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明电[200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随着岁末年初和新春假期的到来,制售假发票的活动又趋活跃,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明确批示“对制售和购买假发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春运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对车站、码头、宾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认识制售假发票的严重危害性

  制售假发票由来已久,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屡经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欲熏心,一有机会就兴风作浪,利用一些单位和个人挥霍公款、假公济私等需要,大肆制售假发票,不仅干扰市场秩序,玷污经济环境,破坏财经纪律,而且助长弄虚作假,损害社会诚信,败坏党风、政风和民风,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必须加强发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重点开展对制售假发票行为的清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要紧密依靠党政领导,积极开展打假斗争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认真组织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把清查重点瞄准车站、码头、大宾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特别要注意利用从抓获的违法嫌疑人口供中获得的线索,顺藤摸瓜,挖出制售假发票的地下窝点,以及以倒卖发票为常业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团伙。

  三、要认真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假票违法犯罪

  各级税务机关在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中,要注重做好三件事,一是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鉴别发票真伪,要求24小时有专人值班,确保鉴别工作不中断,切实有效地提高查处效率;二是要加大涉税发票案件查处力度,特别要及时查处清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对清查中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通力协查,确保办案进度和质量,力争能够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有效遏制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猖獗势头;三是公布举报奖励办法,查实后及时给予奖励。

  四、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让全社会共同抵制假票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充分借助各种传媒,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宣传好《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以及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之家喻户晓;二是要抓住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案释法,教育民众,威慑不法;三是要示范民众如何辨别发票真伪,引导依法开具、索取发票,以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假票的良好风气。

  五、要严格内部管理,以防真票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外配合打假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一是要严格发票发行、发售手续,控制供票数量,强化岗位监督;二是要加强防伪管理,对发票承印厂强化监督检查,从纸张、票样、印模、印制、印数、检验、入库、出库等各个环节,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记录完整,并且要把防伪安全措施的落实与承印厂资格挂钩,严格考核;三是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保卫工作,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确保发票库房安全,同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严防盗窃、丢失现象的发生。

  六、做好发票检查的信息反馈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应随时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2月25日之前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总结专题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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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1-10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发[2003]29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放国家鼓励项目及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总署决定下放以下原由总署审批的减免税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鼓励项目

  (一)原规定需上报总署审批的“未列名的或改装的特种车”改为直接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亦不需要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上报。各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应加强与归类部门的联系配合,准确归类,严格审批。有疑义的,可上报上海归类分中心认定。

  (二)对于由中央各部委审批的、涉及多个海关办理的事项,由北京海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规定办理,总署不再另行发文。

  (三)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及有关部委的讨论意见,进口船舶和飞机一般不予免税,如有特殊情况可上报总署商有关部门办理。

  (四)对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应照章征税,各关一律不得擅自审批减免税,一般也不要上报总署要求免税。

  二、科教用品

  (一)原规定需总署审批的特殊类院校(包括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飞行类院校、航运类院校、院校的汽车专业)进口的科教用品改为由上述院校直接在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免税范围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二)对美国亚洲基金会和美国亚洲之桥基金会等国外机构统一赠书项目,由国内统一接受赠书的院校机构凭国家教委出具的函及分配清单在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审批海关按照分配清单联系有关海关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三)对各院校集中采购的科教用品,由北京海关凭国家教委出具的证明函及分配清单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并联系有关海关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三、各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审批和管理工作,本着严格、高效的原则认真执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监督、培训和分析工作,依法减免,不得越权超范围审批,并注意做好海关监管货物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关应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办公厅要求利用<减免税管理系统>开展监控、分析工作并上报有关材料的通知》(署办税[1999]252号)的要求,按季度上报减免税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反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署将加强宏观分析和监控,必要时将组织专项检查,以保证政策正确实施。

  四、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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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1-23
文号:署税发[2003]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根据税务系统实际,总局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附件:

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国税务系统倡导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依法治税,营造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为捍卫国家税法尊严,坚决同各种偷、逃、骗、抗税分子作斗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干部和职工凡是在见义勇为和与暴力抗税分子作斗争中牺牲、负伤致残者、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条 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的补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补助工作的审查和申报;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维护税法尊严,坚持依法治税,在与偷、逃、骗税特别是与暴力抗税分子作斗争中牺牲、致残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和在抢险救灾中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牺牲、致残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税务工作人员牺牲、致残,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得到抚恤金或补助外,国家税务总局另外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第七条 税务工作人员牺牲,发给其家属一次性补助金6万元。

  第八条 税务工作人员致残,依照民政部门确定的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一)特级伤残者补助金5万元;

  (二)一等伤残者补助金4万元;

  (三)二等甲级伤残者补助金3万元;

  (四)二等乙级伤残者补助金2万元;

  (五)三等甲级伤残者补助金1万元;

  (六)三等乙级伤残者补助金5000元。

  第四章 实施方法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将应给予补助人员的事迹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伤残等级证明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经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得到抚恤金者或补助者,不再追发补助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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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1-23
文号:国税发[200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农业税收工作要进一步改革与创新。为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全国税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农业税收工作的实际,总局拟订了《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你们部署安排2003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你们将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要点,于2003年2月底前上报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九日


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


  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经济税收观”,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按照十六大“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税收的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努力建设公平合理的农业税制和法治、规范、文明、高效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与运行机制;改进和加强农税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努力做好农业税收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

  各地要在认真分析2002年农业各税收入完成情况和2003年农业税收税源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和各项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编制和下达2003年农业各税收入计划,力求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一)农(牧)业税收入计划。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分析2002年农业税任务落实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公平税负的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农业税任务的分配落实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依据农业税计税价格政策,综合考虑当地粮食价格和市场粮食价格变化的因素,合理制定200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变化情况,认真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在进行税源普查的基础上编制和下达2003年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坚决纠正按“人头”和“田亩”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做法。

  (三)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的2003年非农业建设项目占地计划以及通过对2003年房地产市场的调查预期,编制好2003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计划。通过加强征管,提高征收效率,促进两税收入的增长。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收入计划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搞好乡村干部的协税护税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正常开展和农业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

  二、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按照规范和加强并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和制度建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条例》

  制定出台情况,总局拟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进展情况,组织进行修订《农业税条例》和修改《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三)研究修改现行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并做好新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协助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修订后条例的出台进度,适时做好贯彻实施新条例的各项准备。

  (五)根据改革需要和征管实际,适时调整、完善契税有关政策。各地要继续推进契税征收方式的转变。在大中城市,要全面推进征收机关自办契税征收服务厅或契税征收窗口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提高征收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总局拟制定下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业务规程。

  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做好农业税减免兑现落实工作。2002年,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征收基数有较大提高,而2002年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指标比2001年减少较多。为此,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保证农业税减免款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户,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对2002年农业税减免款落实情况组织重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9号)已经下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切实做到依法征税,文明收税。对一些地方在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存在的提前征收、平摊税款、加码征收、税费混征,收税不开票或收税打“白条”,随意扒粮、抬物、牵牲口,非法动用警力收税导致恶性案件以及群众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的问题,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主管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纪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要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方针,结合本地区农业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政策,合理确定各项计税要素,规范征收管理。要加强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的分析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局拟在年内适时组织全国农业税收执法情况检查。

  三、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加快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创新农业税征收机制。通过逐步实行以税费分离、纳税人自行上门纳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专业化征管为方向的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实现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目标。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了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对改变农业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状况,改进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效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加快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各地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印发的《农业税收征管软件标准(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荐使用农业税收征管软件的通知》要求,对已开发的农税征管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为今后全国统一农税征管软件做必要的准备。要认真总结农业税收信息化工作经验,研究做好推进农业税收信息化的有关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首先达到实现基层农税征收工作电子化的目标。

  四、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积极改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继续加大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力度。2003年农业税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收政策及将要颁布出台的农业税收征管条例和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地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收各项征管规定,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及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牢固树立支持改革、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为稳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保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二)继续抓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建立工作。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的建档工作。尤其对影响农民负担水平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等要素要调查核实清楚,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农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纳入计算机管理。

