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发文时间:2024-10-30
作者:颜静雯
来源: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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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家庭教育支出的相关文献主要关注家庭资源和教育支持政策这两类因素。在家庭资源方面,家庭收入和家庭财富对教育支出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Qian等,2011;耿峰等,2019;Jenkins等,2019),且现有文献大多认为家庭资源主要影响子女的校外教育支出(Chi等,2016;刘利利等,2020;Yan等,2021)。在教育支持政策方面,杨汝岱等(2009)研究发现,政府对家庭高等教育支出的补贴可能挤出家庭的教育消费。方超等(2022)认为,公共教育财政投入实际上对家庭教育支出具有挤入作用。Shi等(2012)的研究结果显示,家庭教育支出具有“粘蝇纸效应”。如果家庭教育支出具有一定的粘性,容易增加却不容易减少,那么教育支持政策的激励效果也会更明显且更持续。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起,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与家庭的特定支出项目密切相关,其对个体和家庭的影响不同于以往的免征额或税率改革措施,因此,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效果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广义上,专项附加扣除是一种税收优惠,其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通过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提高家庭教育支出。Bastian等(2018)发现,扩大美国低收入家庭的税收抵免显著改善了子女的教育和就业情况,这些子女们完成高中和大学学业的概率、就业概率和收入水平都有所提升。第二,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可能会特定地增加家庭的教育支出。比如,Gao等(2009)在研究税收抵免政策对家庭支出影响时发现,扩大儿童税收抵免有助于提高家庭在子女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消费支出。因此,除了提高家庭收入,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还可能对特定的家庭支出项目产生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家庭教育支出有一定影响。然而,现有文献没有专门针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影响家庭教育支出的研究。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效果的研究中,对于收入分配影响的相关研究较多(陈建东等,2021)。本文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y,CFPS)2014—2020年四期面板数据,结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条件,实证检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是否具有积极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以下两点:第一,结合微观调查数据实证检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第二,根据扣除政策的具体规定建立实证模型,并以放开人口生育政策构造工具变量进一步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识别政策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2014—2020年CFPS的微观调查数据,该数据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提供。为了分析家庭中受教育子女的平均教育支出变化情况,本文以一对父母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为样本单位。相较于使用被调查家庭总体的教育支出数据,将子女信息中的教育支出项目加总得到的教育支出数据更加准确。处理数据后,2014—2020年的四期调查共有18 294个样本。为了深入研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本文基于符合条件的受教育子女数量与扣除金额成正比的规定,将受教育子女数量作为政策变量。受教育子女数量越多,家庭在此项扣除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就越多。据此,本文以2020年调查数据中家庭受教育子女数量作为样本家庭的政策变量,并剔除了在2020年数据中未出现的样本家庭,使得总样本数量减少至12 175个。由于存在变量缺失值,最终用于回归分析的样本数量为6 265个。

  (二)模型构建

  本文主要采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模型建立如下。

1.png

  其中,educationj,k,t为被解释变量,代表k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j在t年的教育支出(货币相关变量转换为对数形式)。关键变量chinumj,k代表2020年家庭受教育子女数量,改革后的样本数据postt赋值为1,否则为0。此二者交叉项的回归系数用于识别改革后不同受教育子女数量的家庭教育支出差异。Xj,k,t为回归中控制的其他变量,包括家户规模、家户人均收入对数、父亲和母亲年龄及其受教育年限、是否城镇地区,以及所在城市上年实际人均GDP对数。μj表示家庭固定效应,νk表示省份固定效应,τt表示访问年份固定效应,εj,k,t为随机扰动项。所有回归都采用稳健标准差。

  (三)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略)。相关变量均根据各年份地级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调整为实际值(以2013年为基准)。本文研究的家庭教育支出包括平均教育支出、课外辅导支出、校内教育支出和其他教育支出。样本家庭年平均教育支出均值为4 955元,24.5%的家庭有子女参加课外辅导,且年平均课外辅导支出均值为1 088元。关键解释变量是受教育子女数量和该数量与政策实施后的交叉项,受教育子女数量均值为1.487,而政策实施后的样本比例为33.3%。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略)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微观家庭调查数据,结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条件,构造面板固定效应模型探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家庭中受教育子女数量越多,政策实施后平均每个子女参加课外辅导的概率增加越多,且平均每个子女的课外辅导支出提高越多,该结果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和工具变量检验下仍然保持稳健。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积极影响对于有高中受教育阶段子女的家庭更明显,对财务负责人为女性的家庭也更明显。

  根据实证结果,尽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扣除额度有限,但确实能够有效促进家庭教育支出的增加,这对于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提高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精准性。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提高到2 000元,这对家庭子女教育支出将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但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取决于其边际税率大小,适用同样的扣除标准,高收入群体将受益更多。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所有子女设立同等的定额扣除标准,无法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进行精准调节。未来应对扣除额度和政策覆盖面进行更加精准的设计。比如,可设置随收入递减的扣除标准,更有利于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教育支出负担。又如,可结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积极影响对于有高中受教育阶段子女的家庭更明显这一结论,根据子女所处的不同教育阶段设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第二,细化扣除项目以改善家庭教育支出结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有显著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课外辅导支出的提高,涵盖课程培训支出以及才艺技能辅导支出等各种课外辅导项目。由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确实能够有效促进家庭教育支出的增加,未来其可作为引导家庭改善教育支出理念和行为的重要工具。我国可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项目进行细化,比如,区分课程辅导和才艺培养等不同类别设立不同的扣除标准,引导家庭投入教育支出至素质教育方面。细化设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利于助推家庭改善教育支出理念和行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优化扣除方式以使得更多低收入者受益。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显著促进家庭教育支出增加,但专项附加扣除的顺序排在免征额之后,低收入者难以完全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免征额由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门槛较高。为了使得低收入群体同样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受益,并促进其子女人力资本积累,建议进一步优化扣除方式,可适当结合可返还税收抵免等形式(寇恩惠等,2020;张志勇等,2023),让低收入者在最大程度上享受到税收扣除。这有利于扩大个人所得税改革发挥的缓解家庭支出负担和促进家庭消费支出的作用。

  第四,加强税收宣传以扩大政策实施的积极效果。税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服务,开展好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线上线下多措并举,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增进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的积极性,让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扩大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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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落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新契机

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 2025年5月19日

  财会[2025]9号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98/1885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5月15日

  财会便函[2023]18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ce/177493.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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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2月5日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https://www.shui5.cn/article/49/139908.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6月20日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https://www.shui5.cn/article/fa/7945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3月23日

  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8a/136109.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15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