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解读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
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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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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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2019 年财税部门持续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为鼓励创新、刺激消费、扩大就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助力。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本文对2019 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对需要关注的要点予以提示,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企业扶贫捐赠扣除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参与脱贫攻坚事业的税收负担,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 年第49 号),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明确自2019 年1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二是明确在2015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间, 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 也可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政策。三是明确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企业在进行扶贫捐赠时需关注两点:一是“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范围,包括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 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中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具体名单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问询或查阅。二是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 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


  为切实减轻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2 号),明确自2019年1 月1 日起,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 ;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在理解这一政策时,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该政策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这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则,一方面将扣除比例由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 统一提高到18%,大大提高了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允许对超过比例部分无限期结转扣除,会计上此类费用可转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年度抵税,税会差异则由永久性差异转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取消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但企业应加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6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按1% 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为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领域和中小企业流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5 号)(以下简称“2019 年第85 号公告”),明确自2019 年1 月1日起至2023 年12 月31 日,继续执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 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计提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凡按2019 年第85 号公告规定执行了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不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6 号)第一条至第四条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的规定,即不得将这两项政策叠加执行。


  (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扣除政策


  为防范期货交易风险,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贸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 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为切实落实就业优先策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激发市场主体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从30 万元、100 人或80 人、3000 万元或1000 万元提高到300万元、300 人、5000 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 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10% 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确保上述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 号),就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二是简化预缴阶段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直接按照企业预缴申报时的本年度的累计情况进行判断,不再与上年度情况进行关联。三是明确按月预缴的企业在年度中间一旦可以被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申报期限就应当调整为按季度预缴,且一经调整,当年度不再变更。


  (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税〔2019〕13 号文件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从“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并明确2019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期间创业投资企业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 年,或是2019 年1 月1日前2 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投资满2 年,且符合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6号),将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企业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两点:一是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外,其余制造业企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应是2019 年1月1 日以后新购进的;二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企业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四)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为吸引各类投资共同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8号),明确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第三方治理行业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60 号),明确自2019年1 月1 日起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继续实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2018 年12 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可继续免征5 年企业所得税;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横琴新区优惠政策


  为突出横琴休闲旅游的区位特点,引导粤澳两地旅游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优惠政策


  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拓宽国内资金投资渠道,促进境外资本融资和回归,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 年第52 号),分情况对持有或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二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九)铁路债券优惠政策


  为支持铁路事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延续《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57 号),明确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 年至2023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和《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 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月31 日,继续实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


  为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服务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76号),明确自2019 年6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十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为优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环境, 扩展其就业创业空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在延续《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最高可上浮50%。


  (十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在延续《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 号)基本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明确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1 年12 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最高可上浮30%。


  为确保上述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10 号),对相关管理事项作出调整:一是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可享受优惠。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对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纳税人,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取得《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将税收优惠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


  三、综合性税收政策


  为提高政策确定性,助推企业去杠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4 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64 号公告”),对永续债的税收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永续债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可选择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或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规定发行方企业应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三是明确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四是明确政策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永续债投资方应与发行方的企业所得税定性保持一致,双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遵循对等原则,即发行方按利息进行税前扣除的,投资方应确认利息收入;发行方按股息红利进行税收处理的,投资方可规定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发行方会计上按照税后利润分配处理,同时符合2019 年第64 号公告规定作为利息税前扣除的,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约束条件,以及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约束条件,同样适用于永续债的相应处理。


  四、“放管服”政策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政策


  为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6 号),从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要求等方面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时,统一采取4% 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有关免税政策;三是明确核定征收程序及实施时间。


  (二)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41 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等13 张表单的表单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并取消部分资料的填报:一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 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 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是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三是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


  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告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 行)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在原有表述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将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全过程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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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除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外,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由于在上年末,对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简单调整后计提的,其结果与汇算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因此,汇算清缴后企业多数情况下是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一、账务调整前先分清自己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进行账务调整,我们必须先分清楚自己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是什么,否则就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笑话。


  目前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有三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必须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选择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截图如下:

image.png

  根据该表的填报说明,107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如下:

image.png

image.png

  本文主要讨论企业的账务处理,对于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暂不涉及。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既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又不进行追溯调整。因此,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相对简单。无论是汇算结果应该是补税还是退税,调整时科目都全部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就行:1、需要补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需要退税或原计提多了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所得税费用”。实际补税或退税时,一方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一方记“银行存款”。