  (三)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在我国加入WTO,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企业转制改组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农业税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农业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研究做好新形势下的农业税收工作。2003年农业税收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的重点是:

  1.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应对加入WTO,探讨农业税和与农业相关税制的改革问题。

  2.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负担总额控制问题。

  3.调整、理顺和建立新的农税征管体制问题。

  4.促进企业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契税政策调整问题。

  (四)继续做好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接待工作。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本着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积极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态度,认真做好涉及农业税收的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要登记在案,深入调查,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且多次上访而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的重要问题,上级征收机关要加大直接查处的力度,并限期整改,保证给农民群众以公正的答复和满意的交代。

  五、从严治队,进一步加强农税队伍建设

  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大力推进从严治队,认真查找农税干部在思想、作风、道德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将广大农税干部的思想统一到落实十六大的精神上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要教育广大农税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

  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农税干部自觉学习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和征管制度,全面掌握和理解与自身业务有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真正树立法制观念,自觉规范征管行为。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与征管业务的变化,开展不同形式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政策业务素质,保证和促进各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快做到农业税收征管专业化。对作为过渡暂时还需聘用乡村基层农税代征人员的,要通过采取培训考核的方法进行选用,并签定代征协议。农税代征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证上岗。

  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形势和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需要,确保农税征管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要研究和解决好当前在农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以及干部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切实改善基层工作环境和条件,调动和发挥广大农税干部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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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09
文号:国税发[200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妇字[2003]4号 全国妇联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电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有关劳动保障领域各项目标的落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将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对各级党政和群团组织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就业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妇女获得独立地位的基本保障。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促进国企改革和再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千方百计帮助妇女扩大就业门路,为她们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力争《十五》期间实现三个200万,即: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多渠道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各地妇联要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下岗失业妇女参加再就业培训,充分发挥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培训基地、妇女学校等阵地在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中的作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对有意自行创办小企业、社区服务实体的下岗失业妇女,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经营、管理、销售、财务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指导,帮助妇女提高职业技能,掌握创业方法,实现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要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和多方资源,开展对下岗失业妇女的技能培训,鼓励企业投资和社会力量、团体、个人投资,促进再就业培训主体多元化、机制市场化、成果社会化。

  三、开辟就业门路,不断拓宽妇女就业领域。支持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以社区服务业为重点,采取促进、扶助和鼓励的政策措施,重点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文化、教育、绿化、清洁、社区治安等领域,引导下岗失业妇女在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中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失业妇女积极参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扶持部分有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兴办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社区服务实体。妇联组织兴办的以安置下岗女工为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体,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完善对妇女的就业服务。加强并逐步完善对妇女就业的服务工作,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为女性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各地妇联要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充分发挥其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发岗位等特殊功能。要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有条件的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信息网联网,使用统一规范的软件,实现资源共享,为妇女就业提供全面、充分、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城市小额信贷等多种形式扶助下岗失业妇女的工作模式。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发展城市妇女小额信贷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及时提供小额信贷担保支持。鼓励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妇女开办小型企业,对其小企业的设立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指导,以小额信贷等形式提供启动资金,简化审批手续,给予一定的投资优惠,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

  六、对特困妇女群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要把年龄偏大(40周岁以上)、职业技能偏低、家庭生活困难(低保对象)的下岗失业妇女作为就业重点援助对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专门人员要定期走访这类家庭,为她们提供更为便捷的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优先向她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对其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妇女,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创造就业机会,提供托底安置,并进行跟踪服务。

  七、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国家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关键要落到实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以广泛宣传,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培养并宣传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先进典型,激励更多下岗失业妇女自主择业、勇创新业。加强对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扶持政策如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职工裁员及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对不执行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做好协议期满后出中心的下岗失业妇女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统计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取得实效。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妇联要与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广播影视、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领导,各尽其能,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工作合力和通力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为下岗失业妇女服务的实际效果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检验:《三个代表》具体实践的重要内容,努力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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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14
文号:妇字[20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3]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8日至10日在重庆市联合召开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重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01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2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还没有将其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的地区应于今年全部纳入,并定员、定岗。

  由于税收调查是一项对税收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调查内容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保证调查工作的稳定,今后各省级税务机关调整税收调查的牵头部门应事先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关心支持调查人员的工作,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税政(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涉外税)、计统、法规、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省级税务机关请于2003年6月20日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3年6月下旬举行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调查数据全国汇审后,各地要对2002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对调查数据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数据分析报告,除完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分析任务外;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各具特色的测算分析,促进调查工作与税政、征管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调查数据的利用率。各地应在2003年10月15日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调查范围

  为了保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并适当提高其代表性,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今年的税收调查企业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方面的要求:

  (一)调查企业的规模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全部的内资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且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0%;(4)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5)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200户,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500户以上,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列入调查范围,部分户数超过5000户的地区可在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酌情减少调查户数,调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占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入库数的30%以上,并且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2%;(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30%;(3)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交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5%以上;(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户。

  (二)除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企业外,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同时,将列入全国和各地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全部纳入2002年度税收调查范围。

  (三)各地在选定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同时,可以将本地某些较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全面推行CTAIS的地区,可以运用CTAIS的数据来帮助选择适合的调查企业。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调查过程中确定调查企业时要加强协商,避免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的重复调查。

  目前各地的税收调查有按规模从大到小选择调查企业的现象,与随机抽样调查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调查数据代表性不够的问题。为此,努力扩大调查面是一个有效措施。鼓励各地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增加调查户数,增强调查样本的代表性。

  四、调整的调查内容

  (一)企业代码的调整内容

  1、增加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代码(第14部分),具体为:0表示未实行出口退税的纳税人,1表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2表示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3表示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4表示实行免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2、增加了税控方式代码:(第15部分),具体为:0表示未使用任何税控装置的纳税人,1表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2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3表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4表示同时使用上述3种税控系统的纳税人,5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6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7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第3部分)采用了2002年修订的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

  (二)企业表(01表)调查指标的调整内容

  11.增加了第十二部分“增值税出口退税指标”,包括11个指标(01表204行到214行),将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已退税额,实行免退税或先征后退办法出口的应退税额、已退税额等与出口有关的指标在这部分集中反映。

  2、在原来的十一个部分中增加的个别指标包括:(1)反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初和年末逾期未缴税额,分别是21、26、43、49、58、64、132和137行;(2)反映按政策规定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本年度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税额”(32行);(3)“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5行);(4)“本年已纳车辆购置税”(74行);(5)反映企业年初和年末存货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145和151行。

  3、指标名称或填报口径有变化的指标包括:(1)将内销货物的计税(免税)销售额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在指标上区别开,涉及的指标包括:“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1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2行)、“本年适用6%、5%、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6行)、“适用6%、5%、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13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3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4行);(2)将上年度使用“本期”、“期初”、“期末”的指标改为使用“本年”、“年初”、“年末”,但含义没有变化。

  (三)货物劳务表(02表)调查指标的调整内容

  1、增加了“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2行)。

  2、与企业表中名称和填报口径发生变化的几个指标一致,货物劳务表对应的指标也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3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4行)、“本年出口货物销售额”(5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0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1行)。

  3、与企业表相同,将上年度使用“本期”、“期初”、“期末”的指标改为使用“本年”、“年初”、“年末”,但含义没有变化。

  五、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

  (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

  (二)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布置落实调查工作、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按时安全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

  (三)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这点需要着重强调。由于客观经济现象十分繁杂且千变万化,调查参数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只能是普遍情况的体现,因此,对其不能盲从,应把它只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判断其正误,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我们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是以书面说明形式层层上报。一定要破除以审核公式为中心,以消灭审核提示信息为终极目标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审核公式控制的局限性,回到认真按照填表说明填报的正确轨道上来。

  (四)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尽量转移到基层,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尽量将调查软件SDMS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同时,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并大力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能自觉支持我们的工作,正确理解和领会调查指标及其填报口径。

  (五)调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各地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中特殊情况下调查企业的确定方法来选定调查企业,在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本部及其下属企业填报01表和02表的同时,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合并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下属企业的01表,并单独建库上报。

