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土地使用税虽然为小税种,但其税务合规问题不容忽视。实践中,企业在受让土地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际使用,引发税企争议的案件不在少数。近期,某房开企业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涉及税款数额巨大。本文拟从该案出发,对税企争议点作出简要分析,供类案企业参考。
一、实案分享: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房开企业未缴纳土地使用税被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及滞纳金近千万
2014年5月,甲市政府引进新城区建设项目,项目规划包括三个地块01#、02#、03#。2014年7月,A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与甲市国土资源局就该项目中03#地块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人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土地受让人。受让人A房开企业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9800万,拟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方案开展项目建设。2014年9月,A房开企业取得了0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后,03#土地所在地的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供水、道路等未通,导致A房开企业无法开展项目建设,该土地一直闲置。2019年7月,甲市自然资源局向A房开企业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导致闲置。近期,03#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向A房开企业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企业补缴2015年至2024年的土地使用税,预计税款及滞纳金近千万元。
A房开企业认为,其没有实际使用土地,不是纳税义务人,不产生纳税义务。即便其有纳税义务,也是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现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即便企业需要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存在过错,应适用三年税款追征期,企业仅需补缴2022年至2024年的土地使用税和相应的滞纳金。
针对税企双方的观点,笔者总结并分析以下三大问题。
1、A房开企业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2、A房开企业现在能否以“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为由,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本案的税款追征期如何确定?
二、A房开企业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该问题的分析,需要拆解为两个小问题。其一,A房开企业是否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二,如果A房开企业是纳税义务人,其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一)A房开企业是否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据此,单位或个人是否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实际使用;
2、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晰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本案中,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不存在权属争议,A房开企业系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因此,其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A房开企业认为其没有实际使用土地就不是纳税人的观点存在前提与结论倒置的错误。
(二)A房开企业的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案中,A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土地的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前。据此,A房开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综上,A房开企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A房开企业现在能否以“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为由,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该问题的分析,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实体层面:“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范围?
为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由国家税务总局层层下放。随着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下放地方,各地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部分地方没有将“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纳入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范畴,如内蒙古、陕西等省份。部分地方规定“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详见下列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规定中,部分地方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才可申请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如贵州省,还需要满足“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甲市所属省份对“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作出了规定,A房开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判定导致03#土地所在地的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供水、道路等未通的具体原因为何,是否属于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国家建设需要等。如果甲市所属省份没有规定“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尝试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参照其他省份的规定或从其他款项规定作为突破口争取减免——如四川省规定对属于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也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二)程序层面:能否追溯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核准类减免,指的是按照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并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二是备案类减免,指的是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减免税项目。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税项目,按照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的流程处理。那么,能否追溯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过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现已失效)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据此,A房开企业如果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实体要件,可以追溯申请享受减免税。现在,上述办法虽然失效,笔者认为,仍然可以参照该规定,纳税人没有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可以追溯申请享受,这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代税法法治理念相契合。从实践来看,也可以证成笔者的观点——2020年3月19日,纳税人提问,“我司自2013年以来一直亏损,符合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的条件。但我司一直未申请享受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我司能否在2020年追溯申请享受以前年度应享受的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河南省税务局答复,“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实行核准管理,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纳税人符合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条件,但当年没有申请办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并要求退还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多缴的税款”。虽然该回复并非针对土地使用税,但是土地使用税当然可以参照适用。一方面,从前述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实体规定来看,多数地方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规定一致。另一方面,房产税困难减免也属于核准类减免项目,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性质相同。故笔者认为,本案中,如果A房开企业符合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的实体要件,现在仍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此外,从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目的来看,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也可以追溯申请享受。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本案中,A房开企业受让的土地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其没有使用该宗土地,其权利已然受损,此时,如果不允许其追溯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与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土地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四、本案的税款追征期如何确定?
