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信息报送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配送外卖、代驾、打赏等)等问题简析
发文时间:2025-07-01
作者:万伟华
来源:税务师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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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等文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事项进行了规定。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主要包括:

  (1)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

  (2)季度终了的次月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

  (3)聚合平台、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4)网络直播平台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关联关系;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5)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

  只有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互联网平台企业才能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企业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报案信息、受灾受害、损毁情况的文字说明及相关图片。

  2、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规定中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统称为平台内经营者,《规定》区分为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并将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中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统称为“从业人员”(自然人),以区别销售货物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如“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限定“从业人员”才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按累计预扣法计算扣缴申报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进行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不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

  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净额小计栏”(22栏)等于后面“其中”各栏次(销售货物+运输服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栏次按收入净额填报))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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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收入总额”中包括“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

  填表说明关于经营所得仅有“14.关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净额:(1)销售货物: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取得的经营所得。(2)运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运输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两项。

  在表格栏次中,并没有单独填报“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的栏次。

  24栏“运输服务”不包括归属于便民劳务活动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运输”免报收入项目,应填写非便民劳务活动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需按经营所得纳税的项目收入(如建筑、彩票代售等)没有栏次可填报。

  填表说明14中“销售货物”和“运输服务”收入净额指的是***经营所得,存在概念错误,应指的是按经营所得征税的收入额,而不是“经营所得”。

  服务类收入需填报含增值税服务收入,对平台内从业人员【自然人】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但此类从业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对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收入信息应当报送。

  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平台从业人员免报送收入,但基本信息仍需报送。

  如果每个平台内从业人员当期收入全部为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平台企业,勾选“当期无收入信息需要报送”。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免于报送收入信息情形仅限于平台内自然人从业人员,平台内经营者(已办证照)不属于免报范围。

4、有看法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的规定,将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判断认为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财税[2015]41号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认为此间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可以将直接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变为投资入股后再转让股权(“财产转让所得”)来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提供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以专利权等投资入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变成“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而是本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7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8列)“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2)是指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收入的净额。

  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1)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如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特许权使用费”栏次(27列);(2)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栏次(28列)。

  5、本文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明确了对网络直播相关税收处理的一些争议。

  网络主播的直播服务属于平台向主播或MCN机构采购服务。用户充值并购买虚拟道具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首先应由平台A企业将向用户销售虚拟道具取得的收入全额确认收入,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将直播相关收入结算分配并支付给主播(个人或其证照注册的主体)或MCN机构,主播或MCN机构分别按计入主播账户或MCN账户的金额(可提现)在当日确认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

  主播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间“赠与”行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对网络主播劳务报酬等收入(不含经营所得)具有按月扣缴义务,主播个人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主播个人不能以平台少扣或不扣缴为借口不履行自行申报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6、部分稽查案例显示主播或明星通过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填表说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含个人独资企业)”并未排除网络主播以登记主体方式(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取得收入的情况,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网络主播应如何缴纳个税?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2025年06月30日》文章中提到:2、自主创业的网络主播,03成立工作室,网络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以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税。04成立企业,网络主播成立了有限公司,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主播作为公司股东获得分红收入,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7、规定中的劳务报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相比,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单列出来成为一项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网络直播带货被认为存在广告、推销等行为,规定将网络直播定义为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

  8、配送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业务活动,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

  外卖配送也有看法认为应和网约车一样属于自带运输工具,可归于经营所得,但从上述规定可见,配送属于按劳务报酬征收的项目。

  运输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业务活动。

  代驾被认为属于不自带运输工具应按劳务报酬征收的项目,但从上述规定可见,代驾属于经营所得征收范围的项目(运输服务)。

  9、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其中劳务报酬由平台企业按本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包括平台自营业务和撮合业务。其他所得(除了经营所得)根据情况和现行规定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从业人员特指销售服务人员,不包括销售货物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61号规定累计预扣法可以扣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比如个人养老金规定中明确取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而16号规定中的扣缴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中,没有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只有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从业人员人数众多,逐一申报存在难度,平台企业往往更愿意按逐一扣缴并汇总缴纳方式进行申报缴纳,包括开通个税扣缴端劳务报酬的汇总缴纳功能,以及委托代征或代收代缴的汇总申报模块进行汇总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劳务报酬的扣缴申报,明确累计预扣法扣缴,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扣除累计减除费用与其他扣除,并计入每个人的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前端扣缴数据计入个人的收入明细数据,使从业人员难以逃避纳税责任,因此只能逐一扣缴、逐一申报。

