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本文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2、根据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税[2009]17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请点击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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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新政策规定: 财税[2008]92号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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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28
文号:财税[2005]165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一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五章  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第十九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六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三)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基期主营业务费用×100%,其中: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100%。

    与预警值相比,如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列费用问题。

    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本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基期营业(管理、财务)费用×100%。

    如果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营业(管理、财务)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率=(本期营业费用+本期管理费用+本期财务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分析纳税人期间费用与销售成本之间关系,与预警值相比较,如相差较大,企业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总额+费用总额。

    与预警值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税前列支费用评估分析指标:工资扣除限额、“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交际应酬费列支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开办费摊销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财产损失扣除限额、呆(坏)账损失扣除限额、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限额、社会保险费扣除限额、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资产摊销额等。

    如果申报扣除(摊销)额超过允许扣除(摊销)标准,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擅自扩大扣除(摊销)基数等问题。

   (四)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若与预警值相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多结转成本或不计、少计收入问题。

    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审核分析允许弥补的亏损数额。如申报弥补亏损额大于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税前弥补等问题。

    营业外收支增减额。营业外收入增减额与基期相比减少较多,可能存在隐瞒营业外收入问题。营业外支出增减额与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较多,可能存在将不符合规定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

   (五)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指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总资产周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分析总资产和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总资产周转率或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分析纳税人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坏账情况。如应收(付)账款增长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基期固定资产原值总额×100%。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高于与基期标准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额问题。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情况,分析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化的原因。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其中:负债总额=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分析纳税人经营活力,判断其偿债能力。如果资产负债率与预警值相差较大,则企业偿债能力有问题,要考虑由此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

    二、指标的配比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进行分析,了解企业历年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动情况;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也异常的企业,应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收入构成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本疑点的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指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营业收入表》,了解企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率对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分析,了解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对产生疑点的纳税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出现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应判断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结合主营业务成本,通过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分析企业成本的结转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成本结转方法、少计存货(含产成品、在产品和材料)等问题;结合“主营业务费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与同行业的水平比较;通过《损益表》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若干年度数据分析三项费用中增长较多的费用项目,对财务费用增长较多的,结合《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以判断财务费用增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贷款利息列入当期财务费用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配比分析

    综合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销售利润率与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说明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导致资产利润率降低,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益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其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二)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

    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本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基期工(商)业增加值×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进项税金控制额

    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的本期进项税额进行比较;与该纳税人历史同期的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本期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横向比较;与税收管理员掌握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查找问题,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金控制额,以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四)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

    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区、同行业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对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分析,测算出企业实际产量。根据测算的实际产量与实际库存进行对比,确定实际销量,从而进一步推算出企业销售收入,如测算的销售收入大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则企业可能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与税收管理员根据掌握税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

    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评估分析。

    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

    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上述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如果低于预定值,企业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作进一步分析。

    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

    关注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问题;也可能存在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4.所得税贡献率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将当地同行业同期与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贡献率相比,低于标准值视为异常,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应运用所得税变动率等相关指标作进一步评估分析。

    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

    与企业基期指标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与企业基期和当地同行业同期指标相比,低于标准值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营业)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运用其它相关指标深入详细评估,并结合上述指标评估结果,进一步分析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化和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二)评估分析指标的分类与综合运用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的分类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时,为便于操作,可将通用指标中涉及所得税评估的指标进行分类并综合运用。

    一类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二类指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及通用指标中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指标。

    三类指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营业外收支增减额、税前弥补亏损扣除限额及税前列支费用评估指标。

    2.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

    各类指标出现异常,应对可能影响异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各类资产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1)一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二类指标中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2)二类指标出现异常,要运用三类指标中影响的相关项目和指标进行深入审核分析,并结合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情况进一步分析异常情况及其原因。

    (3)在运用上述三类指标的同时,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其它指标,也应进行审核分析。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综合对比审核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除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审核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作出了正确的反映或说明;

    2.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否完整、及时,所涉及的使用费转让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纳税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是否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申报,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是否有明显异常;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在纳税评估审核分析时,应特别关注下列类型的企业:长期亏损企业;由免税期或减税期进入获利年度后,利润陡降或由赢利变亏损的企业;赢利但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持续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等。

    (二)分析指标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同内资企业所得税指标,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简称同略。)

    (1)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额)×100%。(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同略)

    2.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同略)

    3.资本金到位额?

