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非真正溯及”现象观察
发文时间:2025-03-05
作者:徐战成-朱珏轶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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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是基于法的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税收立法也应遵循该原则。纳税人相信既存的税法规定并据此安排应税行为,若之后新的税法规定追溯适用,可能对纳税人造成无法预测的影响,因此原则上必须禁止溯及既往。在我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一些溯及既往的规定,其中多为“非真正溯及”情况,笔者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什么是“非真正溯及”

  “非真正溯及”的概念源于德国税法,适用于持续性事实,指的是新法适用于其出台前已发生但持续到其出台后才结束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对,“真正溯及”适用于瞬时事实,指的是新法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并瞬时结束的法律事实。与“真正溯及”相比,“非真正溯及”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不那么明显。为了便于理解,可以用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什么是“非真正溯及”?假设某省的甲公司2024年1月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预计破产程序需要一年左右终结,该法律事实为持续性事实。2024年2月,该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限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该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甲公司可以就其破产程序中发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免征,这种情况就构成了“非真正溯及”。

  什么是“真正溯及”?假设乙公司2015年10月从丙公司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该事实属于瞬时事实。如果2016年10月丙公司走逃失联,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虽然文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如果税务机关2017年1月检查发现该情况,出于防范虚开风险的需要也会要求乙公司先作进项税额转出,这就属于“真正溯及”。

  “非真正溯及”的实践现状及其正当性

  根据一些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的不完全统计,自1994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底各税种领域共计172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溯及实施的共531件,占比30.7%。从税种分布看,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房产税等领域,基本属于“非真正溯及”的情形。从这些税种属性及相应应税事实的特征来看,“非真正溯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相关税种多为“期间税”。“期间税”是以月度、季度、年度等特定时间区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为基础,汇总计算缴纳税额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均为“期间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企业持续经营状态下,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按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在年度终结后方可确定。因此,若某个纳税年度中间出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自年初开始施行,符合“期间税”的性质和要求。典型例子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该文件于2022年3月14日出台,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为了避免溯及既往争议,部分企业所得税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在施行时间方面回避了具体日期,而是以“适用于某年度汇算清缴”的表述方式替代,因该年度汇算清缴时间未到,因此不存在溯及既往问题。例如,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而不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溯及效果很少有“不利溯及”。从对纳税人的利益影响看,溯及效果一般分为有利溯及和不利溯及。有利溯及指的是有利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溯及,多为优惠政策的追溯适用,这本身就是制度允许甚至鼓励的范畴。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不利溯及指对纳税人造成不利结果的溯及,在“非真正溯及”规定中不利溯及比较罕见。此外,即便在“真正溯及”中出现不利溯及,多为出于反避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需要,具有以个别信赖利益换取更大公共利益的强烈需求。

  三是大多基于政策接力考量。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大量存在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出台,纳税人会形成长远预期。因此,多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在其执行期间届满后,往往通过接力方式继续执行。这类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往往是“关于继续实施某某政策的公告”。例如,《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的前身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此后通过大约3年一个周期的接力政策,一直实施到现在。在接力政策的制定中,有时会出现接力不及时现象,即旧文件实施期限已经届满,新文件迟到,这导致接力政策中发生“非真正溯及”现象。但由于接力政策往往是对纳税人有利的政策,因此容易被普遍接受。

  “非真正溯及”的影响及其规制

  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非真正溯及”虽然存在一定正当性,但其不当适用可能引发一些不利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部分“非真正溯及”可能造成纳税人群体间的横向不公,甚至会形成鼓励延迟申报纳税的导向。例如,2024年11月12日出台的某个公告,在增值税和契税方面形成了新的优惠,该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但同时规定“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在这样的情形下,积极申报缴纳的群体承担了较重的税负,怠于申报缴纳的群体则可以承担较轻的税负。

  部分优惠政策到期后、新的接力政策出台前,在这个期间,对于是否出台接力优惠政策,征纳双方可能存在不同的预期,是否按照常规规定申报纳税,征纳双方有不同看法。即便是存在相同的预期,即一定会出台接力优惠政策,但在出台前纳税人仍然需要暂时按照非优惠状态下申报纳税。一旦后续出台接力优惠政策并追溯适用,则会涉及退税等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征纳成本。例如,一项关于改制重组契税优惠的接力政策于2021年4月26日出台,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4月25日之间的改制重组业务,就会出现先征税、后退税的情况。

  鉴于“非真正溯及”的一些不利影响,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部门应尽力避免“非真正溯及”的发生。例如,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接力性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政策到期后是否继续实施,应早有评估、早有预案,若确定继续实施,则在旧文件实施期限届满前就应及时出台新文件。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发布的契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接力性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在旧政策实施期限届满前出台,给了征纳双方连续、稳定的预期,这种经验值得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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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