对该问题的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税款追征期的期限,确定好期限后再分析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一)税款追征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对税款追征期限作出了规定:
1、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即税务机关适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税款追征期限为三年;
2、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即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以及因纳税人不申报造成的,此种情况下,如果不缴、少缴累计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税款追征期限为五年;
3、纳税人故意造成的,包括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税款追征期限没有限制。
本案中,A房开企业主张因税务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才导致其少缴土地使用税的观点不能成立。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并不因税务机关没有宣传教育、提示、催交而减损或免除。A房开企业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知晓最基本的税法规定,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税款,不能将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责任推卸给税务机关。同时,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也不存在执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因此,不应适用三年的税款追征期限。A房开企业系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因其不申报造成超过10万元的少缴税款,应当适用五年的税款追征期限。
(二)税款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如何确定?
1、税款追征期限起始时间的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对税款追征期的起始时间作出了规定: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需要予以区别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款缴纳时间的区别,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并不意味着即刻就需要缴纳税款。税款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当以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准,并非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日为准。如何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需要依据不同的税种作出相应的判定。对土地使用税来说,采取的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各地关于具体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以青岛市为例,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税款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1月16日、4月16日、7月16日、10月16日。
2、税款追征期限终止时间的确定
现行税收法律规范文件没有对税款追征期限的终止时间作出规定,导致实务中的认定不统一。通常情况下,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之日为准,实务中,一般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或《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之日作为税款追征期限的终止时间。
具体到本案中,笔者认为,需要先行确定甲市对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以确定税款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再按照实务做法以税务机关向A房开企业作出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为终止时间。据此,税务机关应当对超出五年税款追征期部分的土地使用税及相应的滞纳金不予追征。
五、结语
从近期披露的税收违法案例来看,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暗藏的税务风险逐渐显现,企业对小税种的合规管理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存在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应当依法缴纳;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减免,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企争议。如果产生税企争议,企业应当审慎应对,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依规陈述申辩,并及时向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避免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等法律风险。
2025年最新最全企业所得税季报填写指引
目 录
一、进入企税季报填写
二、报表填写
1.季报主表重点事项填写
1.1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关系到小型微利的享受)
1.2 附报事项
1.2.1职工薪酬(重点)
1.2.2出口方式
1.2.3资产损失
1.2.4扶贫捐赠和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选择
1.3预缴税款计算(填写全年累计金额)
1.3.1 第1-18行填写
1.3.2房地产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3.3不征税收入20行
1.3.4资产极速折旧、摊销调减额 21行
1.3.5免税收入、研发加计等优惠填写22行
1.3.6 农林牧渔等所得减免填写23行
1.3.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4行
1.3.8 实际利润额(小型微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此行次判断)
1.3.9小型微利减免 28行
1.3.1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29行
1.3.11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额 31行
1.3.12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40行
1.3.13常见问题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3.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一、进入企税季报填写
在“申报清册”界面,点击企税月(季)报报表后方的“自动生成”按钮,就可以获取数据了,取值规如下:
①财务报表申报成功,则取申报成功的财务报表;
②财务报表未申报成功,但是状态为已填写,则取已保存的财务报表;
③若财报还未申报和填写,且财务模块已结账,则继续从已结账的财务模块取值利润表数据;
④若财报还未申报和填写,且财务模块还未结账,但基础设置为“已结账未结账均生成”,则继续从财务模块取值利润表数据。
注意:企业未申报或填写财务报表的,也可以选择“是”后进入填写界面,但取值可能不正确,需要先核对数据。
二、报表填写
进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看到最新的企税季报报表。
