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涉税新政下,企业如何做好年底关账与信息报送?
发文时间:2025-09-30
作者:亿企赢
来源:亿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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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平台经济迎来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的全面落地。2025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第810号令,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15号、16号公告,新政不仅明确了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还细化了个人所得税扣缴、增值税代办申报等操作规则,对平台企业的年底关账、税务申报及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政背景下,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到底该怎么应对?年底关账又该注意哪些雷区?

  哪些平台必须履行报送义务?

  很多人以为只有淘宝、京东这类电商平台才受影响,其实不然。依据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覆盖范围极广。不仅包括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提供教育、医疗、旅行、设计、演出、广告、技术服务等各类服务的平台;甚至为小程序、快应用提供基础架构或聚合服务的平台也在报送范围内。更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平台如果为中国用户提供营利性服务,比如亚马逊中国等,同样要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信息。简单来说,只要是为他人提供网络交易场所并收取服务费的营利性平台,基本都在监管视野之内。这说明税务监管已打破地域边界,真正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境内境外全覆盖”。

  谁来报送?多运营主体下如何确定责任方?

  平台企业的运营结构往往复杂,可能涉及多个主体。这里,15号公告也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境内平台,优先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若均未持证,则由办理了ICP备案的企业报送;若两者皆无,则由实际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报送。对于境外平台,若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由持有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未持证的,由负责商家入驻、店铺运营等服务的境内主体报送;若在境内无任何实体,则需指定境内代理人履行报送义务。

  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很多平台的交易系统、财务系统、用户管理系统是割裂的,数据口径不一,字段缺失严重。比如身份证号为空、统一信用代码格式错误、退款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错配等问题,都会导致报送失败或数据不准确。需报送的信息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平台自身的域名、业务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该项已于2025年7月30日前完成首次报送;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店铺名称、唯一标识码等;三是上一季度的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净收入及订单数量;四是特定情形下的补充信息,如直播平台需填报《主播与服务机构关联关系表》,为小程序提供基础架构的平台需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面对如此严格的报送要求,平台企业如何做好年底关账?

  1.收入确认:区分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避免“一刀切”。

  这是影响税负的关键问题。依据2025年第16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而通过直播、教育、医疗、配送等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成本归集:完善凭证管理,确保税前扣除“有据可依”。

  新政下,平台企业税前扣除劳务报酬的条件更为严格:需同时满足“已办理个税扣缴申报”“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已完成税费缴纳”三个条件,并留存个税扣缴申报表、完税凭证、代办申报表等资料。年底关账前,企业需对全年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务费用进行全面梳理,核对是否已取得合规扣除凭证,并补充完善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对于缺失的凭证,应及时联系从业人员补开或通过平台系统补录数据,避免因凭证不全导致税前扣除被否。

  3.税务处理:关注增值税和个税申报。

  16号公告允许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需要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同时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从业人员自平台取得的服务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内从多个平台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方面,不同于现行扣缴劳务所得个税的计算办法,从2025年10月1日起,16号公告允许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可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个税,不仅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能按3%-45%的七级累进税率预扣,大大减轻了高收入者前期的税负压力。(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4.报送时间与渠道:把握“关键节点”。

  平台基本信息需在2025年7月1日至30日(存量企业)或业务开展后30日内(新设企业)报送;经营者与从业人员信息需在2025年10月1日至31日首次报送,之后按季度报送。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也可通过数据接口直连或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报送的,需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5.平台企业的税前扣除及所得税影响。

  互联网平台企业如果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总而言之,《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实施,不是一时的“运动式执法”,而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治理的制度性安排。对企业而言,与其被动应付、心存侥幸,不如主动拥抱变化,把合规当成一种竞争力来建设。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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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