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务发明报酬纠纷警示与合规之道
发文时间:2025-12-01
作者:车小燕
来源: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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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宗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经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准许原告撤回对通力客户的起诉。尽管本案的诉讼程序已结,但此类案件往往直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地带——发明人身份的真实性、专利实施的界定以及内部奖励制度的完备性。笔者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旨在通过剖析个案,为企业系统梳理职务发明管理的合规路径,助力企业筑牢创新的“防火墙”。

  一、一纸撤诉裁定,敲响了职务发明管理的警钟

  该案中,原告作为公司前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曾任职期间产生的某项专利,向三家关联企业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奖励与报酬。案件在两次开庭审理中清晰地展现了此类纠纷常见的激烈交锋点:原告是否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资格?被告企业是否在相关期间实施了涉案专利?企业内部的奖励制度是否完备?

  这场博弈带来的警示是:职务发明管理绝非简单的专利申请与维持。它涉及发明人身份的确立、奖励报酬的约定与支付等多个法律要件,任何环节的疏漏,均可能在未来埋下争议的种子。

  二、规范发明人署名是规避报酬纠纷的根本前提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其核心界定在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而非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

  1. 风险的剖析

  署名不实所引发的风险是系统性的,其影响贯穿从法律权利到商业价值乃至企业文化的各个层面。

  (1)影响发明人报酬的诉权:发明人身份是主张奖励、报酬的法定前提。若企业出于“惯例”或“管理需要”,将未作创造性贡献的领导或管理人员列为发明人,一旦真正的发明人提出异议并主张权利,企业不仅需要向真正的发明人支付报酬,还可能面临此前向“挂名”发明人已支付奖励无法追回的风险。在本案的答辩过程中,笔者代理被告重点质疑了原告作为行政管理人员对专利“实质性特点”的贡献,这直接动摇了其主张报酬的权利基础。

  (2)专利资产价值与交易中的重大隐患:真实的发明人署名是确保专利资产法律严谨性与商业价值的基石。署名不实直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专利资产包中的一项根本性瑕疵。在关键的商业环节,如融资、并购或专利许可中,这一瑕疵会在尽职调查中被充分暴露,不仅可能触发对专利权稳定性的深度质疑,更会直接导致交易对价贬损、交易延迟甚至终止,成为影响创新成果转化的现实障碍。

  (3)有损企业的创新文化:“领导挂名”或“行政挂名”的行为,严重挫伤核心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及对企业的归属感,侵蚀企业赖以生存的创新文化土壤。同时,此类行为一旦在诉讼中被曝光,将对企业的诚信形象与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

  2. 合规路径的构建

  (1)建立客观的发明人认定流程:在专利申请前,应依据项目任务书、实验记录、技术交底书、设计图纸等原始技术文件,客观、公正地识别并确定对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具体人员。流程应强调以技术贡献为依据,而非职务高低。

  (2)实施全员专利法合规培训:定期对管理层、研发负责人及全体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深刻理解《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发明人资格的界定,明确“组织管理”与“创造性贡献”的本质区别,从思想源头上杜绝“人情署名”和“权力署名”。

  (3)引入发明人署名确认机制: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可将拟申报的发明人名单交由所有项目参与者进行书面确认。此举既能再次核实发明人身份的准确性,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日后因署名问题产生的内部争议。

  三、善用“约定优先”,筑牢报酬制度的合规防火墙

  “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以企业制定合法有效的报酬制度为前提。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亦允许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1. 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

  (1)内容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奖励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条件、支付周期等条款必须清晰、具体,具备可执行性。应避免使用“酌情给予”、“合理奖励”等模糊性表述。例如,对于专利授权后的奖励,可约定固定金额,或与专利申请、维护成本挂钩的计算方式; 对于实施后的报酬,则可明确与包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的一定比例挂钩,并界定计算基数的方式。

  (2)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企业制定的奖励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若单位未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则应当依法定标准支付。企业制度若过于严苛,实质上剥夺或过度限制了发明人依法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在司法审查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3)制定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履行该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是确保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键。

