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19]1号津人社规字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现将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问答


  问:降低社保费率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


  为贯彻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6%,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20年7月31日,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问: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为企业减轻多少负担?


  答:此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5月至12月为企业减负40亿元,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企业减负13亿元,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4亿元,三项政策共为企业减负57亿元。


  问: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问: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


  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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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2019]1号津人社规字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2号 天津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五、对于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依据第一、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其中,相关部门已经有2019年末划型结果的,直接采用划型结果;没有划型结果的,根据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2019年末统计资料以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执行。


  七、企业划型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确认后,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www.hrss.tj.gov.cn)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调整划型结果。划型结果仅作为此次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依据。


  八、企业(含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缴纳的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应减免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2月份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免征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减征企业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缴费,避免人群聚集。


  十、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4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十二、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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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13号 天津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抗风险、渡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现就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不变,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五、对于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依据第一、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六、减征企业5月份、6月份暂缓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与7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七、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参保缴费人数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12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缴时间最晚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八、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见附件),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九、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免征企业、减征企业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享受减免政策,按减免后的应缴纳部分补缴,并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滞纳金。其中,已办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仍为3364元,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十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答: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执行期限延长到今年年底。6月22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了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具体政策。按照要求,我市文件明确了全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帮助企业减轻缴费负担。


  二、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到什么时候?


  答: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需要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三、大型和中小型企业如何划分?


  答: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四、企业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无需办理手续。《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印发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已经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企业仍按照已有划型结果,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五、企业申请缓缴有什么条件?


  答: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12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缴时间最晚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什么时候补缴?


  答: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补缴时间最晚为12月底。例如,缓缴2020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应在9月份补缴;缓缴的2020年6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在12月份补缴;缓缴的2020年7月份及以后的社会保险费,须在12月底完成补缴。


  七、企业申请缓缴需要什么手续?


  答: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八、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待遇如何享受?


  答: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九、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何规定?


  答:2020年继续执行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仍为3364元,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十、2020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怎么办?


  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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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效能,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满足参保单位和群众全月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求,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


  (一)在本市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二)在本市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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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6
文号: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0]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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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沪人社规[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基[2020]7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本市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五、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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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沪人社基[2020]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办发[2019]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我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统筹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抓紧研究制定提高基金管理水平的政策措施,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征收体制改革逐步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保政策规范和社保费征收改革有关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管、夯实基础等工作,提出政策落实的具体时间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要规范社保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标准不降低;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统计部门要做好有关指标统计等基础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针对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把握與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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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云政办发[2019]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和昆明市医疗保障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的45%执行,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昆明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以全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职工社保待遇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为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做准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根据省级统一安排,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也要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征收体制改革逐步到位。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喜良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保建彬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征管、夯实基础等工作,提出政策落实的具体时间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比照市人民政府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要规范社保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标准不降低;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统计部门要做好有关指标统计等基础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能够多渠道、全方位了解降低社保费率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针对社会关注,及时解疑释惑,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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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人社发[2020]1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有关要求,支持和推动我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纾解企业困难,支持和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有关延期缴费政策措施一并执行。


  二、企业划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企业类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数据信息确定减免对象,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金融业企业列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以从业人员作为划型标准,依据金融业企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减免对象。


  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划型结果作为同一企业其他险种的划型。大型企业划型结果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


  企业应继续按月正常申报减免期间的缴费业务,并按时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类型,以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额后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征缴。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缓缴期满,企业应将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申请缓缴或报备延期缴费的企业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四、参保人员权益


  实施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经办服务工作。


  五、待遇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5号)要求,抓紧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快推动有关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或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前,因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低于3个月的州(市),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调剂。


  六、基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同时,根据减免政策实施情况,要按照统筹层次合理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七、工作要求


  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保企业稳企业、促就业稳就业的重要举措,将直接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解读,做好政策宣传,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结合各险种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省统计局、各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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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云人社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人社发[2020]3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在继续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1号)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规定基础上,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6月。


  二、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核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以全省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


  四、明确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资源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全省2021年执行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缴的,逾期不再办理补缴。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突破本通知和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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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云人社发[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人社发[2016]104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降低在杭企业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精神,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对在杭企业实施临时性降低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次临时性降费的对象为已依法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降费标准


  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年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实行临时性减征1个月,下调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0.2个百分点,下调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2个百分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征收。


  三、操作衔接


  (一)临时性降费期间,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与地税部门的业务对接工作。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当月的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保个人账户中应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划入,减征造成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部分,先由当地历年结余资金予以弥补,仍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三)主城区的生育保险费率由1.2%下调至1%。主城区的工伤保险在现行企业缴费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3%;二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6%;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1.2%调整为1.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和原浮动办法执行,调整后各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和最高浮动费率同步下调0.2个百分点。


  (四)主城区临时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分别安排在2016年9月和2017年9月,下调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操作时间从2016年4月开始实施,涉及2016年2月和2016年3月未享受的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减征费额,于2016年4月和2016年5月在当月应征费额中核减,单位缴费基数以核减月基数为准。


  (五)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四县(市)可按照杭政函[2014]4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临时性降费后,各区、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率不低于0.5%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以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市政府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地税等部门,抓紧时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6年 4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掌握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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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8
文号:杭人社发[2016]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启动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比对和部分申报方式改变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加强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管理,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联合启动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申报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比对、部分申报方式改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