    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而未到位资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册资本金未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到位,则相应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4.境外应补所得税发生额

    如果存在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不实或者有误等问题,应进一步审核、分析。

    5.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划分额

    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生产性经营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或非生产性经营收入≥50%时,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享受当年度生产性企业相关的减免税待遇。

    6.借款利息

    分析时应考虑:(1)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借贷利息支出问题;(2)借款金额是否过大,如果存在关联企业间借款金额过大,考虑借款和权益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

    7.出口销售毛利率

    出口销售毛利率=(出口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收入×100%。

    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如果该指标明显低于可比对象,可能存在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偏低,又转移利润的嫌疑,需提示作进一步反避税调查。

    8.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

    资产(财产)转让利润率=〔资产(财产)转让实际收取的价款-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转让费用〕÷资产(财产)原账面价值。

    如果该指标小于零,可能存在企业向较低税率的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财产)避税的问题。

    9.关联出口销售比例

    关联出口销售比例=关联出口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本指标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0.关联采购比率

    关联采购比率=关联采购额÷全部采购额×100%。

    本比值重点分析购销价格,如果关联采购占全部采购额的比值较大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1.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

    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数额较大超过预警值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2.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额

    应特别关注筹资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例,如果融通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3.关联劳务交易额

    如果劳务费数额过高,或劳务费收取标准高于市场水平,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14.关联销售比率

    关联销售比率=关联销售额÷全部销售额×100%。

    如果该比值较大,应作为反避税重点作进一步分析。

    15.关联采购变动率

    关联采购变动率=(本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100%。

    本指标通过分析关联企业间采购的变动情况,了解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问题。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16.关联销售变动率

    关联销售变动率=(本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100%。

    如果对比值较大并且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三)关联交易类配比分析

    1.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关联销售收入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收入小于非关联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2.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利润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利润小于非关联销售利润,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3.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4.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影响了销售利润,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5.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存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没有带来相应的收益增长,可能支付了过高的无形资产购买价格或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的形式转移利润,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四、印花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

    印花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上年同期印花税负担率。其中: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本指标用于分析可比口径下印花税额占计税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本期印花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对比,正常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下同)。

    (二)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

    印花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 ×100%。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额〕×100% 。

    本指标用于分析印花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贴花)纳税情况真实性。适用于工商、建筑安装等行业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印花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值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各税目应纳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重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2.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3.适用税目税率等是否正确;是否有错用税目以适用低税率;有无将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额税率计征的凭证相互混淆;有无将载有多项不同性质经济业务的经济合同误用税目税率,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所对应的应税凭证是否申报纳税(如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是否申报)。

    5.参考同行业的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印花税纳税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状况。

    6.对于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应税凭证,在最终结算实际金额时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7.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租赁、建筑安装、货物运输、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8.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或“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有无异常现象,能否合理解释。

    9.根据 “利润表”中“财务费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的变动情况,确定申报“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是否合理。

    10.“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和“资本公积”项本期数与上期数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数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11.“ 管理费用”等科目中体现的保险支出与已申报情况进行对比是否有出入。

    12.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动产”项目增加或减少情况,据此检查纳税人书立领受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了印花税。 

    13.审核《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是否有建筑、设备安装等项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是否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

    14.审核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有应税收入。

    15.审核有无查补收入。

    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五、资源税评估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

    分析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资源税占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及其变化情况,评估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资源税税负变动系数=本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资源税税收负担率,其中:

    资源税税收负担率= 〔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本期资源税负担率与上年同期资源税负担率的对比分析。一般在产品售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二者的比值应接近1。

    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进入下一工作环节处理。当比值大于1,无问题。

    (二)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

    分析资源税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评估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资源税同步增长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应纳税额增长率=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本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100%。

    本指标是应纳税额增长率与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在产品销售单价没有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比值应接近1。当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资源税问题。分析中发现高于或低于预警率指标的要借助其他指标深入分析并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三)综合审核分析

    1.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税目、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

    2.审核《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申报项目是否有收购未税矿产品。

    3.是否连续零申报,能否合理解释。

    4.是否以矿产品的原矿作为课税数量,折算比率是否合理。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是否纳税。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产品,是否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有从低选择税率的问题。

    7.纳税人本期各税目、 税额与上期应纳税额、上年同期应纳税额相比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8.减税、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是否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资源税。

    9.与上期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并与同期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减变化进行比对。

    10.审核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11.审核《利润表》中的应税矿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与企业产品产销存明细表中应税矿产品产量比率增减变化情况,同时与申报表中资源税申报额进行比对,审核增减变化情况。