  六、使用新版调查软件

  针对税收调查软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财政部对调查软件作了进一步的升级。从今年起,将统一使用全自税收调查软件SDMS2.2版。为保证调查软件的正常运行,各地在安装新版软件前,必须先卸载旧版的调查软件。另外,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586以上档次的电脑用于调查工作。同时,注意避免电脑安装的病毒防火墙对调查软件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查软件操作时,原则上应关闭病毒防火墙

  七、安排调查补助经费

  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继续安排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收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政部关于追加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政府机关经费的函》(财行[2002]297号)拨付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加2002年税务经费的通知》(国税函[2002]133号)下拨各地;各地地方税务局的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政部关于增加2002年度财政事业费的通知》(财税[2002]149号)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请各地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局)联系划款事宜。此款应专项用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改善有关软、硬件环境,加强调查数据应用的课题研究,解决基层在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加强联系

  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调查人员统一在税务广域网上建立了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为了及时发布最新的税收调查信息,方便调查人员下载最新调查参数、调查软件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税务广域网上和财政部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均开设了税收调查工作网页,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人员通过访问上述网页了解最新动态。要访问财政部网站上的税收调查工作网页,应通过http:www.mof.gov.cn登录到财政部主页,选择“税收资料调查”便可进入。各地还可继续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两个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ssdc mof.gov.cn和tsms mof.gov.cn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行联系。

  各地应积极转变思路、提高认识,认真按照重庆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确保2002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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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25
文号:财税[2003]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3]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企业调查人员近半年的共同努力,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全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家税务局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方税务局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亿元。占全国的60.12%。

  经过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查范围、数据质量、资料应用以及遵守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考核评比,共评选出35个先进单位,并已在2002年1月重庆召开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表彰:

  1、国家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22个,其中内税系统17个,分别是(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微、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国家税务局。外税系统5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宁波、青岛国家税务局。

  2、地方税务局系统先进单位13个,分别是: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江苏、宁波、山东、青岛、湖南、广西、重庆、甘肃、新疆地方税务局。

  对河北、广西、海南、甘肃、青海5个省区的国家税务局将满足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列入调查范围这种自我加压提高样本数据代表性,以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我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提高数据质量的做法一并提出表扬。

  希望以上受到表彰和表扬的单位再接再厉,不断把调查工作推向更高的水平。

  为加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相互交流,现将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总结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取长补短,争取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

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为了布置2001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2月在南京召开了布置会(以下简称《南京会议》),会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2]30号)。各地和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经过近半年时间的辛勤工作,圆满完成了数据的收集任务,在2002年7月份新疆举行的汇审会上基本通过了审核,数据质量明显提高;各地对收集的数据普遍进行了应用分析,大多数地区上报了数据分析材料,从这些材料看,各地分析水平均有进一步的提高,使得2001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水平总体上更进了一步。

  一、2001年度调查数据的基本情况

  2001年全国国、地税机关共调查企业252,294户,剔除重户企业1,059户,实际调查251,235户,比上年增加7.94%;其中国税调查196,425户,比上年增加8.54%;地税调查55,869户,比上年增加7.88%。这些调查企业的实交增值税3,454亿元,占全国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3.35%;实交消费税851亿元,占全国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91.35%;实交营业税906亿元,占全国营业税入库数的43.45%;实交企业所得税1,498亿元,占全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56.87%;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0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的24.11%;实交地方七税441亿元;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1164乙元,占全国的60.12%。

  二、各地开展调查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

  2001年12月南京会议以后,各地都及时召开了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布置会,认真贯彻和落实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在调查工作的实践中摸索、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内外培训,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针对机构改革、人员轮岗换岗、新手业务不熟的情况,为做好2001年度的调查工作,不少地区举办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培训班。山西国税编写了税收资料调查软件及工作流程速成手册,安徽国税编制印发了《税收资料调查常见问题说明》和《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注意事项》,湖南地税整理了一套《2001年度税收资料调查程序工作流程》,对负责调查的新手和企业财务人员采取了对内对外两条线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集中在软件操作流程、企业代码的编制和修订、调查表指标讲解和填写说明、数据测算分析、常见问题解答等方面。河南国税对各地市40名调查人员和6147户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北京国税、河北国税、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宁波国税、福建国税、海南国税、宁夏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湖南地税、贵州地税、甘肃地税、青海地税也都举办了类似的培训。有效地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科学选户,突出调查重点

  福建国税、湖南国税、湖北国税、云南国税根据财税字[200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01年度选择调查企业的4项原则:1、尽量保证调查企业的连续性和可比性;2、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3、所有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必须列入调查范围;4、注重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行业结构的合理性,突出调查重点。湖北国税将重点税源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列为调查对象。山西国税重点选择了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调查对象。

  海南国税的选户方法是:通过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掌握各市县一般纳税人户数,督促各市县局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调查范围;检索出纳税大户,并与重点税源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较,确保数据准确、一致;通过并库方法(将上年数据库并入本年数据库),检索出上年已纳入调查范围而今年未填报数据的企业后补充收集此类企业调查数据,保证了样本的连续性,同时纠正了部分同户企业《主代码》的录入错误。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数据收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在今年全国调查户数达25万户的规模下,不少地区改进了数据收集方法,采取了由调查人员集中录入和把调查软件安装到企业由企业自行录入两种数据收集方法,提高了工作效率。海南国税将调查软件安装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北京国税外税、河北国税、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广西国税等都不同程度地为企业安装了调查软件,上海国地税、宁波地税、宁夏国税根据工作需求分别自主开发了供调查企业录入数据的专用软件,由此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把工作的重点集中到数据审核上,并减少了数据出错的环节。

  (四)严格审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河北国税、广西国税、天津地税等在数据收集阶段通过自行增加部分审核公式的方式加强了对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由于各地的紧密配合,总体上数据汇审工作进展顺利。汇审会后,为了增强数据的可用性,本着审慎和严肃的态度,财政部会同总局又利用同比分析,筛选出逻辑指标值异常企业名单通过税务广域网下发各地核实。国税有18个单位,地税有9个单位,外税1个单位反馈了核实信息。

  下面是各地严把审核关的一些经验作法:

  为达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湖南国税、湖北国税在调查过程中狠抓四个结合、做好四项核对、强化五级审核,取得了较好效果。四个结合是:税收调查与金税工程、两税结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及实际工作需要紧密结合。四项核对是税收调查表与纳税申报表、征管台账、两税结算资料以及税务稽查资料进行逐一核对。五级审核是企业填报自审、税务调查人员初审、县市分局利用审核公式复审、市(州)局终审,省局组织进行交叉汇审。

  山西国税部分地市采取紧扣《五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围绕《六账》即《应缴税金》、《待摊费用》、《其他应缴款--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应收账款》等明细分类账,以账验表的方法进行调查审核。

  江苏国税通过检索查询功能,特别对A表第2、3、18、33、34、35、36、38、40、41等行次涉及税收政策执行的指标生成明细表,重点审核。经核对发现因企业理解错误等原因造成填报差错的达数十处,都一一进行了修正。

  湖南地税组织力量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数据真实性的交叉检查,每个市(州)抽查5户企业,必须包含1户金融企业、1户中外合资企业、1户建安企业及1户文化娱乐业企业,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并督促改正。

  (五)制定考评办法,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为了调动工作积极性,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将调查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数据资料的运用、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同奖金发放、公务员考核、评定挂起钩来,从制度上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实施考评办法的有:山西国税、辽宁国税、安徽国税、江西国税、湖南国税、云南国税、陕西国税、新疆国税;北京地税、江苏地税、安徽地税、福建地税、湖南地税、四川地税、青海地税、宁夏地税、新疆地税。

  三、工作总结和数据应用情况

  根据财税[2002]30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在数据收集之后要向部局两家以正式文件上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大多数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国税内税33个单位、国税外税7个单位、地税29个单位上报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同时,国税内税2个单位、国税外税3个单位、地税6个单位未能按时上报,也有个别单位没有按要求以正式文件上报。对上述单位以及违反会议纪律擅自超员的单位已在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进行了通报批评,希望这些单位今后要引以为戒。

