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和财富管理视角下的稳定币法律观察
发文时间:2025-9-18
作者:季亨卡 管欣 邱程航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收藏
1099

前言

  随着《GENIUS法案》与《稳定币条例》的先后出台,稳定币这一数字资产品类正逐步走向被监管体系接纳的中心地带,一时风头无两。然而,聚光灯下的“稳定币”是否真正消除传统加密货币潜在的合规风险,成为财富管理的新兴工具还有待时间的进一步检验。

  本文尝试从法币稳定币的制度逻辑、税收挑战与合规应用进行梳理,并结合最新立法与实务先例,回应稳定币与税务以及财富管理领域的若干重要问题,探讨其真实可行的应用边界与未来可能性。

  一、“稳定币”与“稳定币”之间的不同

  《GENIUS法案》和《稳定币条例》并非创制了稳定币,而是选择了稳定币中最为适合监管切入的法定稳定币这一类型,进行了具有创新性的立法与规则。自加密货币出现后,克服加密货币的巨大波动性、链接加密货币和真实世界资产就成为重要问题。2014年至2025年间,一系列早期稳定币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诞生的。随着十余年的发展,稳定币衍生出许多品类,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 法币稳定币。法币稳定币通常与某种法定货币(如美元、港币、欧元)1:1锚定,并以现金、国债等高流动性资产作为发行储备。Tether发行的USDT即属于这一类型,其价值长期围绕美元1:1窄幅波动,是目前市值最高、交易量最大的稳定币。

  ● 算法稳定币。算法稳定币分为抵押型和无抵押型。无抵押型算法稳定币不依赖现实资产或链上加密资产抵押,而是通过算法机制调节供需关系,以维持价格稳定。与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价格的传统加密货币不同,算法稳定币会通过自动调节供应量(增发或销毁),以达到“稳定”的设计目的。而抵押型算法稳定币主要通过超额抵押加密资产(如ETH、BTC)来支撑币值,并利用算法调节供需(如加息/销毁)维持价格锚定,典型例子如DAI。

  ● 其他资产抵押的稳定币。除了法币稳定币与算法稳定币之外,还出现过以其他资产(例如石油、贵金属等商品乃至加密货币)为锚定物的稳定币。

  图:各类型稳定币的属性光谱

  法币稳定币最大的优势在与其稳定性。相比算法稳定币而言,法币稳定币通过挂钩法币间接绑定了稳定经济体政府信用,因此不易脱锚;而算法稳定币的稳定性系于其自身算法成熟性上,储备机制不成熟,抗挤兑能力较差。纵观加密货币的历史,算法稳定币多次因为算法稳健性缺乏以及市场情绪失控,陷入“死亡螺旋”,导致价值崩溃。而相比其它资产抵押的稳定币(例如用石油、贵金属等商品抵押稳定币)通常需要一个中心化机构管理储备商品,且抵押物的存储、运输、交易的成本都很高,未能成为主流;加密货币稳定币即便使用复杂的平衡算法、进行超额抵押,也很难抑制加密货币作为抵押资产带来的巨大波动性,亦未能获得普遍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法币稳定币依赖发行方信用和储备透明度,若遭遇挤兑、监管打击或储备资产冻结,仍可能出现价格波动或脱钩风险。例如,2023年3月,硅谷银行(SVB)倒闭导致第二大法币稳定币USDC的发行方Circle的33亿美元储备被困,市场恐慌下USDC一度脱钩至0.87美元,直到美联储介入兜底才恢复锚定。

  二、法案中稳定币的特别制度设计

  《GENIUS法案》和《稳定币条例》的制度设计中,锚定法币稳定币是支付和结算工具,《GENIUS法案》更是直呼其为“支付型稳定币”。在《GENIUS法案》和《稳定币条例》的立法框架下,均将满足特定监管条件的、结构合理法币稳定币排除于“证券”“商品”或“投资产品”外,而期望其主要作为支付工具发挥作用。

  ● 《稳定币条例》明确规定,稳定币发行商不得向持有者支付利息;违反该条例可能导致将其重新归类为集体投资计划,不享有稳定币的法律地位。

  ● 《GENIUS法案》亦禁止收益型(例如利息、质押收益或利润分成)的稳定币产品,否则会将该数字货币重新归类为证券。

  三、稳定币在跨境交易中的问题和前景

  跨境交易是稳定币最为人所乐道的应用前景之一。“转账成本降低90%,转账时间从数日压缩到秒级”是业内外对于稳定币跨境支付的普遍期待。诚然,这一愿景在区块链技术的加持下并无技术上的重大障碍,但是配套法律制度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滞后,可能会使得稳定币在实际使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举例而言:

