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免予申报还是免予补缴
发文时间:2020-04-14
作者:问税问我
来源:问税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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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规定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发布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以下简称“汇算指引”)第一章中明确“综合所得年收入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免予申报还是免予补缴?


  一、免予申报与无需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列举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种情形,但均未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94号公告和44号公告应当申报而免予申报的范围:(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而44号公告所规定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则属于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的范围。


  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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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免予申报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汇算指引在第一章中明确了“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即在免除该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义务的同时,还免除了其税款的补缴义务。


  三、无需补缴税款的合法性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税所得,但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无国务院可以授权所属部门制定减税、免税的权利。而无需补缴税款已经免除符合条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属于减税、免税的范畴,而减免税需要由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关,无权做出减免税的规定,一句轻描淡写的“经国务院批准”好像不足以作为减免税的依据。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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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即将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疫情爆发于2020年1月中下旬,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大多发生于近期,不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因此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开,可能存在极个别发生于2019年度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尽管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本人当月(2020年1月、2月)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1年3月)。具体扣除方法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企业补税公告揭示违规“病灶”

2019年12月12日,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一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事由为异常凭证处理通知,涉及增值税7566万元。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至少12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补税公告,涉及应补税款约4.82亿元,税务机关拟处罚款约1.65亿元,已经确定的滞纳金约0.5亿元,合计补税、缴纳罚款及滞纳金近7亿元。那么,从这些补税公告看,上市公司违规税务处理有哪些深层次原因?又应如何防范和控制潜在税务风险?

  理解政策有偏差

  在12家发布补税公告的上市公司中,4家公司是因错误理解税收政策,导致未合规进行税务处理而须补缴税款。笔者梳理上市公司补税公告发现,由于进出口业务涉税事项较为复杂,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该类事项的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导致错误的税务处理,需要后期补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19年初,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在就出口退税业务缴税情况自查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对25号文件理解错误,企业以前年度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时,未规范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别须自查补缴税款、滞纳金约6611万元和3458万元。

  此外,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发布公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将保税的商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须补缴关税和增值税合计约6644.23万元。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税法遵从意愿。但是,税法遵从意愿高不代表税法遵从能力强。从2019年上市公司发布的补税公告来看,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并非个案。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应当从管理层的高度深化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积极组织财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学习财务、税收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财务总监、税务总监,面对不断调整的税收法律法规,要在及时学习的同时,提高政策理解能力,强化责任意识,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补税情况的发生。

  发票管理不到位

  发票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在梳理上市公司补税公告过程中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因发票管理不到位,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不将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影响企业利润。

  根据远大生水收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由于远大生水的一家上游供应商,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因此远大生水据此抵扣的7566万元的进项税额,须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尽管远大生水自查后发现,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发票均存在真实的交易事实,并向税务机关提出了核查申请,但如果税务机关在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前,认定远大生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而不得抵扣,则相应进项税额将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减少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700多万元。

  无独有偶,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2月3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来,大古物流因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于2019年10月14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须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等约1.04亿元(滞纳金预估至2019年9月30日)。连同其他经营性负债,大古物流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有企业误认为,只要存在真实的交易,取得了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而忽略了对上游供应商以及其开具发票的核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明确了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具体情形,并对纳税人取得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如何进行处理做出详细规定。该公告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议上市公司以此为契机,结合政策具体内容审视自身发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及时调整,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风险控制成摆设

  在12家发布补税公告的上市公司中,一些上市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义务,更有甚者骗取出口退税款,性质恶劣。从这些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偷税和骗税的行为看,其风控形同虚设。

  2019年6月,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司在2012年~2013年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014年度少计租赁收入,导致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行为,公司须补缴税款约1200万元,缴纳罚款约590万元。值得关注的是,公告显示,该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在美盈森收购其股权之前,因此相关责任人为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

  除了偷税行为外,2019年也有上市公司因曾骗取出口退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中绒)在2012年~2013年,与11家公司签订了489份虚假的出口销售合同。这11家公司不提供资金和产品,只借用宁夏中绒的出口资质,假报出口业务,通过虚假收汇,提供虚假资料,在无货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货”申报出口,获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宁夏中绒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除须补缴其骗取的约1.2亿元退税款外,还须缴纳1倍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不只会因税务处理不合规而面临补缴税款,一些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对涉税事项造成影响。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因其全资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3万元的罚款,导致该子公司无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须补缴退税款及滞纳金共16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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