  10、按本规定享受10万免征增值税,按月计算,需满足“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的前提条件,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

  服务收入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应税范围,也包括经营所得范围的运输服务,以及其他各类服务,同样包括自营和撮合业务。

  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需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个人不同意的不能代办,仅限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不含个人货物销售收入。

  11、平台自营或撮合业务,自然人众多,存在个人申报纳税和逐一取得发票的实际困难,企业所得税扣除存在风险,常见的做法是以委托代征、代收代缴等方式,并通过汇总代开发票方式取得扣税凭证,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明确以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作为平台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了平台企业劳务报酬支出的扣除凭证难题。其他经营所得项目以及平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在互联网平台发生相关业务的扣除凭证问题仍需关注后续政策以及实际征管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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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处罚梳理与分析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整体规模虽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比相对较小,但近年来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执法力度,行政处罚情况也愈加突出。

  本文基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数据,分析解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合规风险点并提出合规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总体监管处罚概况

  1.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例概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持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行政处罚是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从监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推测近期的监管重点及趋势。自2020年1月至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例共计208件,总计处罚金额6450.51万元。

  2.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变化趋势

  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罚没金额明显增加,并基本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罚单数量上,2020年针对财务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数量为20张,2025年罚单数量已经达到50张,除了2022年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年份针对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的罚单数量同比均有所增长。在罚单金额上,2020年财务公司行政处罚总金额为317万元,而2025年的行政处罚总金额已达到1524万元,接近2020年的5倍。

  3.财务公司行政处罚依据

  就处罚依据而言,主要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原《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二、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

  财务公司拟处罚案由涵盖广泛,但重点突出。纵览2024年集团财务公司被处罚的案件数据,处罚案由不仅涉及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业务运营领域,而且公司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均在监管范畴。同时重者恒重,在众多处罚案由中,贷款业务始终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兰台梳理财务公司高频处罚领域及案由如下:

  1.信贷业务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的违规事项较多且种类较为多样,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贷款“三查”不够到位,部分贷款被挪用;

  (2)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

  (3)固定资产贷款贷前调查不审慎,向资本金不足中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

  (5)超比例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出资;

  (6)固定资产贷款受理前未获取环保批复文件;

  (7)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8)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股权收购和理财投资;

  (9)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0)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2.公司治理

  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和风险,本文选择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

  (2)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

  (3)董事会未按规定履职;

  (4)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报送虚假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6)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缺位;

  (7)不符合或未落实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监管要求。

  3.内部合规

  内部合规类属于监管处罚万金油领域,基本所有问题都可以归因为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失效。根据近年来相关监管处罚情况,本文选择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常见的风险列举如下:

  (1)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部分内容缺失;

  (2)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未建立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内控机制

  (4)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财务公司行政处罚特点分析

  综合分析今年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监管,处罚案由细致入微

  纵览以往处罚案例,处罚案由涉及信贷业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票据业务、董事会管理、监管报表、薪酬管理等领域,可谓无所不包;而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等,事无巨细,均在监管范畴。相同案由的处罚案例屡见不鲜,前改后犯、左查右犯现象十分突出。

  2.重者恒重,信贷业务始终是监管重点

  众多处罚案由中,信贷业务备受监管部门青睐,保持着较高的处罚频率和监管强度。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说来容易,但执行中总有执行偏差,由此贡献了相当多的处罚案件。可以预见,金融投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后,信贷业务将继续在行政处罚中担纲主角,稳居C位。

  3.一事多罚,深刻体现机构及人员全链条问责理念

  随着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监管理念将继续全面强化,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也将日趋严格。众多案例中的处罚措施,不仅限于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还涉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于公司来说,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处罚手段往往直接影响机构的运营及声誉。而对于个人,处罚决定不再局限于“警告”,现金罚款的比重上升。这些处罚方式旨在强化个人在履行职责时的合规意识,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语

  监管趋严的情势下,合规经营对财务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关于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中。本文以结果为导向,提炼出了财务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处罚特点,希望可以为财务公司的合规建设者提供启示,以“未雨绸缪”。兰台也将持续跟进监管动态与司法动态,为财务公司的发展贡献智慧,助力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