  山西国税、湖南国税和海南国税等3个单位的总结写得比较全面,不仅简要回顾了各个阶段的调查工作,将调查数据与财税[2002]30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进行了对比,还归纳了调查工作的经验做法,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提出了促进调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它们已被选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2001年度数据分析的三大主题是跨年同比分析、行业税负分析、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从上报的分析材料看,多数地区都围绕这3个主题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各有侧重地做了分析,个别地区还增加了关系本省的其他专题分析,如湖南国税的农产品抵扣率上调对本省税收收入的影响分析。总的来看,2001年的分析内容比较务实,从部分地区的分析材料可以看出,调查数据开始在收入分析、税收政策效应、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征管稽查等许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跳出了就数据论数据的有分析无应用状态。但数据的利用总体而言还是浅层次的,调查资料这块数据资源还是孤立的,其自身的开发和为其他部门利用的价值尚未充分显现。

  归纳各地的分析材料,2001年度的数据分析主要有以下内容:

  1、税源税负等同比分析。大部分地区开展了税收收入、税源结构、税负、入库率、欠税、减免税等的同比分析。

  2、微观税源质量分析。除以上常规分析之外,天津地税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同比分析很有特色。运用财务分析理论,逐一对企业变现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管理效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已获利息倍数)、盈利能力(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资产净利率、净值报酬率)等11项指标进行综合诊断分析。跳出了就税收论税收的狭窄空间,开拓了微观税源质量分析的新方法。

  3、纳税评估。山西国税是唯一将调查软件和调查资料应用于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用效果良好。其具体应用方法和应用内容以交流材料印发各地学习。从这件事可以看出,调查软件和调查数据提供的是一种工具和一个平台,除了完成税收资料调查本项工作外,对其加以修改和简单的开发,完全可以根据需要应用于其他税收工作。山西国税在这方面率先做出了榜样,我们鼓励各地学习这种工作的开创精神和主动性。另外,湖南国税、河北国税也尝试将调查资料测算出的增值税行业税负率,应用于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中。

  4、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效应分析。辽宁国税、江苏国税、安徽国税、河南国税、云南国税对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本省白酒行业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酒厂产销量下降、税负提高、亏损增加;酒厂采取向销售公司转移收入避税的问题日趋突出;消费税收入增长的同时新增欠税增加。提出的建议是:规范白酒计税价格;加强对白酒市场的管理力度,清理整顿小酒厂。

  5、行业税负分析。湖南国税分析了本省矿产品采掘业、冶炼业的税负状况;山西国税对小行业的税负率进行了测算分析,其临汾市还专门对商贸流通行业的税负进行了调查分析;青岛地税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对一些税源大户、欠税大户、税负偏低的行业和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扣税环节相当混乱,应税收入过低造成营业税严重流失,对此专门制定了《青岛市货运代理行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营业额中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及用于扣除的有效凭证,堵塞了税收漏洞。

  6、经济结构调整与税收关系的实证分析。海南国税利用2000、2001两年的调查数据,分行业进行同户企业和不同户企业的对比分析,揭示行业、企业变化与税收的关系,得出传统行业仍占主导地位,税收收入与经营收入相关度低;税收收入增长不平衡,税负分布不均等结论。

  7、其他专题分析。辽宁国税《国际油价波动对我国石油行业的影响及税收对策》;湖南国税《农产品抵如率上调对湖南税收收入的影响》;海南国税《地产地销货物免征增值税情况的调查报告》都是切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的有一定价值的专题分析。

  我们挑选了山西国税、江苏国税、湖南国税、海南国税、北京地税、天津地税、吉林地税等7个单位的数据分析报告作为2003年1月重庆召开的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的经验交流材料印发供各地借鉴。

  四、各地反映的问题及建议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总结材料中指出了税收调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软件

  税收调查软件SDWIN在多年的调查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并随着调查工作的推进和需求不断的改版、升级优化。但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税收调查指标和户数的逐年增加,数据分析需求的增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不强,许多税务机关认为解决以下问题已十分迫切:

  1、税收调查软件SDWIN必须在系统的稳定性、大数据量的运行速度、检索、分析功能方面有大的突破,而不是在现有的基础上简单修修补补。

  2、尽快开发税收调查企业录入版软件,减轻培训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调查方式的转变。

  3、将税收调查模块植入CTAIS系统,直接通过网络调取税收调查所需数据,保证数据的统一、准确、完整。

  (二)审核

  1、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审核公式变动比较频繁且更新的调查参数下发时间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审核工作,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年初的布置会上结合调查年度的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将审核公式要修改的内容进行重点讨论;如:企业代码位数的提示设定,国税、地税、行政区划前两位必须一致的条件设定,税负提示的条件设定,以及对电力企业的提示设定等。

  2、审核公式不符合某些实际情况。如: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各省不一;②按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审核出现的问题很多;③部分企业采用《免抵退》,造成增值税退税额大于应纳增值税和已纳增值税之和;④部分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审核公式设定不一致;⑤发电和供电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等。

  (三)调查表

  1、个别地区反映报表指标太多。一些调查意义不大的项目(如: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未删除。

  2、货物劳务表未设置应交增值税项目,不利于对产品大类的分析;货物劳务表中产品的分类应进一步细化:增加产品的种类代码;增加免税产品和非免税产品的品种代码;增加同类产品属于不同适用税率的产品代码。

  3、企业代码的设置未考虑总分支机构适用同一企业代码的情况。

  (四)数据分析培训

  测算参数的设定和数据分析应用一直是调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议召开专题培训会,讲解测算表、简表的编制和数据分析方法。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认真分析和研究了上述问题和建议,采纳了其中全部的合理化建议,如:组织人力于2002年底核实和解决了调查软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将调查软件升级为2.2版;为了有效提升调查软件的各项功能并争取直接从CTAIS软件取数,财政部已决定重新开发一套全新的调查软件;为了增强审核公式的可行性,在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上已组织部分地区的代表对其认真讨论和修改,并将所有审核公式及是否增设产品代码等问题提交了大会讨论;在2002年度的调查表中删除了用处不大的指标;决定在2002年度税收资料调查汇审会议上对数据测算、分析作重点培训。同时,从上述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也不难发现,有的地区虽然对数据质量十分重视,但对于如何控制和提高数据质量仍存在错误的认识,仍然以审核公式为中心,以消灭审核提示信息为终极目标,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仅仅是多种数据质量控制手段的一种,没有认识到审核公式控制的局限性,这对提高数据质量实际上是十分有害的。

  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历经多年,各地已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调查工作水平逐年提高。今后,我们将努力通过技术和制度解决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加强培训和交流,促进各地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应用。我们相信,随着工作方法不断成熟、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调查手段日趋现代化,经过上下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会做得更好。希望各地再接再厉,开拓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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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25
文号:财税[2003]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时期以来,为了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源监控,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要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一些城市还程度不同地作了试点。鉴于《税控收款机规范(送审稿)》(即标准)已起草完成并进入审批阶段,《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业已上报国务院审查,不久均将颁布实施,总局也正在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软件,经研究决定,各地暂缓税控收款机试点和推广应用,以避免标准不一扰乱此项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徒增纳税人负担,影响政府形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税控开票机)推行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顺利实施,在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公布前,不得再进行新的税控收款机试点;已经实施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地区,不得再扩大试点范围。

  二、已经试点的地区要妥善解决推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实施统一网络管理的企业,要认真研究税控收款机与企业原有机器管理软件的衔接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机器和发票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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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04
文号:国税函[2003]2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法函[2003]1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税委会[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过程中,我们曾考虑将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机构改为财政部,但因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该条例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确定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反倾销税征收决定权的体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根据外经贸部对复审案件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相应决定。据此,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依照该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对依照该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法受理。


