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遭遇信用降级——纳税缴费信用新规解读
发文时间:2025-07-02
作者:陆易
来源: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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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以往零散的纳税信用相关公告将被废止。《管理办法》的颁布有利于提升对企业纳税信用的管理,也为企业增强自身信用建设提供了统一的指引。本文根据《管理办法》,对上海奥某公司诉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纠纷案[1]进行重新解读,分析企业在纳税信用方面可能遇到的潜在风险,并探讨在不同情形下可采取的应对举措。

  一、基本案情

  上海奥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21至2022年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境外供应商无法运输和交付货物,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发货和开具发票而产生税务上的零申报。经税务信用评定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后,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将该公司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定为B级。2023年6月,该公司申请纳税信用复评,在复评结果仍然为B级。该公司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税务所作出的复评等级。该公司收到复议决定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复议决定,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2022年度A级纳税信用级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某公司的纳税信用降为B级会对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结合原告诉讼请求,上述零申报的情形具有客观原因而非该公司恶意;奥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证明确实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零申报。基于此,法院促成税企双方协调,税务机关重新启动复评,经审查后恢复奥某公司A级纳税信用级别,该公司主动撤诉结案。

  二、案例分析

  (一) 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纳税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遵循无记载不评价、何时记载何时评价的原则,使用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办法》承继了此前的规定,将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个等级,A级是最佳,D级最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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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例中,最初因税务机关认为奥某公司存在“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情形,而不能评为A级,结合法律规定的评级情形和指标得分最终认定为B级,由此引发本案纠纷。《管理办法》承继了此前的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需要结合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以及相关限制性规定来判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该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旧包含了奥某公司被认为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实际案例中,适用上述条款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谨慎判断。就企业而言,相关人员应对上述因素予以充分关注,避免不知不觉情况下被“意外”降级。

  (二) 纳税信用降级风险

  《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评价结果的应用,即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比如对于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将被列为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包括逃税骗税、偷税抗税等十二项具体情形和兜底性条款,即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当企业存在该条规定情形时,纳税信用等级就会被降到D级。与此配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信用评价为D级企业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具体包括,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D级评价保留至第2年且第3年不得评为A级等限制措施。此外,企业纳税信用降级还会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招投标资格等,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运行。在本文案例中,奥某公司因纳税信用被评为B级产生了影响经营的后果,不得不及时寻求救济。

  (三) 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影响企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相较于原来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在继承原规定的基础上,将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纳入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之中。在本案中,奥某公司即通过证明公司在纳税评价年度内存在本条第一款中不可抗力因素,最终成功恢复A级信用级别。因此,当企业参加年度评价的情况下对评级结果有异议时,若存在该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提交相关证据,以此主张存在不影响本企业信用评价的情形。

  (四) 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实务中,税企经常就信用等级“意外”降级以及降级的缘由发生争议。在符合本条的情况下,建议企业积极根据本条主张自身权益。

  三、应对举措

  在本文案例中,奥某公司高度重视自身的纳税信用建设,在对纳税信用评价等级存在争议时,及时寻求合法途径予以救济。该公司先后通过复评、复议以及诉讼途径,最终成功恢复A级纳税信用。奥某公司的实践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纳税信用作为企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一方面必须重视自身的纳税信用建设,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在纳税信用发生争议时,应当寻求法律途径实现救济。

  (一) 纳税信用复核与复评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我们注意到,在本文案例中奥某公司在评价结果确定之后对结果有异议,申请了纳税信用复评。根据《管理办法》,复核与复评主要在于适用情形和申请时间不同。复核发生在评价结果确定之前,申请时间要求较为严格。就复核而言,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之前,企业应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若对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存在异议,可以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因此,企业应当密切关注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以及后续税务机关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若有异议,建议企业迅速采取行动,利用《管理办法》赋予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或者复评申请,避免因错误的信用评价结果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或限制。

  (二) 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案例中,奥某公司对复评结果不服,先后进行了复议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的观点尤其值得借鉴。法院肯定了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等级的行为是对企业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明确了企业在涉及到纳税信用等级纠纷时可以诉诸法院寻求救济。因此,若企业对税务机关评定的信用等级存在争议,在通过复核或者复评无法解决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 纳税信用修复

  若企业确实存在失信行为并影响到纳税信用评级时,可以在满足相应情况后,例如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整改、缴清罚款和滞纳金并满一定期限后,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争取提升企业信用等级。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失信行为已经记入评价结果,企业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四、启示与思考

  纳税信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维护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对企业来说意义重大。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A级纳税人享有发票管理、税务服务、进出口便利、融资贷款等多方面激励措施,有助于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本文案例在2025年3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上海法院第六批依法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之一。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出发点,结合当下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协调化解矛盾的思路和方法值得此后类似案件借鉴;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后续给该公司补充提交新证据予以复评的机会,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进一步优化纳税信用管理;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该公司一直重视纳税信用建设,及时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司的实践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参考。随着新《管理办法》的实施,一方面,企业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建设与维护,做好事前预防与自我监控,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当企业对信用等级的评价结果以及税务机关的“降级”措施存在争议时,要仔细判断是否真实存在影响其信用等级评价的法定情形,并及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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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