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争议问答(三):公司治理中的同盟 — 一致行动协议
发文时间:2025-11-28
作者:刘冬 殷实 姚欢珈 林逸之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收藏
830

序 言

  股权投资领域,高收益与高风险如影随形。从投资阶段的决策,到投后管理的细节,再到退出路径的选择,每个阶段的策略选择,都可能对投资安全与回报造成颠覆性影响。

  作为长期深耕公司争议解决领域的团队,汉坤公司争议解决团队曾陪伴投资人参与商业谈判的博弈、化解投后管理的分歧、破解退出的困局。多年实战经验让我们发现,尽管投资项目与被投公司各有不同,但投资人在股权投资过程中遭遇的困惑、痛点与风险点,往往具有高度共性。

  如何提前预判风险?如何在争议出现时精准破局?这是汉坤争议解决团队始终在探索与实践的课题。基于多年服务经验与行业观察,我们推出本次系列文章,以问答形式回应股权投资流程中的风险与解决方案,以期为各位投资人提供参考。

  本文是系列文章第三篇,【上一篇:股权投资争议问答(二):投资人收购股权,如何防范前手股东出资不实风险】旨在介绍股权投资交易中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法律效力、违约后果,以及我们对投资人的建议。具体问题包括:

  什么是一致行动协议?

  如何认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效力?

  守约方能否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强制归票或否认公司相关决议的效力?

  守约方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何就一致行动协议保护自己的利益?

  01.什么是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指股东等主体间在公司治理事项上保持一致意见的事先约定,目的在于控制权集中或保障特定股东的话语权。一致行动协议多见于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与创始股东之间或创始股东之间;涉及的公司治理事项以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协同表决为核心,还可能涵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召集、召开、启动目标公司审计及审批目标公司重大财务等事项。

  02.如何认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性质多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故司法机关审查一致行动协议法律效力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常见的考量因素包括该等约定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粤民再357号案件中即指出,该案一致行动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情况下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尊重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非签约方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并非其直接享有的“权益”,而是其行使表决权等“权益”的法律/商业效果。同时,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并未导致非签约方股东的表决权受损,而是影响了同样比例表决权实现的效果,此属于合理的商业自治范畴。因此,非签约方股东以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导致其对公司控制力下降为由主张一致行动协议无效,可能难以得到支持。例如,(2018)鲁0303民初5447号案件中,投资人A收购创始股东B、C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至持股60%,事后发现B、C为制约投资人A曾私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投资人A以该协议未向其披露、严重侵害其股东权利、导致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表决通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法院最终认定,投资人A未能举证证明其股东权利受到侵害,进而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能因未依法对外披露一致行动关系而遭受行政处罚,拟上市公司也可能因一致行动协议等导致控制权认定存疑的因素而影响上市进程。不过,该等信息披露和上市要求通常不直接影响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

  03.守约方能否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公司强制归票、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或否认公司相关决议的效力?

  “盟友”临阵倒戈,违背协议约定并自行其是地行使表决权,是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常见纠纷。守约方就该“背刺”行为的诉求多为请求司法机关判令目标公司按照一致行动协议强制归票或否认相应公司决议的效力。然而,该项诉请通常很难得到支持。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守约方无权要求目标公司强制归票。一致行动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在签约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守约方主张目标公司强制归票,系要求目标公司及其他非签约方同时受该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其次,违约方在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不影响其在公司层面的表决效力。股东的表决权以股东身份为基础,而一致行动协议仅在签约股东之间创设了合同义务,但并未、也无法在法律上导致表决权的转移或合并。因此,违约方的“背刺”投票行为在《公司法》层面依然是有效的意思表示,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否定或更改其投票内容。

  再次,违约方客观上无法就相应的公司决议继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公司该次决议经表决通过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违约方事实上已无法重新投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事实上不能履行”构成守约方主张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例外情形。

  最后,仅违反一致行动协议亦不构成导致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事由。司法机关尊重公司自治,认定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严格限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情形,即公司决议只有内容或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才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等。因此,相关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仅构成合同层面违约,如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通常不导致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例如,在(2022)苏02民终7352号案件中,吕某及其他股东兼目标公司董事订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目标公司经营发展、依法需作出决议的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上均应采取一致行动。但在某次董事会会议上,其他签约方董事投票通过了解除吕某总经理/CEO职务的决议。吕某起诉主张依照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案涉会议的表决结果应当未达到通过比例,请求法院认定该决议不成立。法院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并非公司章程内容,不能作为认定公司决议效力的依据。