  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

税委会[2003]6号                           2003年2月19日

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东丽世韩公司聚酯薄膜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税委会[2002]13号)已于2003年1月4日生效。据了解,东丽世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可能于近期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1998]143号),税委会不是国务院的常设机构,也没有可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相关机构,因此,似不应由税委会受理此类复议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们的实践,反倾销工作中的对外公告权由外经贸部统一行使。税委会只是根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建议作出决定,该决定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作出,而是发给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告后执行。最终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外经贸部的公告而不是税委会的决定。据此,我们认为应由外经贸部受理复议申请。但据东丽世韩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律师天地和律师事务所表示,外经贸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由税委会做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即税委会受理反倾销案件的复议申请。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大救济手段,入世以来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逐渐增多,相应的复议案件也会随之增加,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正确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明确受理此类复议的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东丽世韩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时效将于2003年3月4日截止。为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希望尽快函复。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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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04
文号:国法函[200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为了开展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把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各级稽查局牵头、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确保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协调和配合。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为避免税收流失和对同一纳税人的重复检查,各地务必切实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协调和配合,省、市、县三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制定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时,必须互通信息。对共管户实施检查时,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部门应联合进户,各税统查,分别入库。

  在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紧抓不放,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税收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

  总局将适时督查,以切实提高检查质量。各地可在完成总局布置的专项检查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其他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以省一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相关司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及附表。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或互联网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电子文件报送地址:“总局税收专项检查”信箱或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信箱,E-mail地址:xtc2002@sina.com


  附件1:


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3年在全国统一开展以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消费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各地检查面不得少于本地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总数量的80%。

  (二)检查税种

  以检查消费税为主,兼顾检查增值税等其它税种。

  (三)检查年度

  检查年度为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1.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是否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是否存在错用税率的问题。

  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3.销售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4.自产自用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5.是否设立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与纳税人之间是如何结算所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价款的。是否存在纳税人利用与之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做税务处理的。

  6.截止2002年底,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累计欠交消费税金额。

  (五)检查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要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工作与检查并重,通过检查,摸清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纳税基本情况,掌握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的基本状况。

  2.检查总结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检查出的问题要有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包括:

  (1)数据统计及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统计企业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销售额及应纳消费税、已纳消费税、欠缴消费税情况。

  (2)按应纳消费税额和已纳消费税额计算其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差异,分析说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差异产生的原因。

  3.税收流失成因分析

  (1)偷税问题。根据检查情况,对偷税问题进行归类,说明目前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主要偷税的手段,根据偷税类型,说明各类偷税问题所造成的税收流失。

  (2)避税问题。根据检查情况,详细说明企业避税所采取的方式,统计分析各种避税形式所造成的税收流失。

  (3)欠税问题。统计欠税数据,分析说明欠税的原因。

  (4)其他问题。

  4.提出整治方案及加强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管理的措施建议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对发现的各类偷税、避税问题提出加强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行业税收征管整治方案,对欠税问题提出清理入库计划。

  (六)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检查实施时间,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5月30日前制定出详细检查方案及时间表。10月31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连同《化妆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和《护肤护发品消费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2)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稽查局。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200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为医院、高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以及体育俱乐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二)检查内容

  医院:在检查医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税款情况的同时,重点检查医生接受点名手术费、药品回扣等收入纳税情况。

  高等院校:重点检查教师兼职收入、课题费收入、讲课费收入等是否纳税。

  体育俱乐部:重点检查俱乐部人员的各类奖金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主要检查各企业,尤其是中介机构,是否如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的经营收入是否足额纳税。检查面不得低于本地独资、合伙企业数的15%。

  (三)检查要求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足球俱乐部以个人所得税检查为主,兼顾其他各税种检查。

  (四)检查年度

  重点检查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以前年度。

  (五)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考虑到汇算清缴的因素,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安排在2003年下半年进行。具体时间为7-8月检查,10月31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连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足球俱乐部统查情况统计表》(附表4)上报总局所得税司和稽查局。

  三、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建筑安装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

  (二)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有无长期挂往来账或作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捐赠支出、装修工程支出等。

  3.建筑安装企业有外出经营活动的,重点检查纳税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征漏管现象。

  (三)检查要求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要与建筑安装业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一起进行。

  (四)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五)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检查实施时间安排在2003年第3季度。10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连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表5)上报总局所得税司和稽查局。报告要反映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四、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也可考虑按一定标准抽取一定比例)。

  (二)检查内容

  建安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取得和开具的发票。

  (三)检查年度

  2001、2002年。

  (四)检查要求:

  1.将建安企业2001、2002年所取得的用于工程项目成本的发票进行统计整理。

  2.对以上发票的真实性及所记载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所有发票都要向发票开具单位进行协查。

  协查工作由总局、省局稽查局统一协调进行。涉及跨省发票协查的,由省局稽查局将需协查的发票分省报送总局稽查局。总局稽查局将设立办公室集中统一对跨省发票进行协查,省局稽查局也要设立办公室集中统一对省内发票进行协查。各地税务机关对收到的外地协查函都要按要求及时回复,对开具假发票的要追查假发票来源并在复函中说明。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统计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印制、倒卖、开具假发票及虚开发票的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总局,并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迅速予以查处。

  (五)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此项检查工作从2003年4月开始,每3日由省局稽查局按省汇总协查发票情况,报送总局稽查局协查。9月底结束,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建安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上报总局稽查局。报告中除检查情况及统计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2002年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

  (二)主要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有无偷骗税问题;

  2.销售(包括内、外销)规模是否与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相符;

  3.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

  4.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5.对出口及退税异常增长、委托加工货物及收购非自产产品比重较大、原材料进项手工开具发票较多或进口代征发票较多以及主要以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计算进项发票等潜在疑点的,还应进一步延伸检查主要原材料供货环节(进项)的真实性。

  (三)检查时间和总结报告

  检查实施时间安排在2003年7-9月,10月31日前上报检查总结报告连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7)报送总局进出口税司和稽查局。

  六、预提所得税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款项,或者虽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为了解、掌握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和各当地税务机关在售付汇税收管理方面的配合,安排此项专项检查。

  (二)检查对象

  向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支付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外国企业驻华机构。

  (三)检查内容

  1.向境外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款项的情况,包括:时间、金额、收款方名称和国别、支付原因等;

  2.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情况,包括:代扣代缴税额、适用税率、扣缴日期、免税情况等;

  3.附带检查项目:

  对外支付的其它款项:承包工程款、劳务费、佣金、财产转让收入等;代扣代缴的其它税种: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四)检查方法

  1.总局将于2003年6月份前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指定外汇银行每年度末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我国境内机构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的情况,包括:对外支付单位、金额、付费名目、收款方名称和国别、完税证和免税证开具情况等。

  2.各地税务机关将外管局各银行报送的情况与日常征管相结合,实施检查。

  (五)检查年度

  2001、2002年度。

  (六)检查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在接到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发文后,根据各外汇指定银行向当地税务局报送购付汇企业的情况,实施为期三个月检查。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适时组织联合抽查。9月底前结束,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和稽查局。

  附件:

       1.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项目报送明细表(略)

  2.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汇总统计表表式(附表1-7)(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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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06
文号:国税发[2003]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做好全年的税收工作,对于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促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2003年4月继续开展第1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主题及指导思想

  2003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税收宣传,体现了税收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十六大精神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去。

  依法诚信纳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经济是税收的根本,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互为统一,相互促进。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要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必然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要求全体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以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

  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深入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有利于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

  2003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意义和内涵,进一步拓宽思路、创新形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舆论氛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深入广泛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要深入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税务系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税收工作全局,全面落实“1十3”工作思路的举措。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切实把宣传十六大精神贯穿到税收宣传月各项活动中去。

  (二)开展“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宣传。要着重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意义,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内涵和要求,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及其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宣传依法诚信纳税与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把税收工作与十六大确定的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紧密结合,使广大纳税人懂得,只有依法诚信纳税,才能建设美好的小康社会。

  (三)加强全面落实“1十3”税收工作思路取得辉煌成就的宣传。要积极利用税收宣传月,大力宣传税收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宣传税务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先进典型,发挥模范典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继续开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要围绕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加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与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宣传,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的宣传。要加强对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的宣传,加强对工作进展、运转情况及作用、成果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认识到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在打击偷逃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六)加强为纳税人服务和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要广泛宣传加强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内容和措施,增强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和主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促进各项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四五”普法工作,加强开展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七)大力加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要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动态,适时组织对加油站和集贸市场两个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定性准确、影响面大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警示纳税人,震慑犯罪分子。

