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8-0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8-0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退役士兵 军队转业干部 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目录

  1.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2.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3.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4.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5.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6.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7.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8.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 年1月1日至2023 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2019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

  额标准。

  【享受条件】

  1.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3.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5.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6.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7.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推行“一照一码”,税务机关不再核发市场主体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7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政办发[2023]6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60号           2023-07-2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市场主体稳定扩大就业岗位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应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支持。深入开展“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聚焦本地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及时建立企业需求清单,跟踪做好政策解读、用工服务、技能培训、维权保障等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要通过“直补快办”等模式,加快兑现各项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牵头负责)

  (三)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增加贷款投放,助力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积极推广“陇原惠岗贷”融资业务,加大精准投放力度,惠及更多企业。(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准入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增长。持续优化企业开办线上“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功能,大力推进线下“一窗通办”,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便捷服务。持续落实“甘快办”10条便企措施,利用实名认证、全程无纸化办理、自主名称申报、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等功能,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增长,带动更多就业。(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空间

  (五)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招用上述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2023年省属国有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5000人以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国资委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充分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引导基层就业。统筹推进“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办好“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事。对到县以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薪级工资。(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聚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求职需求,重点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开发就业见习岗位1.5万个以上,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衔接工作。进一步简化求职就业材料,建立毕业去向登记制度,有序做好户口迁移、档案转递、报到入职等衔接工作,完善信息查询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创业扶持和技能培训力度

  (十一)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活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按规定给予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深入实施“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分行业分领域举办创业创新赛事和配套活动,挖掘培育创业创新项目,宣传推广创业典型,激发创业带动就业内生动力。完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激励机制,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急需紧缺用工技能培训力度。聚焦“四强”行动和“技能甘肃”建设,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等,大力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及时征集发布急需紧缺和新职业目录,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企业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新职业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技能培训。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困难群体帮扶保障

  (十三)稳定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坚持劳务输转和就地就近就业相结合,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力确保全省脱贫劳动力输转规模不低于190万人。对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稳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以及就地就近吸纳甘肃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乡村就业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给予奖补。鼓励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好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及时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结合其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向、培训意愿、创业诉求等情况,依托人社服务一体化信息平台,跟踪做好个性化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政策规定进行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兑现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定期共享比对数据,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效能

  (十六)加大招聘服务供给。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接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金秋招聘月”“职引未来系列招聘活动”“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专项活动,用好“百名人社局长直播带岗”等线上平台,高频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活动,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加快推进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建设,强化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经办流程,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及时发布各项政策办事指南。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全程网办”率和“一网通办”能力,积极推行“掌上办、指尖办”,加快推动更多政策精准落实、惠企利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风险防控。严格履行程序规定,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靠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稳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宣传推送力度,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稳就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25
文号:甘政办发[2023]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咸宁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咸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交通运输1.5%;

  (二)建筑安装1.4%;

  (三)其他行业0.5%。

  上述纳税人是指:咸宁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纳税人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征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纳税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行业核定征收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

  四、咸宁市范围内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取得应税所得,个人未提供有关凭证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或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房地产评税系统核定的成交价格,按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及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五、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2019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规范管理,我局在请示省税务局,征求全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后,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统一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问题。个人在“楚税通”和金三系统代开发票的,全省系统统一设置的核定征收率为建筑安装类1.4%、交通运输类1.5%、其他类0.5%。本次公告将我市经营所得行业核定征收率与省局确定的系统核定征收率保持一致。

  二、其他个人转让普通住宅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本次公告明确我市其他个人转让符合条件的普通住宅,按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他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及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问题。公告自2023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2019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3]79号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科字〔2023〕79号            2023-07-22

各市科技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科协、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2日

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推动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事业发展,助力科技强省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一)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健全省市县科技场馆体系,力争到 2025 年市级科技馆全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科普场馆。出台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遴选一批产业、学科特色鲜明的科普基地。做优做强科普教育基地,统筹科普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创建行业性科普(教育)基地。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综合观测站、博物馆、图书馆等科普功能。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等多元主体建设专题科技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提升科普作品创作能力。开展科普创作大赛、科普作品征集等活动,培育图书、影视、动漫、微视频、游戏等多种形式科普作品。实施科普精品工程,对优秀科普作品进行奖励。依托省级科普基地培育一批科普创作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

  (三)打造科普活动品牌。精心举办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结合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海洋日、防灾减灾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性科普活动。做优科普讲解大赛、科学实验汇演、科学大讲堂、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特色科普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四)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完善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打通科普人才职称晋升通道。推动高校设立科普相关专业。组建一批科普专家工作室,鼓励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事业。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广泛动员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健全科普传播渠道。建立科普全媒体宣传工作领导机制,推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设科普栏目。发挥“科普山东”“大众网·科技山东”等线上平台作用,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加大网络科普宣传,打造一批科普微信公众号、网站和网络栏目。加强科普领域舆论引导,整治和抵制网络伪科普、伪科学。依托权威专家队伍,探索建立科普信息科学性审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推进科普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科普机构,促进科普与科技、文化、旅游、环保、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科普主体作用,依托自身科普资源,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兴办科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税务局)

