月至7月开展)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县级税务机关成立“线上业务”集中处理中心,全面落实“网办清单”,提高网上办税效率,优化纳税人网办体验。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在办税服务场所合理设置自助办税区,及时更新添置自助办税设备,安排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并听取改进意见。(责任部门:税务系统征管、纳税服务、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进一步丰富发票申领方式,税务机关联合邮政部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服务,选择邮政快递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包邮送票上门的服务,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稳妥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送相关政策大礼包,开展申领开具电子专票专题培训辅导,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责任部门:税务系统货劳税、纳税服务、征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因地制宜打造“微税厅”,“微税厅”可配置部分自助办税设备,升级为24小时智能办税厅,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志愿者团队和小微企业代表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税务机关整合优化减税降费相关数据,集中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展示,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自助查询服务和推送税费减免数据服务,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收入核算、征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税务机关联合工商联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直联机制和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以政务服务好差评和纳税服务投诉为抓手,聚焦小微企业办税服务中的薄弱环节,持续提升服务质效。(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结合湖南“三高四新”发展战略,聚焦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型公司和“走出去”企业,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法制、纳税服务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定期召开银税互动联席会议,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持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搜集小微企业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法制、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工作安排,稳步协调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按照全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提升思想站位,分步有序推进工作,不断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措施落地生效。


  (二)细化工作责任,持续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部门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指定责任人和联络员,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及时搜集各单位在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春雨润苗”行动取得实效。税务机关对行动落实情况定期汇总,于每月12日和27日报送《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表》(详见附件)。


  (三)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助力活动,总结提炼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大力进行宣传推广,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办公室


张家界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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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5
文号:张税办发[202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金[2020]19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整合设立规模10亿元的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融资,加强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落实政策性优惠贷款政策,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外贸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省财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设立,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提供风险分担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规定安排的专项补偿资金;“助保贷”政策到期收回资金;从省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中整合代偿补偿等相关资金;采用“省级+市县+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方式参与风险分担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贷款、科技型企业贷款、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


  第五条 小微企业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计划单列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快服贷”产品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包括省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企业等。风险资金池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按照《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金融办 福建省经信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科财〔2018〕16号)发放的贷款。


  第七条 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原则上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省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等主管部门纳入融资支持名单,采取名单制管理。风险资金池支持的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对名单内中小微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


  第八条 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性优惠贷款予以支持的行业企业,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并执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新增贷款。其中,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其他银行业机构按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0个基点发放贷款的为优惠利率。


  第九条 纳入风险资金池分担范围的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单户贷款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第三章 风险分担标准


  第十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中,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分担比例进行分险。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且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


  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风险资金池再分险20%。


  第十一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小微企业和外贸、商贸、三农、线上经济企业贷款未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范围分险的,发生贷款损失,风险资金池补偿责任按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50%承担。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政保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保险公司、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


  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合作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发生风险时,对逾期的贷款本金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以同期实收总保费的300%或300万孰高为赔付的上限);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金3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采取银(保)政模式,即银行(保险)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由银行(保险)机构、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承担风险责任的模式。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续贷三年且成长较好的企业可将额度上限提高到5000万元。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承担逾期贷款本金5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风险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50%的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贷款产品、规模和风险等情况,确定风险资金池分担比例。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五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发生的损失扣除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省再担保公司审核后,按风险补偿渠道和程序要求,向有关方面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属于风险资金池负担部分由省再担保公司按程序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贷款,但不属于融资担保政策范围的,贷款发生损失时,由金融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金融监管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未通过“快服贷”产品发放的政策性优惠贷款,且符合现行分担政策的,由相关银行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牵头审核后,提出风险资金池分担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风险资金池预算约束,加强风险资金池预算管理。省金融监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贷款规模、风险补偿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年度各类型贷款风险补偿规模,风险分担所需资金总额以资金池全部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单个金融机构在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内的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该机构应暂停新增业务办理(即暂停客户新增贷款发放),并向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后续如贷款逾期率恢复至5%以内时,由金融机构申请,经省金融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重启新增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风险分担补偿的同时,应积极开展追收事宜。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风险资金池、融资担保机构和各金融机构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重点关注风险分担业务的数量和规模、风险分担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年初风险池预算及贷款逾期率上限合理设置预警线,及时提示、预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风险资金池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政策效益、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等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免予追责,相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在申请贷款、使用贷款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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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5
文号:闽财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会协[2021]150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高检发〔2021〕6号),全国工商联正在开展第一批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推荐工作。根据中注协《关于协助推荐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的通知》,现请各事务所推荐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相关要求如下:


