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解读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2019 年财税部门持续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为鼓励创新、刺激消费、扩大就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助力。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本文对2019 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需要关注的要点予以提示,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企业扶贫捐赠扣除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参与脱贫攻坚事业的税收负担,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 年第49 号),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明确自2019 年1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二是明确在2015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 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 也可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政策。三是明确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企业在进行扶贫捐赠时需关注两点:一是“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范围,包括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中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具体名单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问询或查阅。二是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 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


  为切实减轻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2 号),明确自2019年1 月1 日起,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 ;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在理解这一政策时,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该政策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这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则,一方面将扣除比例由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 统一提高到18%,大大提高了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允许对超过比例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会计上此类费用可转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抵税,税会差异则由永久性差异转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取消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但企业应加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6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按1% 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为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领域和中小企业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5 号)(以下简称“2019 年第85 号公告”),明确自2019 年1 月1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 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凡按2019 年第85 号公告规定执行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6 号)第一条至第四条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的规定,即不得将这两项政策叠加执行。


  (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扣除政策


  为防范期货交易风险,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贸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 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为切实落实就业优先策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从30 万元、100 人或80 人、3000 万元或1000 万元提高到300万元、300 人、5000 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 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10% 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确保上述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 号),就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二是简化预缴阶段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直接按照企业预缴申报时的本年度的累计情况进行判断,不再与上年度情况进行关联。三是明确按月预缴的企业在年度中间一旦可以被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申报期限就应当调整为按季度预缴,且一经调整,当年度不再变更。


  (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税〔2019〕13 号文件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从“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并明确2019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期间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 年,或是2019 年1 月1日前2 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投资满2 年,且符合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6号),将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企业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两点:一是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 年1月1 日以后新购进的;二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企业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四)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为吸引各类投资共同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8号),明确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第三方治理行业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60 号),明确自2019年1 月1 日起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继续实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2018 年12 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可继续免征5 年企业所得税;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横琴新区优惠政策


  为突出横琴休闲旅游的区位特点,引导粤澳两地旅游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优惠政策


  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拓宽国内资金投资渠道,促进境外资本融资和回归,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 年第52 号),分情况对持有或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九)铁路债券优惠政策


  为支持铁路事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延续《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57 号),明确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 年至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和《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 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月31 日,继续实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


  为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服务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76号),明确自2019 年6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十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为优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环境, 扩展其就业创业空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在延续《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十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在延续《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 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明确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最高可上浮30%。


  为确保上述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10 号),对相关管理事项作出调整:一是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可享受优惠。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对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纳税人,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将税收优惠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


  三、综合性税收政策


  为提高政策确定性,助推企业去杠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4 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64 号公告”),对永续债的税收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永续债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可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或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规定发行方企业应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三是明确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四是明确政策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永续债投资方应与发行方的企业所得税定性保持一致,双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遵循对等原则,即发行方按利息进行税前扣除的,投资方应确认利息收入;发行方按股息红利进行税收处理的,投资方可规定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发行方会计上按照税后利润分配处理,同时符合2019 年第64 号公告规定作为利息税前扣除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约束条件,以及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约束条件,同样适用于永续债的相应处理。


  四、“放管服”政策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政策


  为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6 号),从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要求等方面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时,统一采取4% 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有关免税政策;三是明确核定征收程序及实施时间。


  (二)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41 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等13 张表单的表单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并取消部分资料的填报:一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 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 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是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三是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


  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告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 行)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在原有表述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将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全过程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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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利润情况,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和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成本利润率,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公告统一了原经济特区内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具体标准为:


1.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公告明确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不再区分开发项目位于原经济特区内外,成本利润率在深圳市辖区内统一确定为15%。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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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放管服”行政改革要求,转变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局深入开展调研,在充分听取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基础上,统一全省范围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


三、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四、主要内容


(一)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项目部”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省且在总机构所在市、县(区)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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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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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对于我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其中引用的《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已于2020年4月29日废止,并重新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所以必须对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进行重新修订。


  二、主要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37号)


  4、《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阳国税发〔2017〕1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1、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及办理报验登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他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3、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8年第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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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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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0年2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并制发《公告》。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落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增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3.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是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二是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4.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5.为优化填报口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优化填报口径,将“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0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0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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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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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答: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需求疲软的影响,厦门市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下滑,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复工复产阶段。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和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下调厦门市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渡过难关。


  二、对哪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


  答:本公告分别将制造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至5%,将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5%下调至4%,将饮食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将娱乐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20%下调至15%,将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10%.


