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32民终201号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5-04-02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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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新3201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被上诉人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4)新3201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339953.83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于2021年召开股东会决议,会议由全体股东即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刘某乙、赵某、张某参加,并经100%表决权同意将100万元进行股东分红。根据该股东会决议,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应当于2022年初分得分红300000元,但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该约定进行分红,一审判决按被上诉人2024年单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调整分红,损害了股东权益。综上所述,恳请二审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成立。上诉人提供的股东会决议明确规定上诉人所分配的利润为预分配,股东会决议同时决议最终的分配额以公司审计的结果为准,多退少补。其次,被上诉人根据股东会决议,对2021、2022年的利润进行审计后,将审计报告送达给上诉人,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表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应予以驳回。

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东分红300,000元;2.判令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分红利息39,953.83元(按照市场贷款利率3.45%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上述金额合计339,953.83元);3.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召开股东会决议,对2020年净利润进行100万预分红,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得30%共300,000元,该笔分红已经实际支付。2022年1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对2021年净利润100万元预分红,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得300,000元,该笔分红未支付。

2024年,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与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收2021年分红30万元及其附属权益让与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彩信发送该债权转让协议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的债权应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司如进行盈余分配,应以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为前提,方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后进行分配。本案中,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分红决议未按照法律规定,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计提法定公积金后的数额计算可分配利润,且股东会决议载明预分红金额根据后期审计结果调整。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享有要求股东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回公司的权利,当然享有对股东要求分配违反规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的抗辩。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751,491.73元,按照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应分配利润225,447.52元,已实际分配300,000元,多分配74,552.48元;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的净利润为505,630.98元,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分配151,691元,扣除多分配的74,552.48元,剩余应分配盈余为77,138.5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无异议,该债权并非法定或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通过电子送达和起诉的方式向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该债权转让对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约束力。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亦可向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使对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该债权的抗辩。该债权实际有效金额为77,138.52元,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超出部分。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多分配2020年盈余74,552.48元,欠付2021年盈余151,691元。双方互负债务,且分配方案并未约定预分红支付时间,故对于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的抗辩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遂判决:一、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7,138.52元;二、驳回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9.65元,由负担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473.65元,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26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如下:两份股东会决议,两份往来询证函,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审计报告。证明目的:被上诉人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财务数据不完整,形式上不具备审计报告的必要要件,不能作为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数据。

被上诉人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两份股东会决议的三性不认可,该股东会决议是某甲公司的的股东会决议,且没有日期、参会人员的签字,与本案无关系性。两份往来询证函关联性及证明事项不予认可,真实性需向被上诉人股东核实,根据其内容,与本案毫无关系,不能否定涉案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询证函反映的内容是借款。中标通知书与审计报告没有关联性,审计报告是由专业机构根据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对2021、2022年的利润进行的审计核实,且上诉人没有对它提出异议,故中标通知书不能否定审计报告合法性、真实性及法律效力。调取的审计报告三性均不予认可,该审计报告没有审计结论,也没有审计依据,严重违反审计报告所应遵循的规范和法律规定,且该审计报告仅是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报告,与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实施的利润审计报告不属于同一事项,也不能否定涉案审计报告。

本院认证认为,对于两份股东会决议的三性均不认可,该两份股东会决议系某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内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且两份股东会决议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字,亦没有召开日期,故不予认可。两份往来询证函所反映的系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征询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且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场进行核实,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可。中标通知书所反映的内容系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和田市某项目的事实,与本案纠纷并不存在必然直接关联性,故不予认可。新疆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审计结论,也没有审计依据,无法确认该审计报告对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至2021年8月的财务收支情况,故不予认可。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债权金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24年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与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收2021年分红30万元及其附属权益让与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彩信发送该债权转让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该债权并非法定或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送达和起诉的方式知晓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该债权转让对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债权转让合同,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该债权。

根据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明确载明,2021年公司股东预分红金额根据后期审计结果做相应调整,也就是说最终股东应分配到的利润额是以审计结果确认为准,就会存在预分配的金额多退少补的情形。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盖章,视为其对“股东预分红金额根据后期审计结果做相应调整”的股东会决议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司如进行盈余分配,应以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为前提,方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后进行分配。本案中,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分红决议未按照法律规定,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计提法定公积金后的数额计算可分配利润,且股东会决议载明预分红金额根据后期审计结果调整。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享有要求股东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回公司的权利,当然享有对股东要求分配违反规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的抗辩。庭审中,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委托的河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该内部审计报告财务数据不完整,且咨询公司不具备作出审计报告的相应资质,形式上不具备审计报告的必要要件,案涉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本院认为,咨询公司受公司委托,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活动进行审计,需满足设立专职内部审计部门或成员,审计范围涵盖公司收入、支出、成本、资产等核心财务环节,审计结果经公司批准,作为公司内部管理改进的依据,审计结果不得对外公开或用于法定披露,是可以对内进行内部审计的。而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2020年、2021年的财务进行审计,其目的主要是审计公司该两年度的公司净利润值,以此作为公司内部各股东的年度分红依据,并未对外公开或法定披露,仍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且该审计结果亦向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审计结果并未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该审计结果对内是有效的。而根据该内部审计结果,其中关于净利润分红情况表明,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751,491.73元,按照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应分配利润225,447.52元,已实际分配300,000元,多分配74,552.48元;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的净利润为505,630.98元,综合上述事实,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分配151,691元,扣除多分配的74,552.48元,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剩余应分配盈余为77,138.52元。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金额是77,138.52元。因此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分红30万元,不符合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股东预分红金额根据后期审计结果做相应调整的决定,故不予支持。同时股东会决议并没有确定支付公司利润的时间,而且青岛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也存在着预分配利润多退少补的情形,其已于2023年8月转让股权,也没有与新疆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就预分配的利润进行结算,因此其主张的逾期分红利息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42.23元,由上诉人青岛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邱红成

审判员 王喆

审判员 阿布地卡地尔·托合提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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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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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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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