  二、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七)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科普化。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全国性科普活动期间设立公众开放日。推动省重大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示范工程、重点人才工程等项目设置硬性科普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鼓励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以科普讲座、科普创作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八)发挥科普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聚焦科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绿色低碳、量子科技、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科技热点问题,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开辟新知识新技术科普专栏,组织权威专家开展科普,提升公众认知水平。指导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搭建科技成果宣介平台,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深入推进重点人群科普工作

  (九)提升青少年科学素质。推动基础教育学校完善科学课程体系,开齐开好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实验教学等课程,支持建设科技类特色高中。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遴选一批科普专家及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由学校选聘为科技辅导员或合作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开展青少年科技竞赛、科技节、《妙趣科学》大型科学实验秀等活动,优化《科普总动员》电视节目,推进科普进校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协)

  (十)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将科技创新和科普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干部培训院校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教学内容,加强科技前沿知识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履职能力。强化公务员科学素质,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提高科学素质内容比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十一)提升制造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将科学素养和工匠精神作为职业院校技能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新时代产业工人。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组织“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引领广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科学素养,助力制造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深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建设一批高素质农民培训基地。实施“科教助农”工程,开展“联市包县、下乡入村”科技服务,建设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等,遴选发布农业主推技术。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智力援助项目。开展乡村振兴科普行动,助力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依托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工程,完善科普社区(村)、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和组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十三)提升老年人科学素质。开展老年人康养知识普及行动,依托各类媒体举办健康教育类节目或栏目,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知识。实施“银龄跨越数字鸿沟”科普专项行动,在老年人中普及网络通信、智能技术等,有效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加强省老科学家科普报告团建设,发挥老科技工作者作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

  四、开展重点领域科普工作

  (十四)夯实基层科普工作。构建以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手段的基层科普工作体系,动员学校、医院、社会组织等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发挥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带动作用,围绕乡村振兴送科技下乡,开展科普大篷车等流动科普资源巡展活动,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责任单位:省科协、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五)加强应急科普工作。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科普宣传,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学校、社区,普及安全常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结合“安全生产月”集中举办系列安全生产科普活动。培育应急科普基地,利用公园、广场、社区等场所建设安全体验场馆、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普及。(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科技厅)

  (十六)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依托院士专家面对面栏目、科学家精神报告团、最美科技工作者选树等,加大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热爱科学、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培育一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培养青少年科学精神和科技报国远大理想。发挥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学术生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履行科普工作领导责任,把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明确科普和科学素质工作任务、指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牵头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横向联合、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科普工作规划制定、政策保障、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科普工作组织协调、服务引导、公共应急、监督评价等。各级科协要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作用,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强化科普工作职能,完善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推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机制协调联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16市)

  (十八)完善事业保障。推进《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订工作,落实支持科普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科普工作开展。鼓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竞赛奖金等方式支持科普发展。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等形式投入科普事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科协)

  (十九)创新激励机制。申请在省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普类项目,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普奖项。优化山东科普奖,加大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鼓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普工作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业绩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提高科普工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镇、生态文明示范区等评选体系中的比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22
文号:鲁科字[2023]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07-20

  一、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幅度内计算并执行。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415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42元/月。

  二、企业年金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计税基数为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超过300%的部分。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415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抚州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14元/月。

  本公告自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人社规[2023]1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3]10号            2023-06-0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有关工作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

  各市原实行按季度、按月缴费的,应统一为按年缴费,原按季度、按月的缴费档次标准换算成按年的缴费档次标准,并适时完成相关法规和文件的修订或废止工作。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6月8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年6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执行,有效期为五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规定,我省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费,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按季、按月缴费方式。

  根据国家工作部署,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系,我省需将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

  二、《通知》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缴费方式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

  (二)标准平稳过渡

  为保障改革平稳,原按季度、按月的缴费档次标准换算成按年的缴费档次标准。各地适时完成相关法规和文件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08
文号:粤人社规[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府办[202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办〔2023〕7号           2023-06-01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日

深圳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决策部署,抓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12号)、《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办法》(粤府办〔2023〕3号)的宣贯执行,进一步加大政策供给,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2.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缓缴期间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鼓励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

  4.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充分运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防灾防损等增值服务。鼓励创新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

  二、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5.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6.提供更多信贷支持。深入实施“深惠万企 圳在行动”工程,将精准的惠企政策和专属的金融服务直达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发放,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困难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通过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等方式减轻客户还款压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费率。

  8.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条件或登记注册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9.加强征信管理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建立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促进个体工商户融资信贷。

  10.便利跨境业务线上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跨境结算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11.大力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3.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4.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15.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50%幅度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16.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17.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体化审批服务。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掌上微信办、银行网点办、自助机24小时办等办理渠道。实现变更经营者全程网上办理,可延续原成立时间和保留原字号。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覆盖面和应用范围,实现电子照章免费发放,推进电子照章在政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综合运用。