    12.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课税数量与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的比率是否合理,以期发现纳税人有无少申报课税数量的情况。

    13.是否有将销售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盈余公积”等账户。

    14.是否有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应付账款”账户,不结转销售收入。

    15.审核应税产品期初库存量加当期产量减当期销量减当期自用量是否与期末库存量一致。?16.其他需要审核、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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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11
文号:国税发[2005]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03]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轨交通)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部分特大城市相继建成了一批项目,使城市交通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对充分发挥城市功能,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不顾自身财力,盲目要求建设城轨交通项目的现象。有的未经国家审批,擅自新上城轨交通项目;有的盲目攀比,建设标准偏高,造成投资浪费;有的项目资本金不足,债务负担沉重,运营后亏损严重。为了加强城轨交通的建设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确保城轨交通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轨交通项目具有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社会效益好而自身经济效益差的特点。因此,发展城轨交通应当坚持量力而行、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确保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盲目发展或过分超前。现阶段,申报发展地铁的城市应达到下述基本条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30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的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应达到下述基本条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6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00亿元以上,城区人口在15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以上。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其城轨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加强城轨交通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城轨交通发展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所有拟建设城轨交通项目的城市(以下简称拟建城市),应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和财力情况,组织制订城轨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规划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拟建城市必须重视和改进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提高规划编制水平,真正发挥规划对城轨交通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对规划建设城轨交通项目的线路,要搞好沿线土地规划控制,编制专项土地控制规划,防止新建建筑物对线路的侵占。

  城轨交通项目的审批,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规划进行。拟建城市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轨交通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按现行基建程序审批。原则上,城轨交通项目的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40%以上。对社会保障资金有较大缺口、欠发教师及公务员工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规模过大,与其筹资能力明显不适应的城市,其城轨交通项目不予批准。

  三、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

  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高,是当前影响城轨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城轨交通建设必须坚持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车站等设施装修要严格控制使用高档豪华材料。要通过提高规划、设计和施工水平,合理选择线路敷设方式、车站形式和换乘方式,采用科学的运营组织模式等措施,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费用。

  四、切实加强城轨交通的安全管理,提高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

  要高度重视城轨交通建设、运营的安全问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确保城轨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切实抓好。在城轨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在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认真进行安全、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评估,防止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发生。拟建城市要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城轨交通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

  五、改革建设经营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

  城轨交通资金需求量大,仅靠政府单一投资渠道建设,难以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要进一步开放城轨交通市场,实行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轨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并采取招标的方式公开、公正地选择投资者。在融资渠道上,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发行长期建设债券和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城轨交通沿线土地增值的政府收益,应主要用于城轨交通项目的建设。

  要改革现有国有城轨交通企业的经营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要通过加强管理,理顺价格,开拓经营范围,提高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减轻城市财政压力,逐步实行自负盈亏。

  六、坚持装备国产化政策,促进设备制造业发展

  拟建城市要认真贯彻设备国产化的有关政策,积极采用国产设备,促进国内设备制造业发展。要不断提高城轨交通项目设备的国产化比例,对国产化率达不到70%的项目不予审批。进口的整车设备要照章纳税。原则上不使用限定必须购买外国设备的境外资金。必须进口的设备,要实行招标采购,所需外汇尽量使用国内银行外汇贷款。要通过规范城轨交通建设标准,完善技术政策和技术体系,规范和统一设备制式,为国内设备制造企业生产和研发创造条件。国内城轨交通设备生产企业,要加快人才培养和技术更新,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提高设备制造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确保为城轨交通项目及时提供所需设备。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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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9-27
文号:国办发[200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办发[2003]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已经《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废止】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有效地遏制了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势头。但是,近几年由于机构调整变化等诸多因素,一些部门和地方又出现了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现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再次强调,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领导机关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中央直属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计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省级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快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四、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为了改变目前党政机关培训中心总量严重过剩、现有培训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状况,更好地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行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有关具体办法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党政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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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1-07
文号:中办发[20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2月02日起全文废止。

  金税工程二期运行以来在专用发票防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利用伪造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的犯罪活动,对于抑制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金税工程二期目前只能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进行“票票稽核”,尚未实现利用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的申报表信息进行“票表稽核”的功能。而目前在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征收单位的办税大厅一般是通过设置不同的办税窗口,分别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这三个环节各自独立操作,信息不能共享。这种征管流程存在着严重问题:一是纳税申报窗口不能利用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和抵扣联信息对纳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专用发票部分的明细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二是纳税人要到不同的窗口分别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很不方便,意见很大,因此,为了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从2003年7月份征期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这项工作应当作为纳税申报窗口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比对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在7月份征期,尚未执行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新的纳税申报办法的企业,可比对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不等的则为申报异常。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比对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二栏“本期从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体的进项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税额数据,不符合这一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为了有利于纳税申报窗口及时、准确地掌握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信息,以切实有效地进行“票表稽核”工作,征收单位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由申报纳税窗口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工作流程为:一般纳税人先进行报税和队伍,然后进行纳税申报。

