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及多个税务部门对人大、政协有关贷款利息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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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3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刪掉了关于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规定。购进贷款服务抵扣进项税额似乎有了希望!

  然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再看看以前财政部及多个税务部门是如何答复人大/政协有关贷款利息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抵扣的建议/提案——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83号(财税金融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社函[2019]第17号         2019年8月27日

景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医治经济病灶,对症精准下药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

  二、关于精准减免实体企业税费的建议

  ⋯⋯

  (三)关于融资费用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问题。

  贷款利息纳入抵扣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实行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也有实践。但由于贷款利息纳入抵扣影响较广,行业受益面不均衡,企业受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审慎决策、稳步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制度改革步骤、设计和征管条件,统筹考虑委员建议。

  ⋯⋯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486

财政部

2019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76号建议的答复

许福仓、杜永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银行贷款利息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如果借款利息等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根本上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首先就应当对存款利息进行征税。但在现有条件下,对存款利息进行征税难度较大,而且对居民的存款进行征税,也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因此国家在税率设计上,充分考虑了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带来的税负影响,整体降低了增值税税率水平。与此同时,在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征求增值税立法意见的过程中,我局也将“允许贷款服务抵扣进项税额”作为一项意见建议,提交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27号提案的答复

省政协李立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税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三、关于扩大增值税可抵扣进项范围,进一步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近年来,国家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将增值税税率四档简并为三档,连续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持续扩大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断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省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深入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已多次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将贷款利息纳入增值税抵范围,以及进一步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建议。

  ⋯⋯

  感谢您对我省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对区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16号提案的答复

您在区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建议将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打通这一环节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国家稳步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工作,逐步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如在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就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和减税降费工作的不断推进,相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也会进一步扩大。

  同时,此项建议涉及政策调整。由于区县税务局具体负责政策落实,不具备政策制定权限。对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

  ⋯⋯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194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 [2024] 171号       2024年6月12日

周少雄委员:

  《关于大力扶持我省民营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低碳发展的提案》 (20241194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行税收政策的解释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1、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您在提案中建议“探索将金融机构借贷利息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据悉, 目前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如果借款利息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实质上相当于降低了贷款利率, 需要统筹评估国家金融货币政策影响。二是借款利息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将对增值税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需要统筹平衡财政收支压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由于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 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前期参加增值税立法工作过程中所了解情况, 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正积极探索将贷款服务纳入进项抵扣范围的可能性, 并将在增值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下一步,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认真落实落细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积极参与税务总局在优惠政策制定方面的相关工作,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恳请继续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 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 共同推进我省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王志荣

  联系人:张莹莹

  联系电话: 0591-87098794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6月12日

全国政协委员高亚光:建议把贷款利息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中国青年网官方账号       2019-03-05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5日电(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记者 宋继祥 李华锡 实习记者 张蕾)作为重要的减税举措之一,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以来,大多数行业都受益于进项税增加,减少了重复征税,有效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税负。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无锡市副市长高亚光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把贷款利息纳入增值税进抵扣范围的建议》。她认为,根据现有营改增政策规定,抵扣链条中未能纳入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使企业隐性融资成本增加的现状未能得到有效缓解。

  高亚光认为,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8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18年末,全国本外币非金融企业及其他单位贷款余额89.03万亿元。如果按照年利率6%进行测算,一年的贷款利息约为5.34万亿元,而贷款利息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约为3000亿元,规模十分巨大,都实打实地转化成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为了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指示精神,为此,高亚光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将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打通这一环节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考虑到全国范围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较大,财政可能一时无法承受,建议试点贷款利息进项税额按固定比例进行抵扣的政策,逐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释放制度红利,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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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