  18.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流程。简化申办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身份证、营业执照。推行微小餐饮(50平方米以下)告知承诺制。对非承诺制许可的申请单位实行远程视频核查,足不出户零接触办证。对餐饮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线考试、免费发证。开展“公益咨询”“邮箱审图”等便利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定制许可审批政策工具包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变更、同步注销。

  19.进一步放开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行业领域。探索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扩大放开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行业领域。建立以经营范围作为核心数据的个体工商户模型,探索个体工商户新兴行业及特色行业个性化经营范围备案和自主公示,实现政策定制化推送。

  20.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减少对“守法者”行政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建立逾期未年报的容错机制。对个体工商户解除经营异常状态、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修复需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21.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留足发展空间,对广告、网络经营、食品经营等领域的部分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

  22.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开通“个转企”线上“一体化办理平台”和线下“行政服务专窗”。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荣誉称号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对“个转企”企业每户奖励不少于1万元。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向“个转企”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23.支持发展线上经营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积极协助个体工商户进行主体身份核验。鼓励“个转企”企业积极参与跨境电商业务,加强维权援助能力建设,提升海外合规风险防范能力。鼓励电商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开展个体工商户运营服务培训。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对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依托“电子商务大讲堂”打造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免费技术培训,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

  24.提供质量技术帮扶服务。依托“深圳产品学校”,提供产品质量技术培训、标准宣贯服务。依托省级“产品医院”,提供产品质量个性化服务和产品质量技术“工具包”,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好产品质量问题“问诊康复”工作。在“深圳市场监管”官微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工作,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25.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供给。推动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各区分窗口、全市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维权援助等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实务培训等活动,推进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指导电商领域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建立个体工商户老字号、知名字号事前保护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名称盗用、冒用、占用行为。

  26.提供标准化帮扶服务。加大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通过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标准化政策,普及标准化知识,推动树立标准化理念,运用标准化提升质量水平。针对个体工商户申请企业标准声明公开的,给予免费的全流程服务,提升标准应用能力。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联合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工作,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给予资金支持。

  27.强化计量服务支撑。把“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的活动范围延伸至个体工商户。落实计量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政策。组织开展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测试专业知识宣传和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计量管理意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计量咨询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完善计量管理制度。

  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28.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市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29.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配备创新创业之星导师,引入金融服务平台,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之星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入选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按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

  30.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1.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公益普法讲师团,定期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推动商事调解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工商联等部门开展商事调解推介活动和推动商会调解培优计划,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同类型的调解服务。

  32.构建线上一站式服务平台。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筹“i深圳”“深i企”“深i个”和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站等门户,开设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政策咨询、办事服务,及时响应个体工商户需求,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用工招聘、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通过@深圳-民意速办、12345政务热线和“深i企”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个体工商户诉求,依托市民生诉求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分拨,提高个体工商户诉求办理质效,助力政策落实。

  33.健全个体工商户指导服务体系。依托市场监督管理所、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设立个体工商户服务站,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一对一、点对点服务,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的渠道。打造“小个专”党群服务阵地,发挥“小个专”党建指导站、党建联系点桥梁纽带作用,与个体工商户建立起联系最紧密、服务最直接的关系。设置个体工商户辅导专员,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解决个体工商户重点疑难问题。

  本文件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各项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6-01
文号:深府办[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07-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相关规定,现对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与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25
文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市监经[2023]9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市监经〔2023〕9号             2023-07-2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代章)

2023年7月24日

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经济发展成本

  1.减征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部分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落实其他相关增值税免征政策。对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落实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落实“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执行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对依法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实行契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

  9.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

  10.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同时,现货市场运行时,上述用户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减轻经营主体电力接入环节成本。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1.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检定校准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定校准机构、认证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质量认证服务。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检测验证服务。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职能部门)

  二、完善个体经济发展要素

  12.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以“放心消费”内涵助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围绕就业容量大、消费提振力强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支持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通过“消费宝”加强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3.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工会培训学校(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市场监管“入市第一课”,完善“浙江企业在线”相关功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质量提升、检验检测、诚实守信、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服务。鼓励农贸市场提升“便利化、人性化、特色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集成的政务服务和管理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14.发展灵活用工服务。搭建灵活用工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和职业安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为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品牌建设、咨询指导等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15.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城市规划和管理中,应统筹考虑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为从事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园、电商园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农贸市场设立自产自销、平价摊位、共富摊位等公益化交易区,为创业提供便利。深化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对仅从事网络经营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市场监管局〕

  16.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17.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机构用好降准释放资金、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8.加强信贷支持。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含个体工商户),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政策安排。深化“贷款码”应用,迭代“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持续扩大个体工商户首贷、信用贷投放,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深化“信用”换“信贷”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根据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各种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19.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完善外汇业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规避汇率风险的支持力度,优化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政策,将担保比例由5%提高至8%,降低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套期保值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省内保险机构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个体工商户群体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强化财产安全、员工安全、公共责任等方面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实施减费让利、分期缴费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优化个体经济发展环境

  22.支持经营者直接变更。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或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涉及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结清税款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级各有关许可部门)

  23.开展个转企登记试点。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变更方式登记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原经营地址;原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可允许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企业,保持前后登记档案的延续性。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级各有关许可部门)