  出口退税和增值税抵扣:合资格的银行转账凭证或汇款单据通常是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或者增值税抵扣的重要凭证。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仅有稳定币的支付凭据,而没有银行转账凭证或汇款通知,税务机关可能难以批准退税或者抵扣的请求。

  转让定价审查:在跨境交易常见的转让定价合规审查工作中,审计机构、税务主管机关通常基于记载汇款详情的银行对账单来支持公司内部定价审计,以确保独立交易待遇。尽管稳定币支付能够提供链上交易的完整数据和记录,但是税务监管机构可能仍期望获取合同、发票、账单以及对应的银行文件来评估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在当下实务中,说服税务主管机关接受链上交易记录作为转让定价审查依据存在挑战。

  出口管制执法中:传统出口管制执法在相当程度上依附于传统的银行交易体系,收集、更新并维护受控银行账户信息是监管机构进行出口管制合规的重要方法之一,而稳定币支付在相当程度上绕开了这一系统,因此稳定币支付如何满足出口管制相关的合规要求亦有待观察。

  不过,在跨境贸易中,我们依然可以期待稳定币在风险对冲和资本保护等环节发挥作用。例如,在阿根廷、委内瑞拉、土耳其等高通胀司法管辖区,将交易中收到法币转化为稳定币或者直接使用稳定币进行结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交易程序、隔离通胀风险;在投资撒哈拉以南非洲这样金融体系不发达、官方货币信用相对低的司法管辖区时,可将法币转化为稳定币作为风险控制手段。事实上,上述司法管辖区亦是稳定币使用的热点地区。

  四、稳定币交易有关的申报和纳税义务

  香港和美国的立法使得稳定币的应用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稳定币并未取得法律上的法币的地位,特别是在税法上并未取得与法币对等的地位,由此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税收困局。

  (一)美国

  根据美国国税局(IRS)公告2014-21号以及后续的指导文件,所有虚拟货币,包括稳定币,均被视为资产(而非货币或者外汇)[1],而资产的交易会触发资本利得或者交易所得,被视为美国税法下的应税事件。许多司法管辖区亦追随或者采取了与IRS类似的原则。

  以所得(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为例,通常以法币结算的所得根据季度或年进行汇总申报即可,但是使用包括稳定币在内的加密货币支付,需要就每一笔交易进行所得税税务计算和申报。举例而言:

  某自然人以1美元/个的价格买入价值约30万美元的USDT,然后在一个月后使用这批USDT购买了服务或者兑换为法币,此时USDT的交易所标价为1.01美元。

  ● USDT上涨的部分(合计3,000美元)将被视为资本利得,视为应税收入;

  ● 即便交易者买入卖出的价格完全相同,这笔交易虽不产生额外税负,依然会被视为具有申报义务的应税交易。

  在部分司法管辖区,税务部门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即法定稳定币价值波动极其有限,产生的应税额度亦有限,但却可能造成不相匹配的巨量报告义务。繁重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减损稳定币交易最为核心的优势——便捷性和隐私性。为此,美国财政部和IRS曾在2024年底通过一项补充性的举措,就每年10,000美元以内的稳定币交易免除分别报告的义务,允许以年度汇总(类似法币收入)的方式进行申报[2]。这对使用稳定币进行日常小额支付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对于跨境交易、财富管理交易额较大的场景依然作用有限。

  (二)香港

  香港税局针对数字资产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利得税——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与数字资产》税务局第39号解释通告,简称“39号通告”)[3]。不同种类的数字资产对应的税收有所不同。针对来源于香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carrying on of a trade or business)的加密货币交易、转换、和开采同一般商业交易一样适用于最高16.5%的利得税(Profit Tax)[4],而接受加密货币作为提供货物货服务的收入则需要按照一般收入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在申报要求上,如有持有/交易任何加密货币都需要在税务申报表的相应部分进行申报,其中:

  ● 资本收益/亏损:应申报在“资本资产出售所得”栏目中;

  ● 业务收入/支出:应填写在“利得税申报表”中;

  ● 其他加密货币收入:应申报在“薪俸税申报表”中。

  由此可见,尽管《GENIUS法案》和《稳定币条例》的立法使得稳定币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稳定币并未取得法币的地位,特别是在税法上并未取得与法币对等的地位,还需要税务机关针对性的出台有关规定加以跟进。在香港或者美国这样已有基本法规落地的司法管辖区,我们可期待适当税收配套法规进一步落地。

