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湘人社规[2020]3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需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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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湘人社规[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人社规[2020]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对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已全额缴纳5-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对应减征的部分,企业和单位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选择退回。


  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054元/月,以此作为2020年度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为15162元/月;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59元/月,缴费指数仍以2020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职工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工资水平的,可据实申请调整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下限标准的,可申请调整缴费基数。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履行申请手续。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指数以2021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政策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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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湘人社规[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在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10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规定,我省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延缴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尚未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和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补申报和费款缴纳。


  二、已申报但受疫情影响尚未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金三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完成费款缴纳。


  三、对逾期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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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业务管理,规范代收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规范代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江西省内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收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负责代收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四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


  第六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


  第七条 代收单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使用社会保险费税银接口,将社会保险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第八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委托村(居)委会代收等方式。


  第九条 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受托银行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时,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和缴费档次、金额信息,完成扣款,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资金缴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缴费人通过受托银行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缴费协议。受托银行向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传递该协议,由系统补齐税务机关、协议号等信息,以便缴费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扣款。


  缴费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扣款缴费协议后,由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生成批扣缴费清册,通过税银子系统发送到受托银行进行扣款,资金缴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并向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反馈缴费信息。


  第十条 税务机关委托村(居)委会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受托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代收人员,具体负责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村(居)委会指定的代收人员收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及其合作银行提供的代收软件和相关POS机具,获取缴费人缴费档次和金额,通过划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缴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特殊情况下收取现金的,实行“双限”报解管理,代收费款达到5000元或代收费款期限累计达到一周的,应当将代收费款存入“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代收单位提供代收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缴费人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后需要缴费凭证的,向代收单位索取,也可以向委托税务机关索取,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社会保险费,按照村(居)委会代收方式处理。受托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收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收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工作。税务、财政、人社和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受托村(居)委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配置相关机具,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政府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工作的领导,推动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收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缴费人对委托代收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受托代收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收、少收、多收或提前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其他未按照规定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协议书(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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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全省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人社部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自2018年12月31日24:00停机,进行系统切换,待遇发放业务2019年1月2日恢复。2019年1月7日起缴费业务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重大决策,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实施意见,省税务局会同省人社厅、省医保局起草了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划转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是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是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落实要求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促使广大群众正确认识改革的意义和目的,广泛凝聚共识,给社会公众以明确、稳定的政策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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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厅字[2019]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基数。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可设置若干档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规定。


  (三)核定公布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统计局提供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公布执行。


  (四)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结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各项政策,按规定确保中央调剂基金的按时上解,做好中央下拨调剂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的统筹调剂。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妥做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待条件成熟时,认真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二)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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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赣府厅字[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5日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三)其他便于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六条 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办理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代征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代征手续费、违约责任等事项。


  《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税务机关建立代征单位清册,记录代征协议编号、单位名称、地址、代征范围、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签订日期等。


  第八条 代征单位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


  第九条 代征单位要确保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的社保费实行“双限报解”,即按日或旬将代征的费款报解一次或者代征费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解一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缴费档次和金额信息,缴费后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社保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通过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使用银行ATM机、手机银行或银行微信公众号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与税务机关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后,应当指定代征人员,履行代征职责,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征任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人员使用税务机关或者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代征软件和相关POS机具,确保顺利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人要求,可开具税票或者“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城乡居民自行到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税票或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建立信息化系统接口,加强社会保险费税银通道建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代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协助配置相关机具,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保障缴费人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政府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推动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doc


  2.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单位,即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二是明确了委托代征范围,即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协议,《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四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税务机关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


  五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的有关责任。委托代征单位及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或者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或者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以及违反委托代征协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行时间


  为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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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人社字[2020]130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落实落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结合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


  (一)关于适用对象和执行期限


  1.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


  减免金额严格按照费款所属期核定。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1月及以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


  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以下简称“减免期”)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雇主应缴费部分。减免期间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由雇主代扣代缴。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月数。


  3.劳务派遣企业(单位),按派遣企业规模划分,相应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向用工单位收取已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


  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宗教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


  6.2020年2月1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单位类型划分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减免金额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7.同一单位不同人员在多地参保的,统一按人员所属单位确定类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类型划分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关于与降费率政策的衔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减免期内费率有调整的,费率先调整到位,再在调整后的费率基础上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减免期内缴费基数


  严格按照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对单位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核定。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前,暂按原缴费基数减免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后,减免期间因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形成的单位缴费增加部分予以相应减免,个人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补收。


  (四)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转移接续


  减免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减免期内的统筹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五)关于已缴纳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1.对已缴纳2020年2月及以后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重新核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2.对中小微企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3.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纳入省级统一支付计划,由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5.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退费计划,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退费。


  二、做好适用对象的划分


  (一)关于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结合单位性质划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涉企数据,机构编制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和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数据比对,准确划分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类型。


  (二)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1号)精神,由省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分,区分大型与中小微型企业。对统计部门按规定可以划分确定的,直接采用统计部门企业规模划分结论;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三)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处理