  如某饮食业的企业,全年应税收入额为50000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定应税所得率从12%下调至8%,其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500000*8%*25%*20%=2000元


  比本公告发布之前按12%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少1000元,减轻了相关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助力抓“六保”、促“六保”,积极为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增动能。


  三、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能否适用本公告?


  答:考虑到新冠疫情年初即已爆发,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在本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如涉及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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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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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享受优惠的主体。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2.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享受优惠的判断原则。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关于“新增”投资时间的确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2.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关于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扣除时间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明确,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4.关于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6.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本《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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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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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近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前,原省国税局和原省地税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统一明确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全省政策执行口径,规范税务机关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我局制定了《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调整为:农、林、牧、渔业为“3%-5%”;制造业为“5%-10%”;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0%”;交通运输业为“7%-10%”;建筑业为“8%-10%”;饮食业为“8%-15%”;娱乐业为“15%-20%”;其他行业为“10%-20%”。


  三、施行日期


  鉴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为保持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执行以及金三系统数据维护,《公告》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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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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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1、为什么要研究出台《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明确临港新片区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行业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加快推进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位,本市相关单位深化研究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有关工作职责分工、资格认定流程、后续管理规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系统化、规范化的解决方案,形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方便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2、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结合财税38号文的相关要求,《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基本条件: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不满5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企业),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新片区重点产业,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号文规定的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等。此外,关于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申请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相关程序? 


  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拟申报企业向新片区管委会提交自评表及相关资料,新片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认定名单提交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定期审议确定优惠资格名单,经公示程序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发文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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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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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稳定性,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税务总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根据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了多次修订,在第一时间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满足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政策的要求。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频繁修订报表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人适应新报表的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和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关要求,税务总局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报表稳定性,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新版报表”),并制发《公告》。




二、主要变化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类型较多,原表单采用了完整列举的展现形式,在全面宣传、落实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该方式也存在不足:一是需随政策变化进行调整,稳定度不高;二是对于大部分纳税人来说,不相关政策展示过多,精准度不够。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写相应的具体事项即可完成申报,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




(一)精简附表数量




一是删减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和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将相关栏目集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二是简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行次和填报方式。




(二)优化主表栏目




一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两个栏次。




二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信息”栏次。




三是将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附列资料相关栏次,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栏次。




四是优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政策和“所得减免”政策的计算顺序,与年度申报表的计算逻辑保持一致。




(三)调整填报方式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




二是《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




三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




三、申报事项的分类和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所有预缴申报事项进行了精准分类,纳税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时,可分类别查找具体事项,并进行填报。相关具体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该表有4部分内容涉及具体申报事项,分别是“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1.附报事项:纳税人发生“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事项,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事项时,应在相关行次中填写具体事项名称和相关情况。




2.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纳税人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7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免税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减计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3.第8行“减:所得减免”: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8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所得减免优惠事项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4.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13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该表有2部分内容涉及申报具体事项,分别是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第2行“一次性扣除”。




1.加速折旧、摊销:纳税人享受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1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2.一次性扣除:纳税人享受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2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如今后政策调整,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




四、网络申报的智能服务




为进一步推行精细化、便利化、智能化、专业化服务,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了电子税务局等网络申报系统的智能服务功能。一是对政策进行精准分类,并提供辅助选项帮助纳税人选择具体事项,纳税人按照原填报习惯填写即可,无需手动填写事项名称。二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申报系统继续提供智能识别、智能计算、智能填报的智能化服务。三是进一步扩展了智能计算功能,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减免等政策,申报系统可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或校验优惠金额,避免计算错误导致享受优惠不充分。因此,相对于纸质申报方式,网络申报将更大幅度地减轻办税负担、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申报质量,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完成预缴申报。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3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第1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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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要求,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具体体现。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政策聚焦于环境污染治理领域,专业性强,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60号公告发布以后,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一直高度关注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实现部门联动,对纳税人和相关部门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在此基础上,三部门制发了《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细化6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转请核查等相关后续管理要求,回应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关切,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满足精准落实政策的需要。


二、《公告》会影响第三方防治企业优惠事项的办理吗?