  24.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在涉企“一件事”、公共服务事项、国家垂管系统事项等方面推动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纳税、社保、公积金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大数据局,省级各有关许可部门)

  25.推进歇业改革。实施市场主体歇业集成服务改革,实现歇业申请、歇业政策供给、歇业监管、歇业恢复闭环管理,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依据职能完善歇业配套政策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26.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推进反垄断执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秩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7.消除市场隐性壁垒。坚决破除设置个体工商户准入、变更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限制个体工商户准入、变更的,不得变相设置条件、增加申请文书及材料等。加强重点领域收费和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整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建设厅)

  28.加强信用协同化应用。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创新探索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政府合同履约管理等应用。迭代“浙里信用监管和服务”应用,推动更多便民惠企应用场景集成上线。探索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对有不良信息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国家和省信用修复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信用修复并实现不同公示平台间修复结果互认。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改革,进一步简化报告事项,优化报送渠道和填报流程,提供便捷的年报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29.深化合同监管。推进合同行政监管“一件事”改革,集成开发“浙江合同在线”系统,健全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制,动态公布鼓励性合同条款、禁止性合同条款和典型案件警示,指导个体工商户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的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提供免费智能体检服务,宣传推广引导个体工商户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0.支持线上平台经营。引导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鼓励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推进网络直播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大力培育“绿色直播间”,开展网络直播助农共富行动,推进直播行业良性有序竞争。〔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31.支持文旅主体发展。依托文化和旅游消费季、519中国旅游日、浙江山水旅游节、义乌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等节庆展会活动,推动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和旅游推介活动,并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优化文旅产品供给、打造文旅IP、与数字科技深度融合等途径做大做强,并通过产品迭代、跨界合作、营销引流等措施实现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个体经济发展保障

  32.加强“小个专”党建。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建设,引领个体工商户正确发展方向,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加强党建工作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重点工作有机融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要素对接、市场拓展,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党建促发展、发展强党建”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33.完善质量服务。加强“浙江质量在线”“浙里检”等数字化应用,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技术帮扶。推广“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等服务模式,帮助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体系),组建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4.加强标准和计量服务。加大对标准化政策的宣传,加强标准馆藏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和鼓励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个体工商户实施服务业标准、参与服务业标准制定,推动服务质量提升。积极开展“优化计量、提质增效”行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35.强化品牌创建。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省域公共品牌,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争先创优。出台专项政策,发挥知识产权赋能作用,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优秀传统文化高质量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及相关组织通过注册和运用集体商标,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深化“味美浙江·百县千碗”工程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争创“百县千碗”美食体验店,打造美食消费新时尚。打造浙江酒店民宿品牌,培育1000家“浙韵千宿”乡村风情等级民宿,创新“露营+景区”“露营+农场” “露营+研学”“房车+驿站”等模式,引导露营与住宿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浙派好礼”“浙里演艺”和“浙里千集”的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36.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等数字化应用,向个体工商户推送知识产权政策信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加大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和实务宣传培训力度。推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申请与商标变更申请信息协同试点落地,进一步推广应用“花样版权数治”等应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便利化水平。加强专利等数据分析利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检索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

  3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省内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品牌指导服务站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业务咨询及相关服务支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的专利质押登记申请,初审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组织公益培训,加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

  38.加大创业服务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相关部门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提供注册登记、开业指导、补助申领、创业融资等服务。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或高校毕业生创业专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及农民工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9.提供公益性服务。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辅导、审计评估、财务管理、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等服务。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依托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村(社区)法律顾问等载体,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40.开展分型分类帮扶。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并开展分型分类帮扶,按照“三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四类”(名、特、优、新)采取精准帮扶措施,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支持和培育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知晓度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老商号”,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支持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名、特、优、新”四类,依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给予平台引流、褒扬激励、社会宣传、金融支持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41.加强表彰激励。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开展浙江省先进个体工商户、“最美浙江人·最美个体劳动者”等评选选树活动,加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鼓励优秀个体劳动者参政议政,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手等。各级政府和群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市、县(市、区)政府〕

  42.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及“浙江企业在线”等平台,整合相关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供需对接、用工招聘、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服务。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密切关注12345及其他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大数据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43.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建立个体工商户分析指标体系,完善跨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制度,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各级市场监管、统计部门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三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24
文号:浙市监经[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发[2023]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3〕19号               2023-07-2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精神,切实推进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托大理州区位优势、人文优势和产业基础,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切实推动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智慧化、产业化、规模化,构建放眼世界、重点面向RCEP成员国的滇西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

  (二)基本原则

  ——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着力在跨境服务、职能转变、监管模式、交易方式、跨境结算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向贸易自由化、贸易便利化方向发展。

  ——整合资源,营造环境。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促进优势产业、对外贸易、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推动政府与市场、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有机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发展和监管服务体系,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开放合作,持续发展。抢抓RCEP生效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合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认证、标准、支付、监管等国际合作。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构建区域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发展新格局。