  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规模划分。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含分公司,下同)的,企业规模划分指标应包括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子公司单独划分。对大型企业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大型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未达到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实行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关于参保单位类型确定程序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企业划分情况,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拟制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程序联合下发至各市、县(区)。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对大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核实。无异议的,按企业规模划分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含漏划的大型企业),暂按中小微企业减免。


  参保单位对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2019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法定劳动工资年报等能够确定其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从业人数的相关材料,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营业收入规模由当地税务部门确定。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在2020年4月20日前,将当地有异议企业的审核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进一步核实。


  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报省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三、简化减免流程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分类型办理,参保单位无须申请。


  四、有效衔接缓缴与延期缴费政策


  1.减免期间,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62号)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以下简称“延期缴费”)。延期缴费后生产经营仍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含延期缴费,下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实际缴费当月起计息。


  2.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办理单位和人员新增参保业务的,根据组织机构类型或企业规模划分,按照费款对应所属期,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3.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补齐的,待补齐后发放相关待遇,并补发缓缴期间应发放的待遇。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在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齐相应缴费后,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4.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执行延期缴费政策。


  6.延期缴费参保单位无需提前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内部办理。


  五、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1.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和设区市统收统支、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和市级统筹工作,及时筹集资金,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减免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参保并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做好核算调度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统计核算,核算采取全省统一口径、统一核算方法和统一数据来源,由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生成。省人社厅建立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调度和通报机制,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按月报送减免实施情况。


  根据减免情况,按规定合理调减三项社会保险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七、加强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


  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开展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政策外的单位或人员不得纳入减免范围,期限外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等基础数据的管理,严格区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的组织机构类型,如实执行差异化的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各地要根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异常数据核查功能,将减免期间参保人员缴费身份、缴费基数、缴费月数等异常变化数据作为重点风险排查对象,并结合劳动合同、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等予以核实,不属减免范围的,应立即予以纠正。要防范用工单位在减免期内选择性参保行为,规避工伤(亡)事故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及时上报。


  八、开展政策宣传解读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在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树立“保企业才能稳就业,稳就业才能有保障”的舆论导向,提振企业信心,防止出现攀比,稳定社会预期。要按照统一下发的宣传口径开展宣传,通过网站、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短信等方式讲解政策,解读操作,回答疑问。要对辖区企业开展一对一的政策推送,确保不见面把政策送到每一户企业,让企业知政策、算清账、会操作、能享受。要认真做好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和热线接听人员的政策培训,利用视频会议、网上授课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学得懂、答得准、会执行。要借助主流媒体力量,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稳企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好事办好。要抓好组织实施,压实责任,及时掌握实施情况,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减免政策不漏一企。要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相关预案,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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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赣人社字[2020]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人社发[2020]27号 江西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


  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二、延长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政策。


  三、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一)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企业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相关部门将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7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3号)等精神,抓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设区市统收统支工作,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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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4
文号:赣人社发[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期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业务。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校验、调整,确认无误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征缴时间、缴费方式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结合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制度实际,农牧民群众个人筹资征管职责由各级农牧区医疗制度经办管理部门完成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和逐级汇总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自治区税务局进行交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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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藏政办发[2019]27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西藏自治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9%降至16%。


  (二)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三)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时间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延长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总体费率1%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繳费费率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照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在此基础上再按20]9年初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计划进行费率浮动,期限暂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按工程总造价、上年矿产值、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等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相关工伤保险费率不变。


  三、工作要求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本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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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藏政办发[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藏人社发[2020]26号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党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2020]2号)要求,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市及各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研判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西藏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2020]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第三条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象为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结合我区基金承受能力,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标准和期限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参保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免征5个月,免征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6月;


  (二)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减征3个月,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4月;


  (三)工程建设项目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具体减免参数统一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第五条 企业类型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通过与经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确定企业类型,统一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调整,做好参保单位的减免标识。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分,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减免政策。


  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分。


  企业类型划分结论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实时对外发布公告。


  参保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后予以变更。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第六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的书面申请,经地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缓缴期间,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应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第七条 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各项社会保险业务以网上办理为主,倡导“不见面”服务,建立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机制,允许各参保单位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各参保单位(含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社会保险费实行月核月缴,通过登录西藏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hrss.xizang.gov.cn),在线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业务(含人员增减、基数调整),并自行打印《社会保险核缴通知单》,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各参保单位应当提交的申报核定资料,在疫情期间可通过挂号信、快递等形式寄送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待疫情解除后前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交。针对提供资料不全的,参保单位应限期补齐;与实际经办业务不符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补退收业务。


  第八条 对已按减免前费率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职权批量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做退费处理,无需参保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参保单位。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督导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按月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准确核定减免金额。


  在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间,及时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条 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及时报告。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风险管控,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项工作,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


  第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切实掌握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建立全区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和监测,确保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及时推进。