  五、稳定币在税务筹划中的作用

  (1)递延纳税

  通过合理使用稳定币,可以推迟纳税义务产生的节点。具体而言,在收取稳定币时,通过合理合法的规划,可以暂缓其兑换法币,使得资金无需立即进入法定货币银行体系并产生纳税义务。在过去,传统加密货币也可以实现类似的效果,但是相比稳定币更容易因巨大的价格波动产生下跌风险。

  在此基础上,稳定币还可以纳入企业或者高净值个人的整体所得税税务规划中,综合当期损益、税务抵免额度等原因,通过合法安排在恰当时机将稳定币转化为法币,配置合理纳税时点以达到税务筹划的效果。

  需要提示的是,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利用稳定币或者其他加密货币实现递延纳税的策略存在窗口期:

  ● 2022年,美国在其发布的2023财政年度绿皮书[5]中提出了一系列针对加密资产的税收政策建议。根据该绿皮书的建议,美国考虑将数字资产信息纳入已有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框架中;

  ● 在《GENIUS法案》中,稳定币发行商被明确要求履行《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BSA)的义务,包括反洗钱(AML)、了解你的客户(KYC)等合规要求。

  ● 在税法方面,随着IRS将1099-DAA“经纪人交易数字资产收益表格”等针对发行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工具逐步纳入申报体系(计划在2026年正式使用),加密货币交易对美国税收机关的透明性正在提升。

  ● 在执法方面,IRS亦在逐步加大对于加密货币的支付投入:截至2025年7月,IRS向美国加密货币投资者发出的信函和催缴函数量比2024年已增加了9倍之多[6],稳定币在严格的执法形势下亦难独善其身。除非配套税收立法通过进一步细分稳定币和其他一般加密货币来“解围”,否则美国税务居民使用稳定币实现递延纳税的操作空间可能会进一步缩小。

  (2)财产隐私保护

  去中心化技术的区块链技术天生就带着隐私保护的基因。然而,法币稳定币并不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使得法币稳定币的隐私保护方面难以与传统的加密货币相提并论。

  稳定币在财产隐私保护方面的主要优势是元数据的保护。传统国际银行业使用SWIFT 转账单据则通常包含丰富的结构化元数据,包括发送方和接收方名称、银行账户号码乃至地址等信息会自动随付款附带,银行、监管机构均可较为轻易地访问这些信息,亦会在流转过程中带来意外的泄露风险。

  而稳定币交易基于区块链技术,而链上信息没有嵌入所有者的身份信息,即姓名、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保护法》意义下的直接识别符。尽管稳定币交易是可见可追溯,但链上信息的访问者即便查询到发送者和接收者的钱包地址、时间和金额,也很难将其与所有者相关联。

  六、稳定币作为信托财产的可能性

  加密货币作为信托资产已经在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得到承认。在中国大陆,虽然直接进行加密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依然存在争议,但是虚拟货币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7];2025年1月24日,香港高等法院在Gatecoin一案中作出关键判决,确认加密货币可以作为信托资产持有[8]。相比传统加密货币,我们认为稳定币在成为信托资产方面有独到优势:

  1、信托财产合法性方面

  传统加密货币由于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强,容易被用于洗钱、逃税等非法活动,长期以来受到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这使其在作为信托财产时面临合规性障碍,尤其是在资金来源透明度、资产监管以及可追溯性方面存在较大风险。而在近年境内外信托被“击穿”的案例中,信托财产的合法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隐私。

  即便受托人在接受某种传统加密货币时自身是善意的,如果该加密货币在其流转路径中(即“上游”)涉及非法交易,例如洗钱、恐怖融资、勒索软件赎金等,那么该资产可能被执法机构认定为“犯罪所得”或“可追缴财产”,从而面临被冻结、没收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这种风险在比特币等匿名性较高、可跨境自由流通的加密资产中尤其突出。

  相比之下,在《GENIUS法案》和《稳定币条例》下,由合资格发行商发行并受规管的法币稳定币,通常内嵌KYC/AML机制,交易记录清晰可溯,发行商对链上流通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这种透明度和监管责任降低了信托财产被“污染”的风险,能够较好满足信托资产对合规性和可监管性的要求,也更容易获得受托人、监管机关乃至法院对其合法性的认可,降低信托因为信托财产合法性瑕疵被击穿的风险。