  (三)发展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高标准打造1—2个跨境电子商务核心产业园区,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骨干企业100家以上,其中进出口总额过亿元企业30家以上,建设一批海外仓和跨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支持大理州内1—2所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及关联专业。到2025年,力争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总额100亿元以上,占大理州进出口比重达5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有效对接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线上综合服务功能,实现商务、海关、税务、公安、外汇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通过链接金融机构、物流企业、交易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资源,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物流、金融等服务。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二)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产业园区平台。按照产业链聚集、经营主体多元、服务专业化的思路,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高标准打造线下核心产业园区,统筹布局快件类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等配套设施,充分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形成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共享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经营主体在重要景区景点和消费场所建设运营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展示交易中心和体验店。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通过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数据共享和汇聚,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体系,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实现监管部门、服务机构、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快递物流企业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和数字服务。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支付、结算、融资、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便利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鼓励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开设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外汇收支。支持银行机构提高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其纳税信用为依据的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产品覆盖面。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五)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智能物流体系。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打造智能物流体系,支持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物流、绿色物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智能化、全方位服务。积极推动大理机场口岸开放,通过开通国际航线、货运航班等措施,增强大理机场进出口货运能力。打造多式联运体系,推动“大理—临沧—缅甸”和“大理—德宏—缅甸”国际物流通道建设,提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关务物流一体化跨境运输能力和效率。支持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建设海外仓,整合海外理货、物流、通关等服务资源。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邮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六)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整合各部门信用数据,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体系、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企业、消费者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七)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依托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理州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的统计监测系统,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税收征管等数据进行交换汇聚和分析处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逐步建立多层面、多维度反映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标体系,并定期发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八)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全面采集申报清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及其他业务数据,分析产品来源、产品质量、安全准入、交易、税收等方面的重点敏感风险信息,建立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事前加强备案管理、三单对比和风险评估,事中加强监督抽查、符合性验证和重大风险监测,事后加强跟踪和质量追溯,形成高效有序的风险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加强跨境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九)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大理州依托大理财贸学校组建大理数字商务产业学院,整合大理州内职业教育资源,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模式,构建多元化协同育人模式。完善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及新业态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创新举措

  (一)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及监管服务便利机制。加强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综合保税区的联动与合作,创新实施保税进口备货跨区域监管。建立“先入区、后报关”制度,积极推行“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全链条检验检疫制度,推进通关措施优化和流程创新。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昆明海关,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旅游零售新模式。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促进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与文旅产业双向联动发展的良好机制。逐步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理古城、双廊古镇等地建立“跨境+保税+旅游”新型购物体验中心。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助推乡村振兴长效机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和农村电子商务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及有关贸易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出口市场。根据大理特色农产品的差异化特点,重点推动水果、蔬菜、核桃等优质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展国际市场,全力打造农产品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多要素支撑。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昆明海关。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化发展模式。依托大理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旅游名城、“绿色食品牌”示范区的品牌优势,做优做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平台。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将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打造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性品牌,成为滇西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区域性服务中心,带动区域有关产业发展。支持企业注册境外商标、投放境外广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稳步发展。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五)拓宽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市场渠道。指导帮助大理州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高端展会,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海外仓。依托企业和商(协)会资源,重点面向南亚东南亚设立境外商务代表处,加强与海外经贸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的合作。服务企业用好RCEP互惠政策和原产地自主声明便利化措施。探索实施原产地证书及自主声明微小瑕疵容缺机制。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大理州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外办、昆明海关。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大理州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推进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成立由大理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云南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抓好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落实,总结试点经验并推广。

  (二)落实工作责任。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大理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理州创新举措的指导和协调,促进创新举措落地。大理州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推动落实专班,抓住重点、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建立容错机制,全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制度创新和重大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强化政策支持。统筹用好中央、省级资金,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向国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力争通过先行试点和制度创新获得发展优势,在引进资金、引进企业、产业发展等方面获得更多发展先机。

  (四)营造良好环境。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大理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为中国(大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24
文号:云政发[2023]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高检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地要加强培训指导,切实提高办案质效,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6日

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就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惩治和预防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1.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而且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到履职办案中,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标本兼治,既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又要在办案中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2.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线索的,要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经济纠纷引发的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3.坚持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退赃退赔情况、与被害企业和解等因素,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二、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4.加强立案监督。结合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特点,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常见犯罪立案标准,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审查机制,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加强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问题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需要监督纠正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对监督立案案件,注重跟踪问效,防止立而不查。探索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立案难”问题。

  5.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标准。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批准逮捕,防止以起诉条件替代逮捕条件;对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关键技术岗位人员,要根据案情、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依法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用好引导取证、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等措施,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引导工作。对不符合逮捕条件但有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的,依法予以逮捕。

  6.准确把握起诉标准。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犯罪行为本身性质、社会危害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决定诉与不诉的基本依据;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被害企业态度等是在确定行为性质与主观恶性后,案件处于可诉可不诉情形时,需要予以充分考量的因素。在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对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7.加强追赃挽损工作。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注重依法提出财产刑方面的量刑建议,加大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侵害民营企业利益案件中得到任何好处。