  由于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简单,不是本文重点,后续内容主要以《企业会计准则》内容为准(企业会计制度的账务基本类似,可参考)。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能存在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延后至次年的5月31日前,企业年终账务处理是不可能等到汇算清缴完成后才进行,一般都是在年终时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初步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情况,先预计企业所得税应交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然后次年5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经过仔细填报申报表和对税会差异进行清理并进行纳税调整,汇算结果可能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应交数与计提数刚好相等(概率较低);


  第二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小于计提数;


  第三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大于计提数。


  后两种情况肯定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第一种情况也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差异的分类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还需要对暂时性差异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为不同的税会差异可能意味着不同的账务调整。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国家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法规定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永久存在,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抵销。


  有些会计报表上确认的收入或期间费用,在税法上则不属于应税收入或税前扣除费用;而有些财务报表上不属于收入的项目,在税法上却作为应税收入;有些财务报表不存在的费用,在税务上却可以扣除。


  目前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来的收入与费用(扣除)差异,包括:


  (1)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等;


  (2)减计收入,包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等;


  (3)所得减免和加计扣除等,包括农、林、牧、渔业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2.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费用或损失,包括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广宣费等。


  3.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包括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等。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通俗讲,是指按税法处理上本年度不用纳税或少交税,但在以后年度要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固定资产在本年度采用一次性扣除,就会产生本年度少纳税,但是以后年度会因纳税调整而产生补交这部分少交的税款。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通俗讲,是指税法上本年度要纳税或多交税,但在以后年度可抵扣税额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年度超标,超标部分在本年度会因纳税调整而需要多交税,以后年度会因该超标部分税前扣除而在以后年度少交税,相当于本年度多交税部分而在以后年度进行了抵扣。


  四、盈利企业的账务调整


  下面分几种情况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账务处理(注:在以下所有情况的差异处理中,其差异均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年底计提应交所得税时未予以考虑或少考虑的那部分):


  (一)对永久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1.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追溯调整(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案例-1】汇算清缴发现永久性差异中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的账务调整


  资料:甲公司2020年5月31日,对其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通过汇算清缴发现以下事项:


  1.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当地环保金罚款50万元;


  2.企业研发费用中有40万元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75%)。


  假定甲公司除上述税会差异外不存在其他差异;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9年度共计计提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已经全部申报预缴,其“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5月1日的余额为0。


  假定甲公司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


  问题:甲公司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解析:


  (1)税务处理


  违反环境保护法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研发费用可以按75%扣除,应做纳税调减。案例所涉及到两处差异均属于永久性差异,只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影响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50-40*75%=20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2)账务调整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万元


  第二步:追溯调整,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万元


  盈余公积 0.5万元(5*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


  2.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小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


  第一步:冲减多计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用红字或负数)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步:追溯调整(补计提的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案例-2】汇算清缴发现永久性差异中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小于调减额的账务调整


  资料:A公司2020年5月31日,对其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通过汇算清缴发现以下事项:


  (1)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当地环保金罚款40万元;


  (2)企业研发费用中有100万元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75%)。


  假定A公司除上述税会差异外不存在其他差异;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9年度共计计提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已经全部预缴,其“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5月1日的余额为0。


  假定A公司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


  问题:A公司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解析:


  (1)税务处理


  违反环境保护法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研发费用可以按75%扣除,应做纳税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40-100*75%=-35万元


  应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


  (2)账务调整


  第一步:冲减多计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万元


  第二步:追溯调整,补计提“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875万元


  盈余公积 0.875万元(8.75*10%)


  相关解读——


  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账务调整


    (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所谓“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以后年度“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既然是以后年度才“应纳税”,那当年度就可以“不纳税”或少交税了,而当年不交或少交税部分就相当于是负债。比如,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购入当年就会少交税,但是以后年度多交税。


  如果企业在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正确区分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会计处理时企业没有考虑适用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税收政策等,导致多计提了应交所得税,那么账务调整就需要冲减多计提部分。


  【案例-3】假如乙公司2020年5月汇算清缴时,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一次性扣除了符合税法规定的2019年6月购进固定资产100万元。


  而该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折旧只有10万元。2019年底计提“应交企业所得税”时没有考虑一次性扣除的因素。


  假如乙公司除上述纳税调整外,并无新增其他纳税调整,汇算结果导致需退税25万元。


  解析:


  固定资产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分期折旧;税会差异结果导致会在扣除的纳税年度少交税,但是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以后年度内通过纳税调整多交税;最终在固定资产结束使用时,税会差异得到弥合。因此,该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暂时性差异并不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只是影响当期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由于乙公司在2019年底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故应补充确认;而多计提的当期纳税税额应予以冲销。