具体有下列报表:
报表名称 | 是否必须填报 |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必填表 |
A201020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 必填表,不涉及的可以空保存 |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非必填,仅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 |
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 非必填,仅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填报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非必填,仅涉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备案时填报 |
1.季报主表重点事项填写
注:“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填写的是全年累计数(比如10月申报第3季度报表,填写1-9月累计数据)。
1.1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关系到小型微利的享受)
此项的填写与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有关,填写方式与之前一致。
从业人数:核对或填写3季度季末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按照3季度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期末余额填写或核对,单元万元,取2位小数,资产负债表取值栏次,截图如下:
注意:以前季度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发现数据不对,可以在本期报表里直接修改,一般无需更正前期报表哦,但人数和金额差距较大的,可能会引起税局关注。
当修改数据和前期申报数据不一致时,会有提醒(不会阻断申报):
季报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25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1.2 附报事项
1.2.1职工薪酬(重点)
注意:如果单位没有工资,同时也不满足以下2个条件,那么可以不用勾选“职工薪酬”这个项目。
(1)“扣缴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工资薪金本年累计金额”大于0时,“职工薪酬”必须勾选,且默认勾选;
(2)主表第1~18行利润表相关栏次中任一行次金额不为0时,“职工薪酬”必须勾选,且默认勾选。
具体栏次的填写规则:
①“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的本年累计贷方发生额填写。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此栏次需要手工填写,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比如10月申报第3季度报表,填写1-9月累计金额),可以从账上“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取值填写。
②“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应付职工薪酬”二级科目“工资薪金”本年累计借方发生额填写。第三季度填写1-9月份的累计金额,第四季度则填写1-12月份的累计金额。
注意:此栏次仅填写工资薪金哦,与“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栏次填写范围不一致。
此栏次有取值规则,取值规则如下:
10月申报企税季报时,9月所属期的个税已申报,那么这个栏次会自动取1-9月已申报的个税工资薪金本年累计金额,如果9月所属期的个税还未申报,那么这个栏次需手工填写。
另外如有账上未计入工资薪金而计入福利费的,但个税上按工资薪金申报的情况(比如过节礼盒),应该予以剔除。企业实际支付的离职人员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应在本栏目填写。
注:预计10月16日后“职工薪酬”两个栏次,自动从亿企代账系统取值。
涉及到的校验提醒有以下两个:
当企业没有申报个税时,不会出现这个提示,个税实际已申报,但企税季报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未自动取值,引发这个提示(只是提醒,不会阻断申报),这个是因为数据延迟导致的,着急的话可以先手工录入一下(可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不着急可以再等下。
当企业申报个税,“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取值后,但企业根据账务上数据做了修改后,会出现此校验提示(不阻断申报)。出现此提示,建议核对下修改的数据是否正确,正常情况下,企业不涉及单独计入福利费且申报个税的情况下,两者数据应该是一致的。如确实是账上有单独计入福利费但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等类似情况,填写此栏次时可以剔除(填表说明里说的是工资薪金的借方发生额),但实务中也有企业怕引起校验,不剔除的情况。
1.2.2出口方式
若勾选了左侧“出口方式”则需要同时勾选“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这些明细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可复选,且不可不选,若没有勾选“出口方式”,则无需勾选明细选项。
注1:若“出口报关人民币金额”(报关单)大于0,则强制勾选不可修改;否则由用户自行勾选或者取消勾选。
注2:若勾选了“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则须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写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否则需比照自营出口承担纳税责任。
1.2.3资产损失
企税季报主表的“资产损失”栏次是必填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是”;未发生资产损失事项,选择填报“否”。实际填写时可能有校验,具体参考:
①如您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时此表有校验:当主表13行“资产减值损失”或者14行“资产处置收益”是负数时,“资产损失”就会默认打勾为“是”,否则默认为“否”;
②如您企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如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暂无校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2.4扶贫捐赠和软件集成电路优惠政策选择
旧表已有事项,不是必填或必须勾选的,涉及到的需勾选或填写。
1.3预缴税款计算(填写全年累计金额)
主要变化点:
①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
②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
③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④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⑤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1.3.1 第1-18行填写
1-18行是根据财务报表填写的,根据最新的财务报表样式做了修改,其中“利润总额”栏次改为了计算项,不能修改。填写财务报表后,1-18行可取值。因各个会计准则下栏次对应有差异,您可以参考以下主要准则对应规则核对下数据:
提醒:最好先结账、填写或申报了财务报表,这样1-18行可取值。
注1:“1.1~1.3”涉及出口收入或出口代理费收入的填写,这3个栏次没有在财务报表上,企业需要自行填写,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可实现取值,这3个栏次填写及提取规则如下:
