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西藏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87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我区企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期限及渠道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申报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前需到社保(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校验、变更;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20日前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社保(医保)服务窗口或所属地社保(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及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变更。


  三、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期限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五、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暂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即可。申报缴纳业务移交税务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身份认证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所属地经办机构(社保、医保)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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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川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单位批扣、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银行代收代扣、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缴费流程及渠道.doc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及渠道.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方便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现对《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四川省城乡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目前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近期,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征收范围


  1.四川省内的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2.四川省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征收方式


  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征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或选择缴费档次,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费。


  (三)关于缴费渠道


  企业的缴费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批扣;二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三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多种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四)关于其他事项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费款征收。缴费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可根据业务范围对应拨打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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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四川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扣协议变更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代扣协议,并将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二、代扣协议核对


  原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以下简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主要适用于无正常税务登记的企业)、“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四川税务”手机APP(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完成信息核对。无信息或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渠道或开户商业银行重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税银代扣协议。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选择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完成以下事项。


  1.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的企业,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使用原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新签订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选择税库银批量扣款的企业,除完成上述事项外,还需完成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参数设置。


  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将共用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所有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上述渠道将税款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税批扣”,将社会保险费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费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


  (二)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应根据是否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以及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的具体情况,通过上述渠道选定对应的批扣标志。


  (三)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企业,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实现我省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平稳承接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代扣协议变更


  四川省税务局统一从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或商业银行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签约数据,按开户商业银行对全省协议明细数据进行清理分类,交换到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核实和备案;商业银行回传代扣协议核实信息后,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核实信息对代扣协议,按照不遗漏、不误转、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的协议转换规则,将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是指实际扣缴人授权开户商业银行办理划缴税款(包括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代收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际扣缴人可以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或开户银行签订。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税务部门将企业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代扣协议扣款账号同原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扣款账号进行比对,将账号比对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用于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将账号比对不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


  (二)代扣协议核对


  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相关信息的核对渠道和时间要求,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有: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效率最高,为主要缴纳方式);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


  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操作时需准确选择批扣标志,否则将影响税款、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新签订协议时,选择“共用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所有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所有非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税款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税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税非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社保费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费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费非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


  选择“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有所有批扣、所有非批扣、税批扣、税非批扣4个选项,可通过修改批扣标志和完成协议验证,将共用协议和税款协议进行相互转换;选择“社保费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只有费批扣、费非批扣2个选项,不能将“社保费协议”转换为“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


  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三、施行时间


  为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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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提高征缴效率,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税务部门提供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省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办事指南等通告如下:


  一、上门缴纳


  (一)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在省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以及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且参保经办机构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但参保经办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二)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企业可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企业开户行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在县(市、区)无上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不能通过该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三)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各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柜员机办理缴费业务。


  (四)通过金融便民服务站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农金站部署的“惠农通”“裕农通”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等POS机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部署的“村村通”POS机于11月上旬起提供查询缴纳服务。


  二、互联网渠道缴纳


  (一)企业可下载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其他资料-社保费管理客户端V1.0.052。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APP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委托银行代扣缴纳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于每月下旬通知商业银行对缴费人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四、办事指南


  上述缴费渠道的办事指南和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至附件6。


  五、咨询办理


  (一)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二)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申报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以下软件开发厂商服务热线、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在线交流咨询解决:

image.png

特此通告。


  附件:


  1办税服务厅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办事指南.doc


  2电子税务局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操作手册.doc


  3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操作手册.doc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微信端操作指南.doc


  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支付宝端操作指南.doc


  6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渠道缴纳办事指南.xls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我省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通过共同开展数据移交与清理比对、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业务测试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条件。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制定该公告。


  二、税务机关接收征收险种范围和时间?


  从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三、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模式?


