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陕01民终15728号 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2-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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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陕01民终15728号 

发布日期 2022-12-26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15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桐,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青,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35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建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桐、被上诉人海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八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2、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海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中建八局已付款3140496.89元,已完成月度付款至70%租金的合同约定。当前并未完成最终结算审核,未达到支付剩余租金的合同条件。双方签订的《设备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合同第8.2条约定:“本合同结算试行二级审核制度。出租方应在租赁物使用完毕并拆除退场后7日内提交结算书,项目分公司对本合同结算进行一级审核,经承租方现场机械管理员、工长共同审核,并经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公司商务部对工程结算进行二级审核,总经济师审批并加盖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结算专用章有效。”。目前因不服争议问题尚未达成一致,结算尚未完成。又根据合同第7.4条第①款规定:......投标方应于每月15日向招标方提交上期租金的付款申请,招标方审核确认并收到出租方出具的合格发票后次月支付所发生租金的70%。租赁物使用完毕拆除退场并完成最终结算审核后3个月内支付至租金总额的100%。根据该约定,中建八局并未达到付款节点。二、中建八局不存在拖延结算的情形。海虹公司提供的与中建八局相关负责人的通话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中建八局拖延结算。结算办理过程中,中建八局积极与海虹公司核对结算,要求还原事实,解决争议。但海虹公司均消极应对,不进行有效沟通,一直以起诉、冻结中建八局资产要求中建八局不得审减相关结算金额,而中建八局从未故意拖延结算。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中建八局的诉讼请求。

海虹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请求驳回中建八局的全部上诉请求。

海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建八局向海虹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1354887.1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中建八局向海虹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3、判令中建八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函费。经询,海虹公司称其未就保函费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查明:海虹公司(出租方)与中建八局(承租方)于2020年签订《设备物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建八局就和田地区皮山县固玛镇第二小学、第二寄宿制中学及第三寄宿制中学建设项目工程向海虹公司租赁塔吊,合同对租赁物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租赁期限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租赁设备1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501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报停时间为同年10月7日。租赁设备2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501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4月18日,报停时间为同年10月8日。租赁设备3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501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报停时间为同年9月24日。租赁设备4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501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报停时间为同年9月25日。租赁设备5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501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报停时间为同年9月23日。租赁设备6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501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报停时间为同年9月23日。租赁设备7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80即561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5月2日,报停时间为同年10月13日。租赁设备8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8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5月6日,报停时间为同年10月12日。租赁设备9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8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5月1日,报停时间为同年10月15日。租赁设备10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8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5月1日,报停时间为同年10月18日。租赁设备11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8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报停时间为同年10月31日。租赁设备12号塔吊[规格型号为QTZ63(5010)]的启用时间为2020年5月23日,报停时间为同年10月31日。

另查明,海虹公司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共计给中建八局开具金额总计4148479.6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建八局于2020年6月22日、同年7月9日、同年9月14日、同年10月20日、同年12月支付海虹公司租金共计3140496.74元(含中建八局于2020年12月代发工人工资758318.89元)。

庭审中,海虹公司称双方已进行结算,案涉合同项下租赁费共计4182717.6元,针对该意见,海虹公司提交结算单予以证明,并称结算单系中建八局自行上传至己方结算平台“云筑网”后,海虹公司从“云筑网”下载而来。中建八局对结算金额为4148479.61元的结算单真实性认可,对月度结算单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云筑网”系中建八局的网站,海虹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报送给中建八局的总结算单的结算金额为4148479.61元,是中建八局尚未确认扣减其他事项的暂定金额,该金额与其他月度结算单金额有差异是因为月度结算单未扣减塔吊故障维修期间的租赁费3万余元。后海虹公司称双方一致确认的结算总金额为4148479.61元。

海虹公司称中建八局拖延结算,系为其利益不正当阻碍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中建八局应自退场之日满三个月之日起即2021年2月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责任,针对该意见,海虹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员吕某某与中建八局工作人员刘渊之间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予以证明。中建八局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录音能够反映双方在租赁时间上存在争议,也反映了过程发票的开具问题及过程进度款的支付,双方办理的是过程结算,电话沟通的也是过程结算中遇到的争议问题,并非合同约定最终结算的生效要件,根据合同第2.1条约定,承租方现场代表为杨兵,其权限是全权负责本工程塔吊相关事宜,海虹公司未向中建八局有权限的负责人提出主张,电话录音中工作人员刘渊无权做出任何结算和承诺,海虹公司在2020年从未通过约定或合法有效的途径报送总结算,中建八局不存在恶意拖延结算的情况;快递单是2021年11月23日发出的,是海虹公司单方确定最终结算后上报中建八局的结算金额,从而可以证明2021年11月底,中建八局收到海虹公司报送的正式结算资料,正式发起结算流程,但因2021年12月西安疫情影响等诸多原因导致结算目前仍在办理中,最终结算金额尚未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第7.4条第①款约定,租赁物使用完毕拆除退场并完成最终结算审核后3个月内支付至租金总额的100%,付款申请资料包括:月度承租结算表、付款申请表、相应结算金额的发票、收据。根据海虹公司提交的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合同的结算总额4148479.61元,海虹公司已按照中建八局的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建八局亦接收了发票,故中建八局应当支付海虹公司租金4148479.61元,其已付海虹公司3140496.74元,还应支付海虹公司租金1007982.87元。

关于违约金一节,案涉合同第23.1条第(1)项约定,承租方如发生延期付款,出租方不得追究承租方延期期间的利息。海虹公司要求中建八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上述约定相悖,故对海虹公司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海虹公司要求中建八局支付律师费30万元,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律师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保函费用,海虹公司未就保函费用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租金1007982.87元。二、驳回原告新疆海虹鼎力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94元,由被告承担13872元,原告承担58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中建八局提供了中建八局与海虹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截止2020年8月12日双方最终的结算仍未完成办理,故根据合同约定未达到付款节点。海虹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协议仅是海虹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配合办理的形式上的流程,不能证明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一审的认定情况,本案总结算已于2021年11月完成。海虹公司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结合一、二审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中建八局主张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中建八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虹公司租金1007982.87元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案涉《设备物资租赁合同》系中建八局与海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海虹公司依约向中建八局提供了租赁物,中建八局也应依约向海虹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合同第7.4条第①款约定,租赁物使用完毕拆除退场并完成最终结算审核后3个月内支付至租金总额的100%。付款申请资料包括:月度承租结算表、付款申请表、相应结算金额的发票、收据。关于租金数额问题,通过海虹公司提供的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双方对案涉租赁物的租金金额进行了往复沟通,后中建八局项目物资管理人员也向海虹公司发送了物资采购结算书,海虹公司也按照该物资采购结算书上的租金金额向中建八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虹公司共开具4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张发票开具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最后一张发票的开票日期是2021年11月23日,4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4148479.61元。中建八局也收到了海虹公司开具的上述4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中建八局收到发票后,也未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提出异议。通过以上事实经过可见,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租金总金额为4148479.61元,并无不当。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中建八局已向海虹公司支付租金3140496.74元(含中建八局于2020年12月代发的工人工资758318.89元)。因此,中建八局还应向海虹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007982.87元。二审中,海虹公司称其于2020年10月底已退场,中建八局也称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6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中建八局也已将案涉工程交付甲方使用。至于中建八局在二审中提供的《塔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仅是海虹公司在一审判决后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形式上的流程,无法证明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故一审法院判决中建八局向海虹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007982.87元,于法不悖。中建八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建八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2元,由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吉利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焦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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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