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4-09-15
文号:税总发[2014]1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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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总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从政治、大局和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高度,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实行政审批项目底数,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后续管理,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和国务院审改办的充分肯定。

     (二)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的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二是部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调整、修改滞后。三是后续管理跟进不够及时。

     (三)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深刻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为突破口,不断深化以风险管理为向导的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强化信息管税、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推动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严格实行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

     (四)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实行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举措。2014年2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公开了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包括仅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同),并规定不得在公开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因此,凡是不在10号公告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的税务事项,包括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备案事项,不得再采取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和其他形式的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未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的税务事项的设立依据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为由,对该税务事项继续采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不得对已经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变相保留或者恢复。

     (五)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按照10号公告公布本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依法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但不得擅自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的审批事项。

     (六)积极稳妥推进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当妥善处理税务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必须执行,属于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抓好落实。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10号公告,同时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摸底核实、清理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工作。对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税务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立的、仅由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是否取消和下放,应当由设定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机关决定。

    三、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七)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合法性审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对可能涉及设立行政审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把关,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制度性侵权,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按照“将合法性审查延伸到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税收重大决策、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政处罚三项工作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积极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审批的合法性。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强化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八)抓紧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文件依据、征管流程和表证单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职权全面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对设定了不在10号公告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立即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税务总局将按照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管理要求,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进行调整。各级税务机关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表证单书,应当抓紧进行清理和修改。

     (九)研究提出拟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配套措施。对拟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总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提前着手研究审批依据修改、流程设置调整、表证单书清理和加强后续管理等工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得到全面落实。

     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十)推进放管结合。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该管的管住、管好、管到位,更好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应当注重统筹协调,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之中,做到有机结合、无缝衔接,提高税收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

     (十一)实施备案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优化申报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调整、补充、细化、优化与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通过申报环节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其他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

     (十三)加强风险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运用风险评估模型分析判断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风险等级,与其他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相统筹,分别采取案头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分类实施后续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四)强化信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信用管理,跟踪了解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履行相关税收义务的信用状况,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牵头调整和清理涉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设置和表证单书,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清理审批事项、相关依据、制定和落实后续管理措施,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优化服务工作,督察内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牵头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和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督察和执法监察,共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六)狠抓工作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局内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结合绩效管理狠抓工作落实,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为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作出贡献。

     本意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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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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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