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解决挂靠经营的虚开发票问题
发文时间:2025-08-27
作者:郑磊磊-袁自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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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在建安行业比较普遍。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方通常是承建资质受限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挂靠经营行为中,被挂靠方具备承建资质,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通过招投标拿到项目,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后再将项目转交给挂靠方进行施工,挂靠方一般对外作为被挂靠方的项目经理。从税务视角来看,挂靠经营已成为虚开发票的易发领域,亟须加以重视。

  挂靠经营中,通常被挂靠方根据收到的工程款开具发票给发包方,同时扣下事先与挂靠方约定的管理费等,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挂靠方,但支付时会以挂靠方提供发票为前置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挂靠方自行垫资采购的原材料大多数以不含税价格采购或供应商账外销售,故而无法取得发票。工程施工多向由灵活用工人员组建的团队(包工队)购买劳务服务,也无法取得发票。因施工项目在被挂靠方名下,挂靠方必须提供以被挂靠方名义采购的材料和劳务服务发票,以方便被挂靠方进行成本列支、冲抵施工项目结算收入,并回笼工程款。

  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被挂靠方使用代开发票只能按1%抵扣税款,远低于13%或6%的正常税率,被挂靠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同时,挂靠方须自行承担代开环节税款,而代开劳务发票预扣预缴比例较高。因此,比起通过税务部门代开解决发票问题,一些挂靠经营方更倾向于购买虚开发票。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后,税务部门加强了对发票金额的控制和异常信息的监控,但并不能杜绝此类发票虚开情形。

  显然,购买虚开发票行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不仅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济处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损害企业的信誉。事实上,虚开发票是涉税违法的重灾区,我国一直保持对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但虚开发票仍屡禁不止,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存在知假买假的“买方市场”。

  具体到建安行业挂靠经营,挂靠方不是对外的经营主体,虽然挂靠方自行垫资采购原材料和劳务服务,却被要求提供以被挂靠方(第三方)名义开具的采购发票。被挂靠方作为发票的实际使用方和税收风险的实际承担方,自身无实际采购行为。这种责任与操作相互分离的方式,使得挂靠方在采购时倾向于寻找低成本发票,甚至无视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实,挂靠经营本身就不合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果法律得到严格执行,杜绝了挂靠经营,也就不存在挂靠企业购买虚开发票的情况。但现实中挂靠经营却普遍存在,甚至一些具备承建资质的被挂靠方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从挂靠项目提取的管理费。

  笔者认为,建安行业挂靠经营购买虚开发票问题,不仅破坏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亟须多措并举,加强治理。

  一是加强行业法律执行监督。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法相关条款规定,加大挂靠经营行为查处力度,努力杜绝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建安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合规的经营环境,从根本上防范挂靠经营违规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税务部门发现建安企业存在挂靠经营行为,应及时通报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是优化虚开发票治理思路。对于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保持高压态势,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笔者认为,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既要打击“卖方市场”开票企业(团伙),也要重视从“买方市场”入手,通过优化调整税务处理规则消融其需求。类似挂靠经营方因代开税负高、无法代开或自开正常税率发票,从而寻求购买虚开发票的情况,并不只存在于建安行业,有需求购买虚开发票的主体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可以考虑在运用好大数据技术加强发票信息监控的前提下,优化发票代开规定,允许按照正常税率代开发票,同时调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政策为累计预扣法,减轻当期税收负担,从而鼓励通过正规渠道申请代开发票,减少对虚开发票的需求。

【明炬研析】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模式下的税务风险

江金梅    2023.3.20

  引言:在建筑行业,“挂靠”经营模式可谓是家常便饭。由于举报、上游企业被查、大数据稽查等原因,对建筑公司来说,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微信公众号“万税平安”分享的建筑企业接受不合规发票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例,是目前部分税务机关不常见的处理方式,本案的处理方式值得研究探讨。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号:巴税稽稽罚[2023]12号

  01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协查系统发来《关于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乌高税稽协[2022]47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对你公司在2018年12月取得的乌鲁木齐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物制品*商品混凝土、*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非金属矿物制品*加气块,金额合计967175.2元,税额合计32824.8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的1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1800211,发票号码:31253333-31253342)进行了检查。

  检查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协查系统发来《关于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乌高税稽协[2022]15号)及已证实证虚开单,对你公司在2019年1月取得的乌鲁木齐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电线电缆*电线电缆,金额合计1816271.87元,税额合计54488.13元,价税合计1870760元的1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1800211,发票号码:31278078-30278096)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公司与库尔勒市教育局发生库尔勒市第十一中学教学楼室外附属工程施工项目,于2015年8月30日、2016年3月15日分两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2260000元、980000元。该工程由项目经理楼XX联系好以后,由楼XX以你公司的资质投标,中标后楼XX的弟弟楼XX以你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库尔勒市第十一中学教学楼附属工程。库尔勒市教育局在项目完工后要求你公司开具发票,你公司在2018年12月11日向库尔勒市教育局开具两张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3018000元。库尔勒市教育局在2018年12月14日通过库尔勒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分2笔向你公司合计付款3018000元。库尔勒市教育局付款后,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对公账户向项目经理楼XX的儿子的账户楼X付款2933347.72元。随后你公司即要求项目经理楼XX提供当时的工程成本发票,由项目经理聘用的材料员提供了乌鲁木齐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1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870760元。

  02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公司在未核实发票开具方与实际销货方是否一致的情况下,取得从乌鲁木齐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29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应当知道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03 处理情况

  处理类别:罚款处理内容:对你公司取得29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30000元的罚款。

  04 处理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律师点评

  01 关于虚开发票的协查启动程序

  依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对受托方而言,只能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作为线索开展立案检查,然后根据查明的受票方是否存在违法情况,最终作出相关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本案稽查局没有直接依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将受票方定性为虚开,而是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值得肯定。

  02 挂靠关系下的虚开发票风险

  挂靠关系下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指:不具备某项工程施工资质的人员以借用资质为目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作,由建筑公司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资质借用方给予建筑公司一定管理费用的一种开票行为。这种模式对建筑公司来说,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第二条: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虚开)。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在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属于虚开)。

  另外,由于挂靠经营模式往往会出现:难以据实取得报销发票、工程结算滞后于成本实际支付时间等问题,这就又会存在虚增成本的问题。一般这类案件会按照虚开发票来处理,对被挂靠公司取得的不合法凭证不予税前列支,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对其虚开发票行为和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处以罚款。也有的税务机关按照偷税处理,不认可企业列支不合规发票体现的相关费用。如果按照偷税处罚,处罚额度会远远高于按照虚开发票来处罚。针对被挂靠公司虚开发票入账多列支出的行为,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将该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由于取得虚开发票入账涉嫌违法犯罪,可能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03 本案的启发及建议

  本案中,由于实际施工方无法取得合规的施工成本、费用发票,因此以建筑公司名义取得了不合规发票。税务局按照以被挂靠人的违规使用发票行为,依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3万元。这也是目前极少部分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本案的处理方式是值得研究探讨的。

  首先,像本案这种建筑企业施工行业利用虚开发票结算工程款、虚列成本、偷逃税款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企业和挂靠方要充分认识到大数据时代被稽查的风险大大提高。

  其次,在大数据时代,稽查机关通过发票信息平台查找问题发票,通过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确定嫌疑企业的实际用工用料情况,经与企业入账发票匹配核实有关发票是否据实开具。

  最后,律师建议:企业做好税务合规管理,在被查后,积极配合相关税务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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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