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1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辽宁、湖北、湖南、广东、河南、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关于向直属单位收取2005年度管理费的请示》(中储财字[2005]1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6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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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18
文号:国税函[2005]10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确认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请示》(浦银发[2005]264号),申请将新增加的分支机构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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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1-28
文号:国税函[2005]1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893号 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6]25号)规定,从2006年元月起,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反映对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准确掌握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2006年8月总局以国税函[2006]754号文件要求在征管软件中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下增设“房屋转让所得”细目。

  实际执行中,一些地区反映增设细目后计算机取数困难,主要是税收缴款书等原始凭证按税目填列,缺乏有关税目下各细目的数据来源。为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统计制度,有效地规范有关房屋转让所得的数据来源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二手房转让要按“房屋转让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房地产交易有关资料;在开具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时,其“品目名称”(或纳税项目代码),要具体填列至“财产转让所得”项下的“房屋转让所得”细目。

  二、各地要尽快修改征管软件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即在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添加“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清楚地反映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所属的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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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9-30
文号:国税函[2006]8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联通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5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5]375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联通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联通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联通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总部                  北京市  

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哈尔滨市  

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1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1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14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1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16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17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18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19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20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2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2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2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总部      北京市  

2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2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2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2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2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3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3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3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3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3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3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3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3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3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3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4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4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4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4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4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5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      重庆市  

46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47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48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49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50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51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52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53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54     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55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总部                      北京市  

56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57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58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  

59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60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61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62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  

63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64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65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66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67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68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69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  

70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71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72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73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74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75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76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77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78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79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  

80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81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82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83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84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85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  

86     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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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01
文号:国税函[2005]1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网集团财务[2005]322号)。经研究,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山西、内蒙古、吉林和黑龙江四省区通信公司2005年度重组改制业务仍按内资企业由各属地通信公司计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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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5
文号:国税函[2005]1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四川、陕西、辽宁、安徽、山东、贵州、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对所属全资企业收取管理费办法的请示》(中电财[2005]37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145万元和4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1: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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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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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6
文号:国税函[2005]12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统一汇缴所得税的申请》(中国卫通财字[2005]300号),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公司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19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统一按33%的税率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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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6
文号:国税函[2005]10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904号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四、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对于《通知》下发后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补充通知规定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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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9-30
文号:国税函[2006]90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5]1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铁集装箱公司所属哈尔滨、呼和浩特、郑州、济南、广州、柳州、昆明、乌鲁木齐分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人铁道部2005年度汇总纳税范围,在北京市一并缴纳。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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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16
文号:国税函[2005]1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2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重庆、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云南、广东、陕西、江苏、河南、山西、四川、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北京北方红旗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江阳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北方机电总厂、四川红光化工公司、中国兵器工业第五三研究所、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及所属的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各公司(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公司(所)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公司(所)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兵工集团各公司(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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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2-29
文号:国税函[2005]12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82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编码规则进一步明确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

  今后,对于各项分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如数据清分)将依据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所以,各地应加强数据采集质量管理,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请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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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9-12
文号:国税函[2006]8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6]8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十、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下发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十一、关于税务检查证件,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

  十二、关于出口货物退税、免税管理,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十三、关于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已并入税收执法责任制中的执法规范规定。具体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中体现。

  十四、关于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已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V1.0〉的通知》(国税函[2004]151号)中明确。

  十五、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划分,已在总局的相关文件中明确。具体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中体现。

  十六、关于申报纳税,因涉及所有税种,且各税种现有规定差别很大,目前制定统一办法的条件不成熟,纳税申报可沿用各税种已有的申报规定。

  十七、关于税款征收管理制度,因涉及到所有税种和各征收环节,不再制定统一办法,有关规定在各单项制度中予以明确。

  十八、关于关联企业管理办法,可分解为多项管理制度,已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

  十九、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可沿用已有规定。

  二十、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管理办法,可沿用已有规定。

  二十一、关于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可沿用已有规定。

  二十二、关于税务检查管理办法,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涉及稽查局的职责、税务检查计划以及税务检查的环节、程序、方法、步骤等具体规定,已经在有关的制度、办法中明确。暂不需要单独制定税务检查管理办法。

  此外,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还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等多项制度办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执法,不断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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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08-29
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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