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信息报送与劳务报酬、经营所得(配送外卖、代驾、打赏等)等问题简析
发文时间:2025-07-01
作者:万伟华
来源:税务师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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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等文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事项进行了规定。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主要包括:

  (1)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

  (2)季度终了的次月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

  (3)聚合平台、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企业报送自身基本信息,以及报送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

  (4)网络直播平台报送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的关联关系;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5)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

  只有出现不可抗力情形,互联网平台企业才能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企业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报案信息、受灾受害、损毁情况的文字说明及相关图片。

  2、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规定中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统称为平台内经营者,《规定》区分为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并将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中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统称为“从业人员”(自然人),以区别销售货物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如“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限定“从业人员”才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按累计预扣法计算扣缴申报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进行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不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

  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净额小计栏”(22栏)等于后面“其中”各栏次(销售货物+运输服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栏次按收入净额填报))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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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收入总额”中包括“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

  填表说明关于经营所得仅有“14.关于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净额:(1)销售货物: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取得的经营所得。(2)运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运输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两项。

  在表格栏次中,并没有单独填报“提供营利性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的栏次。

  24栏“运输服务”不包括归属于便民劳务活动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运输”免报收入项目,应填写非便民劳务活动的“货物运输服务”收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需按经营所得纳税的项目收入(如建筑、彩票代售等)没有栏次可填报。

  填表说明14中“销售货物”和“运输服务”收入净额指的是***经营所得,存在概念错误,应指的是按经营所得征税的收入额,而不是“经营所得”。

  服务类收入需填报含增值税服务收入,对平台内从业人员【自然人】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但此类从业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对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收入信息应当报送。

  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平台从业人员免报送收入,但基本信息仍需报送。

  如果每个平台内从业人员当期收入全部为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平台企业,勾选“当期无收入信息需要报送”。

  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免于报送收入信息情形仅限于平台内自然人从业人员,平台内经营者(已办证照)不属于免报范围。

4、有看法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的规定,将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判断认为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财税[2015]41号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认为此间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可以将直接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变为投资入股后再转让股权(“财产转让所得”)来降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文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提供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以专利权等投资入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变成“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而是本就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7列)特许权使用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8列)“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净额)”:(2)是指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收入的净额。

  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收入,(1)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无形资产,如向他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特许权使用费”栏次(27列);(2)对于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在《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中“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栏次(28列)。

  5、本文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明确了对网络直播相关税收处理的一些争议。

  网络主播的直播服务属于平台向主播或MCN机构采购服务。用户充值并购买虚拟道具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首先应由平台A企业将向用户销售虚拟道具取得的收入全额确认收入,平台按照协议约定将直播相关收入结算分配并支付给主播(个人或其证照注册的主体)或MCN机构,主播或MCN机构分别按计入主播账户或MCN账户的金额(可提现)在当日确认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

  主播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间“赠与”行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对网络主播劳务报酬等收入(不含经营所得)具有按月扣缴义务,主播个人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主播个人不能以平台少扣或不扣缴为借口不履行自行申报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6、部分稽查案例显示主播或明星通过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填表说明“已取得登记证照的网络主播(含个人独资企业)”并未排除网络主播以登记主体方式(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取得收入的情况,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网络主播应如何缴纳个税?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 2025年06月30日》文章中提到:2、自主创业的网络主播,03成立工作室,网络主播成立的工作室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以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税。04成立企业,网络主播成立了有限公司,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主播作为公司股东获得分红收入,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7、规定中的劳务报酬: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取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平台内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相比,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单列出来成为一项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网络直播带货被认为存在广告、推销等行为,规定将网络直播定义为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

  8、配送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将订单物品递送至指定地点的业务活动,如外卖送餐、同城配送、快递配送等。

  外卖配送也有看法认为应和网约车一样属于自带运输工具,可归于经营所得,但从上述规定可见,配送属于按劳务报酬征收的项目。

  运输便民劳务活动,包括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代驾服务、货运服务等业务活动。

  代驾被认为属于不自带运输工具应按劳务报酬征收的项目,但从上述规定可见,代驾属于经营所得征收范围的项目(运输服务)。

  9、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其中劳务报酬由平台企业按本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包括平台自营业务和撮合业务。其他所得(除了经营所得)根据情况和现行规定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从业人员特指销售服务人员,不包括销售货物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61号规定累计预扣法可以扣除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比如个人养老金规定中明确取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而16号规定中的扣缴公式“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中,没有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只有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从业人员人数众多,逐一申报存在难度,平台企业往往更愿意按逐一扣缴并汇总缴纳方式进行申报缴纳,包括开通个税扣缴端劳务报酬的汇总缴纳功能,以及委托代征或代收代缴的汇总申报模块进行汇总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劳务报酬的扣缴申报,明确累计预扣法扣缴,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扣除累计减除费用与其他扣除,并计入每个人的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前端扣缴数据计入个人的收入明细数据,使从业人员难以逃避纳税责任,因此只能逐一扣缴、逐一申报。

  10、按本规定享受10万免征增值税,按月计算,需满足“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的前提条件,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

  服务收入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应税范围,也包括经营所得范围的运输服务,以及其他各类服务,同样包括自营和撮合业务。

  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需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个人不同意的不能代办,仅限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不含个人货物销售收入。

  11、平台自营或撮合业务,自然人众多,存在个人申报纳税和逐一取得发票的实际困难,企业所得税扣除存在风险,常见的做法是以委托代征、代收代缴等方式,并通过汇总代开发票方式取得扣税凭证,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明确以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作为平台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了平台企业劳务报酬支出的扣除凭证难题。其他经营所得项目以及平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在互联网平台发生相关业务的扣除凭证问题仍需关注后续政策以及实际征管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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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