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人社传[2020]2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新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确定全省大型企业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确认。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缴费核定等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享受减免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责,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法依规扩面征缴,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促进基金可持续发展。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根据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情况,组织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第二条废止执行。


  各级政府要坚持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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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冀人社传[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人社字[2020]5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适用对象


  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财政出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确保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二、减免执行期限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在此期间申报核定、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内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2020年3月份新申请办理参保的单位,可补办2月份参保业务,并自2月份享受相应减免政策。4月至6月份新申请办理参保的,自参保当月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新申请办理参保并从成立之日起补办参保业务、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划型


  省统一组织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划型。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险种分别对参保单位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成立大型企业划型小组,负责确定参保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对省统计局确定的2019年大型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确定的金融类大型企业,直接确定为大型企业。其他企业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2019年底参保登记和申报等数据以及省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大型企业名单经划型小组确认,按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参保单位类型标识。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其他参保企业均归类为中小微企业,不再逐一认定。


  (二)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省民政厅相关信息比对确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相关信息比对确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险种内部数据比对确定。上述参保单位类型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标识。


  (三)通过委托代理形式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义统一参保的用人单位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代理参保的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代理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参保职工等信息,并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参保的单位申请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要及时做好参保工作。


  (四)劳务派遣机构对派遣人员按照用工单位进行分户管理,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用工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派遣人员等信息,并附劳务派遣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务派遣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劳务派遣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用工单位性质确定适用的减免政策。


  (五)省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难以确定类型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识。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参保单位,由单位自行申报单位类型并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其申报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识。


  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划型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提供自助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四、减免和退费流程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仍按月全额申报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费额传递税务部门时按划型标识自动计算减免费额,税务部门依据减免后的应缴费额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税务局统一调整信息系统。除批准缓缴参保单位外,未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完成申报缴费,过期补缴减免政策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完成二级分户管理单位划型登记的,可自2月份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申报未缴费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已传递税务部门应缴信息,按照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后重新传递税务部门。参保单位不需再次申报,可直接到税务部门缴费。2020年2月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单位缴费部分减免金额,对中小微企业批量发起退款,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依据参保单位申请,可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退回。具体业务按照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税发[2020]23号)要求办理。


  五、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超过缓缴期限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日计息。


  职工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和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到账次月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疫情影响在3月完成申报缴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从3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工伤保险费减免金额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加强风险防控


  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提供减免退费业务自助查询服务,便于参保单位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问题线索,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参保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发现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扩大减免政策适用范围、截留退费资金等问题,以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八、确保待遇发放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严格基金支出管理,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


  九、加强经办服务和政策宣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开设“网上参保直通车”窗口,可实现全省企业网上自助办理参保缴费。各地要加大经办服务和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及时享受减免政策。对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十、做好组织实施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省联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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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冀人社字[2020]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人社发[2020]6号 黑龙江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促进稳定和扩大就业,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作用,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时限和范围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减免工作流程


  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开展企业划型,并将划型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用人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3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报省政府批准后调整。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划型结果,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完善企业类型标识及缴费参数设置。税务部门依据当期计划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二)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无申请退费。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迅速行动。各地要切实增强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启动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让各项工作任务迅速落下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二)切实加强管理和风险防控。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政策,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内控力度,防范化解经办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和统计核算。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要按照规范的统计口径和方法,做好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按期报送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四)全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地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黑政规[2019]10号),做好省级统收统支各项工作,切实承担起扩面征缴、基金管理和缺口资金分担主体责任。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做好资金调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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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8
文号:黑人社发[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人社发[2020]24号 黑龙江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特别是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现就延长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继续实行无申请退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用人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7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依据,由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照2019年数据进行确认后调整。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政策,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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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7
文号:黑人社发[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20]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指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申请机构,其行政审批部门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详见附件):


  (一)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 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 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 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 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 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包含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及《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公布,以便申请机构以及公众知晓、查阅和下载。


  第七条 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应当通过登录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机构申请后的0.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告知承诺书》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沪财会[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 行政审批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申请机构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行政审批部门告知事项


  (一)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 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5.《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 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通过登录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 关于证后核查事项的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在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时,申请机构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材料,证明机构承诺内容属实:


  1.专职从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退休人员应出示退休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记录等。


  2.业务负责人的证明材料: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或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继续教育记录、原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会计账簿记录等。


  (六) 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三、申请机构承诺


  本机构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 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 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体是:


  1.___________(填写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姓名)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2.___________(填写所有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姓名)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其它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和监管;


  (五) 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六) 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 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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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0
文号:沪财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在12月31日前申报和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3号)规定,我省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延缴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尚未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补申报和费款缴纳。


  二、已申报但受疫情影响尚未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费款缴纳。


  三、对逾期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补办增员、补办减员和补申报社会保险费等功能。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流程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规定执行。(查询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社保费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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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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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和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相关工作,确保缴费人顺利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现将近期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


  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2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11月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税款限缴日期”与本通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0日,除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业务、异地安置备案业务、社会保障卡服务业务外,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缴费业务停止办理。2021年1月11日起恢复办理。


  二、关于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安排


  (一)企业正常缴费


  企业应于2021年1月11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2020年12月正常应缴费款。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企业,可通过已安装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选择“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自行确认缴费,也可使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完成缴费,2021年1月批量扣款日为1月13日和20日,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对于“银行批量扣款”不成功的企业,可在限缴期内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未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或无法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缴费的单位,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持该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二)企业补缴缴费


