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宿舍,员工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19-09-10
作者:乔伟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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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宿舍的情况很常见。抛出两个问题,1、此部分房租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2、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另外,我们看一下广州地税的具体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六、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这种观点总结来说:“企业为什么给员工租房子免费住,那是因为基于“任职或受雇”的前提,因此免费住房子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利益所得,因此此部分房租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面的观点也不宜简单套用。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大多情况下金额都不可量化到每个人身上 。从实操上来说,员工在宿舍住与不住,房间大小很难界定核算。

笔者观点:实务中,如果房租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宜认为是员工所得;否则,应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给高管个人单独租赁住房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呢?根据总局官网答疑,问:“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我们提出的两个问题有没有矛盾呢?其实并不矛盾,第一个问题,单位租房提供给员工使用的情形,这是界定为是不是员工所得的定性。而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是员工自己花钱租房扣除的情形,如果员工没有支付房租,根据总局官网的答疑,是不能税前扣除住房租金这个专项附加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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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是2019年多缴了个税且申请退税的,一种是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综合所得,包括4类收入,分别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不需要年度汇算。


  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


  1、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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