  一、推荐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良好职业操守;


  (三)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满十年;


  (四)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内考核为称职以上;


  (五)熟悉企业运行管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六)近三年内未受过与执业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七)无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党籍等情形;


  (八)无其他不适宜履职的情形。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拟推荐人选的综合素质、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考察。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拟推荐人选既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实务能力,又要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适应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需要。同等条件下,曾主持或者参与过企业合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工作的优先考虑;担任省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优先考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重大特殊贡献的优先考虑。


  二、推荐程序


  每家事务所可推荐1至2名人选,填写《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登记表》《推荐人员信息汇总表》,于2021年11月9日前,将加盖事务所公章的登记表、汇总表扫描件以及excel电子版发送至我会监管部联系邮箱。我会对报送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后择优选择10人报送中注协,再由中注协按“优中选优”的原则综合平衡后予以推荐。


  感谢支持!


  联系人:监管部 初昊 010-88221121


  邮箱:chuhao@bicpa.org.cn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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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4
文号:京会协[2021]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积极应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落实《通知》中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通知》中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适用情形


  《通知》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内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持有的房产和土地,免征2021年9月至12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是指本市同安区以及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对《通知》中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具体适用范围,以及减免税申报方式、时间明确如下:


  (一)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具体适用范围


  1.同安区具体范围以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为准;同安区以外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具体范围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2.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会展业等重点行业企业是指在上一年度内零售商品和提供上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3.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名单以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的通告为准。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纳税人适用本条减免税政策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做好相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减免税信息维护,于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申报享受。


  二、其他纳税人适用情形


  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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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1年11月1日


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430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2年(2020年-2021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


  2021年获得商务部赋予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项材料,其他申请允许量的企业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我部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分配原则


  (一)分批下达。2022年第一批允许量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后将视情分批下达剩余允许量。


  (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下达允许量。


  (三)严格考核。近2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允许量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21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计算下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21年11月19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1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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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1
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等三项应用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1月19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财会〔2020〕17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的要求,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上述准则,推进其贯彻实施到位,切实提高审计质量,我会修订(制定)了配套应用指南。


  本次修订(制定)的应用指南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应用指南》(制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应用指南》(修订)。现予印发,与对应的准则同步实施。


  应用指南是对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准则要求背后的目的和意图,讲解在实务中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些要求,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举例。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本批应用指南生效实施后,我会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24项应用指南的通知》(会协〔2019〕13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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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档发[2021]6号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 入账归档试点验收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21〕6号)工作安排,市档案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对我市15家试点单位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工作进行了验收,经过验收组听取汇报、现场查验、审阅材料、综合评议等验收环节,15家试点单位全部通过验收,完成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任务。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易生支付有限公司


  天津联信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天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拾起卖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深蓝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市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西域香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发票电子化管理是落实我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内容,2025年要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要注重实际应用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挥好示范带动和典型引领作用;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积极推进电子发票归集、报销、入账、归档、利用全流程网络化管理,实施会计凭证电子化单套制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助力我市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持。


天津市档案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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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30
文号:津档发[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修改)第六条:“个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规定属核定征收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相应修改为“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取得收入所得按规定属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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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11项“销售不动产”下增加一行“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5%。修改后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


  二、个人转让二手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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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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