  缴费人仍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


  四、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上门方式包含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和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以及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互联网方式包含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渠道,以及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


  五、什么时间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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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00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具体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办事指南等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2号通告)。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按本公告明确的征收期限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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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发[2020]18号 北京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录“单位客户端”或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也可到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方式和缴费账号,每月由商业银行定时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项


  因各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于11月25日前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1月9日前在原缴费账号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缴费人在下载、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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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京人社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天津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2020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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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跨年度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鉴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已经由税务机关征收,此次社会保险费划转主要是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为保障相关险种征收工作开展顺利,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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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人:


  为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自2019年2月1日起,原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市级、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医疗(含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及职业年金(以下简称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征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管职责划分


  (一)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基数、核定应缴费金额、计发待遇、财务核算、对账等工作。


  (二)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征收、上解、对账等工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经办流程


  (一)生成应缴账


  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保险费征缴窗口生成应缴账,并打印《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表(在编职工)》(以下简称《缴费表》)。《缴费表》中已注明参保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及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分别对应的缴费银行和银行账号。


  (二)缴费办理


  1.电汇方式。参保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等账户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对应的社保账户电汇缴纳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的,应根据《缴费表》中注明的金额及账户信息将费款准确汇入对应银行账号。电汇后应携带加盖银行电子业务章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或电汇凭证的复印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缴费确认及社保费收据打印等相关业务。


  2.支票方式。参保单位通过支票方式缴纳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的,应根据《缴费表》中注明的金额,按照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分别开具两张支票,并持《缴费表》和支票,到《缴费表》中注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收规部门办理缴费及收据打印等相关业务。


  (三)计发待遇


  参保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缴费业务后,税务机关将缴费信息实时传递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据此计发相关待遇。


  (四)退费办理


  1.税务退费。因参保单位电汇时多汇入费款需办理退费的,应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费业务。


  2.人社退费。因参保单位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应缴账生成错误导致多缴需办理退费的,应先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缴窗口办理退费申请审核,携带《缴费表》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费业务。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缴费注意事项


  (一)经办流程。参保单位到所属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缴窗口生成应缴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电汇方式)或收规部门(支票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二)分别缴费。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分别生成《缴费表》,参保单位应分别电汇或开具支票。


  (三)电汇账户。参保单位电汇费款时,务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五险一费和职业年金账户,分别汇入。


  (四)缴费确认。参保单位以电汇方式缴费后,应于缴费当日或次日(最迟为当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缴费确认,如果未按规定确认缴费,人社及医疗保障部门视为“未按时足额缴费”,将影响单位人员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五)收据补打。2019年2月1日后,参保单位丢失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补打。


  (六)其他事项。参保单位误将社保费或职业年金划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的,需参保单位携带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四、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


  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采取银行批扣的方式进行,税务机关征收不影响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只需继续按期将费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


  缴费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机关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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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办发[2019]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加快制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逐步统一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建立完善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加快建设数据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各地区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理调整2019年度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附件: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金科 副省长


  副组长:樊文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段君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员:杜卓 省财政厅副厅长


  梁振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卫峰 省税务局副局长


  刘升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乔智媛 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


  刘洪涛 省医保局副局长


  张晓龙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梁振英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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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辽政办发[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


  根据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部署,自2019年7月1日起,大连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保持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继续采取通过银行批扣方式征收,方便缴费人保持原有的缴费习惯。


  二、职责划分


  人社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资格核定、待遇发放。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资格核定、待遇发放。


  税务机关:负责费款的征收工作。


  三、缴费办理


  缴费人继续采取银行批扣方式进行缴费的,税务机关征收不影响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只需继续按期将费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


  缴费人如对缴费办理事项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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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现就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三、中小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缴费业务时,需在企业社保信息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


  四、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企业应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以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税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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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0
文号:辽人社明电[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发[2020]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对企业等参保单位免、减、缓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等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统筹,确保如期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地方财政补助要根据预算安排,按照序时进度补助到位,确保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进一步加强扩面征缴,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既要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又要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算减免金额。


  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十、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经办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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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辽人社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发[2020]7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三)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四)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五)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


