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再谈劳务报酬经营所得之争
发文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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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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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对网络主播、影视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监管以来,在总局及各地方税务局公示的违法案例中,“转换收入性质”一词高频出现,《税务报》也多次撰文对两者区别进行探讨。理税团队自去年以来,承接多个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例,对收入性质界定及税务机关的执法思路逐步建立更加清晰的认识,本篇结合承办案例中的各方观点,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各方正确适用个人所得税法提供参考。

  一、问题由来

  据公开查找的案例来看,首次出现“转换收入性质”定性是在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范冰冰偷税一案中,在该税案中,范冰冰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约8000万元,最终被处以偷逃税款的3倍罚款计2.39亿元。

  此后,在查办网络主播、明星艺人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该种偷逃税方式频繁被作为违法事实依据,对相关人员定性偷税并处以罚款。之后,在非演艺人员中也有适用,即高管、股东等将从公司取得的劳务费用,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变为个人经营所得并适用核定政策少缴纳税款。例如在深税稽罚告[2023]W0003号案中,行为人张某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为他人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 31,818,40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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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究竟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应当如何区分?网络主播及明星艺人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天然被排除在经营所得之外?

  二、税法关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区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主要理解为以下几点:

  一是经营所得,字面意义理解,应当有个安营扎寨的营,通常情况下应有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主体,实践中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该主体来承接业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个人从事相关劳务服务或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既可能是经营所得,也可能是劳务报酬。

  三是两者判定主要依据是收入获取方式不同,经营所得有配套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支出,是综合利用生产资料取得收入,通俗的讲,可以理解为带有“剥削”性质,不是实际经营者本人赚多少拿多少;劳务报酬按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强调的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就靠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光杆司令,没有队伍。

  三、核定征收:导致两者税负率差异巨大的罪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的税款征收,一般是约定的收入,扣除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以税后收入扣除20%的费用,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增值税和附加税税后200万劳务收入为例,假定仅有6万的固定专项扣除费用,申报缴纳个税为(200*80%-6)*45%-18.192=51万,如果按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下的税率表计算,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扣除情况,申报缴纳个税为200*35%-6.55=63万,当然实践中经营所得下团队会有相应的成本,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劳务报酬,但差异不大。

  导致转换收入性质这一偷税方式被普及使用的罪魁,并非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在所得税法中有概念上的区别,而是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导致两者税负率差异过大导致的税负不公。

  以网络主播为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文件提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方式申报纳税。202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盈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进一步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在此之前,以抖音平台为例,早期抖音平台代主播批量委托云账户相关服务商代主播报税,云账户主要依托于天津市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的文件核定应税所得率,即按照批量签署的主播个人当年度取得的抖音平台收入主要包括直播收入及巨量星图的短视频收入,依据核定应税所得率10%的方式批量代办,由此导致实际税负率畸低。仍以200万收入为例,核定后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1*20%-1.05=2.95,税负率差异巨大。此后,转签约服务商为重庆忠县相关服务商,部分主播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10%,部分主播适用核定征收率1.5%的政策申报缴纳个税。

  正是由于核定征收的存在,导致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之间的税负相差巨大,就网络直播行业而言,部分机构和主播接主管税务局通知,按照文件要求在2022年度做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主动调整20年度和21年度收入,按照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口径,对相关经营所得核定收入转为劳务报酬补缴税款。部分主播由于合规意识欠缺或主管税务机关并未有自查补税通知等要求,未进行更正,导致后续被抽中检查时,2019-2020两年度的收入被认定为转换收入性质,构成偷税,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被处以罚款。

  四、结合团队办案经验谈两者适用的疑难问题

  (一)是否为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

  经过多个不同案件与不同税务机关的交流,税务机关认定是否属于经营所得,主要看:一是是否有实体经营场所,比如是否有固定办公地点,是否有房租和水电费的列支;二是是否有其他成本的支出,例如是否有向团队人员发放工资的流水、代为扣缴个税或申报缴纳社保的记录;三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例如是凭借团队的共同经营,还是凭借主播个人的影响力。上述判定标准中,前两项为显性直观的判定标准,为各税务机关所通行适用,部分税务机关会进一步对以工作室名义取得的收入进行拆分,认为其中70%依赖于主播个人的影响力、品牌效应等产生,其中30%为团队运营产生的收益。对此种区分方式,笔者并不能认同,主播成长过程中,最初可能只是夫妻店、朋友二人合伙店,随着各方共同合力,包括脚本创作者也即编剧、对接商务等等共同组成的团队,即该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逐步做大做强,产生收益,逐步由个人到个人工作室到公司,所得性质并不能因为团队选定捧出的角儿出名而导致所得性质直接发生变化,本质上均是团队长期经营产生成果的转化。