不会的。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有关条件有疑义时的部门联动核查机制,主要目的在于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得更为精准,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优化,并不改变第三方防治企业优惠事项的办理方式。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是如何确定的?


留存备查资料是后续管理过程中判断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而第三方防治企业是否能享受减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60号公告第二条所明确的7个条件。因此,在保证准确判断7个条件的前提下,经过多次梳理和简化,《公告》仅保留了了必要的留存备查材料,具体为:


一是对部分条件不再留存备查资料。60号公告第一项、第七项条件,考虑到税务机关可掌握相关信息,为减轻企业负担,不再要求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二是部分条件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很少,且取得成本很低。对60号公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所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很少,且资料或是仅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简单说明,或是已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无需另行准备。


三是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条件,以减轻企业负担为目的确定了留存备查资料。对于60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专业性较强,判断起来较为复杂,需转请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查,且在核查过程需较多的资料予以支撑。为尽量减少对企业的打扰,税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保证案头审核的精准性、降低实地核查比例的前提下,仅保留必要的留存备查资料,并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对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等特殊情形进行区别化规定。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四、税务部门会对所有享受优惠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均转请核查吗?


不会的。一方面,税务部门对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统一要求开展,并不会对所有企业都开展后续管理。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否符合60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条件有疑义的,才会启动转请核查程序。


五、核查包括什么方式?


核查可以采取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其中实地核查还可能由于企业运营项目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地,涉及到异地核查的问题。涉及核查的第三方防治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按照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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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一文梳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化有哪些

按照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稳定性,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写相应的具体事项即可完成申报,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具体变化有哪些?一起来看↓


  精简附表数量


  一是删减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和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将相关栏目集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二是简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行次和填报方式。


  优化主表栏目


  一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两个栏次。


  二是删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信息”栏次。


  三是将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附列资料相关栏次,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栏次。


  四是优化“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政策和“所得减免”政策的计算顺序,与年度申报表的计算逻辑保持一致。


  调整填报方式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


  二是《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


  三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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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3
作者:税务总局
来源:税务总局

解读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申报事项”咋填写

按照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稳定性,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其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所有预缴申报事项进行了精准分类,纳税人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时,可分类别查找具体事项,并进行填报。相关具体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该表有4部分内容涉及具体申报事项,分别是“附报事项”、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第8行“减:所得减免”、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


  1.附报事项:纳税人发生“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事项,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事项时,应在相关行次中填写具体事项名称和相关情况。


  2.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纳税人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7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


  免税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减计收入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3.第8行“减:所得减免”: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8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


  所得减免优惠事项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4.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13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


  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该表有2部分内容涉及申报具体事项,分别是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第2行“一次性扣除”。


  ▼


  1.加速折旧、摊销:纳税人享受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1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2.一次性扣除:纳税人享受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时,应在表A201020第2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如今后政策调整,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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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07
作者:税务总局
来源:税务总局

解读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这4个问题不可不知

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另外,近期新出台政策较多,在4月20日之前进行的一季度所得税申报时,有以下4个常见问题,提示大家注意。


  一、弥补亏损数据一季度能否填报?


  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如果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则无法确定,所以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亏损数据就不能填报。


  企业如果想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季度申报所得税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一季度可否享受?


  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是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季度申报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季度能否享受?


  可以。虽然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增加了加计扣除的项目,但是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不能在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是否延期?填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已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企业在2020年12月购进并投入的5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2021年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继续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在季度申报时,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需要注意“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是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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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政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活动网友留言问题的回复

网友纳税人: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我公司其中一项研发活动委托其他单位开展,但同时我公司技术也为此项目服务,包括项目小试、中试等研发活动,是在我公司开展,活动领用的材料、人工能否按加计扣除。也就是一项研发活动,立项是委托研发,已委托相关单位开展,但同时我公司也参与研发活动,那么如何享受加计扣除?一个项目可以既有自主研发又有委托研发吗?谢谢!