  8.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立案侦查的案件,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三、推动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9.推动完善相关立法。结合案件办理,深入调研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就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问题修改法律,在法律上体现平等保护的要求。

  10.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四、加强法治宣传,促进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11.引导促进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针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中反映出的内部管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源头治理,帮助企业查缺补漏、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同工商联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把廉洁经营作为合规建设重要内容,出台企业廉洁合规指引与建设标准,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人财物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及时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问题,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12.创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各级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合作,根据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的发案特点,有针对性加强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常态化开展检察官巡讲、巡展等法治宣传教育,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公开送达法律文书、邀请参加典型案件庭审观摩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新媒体平台,持续宣传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理念、做法、成效,促进凝聚社会共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7-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医保发[2023]24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后顾之忧,现就切实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省份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稳步提升保障绩效。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实施公平保障。优化待遇保障政策,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继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健全门诊保障机制,统筹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加强保障能力。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有条件的省份要继续夯实相关工作基础,稳步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三、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实施精准参保扩面,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各地医保部门要与当地税务、教育等部门加强协同,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压实各层级、各相关部门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督查考核挂钩,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


  四、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立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落实落细资助政策,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科学设定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标准,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商业补充保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大病患者救助帮扶,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扎实推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落地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2023年12月31日前,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建立健全全省统一、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推动省域内“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规范和强化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并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临床治疗需求等因素,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当地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加强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提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按照《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23年底不少于70%的统筹地区开展实际付费。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做好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目标。


  六、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持续扩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面,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重点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国家集采以外的化学药、中成药以及神经外科、体外诊断试剂等药品耗材集采。规范化开展药品耗材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工作。严格集采量执行,硬化供应量和使用量约束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持续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系统落地应用,持续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提升集采平台统一服务水平。


  持续推进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开展重点品类药品和医用耗材常态化监测和监测预警,优化医药价格指数编制,推进招采与价格数据跨系统应用和综合治理。推动各省规范药品挂网、撤网工作,加强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信息共享和价格查询。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评估。做好年度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


  七、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实施医保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做实基金常态化监管,持续开展飞行检查。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行政监管执法系统的应用。开展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改革,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


  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强化医保基金预算严肃性和硬约束。坚持资金投入和绩效管理并重,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扎实开展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做好医保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医保基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做好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分析,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健全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持续深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流程,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缴费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工作,持续开展重复参保数据治理。实施一批医保服务便民举措。持续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强化跨区域业务协同机制,稳步提高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强化两定机构协议管理,落实费用监测和审核结算。通过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提升经办队伍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九、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等便民服务应用,加快构建医保信息化惠民便民服务新生态。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要做实做细群众工作,针对群众关切,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注重方式方法,多用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重点做好对筹资和待遇政策的解读,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26
文号:医保发[2023]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体改[2023]10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全国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在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选取具有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大项目清单。通过举办重大项目推介会、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开辟专栏等方式,向民营企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项目落地实施。各地区对照上述举措,形成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清单并加强推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2.扩大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责任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4.提升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的供应能力,在全国县域范围内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5.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6.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地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7.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8.按照《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要求,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至2023年底。加快合同款支付进度、运用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9.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10.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二、强化要素支持


  11.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12.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13.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期限至2024年底,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有效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4.将民营企业债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扩大至全部符合发行条件的各类民营企业,尽快形成更多示范案例。(责任单位: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15.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16.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免费延伸至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17.赋予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权,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自主评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加强法治保障


  18.清理废除有违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原则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和支持。(责任单位:司法部)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四、优化涉企服务


  20.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支持各地区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务效能,多措并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21.建立涉企行政许可相关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2.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审计部门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23.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24.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涉企政策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调整应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良好氛围


  25.分级畅通涉企投诉渠道,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题公告,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建议系统上开设涉企问题征集专栏,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将涉企投诉事项纳入“12345”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转办整改跟踪机制。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工作。(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


  26.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全国工商联)


  27.将各地区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国务院年度综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促进民间投资奖励支持专项,每年向一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市县提供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2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先进标杆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7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28
文号:发改体改[2023]10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字[2023]9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23〕99号          2023-07-1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要求,全面推进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包头综试区)建设,促进包头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结合包头市跨境电子商务及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聚焦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提升包头市对外开放水平。立足包头市资源禀赋和战略定位,突出包头综试区的特色和优势,以培育本地产业竞争力为关键,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系统,打造外贸新优势,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策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促进跨境电商企业依法依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电商网络安全、数据出境安全、交易安全,积极稳妥推动外向型经济的探索创新和转型升级。

  2.坚持扩大出口,优化进口格局。打造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引导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创新,扩大产品出口。通过“设置区域中央仓+渠道创新协同”,优化跨境电商进口格局。

  3.坚持生态构建,打造跨境电商生态系统。推动跨境电商产能端、市场渠道端、生态服务端融合发展,加强跨境电商人才培育、电商企业孵化、特色跨境电商园区建设、产业品牌打造等,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

  4.坚持产地协同,推进特色创新。聚焦中蒙俄经济走廊及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立足包头市本土产业特色、口岸优势、资源禀赋,通过模式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渠道创新,因地制宜打造本土跨境特色产业,形成特色名片。