  (二)符合经营所得定义,但异地经营

  许多主播取得的收入本身符合经营所得的特点,有团队、有人员、有固定经营场地、有房租有场地,在无建账建制能力的情形下,因信任平台而选择平台统一指定服务商代办,此时面临的最大执法障碍为:异地经营。

  仍以前述云账户、忠县相关服务商代为申报个税的个人工作室为例,主播取得的收入确有认定为经营所得的空间,检查组执法人员也认可并不因主播身份而天然不能认定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但绕不开的问题在于:异地经营,即主播及其所属团队并不在忠县、不在天津开展经营业务,即申报经营所得并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那个工作室主体本身是壳,但团队确实存在,此时该如何处理?

  (三)经营所得的执法配套: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处罚

  如经营所得认定符合,则需要进一步配套考虑的是,向团队成员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扣缴个税的,对扣缴义务人处以0.5-3倍的处罚。

  (四)劳务报酬的执法配套:定性偷税并处罚款

  如税务机关在定性上认为取得收入不属于经营所得,认定为个人劳务报酬,则转换收入性质偷税的认定会配套适用,此时,主播面临被认定偷税公示的风险。

  五、执法路径探讨:三十五条还是六十三条

  (一)先判定: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

  我们认为在网络主播等高收入群体涉及个人所得税案件中,首先应结合纳税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调取的证据资料判定所得性质,不因主体身份的特殊性而当然认定主播取得的所得一律为劳务报酬。

  判定标准:是否有实体经营场所;

  是否有房租、水电费等支出;

  是否有雇佣人员,以及团队成员之间是否有分工;

  取得的收入是依赖于团队运营还是主播个人;

  是否自行组织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核算相关经营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核定征收是所得性质符合经营所得的政策适用结果,先有经营所得定性,才有核定征收政策适用,不应因果倒置,因为核定政策的适用为了多征收税款而否定经营所得属性,生硬扣转换收入性质。

  (二)再判定:是否违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如经过调查,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系依赖于团队的实质运营取得,符合经营所得属性,应当进一步查明核定征收政策适用是否依法合规。

  实务中比较大的争议即异地经营,仍以前述抖音委托服务商在忠县设立工作室为例,该种情形下,异地设立的工作室运营空壳化,申报纳税的工作室本身没有实质运营,仅仅由于当地有相关的税返或园区“优异”的核定征收待遇,所谓经营并不是工商登记上的工作室发生。此时,应当在实际经营发生地予以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利予以调整。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调整方式包括:

  第一,如该工作室后期有查账征收,则可以参考其运营成本占比调整利润率,从而核定应税所得率;

  第二,根据个税法有关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

  第三,要求网络主播提交各项支出凭证证明实际支出情况,依据查账方式调整要求其补缴税款。

  结论:如主播取得的收入符合经营所得性质,而适用核定征收政策不符合实质经营、核定条件等,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税负率偏低情况予以纠正。

  (三)确属转换收入性质:适用六十三条

  如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对参与的演艺及直播带货等活动,以个人身份与机构合作,此时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单位依法依规扣缴个人所得税。正如开篇所引案例中,艺人、主播设立空壳个体户、工作室,接收劳务收入,或指定支付方将片酬、劳务报酬转入与艺人、主播完全无关或与艺人主播提供的劳务完全无关的公司、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中,则属于典型的转换收入性质偷税行为。此时,按照现已公示的案例,则上述行为构成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结合情节予以不同倍数的处罚。

  (四)关注未按规定扣缴个税风险

  如认定取得收入为经营所得性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将会涉及到未按规定扣缴雇佣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小结:转换收入性质是网络主播面临的较为普遍的一类涉税风险,提请从业者关注通过上述方式偷税的违法成本畸高,且对主播偷逃税行为仍为稽查重点。此外,我们也关注到,部分直播卖货的商家或兼具商家及主播身份的从业人员,通过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拆分同一实质经营店铺收入,从而将个体户包装成符合核定征收政策的小商户,这一违法行为也逐步见诸于税务机关披露的案例中,应引发从业人员关注风险。从长远来看,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塑造公平税收竞争环境,经营人员宜尽快转变经营理念,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匹配上税务机关不断提升的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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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