  (二)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税务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企业申报等数据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数据为准;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如实申报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三)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不在我省域内,且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划型的,所属法人单位需对分支机构划型做出承诺,并提供我省域内分支机构名单。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五)税务部门事前要告知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单位申请缓缴时,应认真填写《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并提供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省本级参保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审核批准。申请缓缴单位要与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关于减免流程


  参保单位申请减免社会保险费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处理


  (一)对于企业已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要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税务部门可以按程序批量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二)退费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业务的通知》(辽税发[2019]105号)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优化退费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结时限,税务部门要及时传递退费信息,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退费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速从快将款项退还缴费人。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


  各市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分析机制,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效果跟踪调查,要做好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果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和数据来源,联合开展减免政策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统计结果,按月报送实施效果统计分析。


  八、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


  各市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联合开展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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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辽人社发[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三项社会保险


  1.减征政策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为2020年2月到4月。


  2.免征政策


  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2020年2月到6月。


  3.减免政策执行期


  减免费款所属期必须在政策执行期内。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1月及以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享受此次减免政策;参保单位在2020年内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逾期未补缴的不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4.企业划型政策


  企业划型政策依据:参保单位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规定,按照本单位截至2019年底相关数据自行确定本单位类型。


  新注册企业划型依据:2020年1月后注册的参保企业,以注册信息为划型依据。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5.权益保障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可正常流动,其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个人部分足额缴费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养老保险退休、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6.企业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政策执行期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将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减征项目和期限。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从2020年2月开始,截至时间以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为准。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2.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及未实现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3.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4.继续执行前期已经实施的缓缴政策。缓缴执行期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企业,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待遇。


  (三)按项目参加的工伤保险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二、办理流程


  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制。单位类型申报、减征、免征,以及返还业务均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操作完成。


  (一)申报单位类型


  根据上述企业划型政策规定,各单位自行通过网报系统一次性申报单位类型,并承诺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及不如实申报自愿承担的法律后果。


  单位类型将作为确定享受减免政策类型的唯一依据。原则上,参保企业减免政策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二)“减征”、“免征”办理


  已申报单位类型的参保单位,每月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即时按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类型核定“减征”或“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后的应缴金额。缴费金额确认无误后,参保单位按规定缴费即可,不需要额外申请。


  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3月份单位工资总额申报但未缴费的单位,需重新申报2、3月份的单位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费;2、3月份已经完成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申报单位工资总额。


  (三)2、3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返还


  对于已全额缴纳2020年2、3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完成单位类型申报的同时,系统将自动计算退返单位部分金额并传递给税务部门,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查询2、3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免单位缴费部分金额、打印返还结算单。


  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免申请、免填单的退费服务,参保单位不需要办理任何退费手续。通过批扣、电汇、支票方式缴费的,通过社保经办银行直接将款项退回到原缴费账户。通过现金缴费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需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与原缴费单位名称一致的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由税务部门将款项退回到参保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其他要求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不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二)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2020年3月底前补缴2020年1月和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不征收滞纳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利息。逾期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流程待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五)咨询电话:人社咨询热线12333;税务咨询热线(征缴相关问题)12366;医保咨询热线83709222。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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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困难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单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规定


  (一)申请条件: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参保单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于2020年5月1日后,于每月10日前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全体职工签字确认,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利息。


  (四)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交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执行期结束后,如发现缓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缓缴办理流程


  (一)符合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可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提交缓缴业务申请。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保费时,需准确填写《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并通过网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每页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具体申请材料包括:2019年度、2020年1月及申请时前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和申请时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确认表。网报系统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缓缴业务经市人社局与市税务局审核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由市税务局通知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审批通过手续,并签订缓缴协议。


  (三)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或在缓缴期限内,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和缓缴协议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保费;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利息。


  三、业务咨询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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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2020]33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第三条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第四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五条 2020年7月-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第六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实施办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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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5
文号:辽人社[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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