  因此,应做账务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2.5万元(9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万元(90*25%)


  因会计折旧是10万元,税务折旧是100万元,二者在2019年底的差异是90万元。


  (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所谓“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当年年度交税,以后年度“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既然是以后年度“可抵扣”,那当年度已交税款就相当于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比如,企业对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而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就会导致会计上好似“多交税”了,但是这部分“多交税”款项在资产处置时可以“抵扣”。


  如果企业在做计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没有正确区分识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会计处理时企业没有考虑适用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税收政策等,就会导致计提应交所得税小于实际应交数,那么账务调整就需要补计提该部分补缴数。


  不是所有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根据谨慎性原则进行职业判断,对有可能在以后年度得不到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企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超标的,理论上以后年度可以继续税前扣除的,但是实际上因为年年超标而根本就不会有这样的机会,所以这样就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后年度可得到抵扣的差异部分


  如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计提了1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由于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5万元。但是,所补税款在资产处置时可以抵扣,因此账务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万元


  说明:这种情况下,补缴税款不会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第二种情况:以后年度有可能得不到抵扣的差异部分


  虽然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由于以后年度可能得不到抵扣,暂时性差异就变成了永久性差异,补缴税款就会对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进而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


  比如汇算清缴发现,企业超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由于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5万元。假定企业会计处理计提年度应交所得税时未考虑到该税会差异。


  虽然按照税法规定,以后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低于限额时可以继续扣除。但是,由于该企业业务性质决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会超支,以前年度超支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可能得到扣除。所补税款只能作为费用支出影响当期损益,因此账务调整: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万元


  第二步:追溯调整


  借:盈余公积 2.50万元(假定按10%计提)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万元


  (四)同时存在永久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实务中,基本上不可能存在单一的税会差异需要账务调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是多种税会差异共同存在。因此,实务中遇到账务调整时一定需要化繁为简,将各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进行分门别类处理即可。


  因为可能存在各种税会差异,虽然补计了“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等,但是“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最终也有可能因正负相抵而变化为零(即不需要补缴税款)。因此,汇算后即使既不补税也不退税的,也有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在有多种差异存在时,会计调整分录也可以合并进行,但是“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不能相互抵消合并,其他会计科目如果相同可以合并抵消。


  五、亏损企业的账务调整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虽然因为亏损而不交所得税,同样可能存在账务调整。


  (一)对于永久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对于经过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税务上仍然属于亏损的,新发现的永久性差异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对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企业税务上仍然属于亏损的,新发现的永久性差异虽然不用进行账务处理,但是需要调整税务确认的“亏损额”。


  (二)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出于亏损时,年终一般不会进行计提企业所得税等处理。


  比如,企业账面亏损100万元,年终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时,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将100万元生产设备一次性扣除,而会计处理只是计提了10万元折旧。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税务亏损额比会计亏损额大90万元。当年多出的90万元折旧额,以后年度折旧额就会少90万元,导致以后年度就需要“应纳税”22.5万元(90*25%),因此这22.5万元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时,这22.5万元需要以后年度“应纳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然不能确认为当年的“所得税费用”(调整时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虽然不能确认为当年度的费用,但是又却是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故应直接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0万元


  (三)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以企业未来有足够的所得额来抵扣为限)


  比如企业账面亏损了100万元,年终未对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无其他税会差异。


  经过所得税汇算的纳税调整,税务确认亏损额为90万元,依然不需要交税。但是,会计上应进行账务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万元


  说明:汇算清缴中确认的亏损额也是一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企业在未来税法规定可以弥补年限内有足够的所得额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企业也可做确认“所得税递延资产”。


  (四)亏损企业经过纳税调整后需要补税的调账处理


  亏损企业经过纳税调整后需要补税,就意味着虽然企业会计账面亏损,但是经过纳税调整后,在税务上已经不是亏损企业了。比如:


  【案例-4】亏损企业经过纳税调整后需要补税的调账处理


  资料:B公司2019年度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按会计利润未计提应交所得税。2020年5月份。汇算调整事项如下:


  1.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不合规票据支出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19年11月份新购进固定资产100万元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会计上折旧1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本期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B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假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后年度均可得到抵扣。


  问题:B公司汇算清缴后的调账处理


  解析:


  1.第1项属于永久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0万元(50*25%)


  第二步:追溯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万元


  盈余公积 1.2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万元


  2.第2项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补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2.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0万元(90*25%)


