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2号)收悉,批复如下:
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出口工程设备有关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补报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备案的报告》(苏国税函[2004]54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上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企业的特殊情况,为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同意你省苏州进出口集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签订的电厂工程项目出口的金额为209万美元的工程设备,在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你们严格审核,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法规国税函[2005]9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是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和意大利菲亚特汽车股份公司在南京(属沿海经济开放区)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注册资本17028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8514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小型客货车、旅行车、轿车等系列产品,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江苏南亚自动车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58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是于1997年在常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该公司被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VS1系列高压真空断路器、SF6负荷开关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智能性高压设备”(序号:04011311)范围。2003年,该公司高科技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5]153号 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四川、宁夏、贵州、云南、广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4]39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22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法规国税函[2005]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增加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吉林、辽宁、山西、江苏、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新增加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4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由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汇总(合并)纳税。
附件 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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