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永居变更不等于税收居民身份变更—海外华人华侨是否需要向中国税局交税
发文时间:2025-11-14
作者:王旭 罗晔
来源:信托税务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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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中国公民选择海外工作、生活或投资。但在近期的境外收入境内申报的检查中,不少长期居住在境外的纳税人也接到了在境内申报境外所得的通知。

  对此,大家表示非常疑惑,我并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为什么还要对我的境外收入征税?又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本文结合中国税法规定与国际税收实践,解析税收居民和纳税义务判定逻辑,并探讨如何通过税收协定规范税务安排。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常见误区

  误区1:国籍/居留身份≠税收居民身份

  中国税法对纳税义务的界定以“税收居民身份”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国居民个人需就全球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居民个人,指税收居民,而非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角度的居民。

  误区2:未住满183天≠非中国税收居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对于此项规定,我们往往更加关注183天的要求,从而忽略了其前提:183天的居住时间要求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而言的。而判定标准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只要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情况,那么无需判定在中国境内是否住满183天的条件。住所的判定标准详见“误区3:不居住≠无住所”。

  误区3:不居住≠无住所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也就是说,对于住所标准的判定,通常需要从户籍、家庭和经济关系等角度综合判断,并非简单地根据物理角度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而判定,即使长期居住在境外,仍有可能因户籍(如未注销中国户口)、家庭(主要家庭成员均生活在国内)、经济利益关系(如主要资产、收入来源)等因素构成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从而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按照境外居住地的税法规定被认定为当地的税收居民。若同时符合境内外的税收居民认定条件,则需要根据税收协定/安排中的加比规则确定其税收居民归属,详见下文第三部分“若同时符合境内外税收居民身份条件,该如何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归属”。

  误区4:住满183天≠全球收入交税

  如果构成中国税法规定中的无住所个人,此时,若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并不一定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交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若其境内居住时间连续不满六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也是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需要特别注意:该免税优惠须经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由于涉及复杂的跨境税务规则适用,实务中,备案过程也较为复杂,如涉及此类情况,建议联系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以确保符合税务征管要求。

  对于在境内居住时间是否“连续满六年”的判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规定,“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即: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是否连续满六年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在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都不满六年。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中的解释,若在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可以重新计算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年限。

  举例来说,假设M先生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M先生自2017年起每年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均满183天,如果从2017年开始计算,2022年为M先生实际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度,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假设在2019年至2024年期间,M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则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2024年,M先生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如2024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就会清零,自M先生下一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起重新起算。

  二、若同时符合境内外税收居民身份条件,会被重复征税吗?该如何避免?

  为避免跨境人士取得多国、多地区收入而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无论是国内税法还是双边税收协定/安排,都对此制定了一定的规则。例如:

  境外已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境内外双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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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收入

  通常情况下,境外个人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通过税收协定/安排的约定,可降低在支付地的纳税义务。

  例如,根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所征税款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它情况下,所征税款为股息总额的10%。从而降低了股息支付地征税适用的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若中国税收居民从中国境外取得股息收入,根据《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并非在境外缴纳后就无需在境内交税,而是在境内计算应纳税额时,境外已缴纳部分可依法进行抵免。

  抵免方式为:(1)如果境外实际缴纳税额低于按中国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则需在中国境内补缴差额部分;(2)若境外实际缴纳税额高于按中国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不能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三、若同时符合境内外税收居民身份条件,该如何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归属

  基于上述规定,对于取得境外身份并长期在境外居住的个人来说,很有可能在境内外均构成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当个人同时符合中国境内与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条件时,需依据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s)确定其税收居民归属,具体判定逻辑如下:

  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所在国,通常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习惯性居处:通常需要考虑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等;

  国籍:如果通过上述标准无法判断,则往往会参照国籍进行判定;

  协商:如果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身份,则需要由双方主管税局按规定程序协商解决。

  由于加比规则的适用判定具有较强专业性,需结合永久性住所、经济利益关联、实际居住情形等多维度因素综合分析,建议在专业机构的支持下开展判定工作。

  对于跨境税务规划而言,可通过合理安排居住时间、经济利益中心布局等方式优化加比规则的适用场景,但需注意:境外永久居留身份或国籍并非法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唯一判定依据,仍需根据居住时长、经济联系紧密程度等实质要件,结合中国及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进行综合判定,避免仅以形式身份认定忽视实质纳税义务。

  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国税法的规定还是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要求,对于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纳税义务的确定以及境内外规定的适用,都不是简单通过永居身份或居住天数就可以准确判断的。在正确进行判定的基础上,可能还需要提供一定的资料向税务机关证明政策的适用。

  例如,上文中提到的工资薪金收入或股息收入等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实务中,其享受的前提可能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可能需要提供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同样,对于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时,境外往往也需要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在这一复杂的判定和资料提交、申请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律师、专业税务师予以协助和判定。通常包括:

  (一)税收居民身份评估

  1.多维度分析:结合户籍、居住情况、资产分布、家庭关系等,判断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2.境外身份匹配:评估是否符合境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条件。

  (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

  1.协定适用申请:协助准备资料(如境外居留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向中外税务机关申请适用税收协定;

  2.冲突解决谈判:协助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身份认定争议。

  (三)跨境税务规划

  1.资产结构合理规划:通过更加合规的资产配置方式,对资产和收益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

  2.纳税申报合规支持:结合境内外身份情况,对境内外收入进行专业分析和判定,准确确定纳税义务。

  五、结语

  境外居住期间的境外收入是否需向中国交税,本质是居民身份判定与税收协定适用的综合问题。需要合规进行身份规划并合理安排境内外的居住时间、资产结构,并充分、准确地适用境内外税法规定和税收协定/安排,在确保合规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在跨境经济活动中优化税务成本。随着全球税务监管趋严,提前规划税收居民身份与资产结构,将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必修课。

  感谢团队实习生李文瑄对本文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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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