  第十二条 各地市人社、财政部门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根据减免情况,按规定程序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社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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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9
文号:藏人社发[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税务局,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暂停对外服务的通告》文件要求,因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统一升级改造,自2019年2月22日20:00时起至2019年3月1日8:30分止,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部门各合作银行暂停对外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为做好停机期间全省范围内机关事业保险参保单位及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及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应于2019年2月18日前向对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停保(增减员)等登记变更业务。


  二、城乡居民在系统升级期间可以正常向对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本人社保费参保、停保等登记变更业务。


  三、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须于2019年2月22日20:00点前完成各险种申报缴费业务(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在申报缴费前需注意与税务部门核对社保缴费人数一致),以免参保人员的待遇受影响。


  四、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2019年2月22日20:00点前完成申报缴费的,可在系统升级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履行申报手续,待系统恢复运行后,再进行补缴。


  五、城乡居民缴费因系统升级原因,造成无法享受医疗及养老待遇的,应携带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到对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或者报销医疗保险待遇业务。


  六、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缴费人在系统升级期间如有问题咨询,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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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发[2019]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已经缴纳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于本人自愿,可重新选择2019年度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暂时继续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三、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以“基金统收统支、政策制度统一、规范预算管理、刚性分担机制、经办体系健全”为目标模式,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确保2020年1月1日启动实施。


  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合理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及时调整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理安排基金征缴、财政补助等,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全力推进扩面征缴。落实各级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充分挖掘参保缴费增长点,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三)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坚持用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重点与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财政弥补缺口资金到位率、扩面征缴指标完成率等情况挂钩,充分发挥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的效能,缓解降费率对基金收入的影响。


  (四)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弥补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的兜底责任,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作,统筹考虑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缺口。


  (五)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监测。开展基金短期和中长期收支分析预测,科学识别基金风险等级,加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基金缺口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五、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妥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和衔接工作。要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涉企医疗保险、涉企失业保险、涉企工伤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共享,按照先规范、后移交的原则,确保征收工作稳妥有序衔接。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政策落实的协调性,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


  (二)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要加强经办服务保障,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地生效。要积极克服困难,多措并举,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相关方特别是企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企业和参保职工的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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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吉政办发[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企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对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享受减免政策,单位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代扣代缴。


  (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二、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或期满后,中、小、微型企业在免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可由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社会保险应急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全面实行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经办管理服务,采取线上办、延缓办、预约办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各级社保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规定,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企业类型划分名录,结合企业参保情况实际,认定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范围,经省社保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各级社保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企业类型范围,依据减免期间企业申报缴费情况,分户核定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对2月份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的企业,依据企业意见,减免的单位缴费由社保部门退回或用于抵顶以后缴费。


  (二)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严重困难企业,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由所在地社保部门审核,省社保局复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经批准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与所在地社保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后,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不办理审核手续,由各级社保部门初审待遇申领,实施按月预发,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算。对预发的基本养老金实行多退少补。


  四、统筹做好相关社会保险支持政策衔接落实


  (一)各地要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全面实施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与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形成叠加效应。


  (二)各地要全力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降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门槛,优先安排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最大限度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的作用,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三)各地要确保参加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专项政策及时便捷落实到位,确保一线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后顾之忧。


  五、全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针对社会保险费“减、免、缓、返、降”政策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带来的影响,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筹集和调度,努力提升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一)各级社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情况,合理预测基金收支,及时提出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省社保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大基金征收、资金筹集和库款调度力度,落实责任分担机制,全力防范基金支付风险,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和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工作,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当年征收到位,加大政策支持宣传力度,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持续参保缴费。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月调度工作机制,由省社保局按月调度各地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资金筹集及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制定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号)要求,加快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提升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整体支撑能力提供制度保障。


  六、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和社保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全力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政策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


  (二)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工作衔接配合,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为政策实施落实提供支持。


  (三)各级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企业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内控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规范、及时、到位。省社保局负责制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减免缓范围和时限,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现有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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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省税务局、省人社厅和省医保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从社保机构和医保机构取得核定缴费信息后,按照规定缴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选择按月、季、年,通过批量扣款、办税自助终端、办税窗口、微信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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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19]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各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


  2019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使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今后年度过渡办法,按照国家要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缺口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抓紧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19年度基金上解比例按照3.5%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调剂方案,充分发挥内在激励约束作用,更好地均衡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增强基金可支付能力。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目前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按照省统一部署,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测算降低社保费率对当地社保基金收支产生的影响,加强预测预警,制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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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3
文号:冀政办字[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人社字[2019]16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省局第三税务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降费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1%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含补缴,下同)所属期为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费款,按原缴费比例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精准核定缴费基数


  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2019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费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1-4月份的,使用2018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费款所属期属于5月(含)以后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统一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自2020年起,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最近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每年根据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对已缴纳费款进行差额补(退)收。多缴纳费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冲减以后期别缴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优先选择冲减以后期别缴费,确需退费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从支出户退还本人。


  三、做好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


  各地要集中力量,搞好降费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为落实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省统一部署调整信息系统,优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决不允许给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添麻烦,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要充分测算降费对基金收支产生的影响,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和调配使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市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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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冀人社字[2019]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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