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常张高速公路拆迁安置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财农税[2003]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适用耕地占用税低限税率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因建设高速公路引起拆迁安置而占用耕地,应按一般非农业建设项目的适用税率计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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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4]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高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免征广州高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请示》(粤财法[2003]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财农字[1987]206号),广州高校新校区(原名:广州大学城)项目占用耕地修建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属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应免征耕地占用税,由耕地占用单位直接到你厅办理免税手续;对于因其他用途占用的耕地,应照常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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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2004]60号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3]3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有关政策精神,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将农村集体耕地征为国家建设用地的,以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村庄而占用不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且原宅基地开垦为耕地的,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积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搬迁绿化隔离地区内企业和其他单位而占用耕地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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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海关总署2005年第2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未锻轧铝合金停止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将未锻轧铝合金(税号76012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由5%调整为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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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佳环保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广佳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佳环保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广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在广州大田山等垃圾填埋场抽取气体从事发电项目,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61号)规定,同意广佳环保有限公司利用垃圾填埋气体从事发电的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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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冀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秦皇岛(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6667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达48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宽厚钢板及深加工产品,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61号)规定,同意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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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香港旅游发展局主要从事旅游宣传、咨询、联络等非营利性活动,香港税务局已证明其在港属于免税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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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4]13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88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3年12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1.10%,贷款本金于2006年6月25日和2006年12月25日分两次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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