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所得税申报要点
发文时间:2020-03-05
作者:小犇
来源:牛眼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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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


  2020年2月,上海X公司的外籍技术人员决定4月份回国,不再回中国境内工作。由于该外籍人员在2019年满足居民个人条件,因此,2010年1月,该外籍个人仍然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了申报,决定4月离境回国,因此,该外籍个人2020年度不再满足居民个人条件,应适用非居民个人申报。


  那么,1月份已经按居民个人进行的申报如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以前是比较模糊的。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35号公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其第五条专门规定了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该如何缴税问题。


  1、基本规则:预估天数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本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如果有协定,则预计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适用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计算缴纳税款。


  2、非居民变为居民:不调整申报,汇算清缴


  如果根据工作合同等情况,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并按非居民个人进行了申报,但是由于延长居住天数而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也就是说纳税人身份由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


  这种情况下,在本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仍然按照非居民方式进行申报缴税,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如果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3、居民变为非居民:更正申报,补缴税款


  如果根据工作合同等情况,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并按居民个人进行了申报,但由于缩短居住天数,而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也就是说纳税人身份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不能达到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进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4、预计不超90天,实际超过:重新计算,补缴税款


  如果无住所个人预计本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超过90天的(按照税收协定为183天),应在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简单总结


  根据工作合同预先判定适用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如果非居民转居民,不调整申报,汇算清缴;


  如果居民转非居民,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如果预计不超90(183)实际超过,则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问题分析


  回到对本案例的分析,该外籍个人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了申报,4月离境并且不再回来工作,那么不满足居民个人的条件,应按照非居民计算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应在不满足条件之日,也就是离境之日,至本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重新按照非居民计算应纳税额,进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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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一

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10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200万。

会计上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注意:

增值税上应做未开票收入,计提13%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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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案列二

我公司2019年度收到个税手续费2120元,一般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120

贷:其他收益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免征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注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代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有偿代理服务,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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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三

我公司从事网上电商业务,主要是销售儿童鞋等,属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含税销售收入339万元,没有开具发票,全部属于未开票收入。

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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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对于企业发生的营业收入,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提醒大家,应依法开具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宿舍,员工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宿舍的情况很常见。抛出两个问题,1、此部分房租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2、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另外,我们看一下广州地税的具体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六、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这种观点总结来说:“企业为什么给员工租房子免费住,那是因为基于“任职或受雇”的前提,因此免费住房子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利益所得,因此此部分房租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面的观点也不宜简单套用。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大多情况下金额都不可量化到每个人身上 。从实操上来说,员工在宿舍住与不住,房间大小很难界定核算。

笔者观点:实务中,如果房租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宜认为是员工所得;否则,应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给高管个人单独租赁住房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呢?根据总局官网答疑,问:“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我们提出的两个问题有没有矛盾呢?其实并不矛盾,第一个问题,单位租房提供给员工使用的情形,这是界定为是不是员工所得的定性。而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是员工自己花钱租房扣除的情形,如果员工没有支付房租,根据总局官网的答疑,是不能税前扣除住房租金这个专项附加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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