  (三)功能定位。

  1.跨境电商产业数字化发展创新区。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龙头企业运用新技术自建数字平台、中小外贸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推动生产制造环节数字化向贸易数字化延伸。开展跨境电商企业生产、营销、服务等全流程数字化创新,提升交易效率、促进产业升级。

  2.跨境电商产业多元融合发展示范区。针对包头市大宗工业品为主、一般消费品为辅的产业结构,通过“引进来”、“走出去”,加强跨境人才培育、传统产业电商化升级、跨境电商产业孵化、本土品牌打造、跨境离岸集采、选品基地、大宗商品交易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跨境大数据金融等体系建设,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结构和产业价值升级,形成跨境电商产业多元融合发展创新示范。

  3.跨境贸易与口岸物流融合发展新高地。充分发挥公、铁、空口岸优势,推进“口岸+腹地”产业聚合集散建设。融合国内主要产业带及消费群进出口需求,链接全球市场渠道与本土化服务中心,增强包头综试区跨境贸易与口岸物流融合发展,形成区域新高地。

  (四)目标任务。

  1.建设任务。结合包头综试区发展实际,以创新市场渠道为指引,以产地协同为抓手,以服务体系为纽带,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打造跨境电商产业新生态。

  2.发展目标。2023年,培育和引进从事电商进出口业务企业50家,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5亿元以上,培育海外仓1个。到2025年,通过产业孵化培育和产业招商,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累计达到200家以上,实现跨境电商交易总额15亿元以上,培育本土跨境电商品牌3—5个、服务本土跨境电商产业的公共海外仓5个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五项工程。

  1.实施通关功能拓展工程。

  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包头综试区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业务全覆盖,形成包头市跨境电商产业线上服务生态圈;引导成立公共服务运营主体,为政府监管和跨境电商企业申报、通关、结汇等提供线上、线下综合服务支持。

  完善跨境电商口岸通关功能。做强跨境电商1210海关监管场站业务,推动包头机场跨境电商9610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持满都拉口岸跨境电商与集拼仓建设,引导9810跨境电商海外仓配套服务建设。

  争取指定口岸申建,扩大试点范围。积极申请进境水果等指定监管场地立项和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支撑跨境电商业务开展。

  2.实施营销渠道创新工程。

  培育引进跨境电商营销推广体系。引进第三方平台,通过多种营销模式协助本地产业开展精准导流,搭建“包头优品”B2B海外数字营销公共服务体系,打响“包头优品”品牌。

  支持发展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主体。引进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机构,为本地产品出口、品牌出海提供全链条服务。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开发针对小微主体的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和服务产品。

  打造跨境品牌体验与选品基地。联合跨境电商头部卖家、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企业,设立展示体验中心、选品供货中心、集货仓配中心,对接包头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企业,打造品牌展示体验中心、产业带跨境选品基地和供货中心。

  打造跨境进口集散分销中心。引导包头市产业平台充分利用包头综试区政策、区位、物流优势,与我国重点口岸及主要跨境电商主体加强合作,建立跨境O2O线下体验店或跨境电商体验区,打造区域消费中心、进口集散分销中心。

  构建跨境电商海外营销服务体系。鼓励重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建、并购或租赁方式建立海外仓及境外办事处、销售网点、展示中心、退换货和售后维修点等营销支撑体系,发展“前店后仓”营销模式,开展营销服务。支持企业参加跨境电商专业展,获取更多市场订单。联合国内跨境电商服务资源,建立自主营销渠道。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等市场设立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认定工作,在境外主要市场培育一批公共服务完善的公共海外仓,为外贸企业提供海外收发货、仓储管理、物流配送等服务。

  3.实施产业主体培育工程。

  培育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加大对包头市跨境电商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建立企业库,开展全程跟踪服务。支持重点跨境电商企业借助数字化媒介精准引流,并建设独立站。建立跨境电商招商名录,重点招引头部企业在包头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营销中心、集货中心、仓配中心等,与包头市本土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

  引导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引导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开展跨境电商9710、9810自营出口业务,包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品牌产品企业及国内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与跨境电商卖家、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引进培育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建立包头市级重点服务商名录,大力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报关、物流、海外仓、独立站、数字营销、金融、保理等跨境电商服务主体,形成良好的跨境贸易服务生态系统。

  培育跨境电商创新创业主体。鼓励驻包头市高校联合电商平台、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与跨境电商企业设立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操作培训基地。鼓励驻包头市高校开设跨境电商相关专业。引进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孵化机构在包头市设立区域性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创新中心、服务基地。鼓励举办创业创新技能大赛,落实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引导包头市职业教育园区、社会孵化机构等创新孵化平台拓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创业孵化方式,打造跨境电商创新创业服务链。

  4.实施服务体系升级工程。

  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集聚载体。形成跨境电商线上平台与线下园区有机结合、生产制造与跨境电商深度融合的产业链、供应链和生态链格局,为各类跨境电商、传统外贸、生产制造、专业服务企业等创新升级发展提供载体支撑。支持跨境电商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九原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青山区、稀土高新区、白云鄂博矿区和石拐区)和白云鄂博矿区飞地经济双创园等园区和基地建设,打造以B2B、B2C出口为主要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