  04.守约方如何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守约方可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则适用“填平规则”,即损害赔偿金额应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对应。一致行动协议纠纷案件中,违约方未如约参与公司治理事项构成违约,该行为对守约方的影响可能包括导致守约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力下降、目标公司利益受损等,守约方通常很难完整地举证证明该类损失存在、金额、计算方式及因果关系。就此,司法机关可能会以守约方未完成举证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或根据案件情况酌定判决违约损害赔偿金额。

  05.投资人如何就一致行动协议保护自己的利益?

  1、一致行动协议签约方:强化协议约束力,设置违约金条款

  (1)细化一致行动协议条款,堵塞漏洞:协议条款尽可能明确约定一致行动的范围、期限以及在无法达成一致时的最终决策机制等。

451291a096e1cbf46517b29dcfd03a76_1c2b60b4ed4f3951af452ab3f966ed52.png

2、一致行动协议的非签约方:强化尽职调查,刺破“同盟”面纱

  (1)深度尽职调查:除了常规的财务与法律尽调,可特别侧重调查股东等主体间的关联关系。例如,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创始股东及其他重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同学、前同事、亲属等特殊关系;特别关注目标公司历史上存在不同意见的公司决议或其他公司治理事项,分析各相关方的表决情况进而识别一致行动“同盟”。

  (2)通过股东协议等设置“安全阀”:如果尽调中发现疑点,或仅为防范于未然,投资人可在谈判中力争在股东协议等“桌上”协议中嵌入保护性条款。例如,如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未向投资人披露的,触发股权回购条件,投资人有权要求违约方回购其股权。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保税征管的影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法释〔2023〕7号进行修改,新解释已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新解释基于原解释实施以来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聚焦刑事追责层面,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处罚与从宽情形等进行调整,顺应了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治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环保税的征管也会产生影响。

  新解释的修订要点

  新解释维持原解释20个条款的总体框架,对原解释进行完善补充,并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新表述保持一致,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扩大了入罪主体范围。将原解释第一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相较于原解释,主体范围有所扩大。

  新增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监控的污染物种类。这次新解释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关于“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表述修改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以正列举方式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扩大了污染监控面。

  优化了污染惩戒从宽处理机制。新解释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考量因素,并明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彰显了宽严相济原则。

  严厉打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表述,一方面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展,另一方面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这对加大惩治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不法行为的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解释对纳税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新要求

  虽然新解释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聚焦于环境污染的刑事追责层面,但是客观上对纳税人加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强化企业环保税申报质量管理。新解释施行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因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入罪的风险上升,这将有效提升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促进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准确申报,从而提升环保税申报的真实性。

  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真实性。第三方污染监测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支撑,新解释扩展了关于“第三方”的犯罪主体,增加了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有利于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规范性。

  强化企业环境守法激励机制。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解释明确将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作为从宽情节,势必增强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又间接减轻了企业的环保税税负。

  对税务部门加强环保税征管的建议

  新解释强化环境保护刑事追责,客观上可以促进环保税精细化征管。虽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性一般不直接作为环保税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但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相关行为的界定,可在特定条件下为环保税案件提供重要参考。税务部门可以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税的执法监管,引导纳税人合规管理。

  推进对应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日常监控。新解释对犯罪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认定的相关表述,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相通,这也为主管税务部门“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提供了参考,为税务部门对环保税行政执法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精准定量提供了支撑。

  强化对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新解释关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适用标准的阐述,也为税务部门对污染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管提供了重要支撑。笔者认为,结合主客观因素,对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为纳税人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税务部门“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完善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新解释为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推进协同治税提供了契机。公安、人民检察院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涉及环保税问题,可将涉税违法线索移交税务部门,实现执法协同。税务部门可在开展环保税政策应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公安、生态环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定期会商机制,拓展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时锁定疑点,固化排污证据,推动环保税协同共治。

  取证也是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为税务部门拓宽环保税案件取证渠道提供了新助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7cfd714fdc407691b76b5d0d69b74242_e9fcdc65dca8a74f3f823711a3865618.png

fa590238a9cef3ed067faaafdb9a9654_49bf2f2871f18bf5cca6f369f3d31fc5.png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