  从2017年4月1日,缴费单位申报所属期2017年3月社会保险费起。


  二、比对规则说明


  1、个人缴费基数的形成


  根据系统比对规则要求,个人缴费基数必须=费额÷费率(反之不能通过逻辑审核),所以社会保险费月度申报表中各费种的个人缴费基数,由所对应费种的费额除以该费种的费率计算所得。由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费额由社保核定的按2%比例缴纳的费额和每人每月定额4元的重大疾病补助、医疗互助救济两部分内容组成,所以根据上述费额换算所得的个人缴费基数略大于其它费种,并非其实际个人缴费基数与其它费种个人缴费基数不一致,请忽略。


  社保核定的个人部分缴费费额由其根据当月核定的正常应缴、补缴等各种应征数据合计而成,当月申报表中个人部分应缴费额与社保核定数据一致就不存在问题。


  2、比对规则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费种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缴费基数是统一的,因此比对规则设定,一是相对应费种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不低于社保核定的个人部分缴费基数,二是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个费种单位部分缴费基数不低于养老单位部分缴费基数。


  三、申报要求


  缴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月度申报时,《社会保险费月度申报表》“缴费基数”一栏,必须按实际发放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填报,如当月应申报单位部分缴费基数低于当月社保核定的个人部分缴费基数的,必须先按不低于社保核定的个人部分缴费基数申报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全年申报工资总额在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时进行清算,经地税部门审核后多退少补。缴费单位应按上述要求申报,实现月度申报的顺利完成。


  四、部分申报方式改变后缴费单位申报要求


  1、原社保核定的非机关事业单位,核定方统一修改为地税核定,单位部分由其根据社保核定的当月个人缴费基数通过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zjds.etax. cn)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2、新开户单位补缴社保登记之前时段、非正常单位恢复参保后补缴之前暂停时段的,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向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当月发生第二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应缴未缴数、各种原因发生基金调整的,其中由社保核定的单位缴费部分需用人单位至主管税务分局上门缴纳,社保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事先进行告知。


  五、咨询服务


  缴费单位如有不明事宜可拨打12366浙江财税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7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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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17]1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根据“放管服”改革和 “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深化完善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加强企业(单位,下同)依法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人力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的体系建设,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覆盖全面、保障有力、负担均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一次性办理 5 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数据信息,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统一征收机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统一征收。


  (三)统一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同时,依法夯实缴费基数,促进公平竞争。


  (四)统一征缴流程。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方税务机关和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职工在 2 个或 2 个以上企业同时就业的,各企业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统一数据信息。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扎实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基本信息,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人力社保部门与地方税务、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不断提升数据信息共享水平,提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水平。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五费合征”工作,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五费合征”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研究各地在 “五费合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和职工了解“五费合征”的有关政策,自觉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为进一步做好“五费合征”和扩面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全面落实。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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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20
文号:浙政办发[2017]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拟定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于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6014818@qq.com)


  附件:


  1.《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由我省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原有银行、乡镇街道、学校等代征单位缴费渠道维持不变外,缴费人还可以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业务。


  原由我省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持不变,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等仍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和我省省立两项非税收入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省立两项非税收入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项目如下:


  一、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


  (一)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五)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六)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七)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八)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二、省立两项非税收入


  (一)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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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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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工作部署,为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需要,自2019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将上线启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险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渠道及方式


  自2019年10月1日起,原宁波市人社部门手机APP和自助终端机缴费功能停用,税务部门承接人社、医保原有缴费渠道和方式,并进行拓展,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原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原签订的委托银行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参保人新参保的、新增或变更签订委托银行扣缴协议的可到相应的9家银行办理(详见附件1),并从协议银行账号扣款。


  (二)参保人以现金形式缴费的,可到上述9家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凭居民身份证缴纳。


  (三)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或宁波税务APP后,选用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缴费。


  (四)新增税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社保业务窗口、办税服务厅自助服务设施等缴费渠道。原人社和医保部门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社区(村)代办点继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业务暂停时间


  因系统切换需要,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暂停办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及费款缴纳业务,2019年10月1日起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为保障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请按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及时办理缴费业务。


  参保人在参保登记过程中,如需了解相关政策,可拨打12333咨询;缴费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或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咨询(详见附件2)。


  (二)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ningbo.chinatax.gov.cn


  (三)宁波税务手机APP下载方式:




  特此通告。


  附件:


  1.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扣代缴银行一览表


  2.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社保征缴咨询电话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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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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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切换的通告

按照宁波市“金税三期”社保费(自然人)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工作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切换至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征收。为确保征缴方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切换上线范围


  此次系统切换上线的对象为现由税务部门委托银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征缴方式维持不变。


  二、业务办理渠道及方式


  (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继续按照原渠道方式不变。


  (二)在2019年12月1日前,灵活就业人员已在各扣款银行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继续有效。


  (三)自2019年12月1日起,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人社、医保部门参保手续办理完结后,需到9家已部署税银系统的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签订委托银行扣缴协议(签约银行名称详见附件)。


  (四)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征管信息系统每月的最后一次扣款时间为20日,月度关账时间为23日,24日后停止当月缴费业务。


  三、注意事项


  (一)因涉及部门间数据交互处理,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新参保手续完成后,需等待30分钟才能到银行签订扣款协议。


  (二)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要求每月18日24时前将当月应缴费款存入到缴费账户中。若没有及时存入,可在21日-23日到上述9家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进行现金缴费。


  (三)参保人在参保登记过程中,如需了解相关政策,可拨打12333咨询;缴费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咨询。


  附件:可柜面查缴及签约银行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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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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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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