“自营出口收入”填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自营出口收入。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申报时会自动取值:取数口径为,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表,汇总企业出口日期在本年1月1日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止日的出口额(人民币离岸价)合计数。若自动取值和账面上不一致(比如汇率原因导致),是可以手工修改的。
“委托出口收入”填报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委托出口收入。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相关代理企业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出口代理费收入”填报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本年累计出口代理费收入。另外,以代理,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
注2:投资收益的子行次不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填写规则如下:
“股权投资确认的处置收益”:填报企业在“投资收益”中核算的股权(股票)处置发生的损益金额,无论盈亏均应在本项进行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在“投资收益”核算的除“股权投资确认的处置收益”外的其他投资收益金额(损失以“-”号填列)。
1.3.2房地产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增第19.1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该行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的累计金额。
注:该行是19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中项,理解是填报不含税的预售收入[预收账款/(1+税率/征收率)],且不参与税款的计算。
1.3.3不征税收入20行
本行次手工填写,涉及不征税收入的,填写此行次。
1.3.4资产极速折旧、摊销调减额 21行
这个栏次需要从A201020表取值,不能手工填写
1.3.5免税收入、研发加计等优惠填写22行
先选优惠事项,选择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栏次:
1.3.6 农林牧渔等所得减免填写23行
先选优惠事项,选择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栏次:
1.3.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4行
本行数据是系统自动计算生成的,不可以手工修改,体现的是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本行=0。
当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时,18+19-20-21-22-23行的计算结果与税局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值相比较,本行自动取较小值。
1.3.8 实际利润额(小型微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此行次判断)
该栏次自动计算,用于判断季报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之一,如此栏次超过300万元,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1.3.9小型微利减免 28行
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时,28.1行自动列示小型微利减免事项及减免金额,企业无需手工选择:
其他减免事项需要手工选择并填写金额:
1.3.1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 29行
先选择对应的抵减事项,然后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累计金额,填写了子行次后,此栏次自动计算,比如29.1行填写的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0000元时,29行自动计算并取值1000(10000*10%=1000)。
1.3.11 建筑业异地预缴税额 31行
企税季报A类主表第31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提醒: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填报的金额。
1.3.12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40行
A类主表40行体现的是企业(含总机构、分机构)本季度实际缴纳的税额。
注:总分机构的,总机构先申报,总机构申报后,分支机构仅填写或自动提取37、38行,以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栏次。
1.3.13常见问题
①企税季报A类提示:您申报的增值税减征、免税、即征即退加计抵减的合计数[**]大于本栏次“营业外收入”金额[**],请确认取得的上述政府补助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并如实申报在本栏。
处理:这只是一个提示性信息,不影响申报。确认数据没问题的话,正常申报即可。
②企税季报申报时提示:您单位申报营业收入[xx]小于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金额[xx],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申报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准确请说明差异原因。
处理:
出现如图提示,多是涉及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目前电税比对校验有问题,您检查企税季报中的“营业收入”填写是否正确(填写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含营业外收入),若检查无误,填写[差异原因]发送即可。
[差异原因]填写示例:填写无误,电税校验所属期有问题等,注意控制在100个字符以内(一个汉字算2个字符,符号也占用字符),否则申报时会有报错。
目前电税比对校验规则可了解下:[企税季报中的营业收入]与[小规模时期最后一个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收入]做的比对校验,这样比对是不合理的。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可以参考以下填写案例理解:
2025年7月,企业购入电脑,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6000(不含税),直接投入使用。会计上按照直线法3年折旧,10月份季报时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申报第三季度报表时:
第1列:填写资产原值36000
第2列:填写会计折旧额36000/36×2=2000
第3列:填写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即电脑1个月的折旧额,36000/36=1000。注,此栏次不参与计算,仅用于计算享受优惠的金额。
第4列:填写税法上本年折旧36000,即资产原值(享受一次性扣除的金额)。
报表体现如下图:
提示:第四季度申报时,会计上正常计提折旧,但税法一次性扣除已折旧完毕,符合“税法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按照第三季度报表填写的金额填报即可,即照抄3季度数值即可。
3.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填报)
此表核定下发,总机构填报,分支机构不涉及填写。
填写时,此表各个栏次的数据基本都是自动提取或自动计算的,总机构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①三项因素的数据是否正确:分支机构计算分摊比例三项因素是采用该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来计算的。
②“分支机构享受区域性优惠情况”栏次需要手工选择:
③分支机构“享受民族地方减免幅度”栏次需要手工填写。根据具体减免幅度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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