  2021年1月份,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间为1月11日至25日,缴费截止时间为1月28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1月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1月11日、18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1月12-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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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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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2017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厦府[2016]23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2017缴费年度(2017年7月-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由业主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7)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按28%的缴费比例计缴,单位缴20%、个人缴8%;职业年金按1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4%。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386号)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执行至2017年12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厦府[2016]7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低政策期限的通知》(厦府[2017]16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3%,执行期限均至2017年12月。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5%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4.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1%执行至2017年12月。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3.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至2017年12月。


  (五)生育保险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6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6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6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6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含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至2017年12月


  3.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4.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缴费标准上下限以及社平工资口径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二、申报时间


  2017年5月10日至6月25日。


  三、申报要求


  (一)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7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其他人员的新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1)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http://www.xm-l-tax.gov.cn)。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2)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7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机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确认。


  6.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二)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6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划拨基数。


  4.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三)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7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7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四)信息变更办理


  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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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0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厦府[2016]23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各类参保人员2018缴费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告如下:


  一、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可选择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由业主本人全额缴纳;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可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6)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月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7)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按28%的缴费比例计缴,单位缴20%、个人缴8%;职业年金按1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4%。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持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选择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在厦居住的台湾居民,可以个人身份选择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雇工,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5%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五)生育保险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用人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六)减负政策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厦府[2017]404号)、《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财政局 厦门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7]235号)的文件要求,对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保费实行减负。


  1.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


  2.医疗保险: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份的费率由8%调整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交部份的费率由4%调整为3%。


  3.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份的费率由1.5%调整为0.5%执行,本市户籍个人缴费部份由1%调整为0.5%执行,外来员工不用缴纳。


  4.工伤保险:除建筑工程项目团体工伤保险外,其他工伤保险在现行基础上减半执行。


  上述各项险种的减负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若有调整或延长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七)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养老、医疗、生育以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7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7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7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厦府[2017]404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含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下限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至2018年12月。


  3.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4.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基数、比例、缴费标准上下限以及社平工资口径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二、申报时间


  2018年5月15日至6月25日。


  三、申报要求


  (一)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8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核对年度缴费基数时如有疑问应于6月20日前向所属市、区社保中心提出修改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变更。


  2.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在6月20日前完成缴费基数核对工作,并于2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在编人员下一社保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今后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缴费,当月的职业年金费用未能在15日前缴纳至地税部门的,则纳入次月归集并参与省里运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1)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网站进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http://www.xm-l-tax.gov.cn)。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2)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8社保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在编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者申报的基数与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不相符的,则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提供的工资数据为准。


  6.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个人并签字确认,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二)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申报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2017年度月平均退休金。单位申报成功后,需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厅市医保经办大厅办理复核手续。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划拨基数。


  4.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


  (三)独立个人参保年度申报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8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8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四)信息变更办理


  为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准确送达,单位和个人地址和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市地税局对外网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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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6
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单列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方式


  原向社保经办机构明细申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工伤保险费改为向税务机关明细申报缴纳。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仍继续维持现行申报、征收方式。


  二、缴费方式


  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缴费单位(人)的缴费方式基本保持不变。缴费个人与原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签订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银行扣缴协议延续生效。


  缴费单位(人)可采用电子税务局、闽税通APP、微信公众号、企业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银行批扣或汇总申报等多种渠道缴费。电子缴费方式缴费不成功的,缴费单位(人)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新参保人员应办理事项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与当地税务局征管合作的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并在该账户存足保险费应缴费用;或选择智能缴费平台缴费、办税厅前台缴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三方协议签订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在税务部门已签订三方(单位、银行、税务)协议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户可继续使用。需采用“实时电子缴税”方式缴款,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请及时到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三方协议签订。


  (三)原机关事业人员缴费事项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根据原省劳动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谋职业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处理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82号)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税厅前台办理缴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平稳有序实现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闽委编[2018]1号)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时间;


  (二)明确了划转后缴费人的申报方式、缴费方式;


  (三)明确了划转后缴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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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19]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8日


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同步降至16%。补缴2019年4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原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制订省级统筹过渡办法。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续一年,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到期后根据国家部署再行调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采用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行选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减税降费要求和我省实际指导参保单位申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规范;高于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统计局、医保局,省税务局)


  四、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全省政策规定。在全省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加快统一全省参保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2019年5月1日以后新退休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养老金,符合原政策规定的,低于2019年5月1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放,之后不再调整计发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五、切实落实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做好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按照人社部、财政部下达的资金缴拨计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上解到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六、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稳定现行征缴方式,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


  七、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降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分级统筹制度,各统筹区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本级历年基金累计结余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各市、县(区)必须保障资金及时筹集到位,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成立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及时研究、解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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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闽政办[2019]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文件要求,现就落实“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渠道


  (一)网上申报:缴费单位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途径:登陆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二)柜台申报:缴费单位也可以填写纸质《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醒:2月14日正式开始接受申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部署,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要求,自2月3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缴费人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各项涉费业务,如果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办理的,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时间: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二)结果查询: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的,可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查询申请结果;上门申请延期缴纳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申请结果。


  (三)缓缴期限: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不予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间,缴费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前申报缴纳。


  附:办税指南-6.1.20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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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厦医保[2020]33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


  2.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交部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三)注意事项


  1.本次阶段性减免执行起始月份均为2020年2月(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或预缴不在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社保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收。


  2.企业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登记信息”栏目查询“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进行划型及对应享受减免政策”等有关信息,如有疑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税务部门将按照政策规定主动调整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在申报缴纳时直接享受本次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


  二、关于2月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


  (一)已申报缴费的。2月已缴纳社保费且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其减征部分的费款,税务部门将按规定联合人社、医保部门直接批量办理退费,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退费成功后,税务部门将通过短信告知。企业也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


  (二)未申报缴费的。对于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已按照减免政策重新调整当期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核对后可直接申报缴纳。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衔接问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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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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