  2、信托财产确定性方面

  传统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难以用于需要价值稳定的资产安排,例如遗产分配、受益人定期给付等信托用途。

  而《GENIUS法案》和《稳定币条例》下的法币稳定币则以美元、港币现金等优质资产作为储备,其价格锚定机制使其在市场波动中保持相对稳定,其储备透明度和兑付保障机制相对健全,能有效减少估值波动带来的信托管理复杂度,有助于信托财产的保值和计划性分配。

  此外,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稳定币作为家族信托财产,还有可便于跨境传递信托财产,节约汇兑成本;基于链上技术和智能合约,有望提高家族信托的运作和分配效率,更加便利地开展合规申报。

  七、结语

  加密货币自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多重争议:从去中心化、匿名化带来的洗钱风险和对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冲击,到加密货币的高价值波动带来的炒币狂潮和“造富神话”自《GENIUS法案》和《稳定币条例》出台后逐渐回归监管、理性以及合规化。现在,稳定币在国际税务筹划和财富管理的领域已显示出巨大潜力,或可成为高净值家族传承计划中一个重要催化剂,值得保持长期的观察和期待。

  备注:

  [1] 美国国税局:https://www.irs.gov/pub/irs-drop/n-14-21.pdf。

  [2] 美国国税局:https://www.irs.gov/irb/2024-31_irb。

  [3] 参见香港税局官网:https://www.ird.gov.hk/eng/pdf/dipn39.pdf。

  [4] 是否满足以商业交易为目的需要结合交易的频率、系统化程度、交易目的等综合考虑。

  [5] 美国财政部: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31/General-Explanations-FY2023.pdf。

  [6] AInvest报道:https://www.ainvest.com/news/irs-crypto-tax-letters-surge-strategic-opportunities-regulatory-scrutiny-2507/。

  [7] 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6/id/8871373.shtml。

  [8] 香港特区法律参考资料系统: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622。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保税征管的影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法释〔2023〕7号进行修改,新解释已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新解释基于原解释实施以来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聚焦刑事追责层面,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处罚与从宽情形等进行调整,顺应了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治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环保税的征管也会产生影响。

  新解释的修订要点

  新解释维持原解释20个条款的总体框架,对原解释进行完善补充,并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新表述保持一致,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扩大了入罪主体范围。将原解释第一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相较于原解释,主体范围有所扩大。

  新增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监控的污染物种类。这次新解释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关于“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表述修改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以正列举方式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扩大了污染监控面。

  优化了污染惩戒从宽处理机制。新解释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考量因素,并明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彰显了宽严相济原则。

  严厉打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表述,一方面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展,另一方面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这对加大惩治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不法行为的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解释对纳税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新要求

  虽然新解释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聚焦于环境污染的刑事追责层面,但是客观上对纳税人加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强化企业环保税申报质量管理。新解释施行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因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入罪的风险上升,这将有效提升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促进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准确申报,从而提升环保税申报的真实性。

  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真实性。第三方污染监测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支撑,新解释扩展了关于“第三方”的犯罪主体,增加了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有利于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规范性。

  强化企业环境守法激励机制。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解释明确将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作为从宽情节,势必增强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又间接减轻了企业的环保税税负。

  对税务部门加强环保税征管的建议

  新解释强化环境保护刑事追责,客观上可以促进环保税精细化征管。虽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性一般不直接作为环保税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但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相关行为的界定,可在特定条件下为环保税案件提供重要参考。税务部门可以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税的执法监管,引导纳税人合规管理。

  推进对应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日常监控。新解释对犯罪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认定的相关表述,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相通,这也为主管税务部门“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提供了参考,为税务部门对环保税行政执法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精准定量提供了支撑。

  强化对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新解释关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适用标准的阐述,也为税务部门对污染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管提供了重要支撑。笔者认为,结合主客观因素,对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为纳税人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税务部门“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完善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新解释为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推进协同治税提供了契机。公安、人民检察院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涉及环保税问题,可将涉税违法线索移交税务部门,实现执法协同。税务部门可在开展环保税政策应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公安、生态环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定期会商机制,拓展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时锁定疑点,固化排污证据,推动环保税协同共治。

  取证也是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为税务部门拓宽环保税案件取证渠道提供了新助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7cfd714fdc407691b76b5d0d69b74242_e9fcdc65dca8a74f3f823711a3865618.png

fa590238a9cef3ed067faaafdb9a9654_49bf2f2871f18bf5cca6f369f3d31fc5.png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