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8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28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2004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工商业投资、科研、管理、营销等事宜推广活动的联络协调。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工业总会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香港工业总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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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8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36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1997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探讨、开展管理培训场地设计及培训、视听器材供应业务联络。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管理专业协会为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广州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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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8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申请免税的请示》(京地税法[2005]312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主要从事铁路建设与管理的咨询业务,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韩国大田税务署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韩国铁道施设公团北京代表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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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211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9月,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华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32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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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8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85号)收悉,批复如下:
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是2003年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在华贸易和投资方面的信息交流、市场调研等。英国政府驻上海总领事馆已出具证明,证实该代表处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英国一个东北上海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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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对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5]52号)收悉,批复如下: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于2003年8月设立,新加坡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属于政府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对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大连代表处从事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范围,同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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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46号)收悉,批复如下:
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嘉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6800万美元(实际到位资金4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聚碳酸酯树脂的生产和销售,属于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鼓励类中第三类第(八)条第10项范围,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帝人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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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8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留抵税额处理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留抵税额继续抵扣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珠钢公司",下同)在2005年6月30日前因主要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较少销售其他产品,导致该公司存在有较大留抵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对珠钢公司的上述留抵税额,在核实清楚购进原材料等业务真实,相应的购进发票合法有效,且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从珠钢公司今后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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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6]1134号 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17号)收悉,批复如下:
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是2005年在江苏省南京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392亿美元,其中外方投资696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其经营范围为生产汽车发动机及其零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长安福特马自达发动机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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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8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5]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绍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生产销售和供电技术开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上虞杭协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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