  建立特色产业跨境电商基地。推动包头市优势特色产业与跨境电商平台、头部卖家、综合服务企业、供应链企业联合打造“优势特色产业+跨境电商”特色产业园或选品基地。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线下展览展示中心、交易中心和跨境电商创新创业中心。鼓励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驻包头市高校等自建或引进第三方平台,提供输出本地品牌形象、成果展示、线下辅导等多形态服务,整合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物流园等资源,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或跨境电商孵化基地。

  优化跨境电商国际物流体系。推进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建设,开通全货机货运航班,建设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提升完善包头航空口岸功能。加强与天津港、宁波港等港口合作,优化进出口及国际物流通道服务,加强货运舱位调剂和跨境转关服务。优化国际货代船代服务,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形式的国际物流方案,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推进跨境电商国际物流园建设,打造区域跨境电商集聚和辐射中心。探索升级改造包头市现有的物流园区,打造集国际贸易、通关保税、电子商务、仓储物流、检验检测、融资结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包头跨境电商陆铁空综合物流产业园。

  加强跨境电商和口岸融合。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形成包头市“跨境+物流+口岸+场站+产业”一体化产业生态发展格局。依托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及海关监管中心,发展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等多种业务模式;依托包头航空口岸,建设跨境清关货运场站;依托满都拉口岸,加大蒙古国特色产品和欧洲日用消费品进口力度。

  强化跨境电商金融保险支持。创新外贸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贸易背景真实可靠的跨境电商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探索开展“电商贷”业务,推广保单融资、商业保理等融资工具。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合作,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供应链业务创新,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提供支持。

  5.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工程。

  优化通关监管。推进跨境电商1210、9610、9710、9810等多种监管模式落地。推广零售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统计”通关模式,持续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改革,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措施,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支持依托包头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进口1210网购保税“新零售”业务,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和内贸、保税商品“同仓存储、同车配送、同包发货”业务模式,提升跨境寄递通关、换装、多式联运能力和一体化服务水平。

  落实税收政策。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落实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政策和零售出口货物“无票免税”政策。对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出口退税无纸申报,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

  创新外汇管理。允许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扎差结算;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备。允许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商项下结售汇时,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开展四项行动。

  1.开展专业化招商行动。围绕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各环节,开展专题精准招商。组织包头市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开展跨境电商专题招商交流活动;借助国内重要展会、平台开展跨境电商推介、招商和贸易活动。

  2.开展供应链对接行动。举办各类跨境电商资源对接会,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推介活动,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借助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形成常态化跨境电商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机制。

  3.开展数字化转型行动。帮助包头市羊绒制品、杂粮、蜂蜜、日化等企业适应跨境电商小单、高频、定制的特点,大力推动外贸生产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通过与主流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商、培训机构合作,引导传统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工作,在线上线下融合开拓国际市场。

  4.开展社会化宣传行动。组织开展跨境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新渠道培训和考察游学、案例分享、模拟演练等活动,提升企业家数字化转型的意识和能力。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龙头企业举办公共服务性跨境电商培训、宣讲、创业创新大赛以及主题展览、行业论坛、企业沙龙等多种形式的跨境电商交流对接活动,扩大跨境电商影响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包头市根据本方案成立中国(包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落实产业促进政策。加强跨境电商政策引导,研究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措施,支持线上服务体系、线下产业载体、生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运用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专项资金,突出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落实考评措施。建立工作综合评价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针对园区建设、主体培育、政策支持、环境营造等方面工作开展综合考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成果,广泛宣传包头市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18
文号:内政字[2023]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人社发[2023]3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30号       2023-07-12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23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2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202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2年的,按2022年水平确定。

  (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日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30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一、调整办法保持延续

  根据国家规定,我省调整办法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继续采取统一调整办法。

  一是定额调整。所有参与调整的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30元的定额调整金额,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是挂钩调整。包括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和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两部分。退休人员之间因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不同,挂钩调整部分的金额也会有所不同,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从具体标准看,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金额按退休人员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25%计算。

  三是适当倾斜。在享受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体现了对他们的特殊照顾,即2022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二、调整金额因人而异

  从上述调整办法可以看出,每一位退休人员的调整金额,需要对应退休人员本人具体情况进行计算。由于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和年龄不同等原因,退休人员实际增加的金额是不同的。

  例如:某位退休人员今年72岁,缴费年限是35年,此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为每月4566元,按照我省今年调整办法,该退休人员此次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为:定额调整30元+缴费年限挂钩调整75元(1.5×15+2.5×15+3×5=75)+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57.08元(4566×0.0125=57.08)+高龄倾斜25元,共计187.08元,见分进角后实际增加金额为187.1元。

  三、政策落实及时到位

  此次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今年1月起补发,今年7月底前,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会将所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退休人员手中。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7-12
文号:浙人社发[2023]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546474849505152535455 1243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