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965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文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

推荐阅读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一律都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吗?在实际中,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现根据不同形式,分析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维护保养过程中不需要更换零部件

  有些机器设备安装运行后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这样才能保障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安全,而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只需要做一些技术上的监测和检修等保障措施,并不需要更换零部件。对于这种形式的维护保养服务,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维护保养过程中免费更换零部件

  一般来说,销售机器设备的企业,对销售出去的机器设备会在一定时间内实行“三包”服务,即包退、包换、包修。而免费包修服务的前提是机器设备出现的故障,不是因为用户使用或保管不当,而是属于商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对于在“三包”服务期内,免费对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即使免费更换零部件,也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当然也就无需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了。这是因为这种免费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政策上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和货物的无偿行为,而是“有偿”行为,这和当初销售机器设备形成了关联关系,是企业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一种连带责任。

  三、维护保养过程中有偿更换零部件

  在机器设备“三包”服务期结束后,再对机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这时企业就需要支付费用,而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往往要更换一些零部件。更换的零部件如果是企业自己从外部购买的,而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纳税人只是负责安装等工作,对于这种情形的,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倘若更换的零部件是由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纳税人有偿提供的,那么,对于这种情形,是按混合销售行为处理,还是按兼营行为处理呢?增值税政策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这实质上是一项活动的两个内容,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提供维护保养服务过程中更换零部件,即在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时,又销售零部件,这二者之间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维护保养过程中有偿更换零部件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兼营业务处理,即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提供零部件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


从“监管为主” 到“管理与服务并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范围、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处理与处罚等予以明确。《管理办法》的出台补齐了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偏低等制度短板,与前期出台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管理、信息公告与推送、基本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可形成相对完备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更好助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行业“良币驱逐劣币”

  作为首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对于推进涉税专业服务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涉税专业服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表示,相较于《监管办法》,《管理办法》实现了法律层级的提升,构建了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也是从“监管为主”到“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型的里程碑式文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郑江平表示,“《管理办法》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并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规章。各级税务师协会将督促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自觉遵照落实,依法合规执业,切实以《管理办法》为保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信永中和集团总裁宋朝学表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人员”的内涵和范围,即将涉税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等机构和提供涉税服务人员一并纳入同一管理规则之内,一方面可以加强行业规范度,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引导行业向“良币驱逐劣币”的方向发展。“我相信,《管理办法》的落地对提升行业整体服务的合规性、有序性将起到重要作用。”他说。

  “信用+风险” 规范执业行为

  《管理办法》聚焦规范执业行为,通过建立健全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明确执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提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宋朝学认为,建立“信用+风险”的管理机制是对涉税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进行分级及风险管理,一方面可以为有关部门对外披露纳税信用等级等提供有效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潜在问题和风险事项进行预期管理,即提前发现、提前提示、提前解决。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在曹越看来,建立此种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可以有效提升执业质量。

  管理与服务并重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进一步优化了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措施。例如,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宣传辅导及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机制;通过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年度服务总体情况,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等。

  宋朝学表示,通过构建有效的沟通机制,主管部门能够充分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以及纳税人的税费诉求,这样既可以有效促进行业发展,又可以提升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

  对此,郑江平表示,中税协将积极主动争取各级税务机关的支持指导,深化完善落实三方沟通机制的措施办法,加大沟通力度,扩展沟通渠道,充实沟通内容,充分发挥三方沟通机制作用。同时,引导税务师事务所适应市场需求,转变发展理念,用好用足政策机制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拓业务。例如,深耕细作纳税申报代办、税务咨询等基础业务,打造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等核心服务,助力企业稳健经营;深入研究各项涉税业务的种类、特点和规律,深化专业税务顾问和鉴证审核等高附加值、一揽子综合服务;拓展财税法一体化服务,探索创新“AI+涉税专业服务”产品,构建更加高效的服务产品供应链,以更高的专业水准和更优质的专业服务把握发展主动权。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