  2. 企业长效实践建议

  (1)设计分层分类的激励体系:针对基础性研究、应用性开发、产品改进等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设计差异化的奖励报酬模型。例如,对前瞻性基础研究可侧重授权奖励,对市场化产品开发则强化实施报酬的激励,以兼顾技术的长期储备与短期市场效益。

  (2)探索多元化的激励组合:除现金奖励外,可结合股权、期权、岗位晋升、专项荣誉、创新奖金池等多种方式,形成物质与精神激励并重、短期与长期收益结合的立体化激励生态,最大化激发研发人员的持续创新动力。

  (3)建立制度的定期审视与更新机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行业实践的发展以及公司战略的调整,企业应定期对职务发明奖励制度进行评估与修订,确保其始终合法、合规且具备市场竞争力,能够有效支撑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

  四、报酬支付的技术边界与合规应对

  报酬的支付以专利“被实施”且“产生经济效益”为前提,而“实施”的认定应遵循严格的法律技术标准。

  1. “实施”行为的法律界定:全面覆盖原则

  判断一项专利是否被实施,尤其在涉及技术迭代的场景下,根据司法判例[3],必须严格遵循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该原则是指,只有当被控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才能认定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实施”。

  2. 技术迭代中的报酬支付与发明人资格认定

  (1) 迭代技术是否触发原专利报酬的支付义务

  在涉及技术迭代的场景下,即使新技术的研发灵感源于原有专利,判断是否需向原专利发明人支付报酬,仍需回归严格的法定标准,即判断新技术方案是否实施了原专利。

  假设专利技术为1.0版本,若企业在1.0版本基础上进行改进,形成了2.0版本的技术并进行实施,此时需进行严谨的技术特征比对:

  若2.0版本技术方案仍然包含了1.0版本专利某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其实施行为依然落入了1.0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1.0专利的实施。在此情况下,1.0版本的发明人有权就2.0产品中可归属于1.0专利技术贡献的部分主张合理报酬。

  若2.0版本技术方案已经替换、省略或改变了1.0专利的某个必要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未落入1.0专利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一般不认为2.0产品的实施行为使用了1.0专利。此时,1.0版本的发明人无权就2.0产品主张报酬。在本案的答辩中,被告即强调其近年实施的技术方案缺乏涉案专利的多个必要技术特征,证明其未实施涉案专利,正是对这一原则的运用。

  (2) 迭代技术中发明人资格的认定

  关于1.0版本专利的发明人,是否应被列为2.0版本改进专利的发明人,笔者认为,必须再次回归《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发明人的本质定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3. 系统性合规应对策略

  (1)强化技术关联分析与FTO(自由实施)调查:在进行技术迭代研发时,应有意识地对既有专利与技术升级方案进行关联性分析。这不仅是评估技术自由实施风险的需要,也是厘清与既有专利发明人报酬关系的基础。

  (2)完善研发过程的档案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研发档案管理制度,准确、详尽地记录每位参与者在项目各阶段,特别是在技术突破、方案设计、实验验证等关键环节的具体贡献。这些记录将成为确定发明人资格和在迭代技术中划分贡献度的重要证据。

  (3)在报酬制度中预设迭代情形处理规则:可以在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中,预先约定对于基于既有专利的迭代技术,如何评估和分割不同代际专利发明人的报酬。例如,可约定通过内部技术委员会评定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各代际专利技术对最终产品经济效益的贡献比例,据此进行报酬的核算与分配,从而避免潜在争议。

  结语

  个案虽已了结,但其揭示的风险与合规启示深远。企业唯有化被动为主动,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防范,方能行稳致远。企业通过严格规范发明人署名、设计合法公平的奖励报酬制度以及精准把握“实施”行为的法律内涵,方能让规范化的职务发明管理,真正成为驱动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引擎。

  注:

  [1] (2025)苏02民初351号 返回

  [2] 2024.01.20 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3]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18 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51 号、(2019)川知民终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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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