  3.第3项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补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万元(100*25%)


  说明:最终合并后,甲公司应补缴税款15万元(12.5-22.5+25)。


  上述账务调整过程中,将税会差异进行区分是为了讲解账务调整的原理,实务中一个企业可能是几种情况都是同时存在的。既有永久性差异,也有暂时性差异;既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又要区分实际可抵扣和实际不可抵扣。因此,实际账务调整过程中,为了简化,可以对会计分录进行合并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得税递延资产”和“所得税递延负债”是不能相互抵消的。


  六、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导致的补缴或退还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损益。


  (一)汇算清缴补税的情况


  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导致补税的:


  1.确认补税金额:


  借:所得税费用 (补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2.实际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 (补税金额)


  (二)汇算清缴后退税的


  1.确认补税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退税金额)


  贷:所得税费用 (退税金额)


  2.实际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退税金额)


  说明:企业也可以不申请退税,而申请抵缴后期应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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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账务调整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点提示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计算逻辑、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等方面与其他行业有显著差异,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风险点进行归纳梳理。


  1、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相关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017年修订时,将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确认收入改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规定了不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比如: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会计核算上一般作为预收账款,只有当开发产品完工后,才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


  另外《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上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核算上不一致,会存在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相关的纳税调整。


  2、关于账面成本、动态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由于各个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不一样,或者财务部门和成本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可能会造成账面成本小于动态成本。企业需要对照付款记录,逐笔核实实际发生的动态成本,如果有漏项,则补录到账面成本。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允许预提相关成本费用。一是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三是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账面成本预提成本费用后,汇算清缴时需要关注税法允许扣除的预提成本费用,剔除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预提部分,将账面成本调整为计税成本。


  3、关于计税土地成本的确认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和增值税收入确认会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关注土地成本中抵减销项税额的部分,减少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按照结转销售面积计算扣除。


  4、“限地价、竞配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近年来,“限地价、竞配建”(即: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报价超出最高限制地价后,转为竞配建租赁住房比例,投报配建比例最高者为竞得人)的土地供给模式比较普遍,将正常招拍挂的大部分土地溢价从现金转换成实物,表面上限制了土地成交最高价,但扣除配建房后,可售部分的实际楼面地价不仅没有降低,还引发了涉税风险。


  对“限地价、竞配建”模式涉税处理,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按权属的转移方式分为政府回购方式(政府以一定的价格购买配建部分)、直接移交方式(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将配套建设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无偿移交方式(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配套建设,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


  政府回购方式常见的处理方法是取得的相关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不是以政府回购方式,应与政府国土部门沟通,首选直接移交方式,即配建产权首次登记到政府指定的单位,一般不计收入,配套建设的相关支出单独核算,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其次,如果确定了是无偿移交方式,由于大部分地方尚未明确处理方法,建议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主管税务机关对该模式的支持理解,避免按视同销售处理,而是按“不计收入,成本可扣除”来处理,尽量降低有关税负。


  5、关于明股实债融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方式,一般是投资方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但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以与融资方约定投资资本金远期有效退出和约定利息(固定)收益的刚性实现为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实务中,符合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明股实债较少,其原因是如果是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那么实质上就是减资行为,不符合监管要求,并且投资企业有可能因地产项目亏损造成无法收回投资的情形。因此,明股实债的融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关注其是否满足相应的条件。


  6、地下车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办法》,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位可分为:有产权的车位和无产权车位。一般来说,有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较为明确,如果销售的,按照销售开发产品处理,取得收入时计入应税收入,成本按已售面积对应结转;如果自用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产权车位具体又包括无法办理产权的车位和人防车位,其中国家对人防车位拥有征用权,如果是无偿移交的,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如果是长期租赁的情况下,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有的地区按照销售合同执行,有的地区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7、如何判定售房价格偏低


  由于市场行情的不确定性以及尾盘打折销售等特殊情况,税企双方如何理解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经常会产生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如何判定什么是价格明显偏低,则没有统一规定。


  通常情况下,正当理由包括以下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客观判断:同一楼盘的高档和低档开发产品的售价差异,或者受产品楼层、品质等影响售价;受国家宏观调控或者楼市行情影响,地产下行期打折销售;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包括仲裁裁定的转让价格;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值;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个人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拆迁安置售房;房地产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们通过以上相关风险点可以看到,由于税会差异性、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税收政策不明确性以及执行口径差异性等,都会使企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实务中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和纳税调整,对于税收不明确的地方,提前做好税务规划和预案,积极与主管税务进行沟通确认,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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