  陈林峰:一项研发活动既涉及委托研发也涉及自主研发的,企业可按照两个研发项目进行管理,对自主研发项目和委托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分别单独核算,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网友纳税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必须通过管理费用核算才能享受加计扣除吗?我公司是科研机构,参与国家级研发项目时,部分资金来源于国拨资金,不足部分由我公司负担,根据规定我公司通过“科研支出”科目核算,我们的处理是对于国拨资金部分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我公司负担部分享受加计扣除,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核算时并未通过管理费用核算,想知道能享受加计扣除吗?


  陈林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网友纳税人:2020年购入一辆20万元的车,当时一次性计提折旧,请问以后的汇缴应该如何调整,如何填表?谢谢


  黄橡文: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分年度计提折旧,在税收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一次性扣除政策,造成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可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相关行次进行调整。以该问题为例,企业应在车辆一次性扣除年度通过A105080表第11行填写相关数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在后续会计计提折旧年度在相应行次填报数据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网友纳税人: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分三期开发,一、二期(2019完工竣备)在2020年1月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税,三期在2020年10月完工结转(后续无开发项目),本次进行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为亏损,是否符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我单位是否可以在本次汇算清缴时,进行追溯退税?


  黄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一条: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网友纳税人: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利润为亏损,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因此母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子公司的亏损。


  网友纳税人:资产货物用于赠送,参考汇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对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异,是否可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0行进行纳税调整?


  黄橡文: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捐赠支出,在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扣除额,并按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视同销售处理,通过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按照货物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捐赠扣除额,捐赠扣除额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行进行纳税调整。


  网友纳税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无其他收益项目,如何填报?


  陈林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申报表主表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网友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未提取跌价准备,还需要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表吗?税前扣除需要专项报告吗?


  黄橡文:企业存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时应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无需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按照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网友纳税人:我想请教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如何判断个人是以劳务还是以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以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为判断标准,如果企业没有代扣代缴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劳务支出是否可以扣除,谢谢!


  黄橡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应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作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若不符合工资薪金,作为劳务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规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网友纳税人:股东是自然人,将发明专利转让给企业,企业如何操作才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陈林峰: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并按规定年限以直线法进行摊销的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网友纳税人:企业为员工在平安保险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充医疗保险在5%限额内税前扣除的规定?还是属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陈林峰:对企业按照《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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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9
作者:天津税务
来源:天津税务

解读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求指引(1.0)

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目前正值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为了帮助您更加准确、快速的完成申报,我们结合申报表填写常见问题及企业所得税重点涉税事项编写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敬请关注。


  附件: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pdf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2021年4月)


  目录


  1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A000000


  1.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4《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1.5《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1.7《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8《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9《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1.1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11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1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2 申报表填写要点


  2.1 A 类


  2.1.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2.1.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A000000


  2.1.3 主表 A100000


  2.1.4 损益类


  2.1.5 纳税调整类


  2.1.6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2.1.7 优惠类


  2.1.8 境外所得类


  2.1.9 汇总纳税类


  2.2 B 类


  2.2.1 正确填报表头项目


  2.2.2 准确填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


  2.2.3 不征税收入填报是否准确


  2.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2.3.1 正确选择申报表单


  2.3.2 填报行次是否准确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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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8
作者:黑龙江省税务局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相关事项及政策规定

众所周知,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称之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允许”意指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允许弥补的亏损,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而是税收概念,即税收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结果:企业依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亏损,方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弥补;


  3.用于弥补亏损的是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即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当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限(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后续年度)必须符合税收规定。


  企业在税前弥补亏损,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有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调控及服务经济的需要,这些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特定企业(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前弥补亏损政策: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一般规定


  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年限一般为5年。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


  (三)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不得超过5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四)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


  二、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允许用于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


  三、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适用本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


  四、进入清单前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清单”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备两类“资格”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六、普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一)重组事项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企业分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


  (二)重组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


  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


  七、两类特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三条


  八、政策性搬迁年度不计入结转年限:


  政策性搬迁年度可从法定弥补年限中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九、房开企业土增清算相关亏损弥补


  房开企业因土增税清算出现亏损的两种处理方法: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1号)


  十、企业筹办期相关亏损计算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十一、清算所得可弥补经营期亏损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十二、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合伙企业的盈利。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十三、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


  不得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盈利。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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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7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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