  (八)做好“税法百题知识竞赛”的组织工作。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和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将共同举办“税法百题知识竞赛”,在《中国税务报》和《法制日报》上刊登试题。各地要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参加税法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在公民中普及税法知识。

  三、宣传月活动的基本形式

  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讲求实效,要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

  (一)巩固传统宣传阵地,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扩大宣传声势。既要发挥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传播面广、形象直观、受众广泛的优势,形成税收宣传的集中声势。要组织编演税收题材的文艺节目、编写税收宣传资料,在集市、学校、机场、车站等繁华公共场所演出、散发;继续加大利用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在主要场所树立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开展税收宣传。要在电视台播出税收新闻、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综合文艺节目等,形成税收宣传的声势,扩大影响。积极利用互联网和其他通讯传播方式,及时把税法知识宣传给纳税人。

  (二)加强组织协调,为基层创造条件。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宣传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信息交流,以适当的形式集中开展各类大型活动,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要通过邀请领导撰写文章、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题词、致信等形式,扩大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影响,形成声势。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一些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形成合力、扩大影响。同时,要加强与中央和地方媒体的联系沟通,拓宽宣传渠道,为基层开展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三)以丰富多采的宣传形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电子触摸屏、发放税法宣传资料等方式,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各项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要制定专项活动计划,安排专人负责,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二)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形成宣传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取得地方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税收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带头依法治税,在各级领导中形成学税法、讲税法、严格遵守税法的氛围。

  (三)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做好总结。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3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同时,为了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税收宣传月总结、税收宣传月优秀创新项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3个)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附件:

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2.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3.税收连着你我他,依法纳税为国家

  4.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美德

  5.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6.爱国爱家从纳税开始

  7.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8.认真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9.深入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

  10.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1.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2.依法索取发票,维护消费者权利

  13.依法诚信纳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14.偷税抗税违法,纳税协税光荣

  15.依法纳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6.严格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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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10
文号:国税发[2003]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2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现将经过国内外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目录

  1、战略目标

  1.1指导思想

  1.2基本职责

  1.3管理理念

  1.4价值观念

  1.5社会形象

  2、规划背景

  2.1国内经济发展

  2.2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3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4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5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期望

  2.6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7信息技术的挑战

  2.8WTO与电子商务的挑战

  2.9面临的风险与主要问题

  3、预期指标

  3.1税收收入

  3.2组织结构

  3.3纳税服务

  3.4税源监管

  3.5征管信息化

  3.6干部素质

  4、征管机构

  4.1机构现状

  4.2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与方法

  5、征管法规

  5.1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6、征管信息化

  6.1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2统一征管软件

  6.3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4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6,5实现征管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

  7、征管业务重组

  7.1“集约化”原理的导入

  7.2征管业务流程与岗责体系

  7.3征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

  7.4关于简化问题

  7.5重组以后的征管业务规范

  8、税源监管

  8.1税收征管能力

  8.2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3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4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9、纳税评估

  9.1引入纳税评估机制

  9.2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10、防范征管风险

  10.1树立风险意识

  10.2防范征管风险

  10.3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1、征管成本

  11.1树立税收征管成本观念

  11.2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3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控、考核机制

  12、纳税服务

  12.1征管观念的转变

  12.2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3关于税务代理

  12.4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3、法律救济

  13.1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2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前言

  0.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提出

  0.1.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0.1.2.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为了提高国家税务总局在组织全国税务系统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方面的能力,而引入战略管理的工作机制。

  0.1.3.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要充分借鉴国际税收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在解决征管主要问题方面取得实际效果。

  0.2.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形成

  0.2.1.由IMF官员和国际战略规划专家介绍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的国际经验、现代战略管理全过程的科学方法。

  0.2.2.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部分税务官员到新加坡税务署(IRAS)考察,并提交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讨论稿。

  0.2.3.2001年11月下旬,由IMF和国际税务专家审阅并评论战略规划的讨论稿,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评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了战略规划纲要。

  0.2.4.2001年12月,就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在珠海市召开有6名国内专家、部分省市税务局主管局长和征管处长参加的国内研讨会,完成战略规划纲要的初稿。

  0.3.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实施

  0.3.1.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审议批准,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参照执行。

  0.3.2.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各项工作要求,将在2002年至2006年的5年期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年度计划中分级逐项落实。

  0.3.3.本纲要立足于决策参考的层面,只具备宏观指导作用,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不排除实施过程中的修改和完善。

  1.战略目标

  1.1.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

  1.1.1.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1.1.2.税收征管的各项具体工作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

  1.1.3.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最重要的工作手段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

  1.2.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

  1.2.1.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可以表述为:“执行国家税法,依法实施有效征管,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2.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征收管理。

  1.2.3.为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基层征管工作,总局和省局作为上级管理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工作职责。

  1.3.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

  1.3.1.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是“科技加管理”。

  1.3.2.加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包含引进先进的管理科学,但重点是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

  1.3.3.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不能忽视人的因素,管理机制的改革、管理水平的提高与信息化进程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系统工程。

  1.4.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

  1.4.1.中国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是:公平、公正、公开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

  1.4.2.“公平、公正、公开”是对所有的税收执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基本要求。

  1.4.3.为实践这一价值观念,必须树立经济决定税收,竭诚为纳税人服务、回报社会的观念。

  1.5.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1.5.1.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忠诚、廉洁、服务、统一、文明、高效。

  1.5.2.税务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该宣誓忠诚于国家、忠诚于宪法与税法、忠诚于税收事业。

  1.5.3.秉公执法是清正廉洁的前提条件,税务人员都必须依法办税,国家应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激励其尽职尽责。

  1.5.4.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纳税人满意。

  1.5.5.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必须从政治和法制的高度树立统一的意志,建立统一的机制,遵循统一的步调,追求统一的效果。

  1.5.6.要大力倡导全局观念和集体荣誉感,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应该不遗余力地追求更高的质量与效率。

  2.规划背景

  2.1.国内经济发展

  2.1.1.本规划纲要基本分析口径采用的历史数据,主要是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开始至2002年年底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2.1.2.1994年至2002年的9年期间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1.3.表一:1994——2002年国家GDP增长情况表

  2.1.4.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

  定增长,充分证明了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决策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2.2.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2.1.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

  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同步、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

  2.2.2.表二:1994——2002年全国税收总量情况表

  2.2.3.在税收总量增长的同时,年度税收的增长也从1994年的951.55亿元水平,猛增到2002年的1831.09亿元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2.4.表三:1994——2002年年度税收增量情况表

  2.2.5.表四:1994——2002年税务登记户数情况表

  2.2.6.表五:1994——2002年税务人员总数情况表

  2.2.7.表六:1994——2002年税收占GDP比重情况表

  2.3.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3.1.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泽民主席同日签发主席令,自5月1日开始实施。

  2.3.2.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更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力与手段。并就防范税款流失、打击偷逃骗抗税、实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出明确要求。

  2.3.3.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就强化社会、政府对税收征管的配合,强化税源监管的方法与手段,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2.3.4.新《税收征管法》在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的同时,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行为的条款,是税收征管立法的进步。

  2.4.政府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4.1.各级人民政府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税收收入任务,以确保各项建设与发展对财政支出日益增长的需求。

  2.4.2.各级人民政府希望税务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涵养税源,实行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2.4.3.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务人员队伍建设,在整体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改进行业作风,防范和惩处各种以权谋私的不廉洁行为。

  2.5.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期望

  2.5.1.纳税人希望税收征管的结果要公平,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并希望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维护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5.2.纳税人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指导和问题解答,希望税法和税收征管规定能够更加通俗易懂,增加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以便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5.3.纳税人期望办税过程能够更加简便易行、轻松愉快,节省纳税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并希望税务机关的服务更加周到细致。

  2.6.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6.1.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改革以后,陆续实现了“专管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2.6.2.在调整税收征管专业职能的同时,基本上实现了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姆式”管理向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

  2.6.3.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定了在2010年以前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

  2.6.4.自2000年以来,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新思路,试点推行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并提出同步推进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2.7.信息技术的挑战

  2.7.1.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程已经普及到全国所有税务机关,尽管各地发展不平衡、不统一,但也从手工操作向自动化办公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2.7.2.