  为了保证“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要积极动员鼓励那些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较大的企业,采用经总局测试合格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软件、向税务部门报送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进行认证。在完成推行企业报送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方式之前,现在不具备条件由纳税申报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办税大厅,了可暂时单独设立认证窗口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在纳税申报窗口一并办理,并应当按照本通知所附《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报税、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纳税申报窗口。

  三、鉴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申报资料中,没有单独反映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数据,为了实现进项税额的“票表稽核”,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届时,国税发[2003]53号通知中关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税发[1999]29号通知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在2003年7月份征期中,继续按照国税发[1999]29号通知所印发的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增加填报国税发[2003]53号通知印发的新的纳税申报办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四、为了解决旧申报表(及软件)中没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明细数据问题,各地国税部门应加快推行经总局测试合格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目前,应尽快将使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外贸出口企业、有自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成品油生产、批发企业纳入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管理范围。此外,成品油零售企业也应尽快纳入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管理范围,总局将对此另行做出部署。

  五、金税工程二期完成完善与拓展目标以后,将实现利用计算机自动进行“票表稽核”的功能,大大提高“一窗式”管理的运行效率。但“一窗式”管理模式决不只是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完成之前的权宜之计,而是为了加强增值税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而需要长期实行的一项重要征管制度。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把这项推行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根据总局有关推行“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设计“一窗式”管理的具体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向基层税务干部说明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目的和总局有关“一窗式”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做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还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取得纳税人对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理解和支持。为了保证“一窗式”管理模式能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如期落实到位,并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将派出工作组检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落实情况。各级国税机关也应深入基层,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和帮助征收单位做好“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推行工作。


  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报税、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


  为尽快解决目前抄报税、认证环节与申报环节脱节的问题,通过合理安排流程和分工,可以在进销项信息比对环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以实现。这一思路在技术上的处理要点为:在金税二期拓展子系统推行之前采取先进行报税和认证、再申报的运作顺序,报税和认证到申报系统的对比信息采用实时传送接口文件的方式实现,从而达到在申报系统中即时比对的目的。

  依照上述思路,对于全国不同的应用环境,应采取不同的技术处理模式。各地应参照以下方式分类实现一窗式管理。

  一、有报税、认证系统,无申报系统

  由于在这种环境下,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申报以纸质、手工为主,因此,对比、核对的方式为:防伪税控系统通过报税、认证接收纳税人的销项、进项信息后,由防伪税控系统提供查询功能,使得税务工作人员在审核申报表的同时,能够查询报税、认证取得的销项、进项信息,从而进行人工对比。

  在技术上,此方式无需对原有系统的网络、硬件做调整;原防伪税控系统中已有销项信息的查询功能,目前只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添加进项信息的汇总数的查询功能即可。

  二、有报税、认证系统,有申报系统

  这种环境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产生进销项汇总数据,申报软件负责采集企业的申报数据(含进销项汇总数),并完成防伪税控系统的汇总数据与企业的申报数据的比对。主要工作如下:

  (一)修改单机版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子系统,增加产生数据接口文件的功能,按月份为每户纳税人产生一个独立的数据文件。修改后的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为V3.4版,认证子系统为V3.21版,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存放在总局金税工程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的金税工程子站上,请各地下载后,自行完成升级工作,升级工作应于6月25日前完成。

  (二)关于采用三层结构的网络版防伪税控系统,目前正在试运行的地区将单独提供数据接口,其他地区根据总局推行进度安排,另行统一提供数据接口。

  (三)修改申报系统软件,增加读取防伪税控系统产生的数据接口文件功能和销项、进项汇总数据核对功能。CTAIS软件由总局统一安排升级,软件随后下发、各地自行开发的申报软件由各地负责升级。

  (四)数据接口文件可以通过软盘传递或网络共享等方式实现数据共享。DOS操作系统实现网络共享的软件及其使用方法见技术支持网站金税工程软件下载和文档下载。

  三、数据接口文件格式(适用于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

  (一)认证子系统传出抵扣联信息

  1.文件名约定:

