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成为“税收筹划”工具,税务风险不得不防!
发文时间:2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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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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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稳固民生、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近日,十四届全人常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有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可以预见,个体工商户将大有可为。然而,我们也观察到,近期,再生资源、医药、网络文娱等行业爆发了多起个体工商户偷税、虚开案件,牵连下游企业。这一组织体被“有心之人”滥用,成为“税收筹划”的工具。基于此,本文拟从个体工商户偷税、虚开案例切入,分析个体工商户被滥用的成因,提示相应的税务风险。

一、税案观察:个体工商户偷税、虚开发票案件频发

(一)再生资源行业:中间商设立多个回收站偷税、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税案通报,中间商盛某从全国各地购买废纸后销售给某纸业公司,某纸业公司要求开具发票,盛某为规避以其名下的荣峰回收站开具发票需缴纳较高税款,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个体工商户,将本该是荣峰回收站的经营收入拆分成85家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15.84万元。税务机关对荣峰回收站及盛某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9.74万元。此外,案涉期间,荣峰回收站仅向某纸业公司开具普通发票300余万元,85家个体工商户共向某纸业公司开具普通发票1.11亿元,税务机关对盛某及85家个体工商户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二)医药行业:医药代表设立个体工商户偷税、虚开

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文书显示,医药代表张某于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为药厂提供药品推广服务,为隐匿从药厂取得的应归属于本人的经营所得,通过借用他人身份成立34家个体工商户及个独企业,并实际控制上述34家单位向药厂开具发票,分解收取药厂支付的款项合计3.6余亿元。税务机关认定张某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处以张某少缴个税1倍罚款1.12余亿元。

(三)网络文娱行业:主播利用个体工商户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案通报,网络主播乐某分别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两家公司与乐某的亲属或助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虚构业务往来,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为两家公司虚开发票1000万元,并在收取两家公司的走账资金后转入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最终用于乐某个人消费。税务机关认定,乐某将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以偷逃税款,构成偷税,并依法追缴乐某少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四)小结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反映了个体工商户被滥用的共性,即“有心之人”将个体工商户异化为“税收筹划”的工具,通过虚开发票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此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税收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的营商环境,更违背了国家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初衷。

二、个体工商户异化为“税收筹划”工具的原因

如前述,国家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多次强调要出台、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具体来说:

1、增值税减免政策

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个体工商户是由自然人个人或家庭经营的经济组织体,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会计核算能力,无法提供税务资料,故个体工商户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举例而言,个体工商户选择按照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季度销售额为31万元,需要缴纳3100元(31万×1%)的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核定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经营所得”税目、超额累进税率5%-35%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举例而言,如果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李某需要缴纳3250元[(8万元×10%-1500)×50%] 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方式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地,对一些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进一步地,核定征收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方式,即定期定额(定额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率,其中定期定额方式主要适用于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此外,核定征收方式下,个体工商户仍可以享受前述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实务来看,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相较于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更少。

实务中,“有心之人”就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将销售额拆分,使得单个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500万元,甚至月销售额达不到10万元,以达到不缴、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同时,通过故意达不到建账标准、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入驻有核定政策的园区等方式,以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回到前述案例,再生资源行业的中间商盛某主要滥用增值税减免政策,将单个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适用减按1%征收率对外开具发票,以降低增值税税负。医药行业的医药代表张某和网络文娱行业的乐某主要滥用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相关主体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一)个体工商户:补缴税费、缴纳滞纳金、罚款,涉嫌虚开犯罪的风险

滥用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的自然人B,将本应该由个体工商户A缴纳的增值税拆分为多个个体工商户缴纳,导致个体工商户A少缴增值税,个体工商户A面临构成偷税的风险,需要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少缴增值税、城建税0.5-5倍的罚款。进一步地,自然人B设立的多个个体工商户与下游企业没有实际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多个个体工商户面临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的风险,自然人B面临虚开犯罪的刑事风险,如自然人B操纵个体工商户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500万元的,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风险。

此外,对于自然人B而言,其作为个体工商户A的业主,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拆分收入、滥用核定征收方式,将收入额降低,适用更低的税率或征收率,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面临构成偷税的风险,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少缴个人所得税0.5-5倍的罚款。特别地,对于网络文娱人员来说,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个体工商户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再利用核定征收,同样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面临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可能面临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二)个体工商户的下游企业:补缴税费、缴纳滞纳金、罚款,涉嫌虚开犯罪的风险

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下游企业,接受自然人B设立的多个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接受虚开专票,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扣除企业所得税成本的合法凭证,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面临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缴纳相应滞纳金的风险。即便下游企业接受虚开普票,也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缴纳相应滞纳金的风险。

特别地,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下游企业明知自然人B通过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与之交易,并接受多个个体工商户虚开的发票,还可能面临构成偷税被处以罚款的风险,甚至被认定系自然人B虚开犯罪的共犯,面临虚开犯罪的刑事风险。

四、结语

从目前税收监管趋势来看,税务机关对通过个体工商户拆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虚开发票等违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多起利用此种方式偷逃税款的案例,对于行为人来说,在税收行政层面,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意图明显,很难有抗辩的空间;在刑事层面,如果能够依法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可避免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涉嫌构成虚开犯罪的,可以在未造成骗抵税款损失、没有骗抵税款目的等方面作出抗辩。对于下游企业来说,抗辩空间较大,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张没有接受虚开的故意、不应移送公安,不构成偷税,所得税税前扣除,所得税核定征收,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缴纳增值税滞纳金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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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