  表八:全国税务机关拥有计算机数量情况表

  2.7.3.九十年代中期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信息化提供了更广泛的应用可能,同时也对征管信息化的水平提出了不可回避的挑战。

  2.7.4.全社会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电子政府工程的突飞猛进,要求税务机关信息化进程必须加速,各级政府几乎都已认识到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2.7.5.税务系统在完善自我、适应发展的进程中,无论在征管业务方面,还是队伍建设方面都对征管信息化提出了日益迫切的发展要求。

  2.8.加入WTO和电子商务的挑战

  2.8.1.中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0,中国的经济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税收征管与国际惯例接轨势在必行,税收立法与行政执法必须适应这一变化。

  2.8.2.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和结算方式,并具有无国界、数字化等特点,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产生了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款转移的可能。因此,还必须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之外,建立一套依托于因特网的电子税收征管体系,对电子商务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管,维护国家的利益。

  2.8.3.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了较高发展速度,但世界经济的景气度对我国以出口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也愈加明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征管原则,提高征管效率,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外界影响的必然要求。

  2.9.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和主要问题

  2.9.1.税款流失仍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税收征管最主要的风险,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估价流失的程度,并找到迅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2.9.2.因税源监管能力不足而造成的税款流失,重点在规模相对较小而数量庞大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大中型国有、股份制企业次之。

  2.9.3.从征管力量的分布看,大约80-90%的税务人员管理着10-20%的税收收入,而以大约10-20%的人员管理着80-90%的税收收入,管理力度明显不足,征收成本也因此居高不下。

  2.9.4.偷、逃、骗、抗税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困难重重,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与打击力度明显不足。

  2.9.5.基层征管机构的设置过于分散,尤其是科级以下的分局和税务所数量过于庞大,制约权力、降低成本以及信息化都难以实现。

  2.9.6.在社会综合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与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工作配合难以实现,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监管税源的能力。

  2.9.7.信息系统缺乏统一规划,缺乏统一的税收征管指标体系,特别是征管软件不统一,无法支持网络化的应用;数据质量不高、系统存在着安全隐患,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系统瘫痪等灾难性事故。

  2.9.8.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尤其是综合型管理人才与高级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而引发的高层决策能力和宏观管理水平不高值得担忧。

  2.9.9.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防范由此而引发的税务人员违法腐败行为,仍缺乏与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的治本措施。

  3.预期指标

  3.1.税收收入

  3.1.1.确保税收收人与经济同步增长,或略高于经济增长;在GDP增长7%左右的前提下,保持税收10%左右的增速,总规模将在2004年超过2万亿元。

  3.1.2.

  表九:2003年——2006年税收收入预测表

  3.2.组织结构

  3.2.1.逐步实现税收征管机构统一设置,全国国、地税机关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四级设置,统一级别,统一称谓。

  3.2.2.最大限度地压缩区县局(不含区县局)以下的派出机构(“股”级的分局和税务所),力争在5年内压缩30%,压缩的重点在城市地区。

  3.3.纳税服务

  3.3.1.纳税人实现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的比重,在城市地区达到80%以上。

  3.3.2.2004年抽样调查的纳税人综合满意度达到80%以上,2006年达到90%以上。

  3.4.税源监管

  3.4.1.2004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系统联网运行;2006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银行系统的联网运行。

  3.4.2.5年内在80%左右的城市地区,以中小企业纳税人为主,分行业陆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3.5.征管信息化

  3.5.1.2004年三分之二省级的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省级的地税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CTAIS。

  3.5.2.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全部与总局联网运行。

  3.6.干部素质

  3.6.1.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每个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所长。

  3.6.2.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培养复合型和专业型人才,重组人力资源,以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

  3.6.3.2006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税务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

  4.征管机构

  4.1.税务机构的现状

  4.1.1.省以下征管机构除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定的以外,尚有省局和地市局直属的征收分局以及涉外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4.1.2.除按行政级别设定的征管机构以外,一些地区还有自行提高行政级别的半格局。

  4.1.3.区县(不含)以下设立的征管机构数量过于庞大,全国共有36499个税务所(分局)(截止2002年末)。

  4.1.4.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统一。

  4.1.5.改革试点单位的专业机构设置不统一。

  4.2.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和方法

  4.2.1.统一全国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和区县局设定,取消各类直属征收分局和自行升格的半格局。

  4.2.2.分解税收行政执法权力,减少集管理、征收、检查等各项征管职能于一身的综合征管机构,逐步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管理。

  4.2.3.最大限度地压缩分局和税务所一级的基层征管机构,在解决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降低税收成本。

  5.征管法规

  5.1.征管法规体系

  5.1.1.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是征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5.1.2.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税收征管法规的第二层次,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

  5.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就税收征管操作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规定。

  5.1.4.有近30项的税收征管单项制度需要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陆续制定完成,最终形成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5.2.1.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制定与完善必须服从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的要求,包括本规划纲要中经批准可以付诸实施的内容。

  5.2.2.新的征管法规体系必须注重可操作性,涉及到征管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应尽可能详尽地做出规定,避免管理过程中的疏漏。

  5.2.3.完善税收征管法规还应注重通过征管信息化为税收征管的程序和手续更加简化、有效提供新的可能。

  6.征管信息化

  6.1.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1.1.征管信息化已在全国税务系统取得长足的进步,信息化促进了观念的转变和素质的提高,大幅度提升了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培养了一批专业管理人才。

  6.1.2.自八十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进行征管信息化的统一规划,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加之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存在重复建设、应用不统一、信息不能充分共享、数据质量不高、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6.1.3.“金税工程”二期已在全国国税系统成功地开通运行,在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征管信息化的进程。

  6.1.4,由世界银行和日本国政府贷款资助的CTAIS(China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已在全国22个城市和3省1市试点运行成功,为统一征管应用软件创造了条件。

  6.1.5.为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信息系统建设的“一体化”总体方案,为征管信息化指明了工作方向。

  6.2.统一征管软件

  6.2.1.在完善CTAIS软件的基础上,加速推广统一征管软件的进程。力争在2004年完成三分之二的省级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的省级地税系统统一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

  6.2.2.尽快确立地税征管软件的开发思路,加快解决国、地税信息共享问题。

  6.2.3.尽早完成CTAIS软件、金税工程二期、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等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彻底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建设金税工程三期。

  6.2.4.力争在2004年内完成金税工程三期应用软件的开发,主要内容是简化优化软件的业务流程与数据库结构,以三层(或多层)体系结构和组件化策略,适应业务覆盖面不断增加、进一步集中处理和海量信息分析利用的需要。

  6.3.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3.1.2003年以前数据处理以集中到地市级为宜,2004年以后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逐步推广,进一步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实现按省集中处理的新模式。

  6.3.2.为减轻基层征管部门处理数据的工作压力,确保数据质量,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应倡导在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成立数据处理中心。

  6.4.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6.4.1.要采用技术推动策略促使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的优化与简化,并据此不断完善应用软件,确保或提升系统运行质量与效率,培养复合型人才。

  6.4.2.把“万无一失”作为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质量的目标要求,确保征管数据的质量,培养专门人才,建立安全、高效的数据录、审、调、存、传等系统管理工作机制。

  6.4.3.利用各种先进手段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海量数据的各种备份和防灾机制。

  6.4.4.要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管理机制,保障征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建设、运行维护、优化升级的顺利进行。

  6.5.实现征管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

  6.5.1.随着CTAIS软件按省试点推广的进程,逐步通过省局与总局的联网试运行,并力争在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税收征管业务与总局联网运行。

  6.5.2.随着税务系统内部征管信息化的进程,陆续实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间的联网运行。工作重点是在省、地两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之间联网运行。

  6.5.3.图二:全国征管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模式简图(略)

  7.征管业务重组

  7.1.“集约化”工作原理的导入

  7.1.1.将“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形成精细的分工、紧密的联系和有效的制约、以最小投入求得最大产出的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集约化”原理导入税收征管工作。