  输出文件名:纳税人识别号后8位

  文件扩展名:R+2位月份(R01,R02,……R12)

  例:纳税人识别号为110108123456789的企业5月份的认证数据,其汇总数据输出文件名为23456789,R05

  2.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为纯文本文件,同一行各项内容以空格符分隔,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所属月份

  认证相符发票份数认证相符发票金额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认证不符发票份数认证不符发票金额认证不符发票税额

  密文有误发票份数密文有误发票金额密文有误发票税额

  无法认证发票份数

  (二)报税子系统传出存根联信息

  1.文件名约定

  输出文件名:纳税人识别号后8位

  文件扩展名:B+2位月份(R01,R02,……R12)

  例:纳税人识别号为110108123456789的企业5月份的认证数据,其汇总数据输出文件名为23456789,B05

  2.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为纯文本文件,同一行各项内容以空格符分隔,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报税所属月份报税成功标志

  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金额正常发票税额

  作废发票份数作废发票金额作废发票税额

  (三)文件格式说明:

  1.认证月份和报税月份格式为YYYYMM。

  2.报税成功标志:成功Y,不成功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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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6-19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3]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解决实际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各地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制度的意见和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及其有关指标口径等作了适当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启用时间

  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进行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和上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时,按照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1号)同时废止。

  二、报表报送单位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向总局征管司报送。报表内容涉及多处分管业务的,由征管处统一报送。

  三、报表报送时间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在考核属期(半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

  四、报表规格及要求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为TAXBLE1.04版软件设定的规格,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各地报送纸质报表时,可不报送分地区数据,只报各省合计数据,电子文档需按照软件的要求上报分地区数据和合计数据。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五、报表汇总和报送方式: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通过TAXBLE1.04版软件汇总生成,其中电子文档以CuteFTP文件的传输方式通过各省与总局的局域网上报,纸质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总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

  登录地址:总局通讯服务器130.9.1.1(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

  登录路径:总局通讯服务器d:/InetPub/ftproot/centre/征管司/征管报表及质量考核文件夹。

  六、为加强总局与各地的信息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地传递征管工作有关信息,今后,有关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方面的通知、报表口径说明以及软件版本升级等内容,总局在正式发文的同时,将同步在总局与各地的局域网上(通讯服务器地址与目录同上)定期发布有关电子文档,各地征管部门应及时登录查阅,未能登录的单位要注意与当地信息中心取得联系,获得授权。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报表报送工作,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检查和评比,以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的质量及报表数据的准确、真实。总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将定期组织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通过抓好征管质量考核及其报表的统计、汇总和检查,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为逐步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指标考核体系奠定基础。

  各地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和考核税收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切实强化税收征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考核结果组织检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和处罚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与应办理纳税申报户次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第六条 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入库税款之间的比例。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法处罚罚款入库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七条 欠税增减率,指考核期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八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与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逾期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执行到位程度以及滞纳金入库程度,以利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促进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第九条 处罚率,指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次(金额)与应处罚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罚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义务检查的威慑力。

  处罚率按考核属期分处罚户次和处罚金额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分类考核。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一条街道或一个自然村的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申报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并分税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操作,考核计算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时以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欠税为期初欠税余额。

  第十三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属期为半年度,各地要在考核属期终了后45日内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逐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级填报年度考核统计表,并分别在当年的2月15日、8月15日之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其中下半年上报数所应为全年数据。总局将在每年3月和9月根据各地上报的考核统计结果组织检查或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实行弹性幅度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会同稽查、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 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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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4-29
文号:国税发[2003]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工业银行等两家外国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工业银行从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2]250号)、《关于康美斯银行从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2]2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德国工业银行(IKB Deutsche Industriebank AG)于1997年11月签订了三份长期贷款合同,合同号分别为:KD187972 IF Kr.1号、KD187972 IF Kr.2号、KD187972 IF Kr.3号,贷款金额分别为25220562.50德国马克、16374922.75德国马克、2720000.00德国马克;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德国康美斯银行(COMMERZBANK AG)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号为600/40/GHYAPP/02,贷款金额为7548000.00德国马克。上述四份贷款合同均取得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the Hermes)担保。关于德国工业银行和德国康美斯银行分别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息,当该利息是支付给由赫尔梅斯担保公司直接担保或提供的贷款,应在中方免税”的规定,同意对德国工业银行和德国康美斯银行分别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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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1-28
文号:国税函[2003]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法规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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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09
文号:国税函[2003]1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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