  7.1.2.按照税收征管专业化要求,在信息化的支持下,按照优化、简化以后的征管业务流程将行政执法的各个工作环节分解到信息系统的“流水线”上。

  7.2.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

  7.2.1.充分重视信息化的技术推动与规范制约作用,重新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描述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责体系。

  7.2.2.税收征管的岗责体系相当于税收执法“产品”的IS09000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联系、制约、考核、评价等各项具体内容。

  7.3.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

  7.3.1.科学设置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全部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

  7.3.2.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应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一并进行。

  7.4.关于简化问题

  7.4.1.由于长期的工作积累和传统的职责分工,以及税收征管环境的日趋复杂,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大量的重复、繁琐、掣肘和浪费现象,必须下大决心对现有的工作程序、手续、档案、票据进行大幅度的简化,以确保各项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7.4.2.简化工作除考虑征收管理自身的负担以外,还要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以及纳税人的期望。

  8.税源监管

  8.1.税收征管能力

  8.1.1.普遍存在的税收风险,使税务工作者对自身的征管能力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因此,税收征管能力集中表现在对税源监管的能力上,税源监管是税收征管基础的基础,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放在税源监管上。

  8.1.2.税源监管是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法对税收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监视与控制,以分析并掌握税基的规模与分布。此项工作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8.1.3.税源监管能力的低下是造成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信息不畅通、不及时、不准确又是税务机关税源监管能力至今不能提高的客观因素。

  8.2.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2.1.税源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税源监管也具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

  8.2.2.宏观层次的税源是指整个税收收入的来源,在统计上表现为国内生产总值(GDP)。

  8.2.3.宏观层次的税源监管已从税收角度对GDP创造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即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的监管。

  8.2.4.微观层次的税源监管是指各个具体税种的收入来源,一般表现为各个具体税种的税基。

  8.3.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3.1.了解并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生产经营的情况是税源监管的传统方法。这些情况集中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格之中,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参考生产经营情况,提高税源监管的能力。

  8.3.2.通过银行了解并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是税源监管的第二种重要手段。此种方法有待国家对银行开户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支持。

  8.3.3.通过税控装置了解并掌握纳税人最主要的税基——流转额是税源监管的第三种渠道,新《税收征管法》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应尽快强制推行。

  8.3.4.综合使用以上三种方法,不仅可以对某一纳税人的某一税种当期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还可以通过海量信息对地区、行业纳税情况作出科学评价。

  8.4.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8.4.1.随着税源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必然带来“重视能力、淡化指标”的工作结果,但在可见的若干年内,税收计划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容忽视。

  8.4.2.税源监管的结果不仅可以指导征管工作,还可以使税收计划与分析工作摆脱盲目的窘境,为税收决策提供了更加科学、准确的参考。

  9.纳税评估

  9.1.广泛引入评估机制

  9.1.1.作为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常做法,纳税评估在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能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作为近期改进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9.1.2.纳税评估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应以审核、评价纳税申报准确性为主要内容,首先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种开展。

  9.1.3.财产类税收征管也有赖于评估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评估能力的不断提高,应注重学习相关知识,培养评估人才。

  9.2.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9.2.1.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应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信誉等级制度既可鞭策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又可以简化办税的程序和手续。

  9.2.2.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是防范征管风险的有力措施之一。

  9.2.3.在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税种之间,应建立统一的综合评议指标,并由专门机构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纳税评估和信誉等级工作原则上应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管理。

  10.防范征管风险

  10.1.引进风险意识

  10.1.1.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风险意识是近年来管理科学的发展趋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风险直接制约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0.1.2.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防范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10.2.防范税收风险的重点工作

  10.2.1.减少税款流失是防范征管风险的主体工作任务,工作的重点是引导纳税遵从、强化税源监管、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稽查质量和办案速度、严格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

  10.2.2.打击偷、逃、骗、抗税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重点是在强化征管机制的同时,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为解决税收违法案件移送侦查的工作机制问题,应加速税务警察队伍的建设,但应以刑事侦查为主,不应负责税务治安工作。

  10.2.3.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避听证、复议、诉讼过程中的征管风险也应是重点工作之一。

  10.2.4.以提高数据质量和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各项安全机制是防范征管信息系统发生灾难性事故的重要工作。

  10.2.5.以完善征管机制和手段,建立行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机制是防范税务人员违法乱纪的良策。

  10.3.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0.3.1.在经济发展平稳时期防范征管风险的预期目的是容易达到的,但在经济发展非常时期,特别是在经济衰退和萎缩时期,防范征管风险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10.3.2.解决经济风险时期税收征管压力的唯一途径是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并进一步规避税收征管风险。

  11.征管成本

  11.1.树立征管成本观念

  11.1.1.在传统的征管模式和管理理念中,征管成本被长时期忽略,即使在近年的改革中开始注意到征收成本问题,但我们仍不能找到一种可能的方法来计算或考核税收的征收成本。

  11.1.2.成本管理应该是征管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的任务是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决策层领导干部中树立成本意识。

  11.1.3.在确定征管成本构成的基础上,要十分注重税收总规模对征管成本的影响,增加税收收入的总量是比减少征管费用开支更加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方法。

  11.2.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2.1.信息化无疑是降低征收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前期的投入、后期的运行维护与优化升级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因此,建议就“金税工程”三期向世行申请第二笔贷款。

  11.2.2.精简机构、简化征管程序和手续、推广零散税收的委托代征、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推广税务代理都是压缩征管成本的有效途径。

  11.2.3.改革税务档案的管理办法、简化税收票证制度、探索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将有利于征管成本的降低。

  11.2.4.在有条件的城市地区,按照“抓大控小”的原则,对零散税收实施简易管理办法,不仅可以集中力量管理重点税源,也有利于降低成本。

  11.3.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督、考核机制

  11.3.1.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尽早建立征管成本的考核、监督机制以促使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树立成本意识,关注成本管理工作。

  11.3.2.建议为此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借鉴国际行政成本管理经验,结合中国税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尽早建立我国税收征管成本管理的初步机制。

  12.纳税服务

  12.1.征管观念的转变

  12.1.1.传统的征管工作观念建立在基本上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的主观判断上,工作的重点也就必然注重监督与惩罚,经常为解决个别问题而普遍开展工作,征纳双方关系相对比较紧张。

  12.1.2.新的征管观念建立在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纳税服务必然成为管理的重点之一。

  12.2.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2.1.传统的纳税服务着重解决工作态度问题,通常被认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转变观念以后的纳税服务应该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新征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12.2.2.为此,应该建立定期征询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制度,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

  12.2.3.应制定公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并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广为宣传,使纳税人人人皆知。

  12.2.4.当前规范纳税服务的重点应侧重于宣传送达、辅导咨询、办税培训、表票供应、受理申报申诉等征管前沿性工作。

  12.2.5.要制定并推广文明执法用语、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公开办税等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引导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意识。

  12.2.6.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等方便纳税人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电子缴税、银税联网缴税等多渠道纳税方式。

  12.3.税务代理

  12.3.1.税务代理是纳税服务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倡导与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2.3.2.税务代理必须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事业,代理机关应该在纳税人完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受理各种合法的代理事项,严格禁止行政行为有偿化。

  12.4.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2.4.1.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纳税人希望降低纳税成本的愿望,包括尽可能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金钱与精力。

  12.4.2.法定的纳税服务必须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无偿提供,税务机关也应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印制并无偿发放各种通俗易懂的税收宣传品。

  13.法律救济

  13.1.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制定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将于2003年修订完善。

  1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13.2.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13.2.1.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征管工作的最后环节,又是一项相对独立的部分。复议工作对征纳矛盾的解决,既是对纳税人的救济,又是对征管、服务质量具有法律权威的检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形式上虽与征管没有很大关系,但实质上与复议一样(统称法律救济),都起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检验税收征管质量的作用(当然,这种检验来自于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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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10
文号:国税函[2003]2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4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的发展,现将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1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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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4-30
文号:国税函[2003]4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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