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发文时间:2024-10-30
作者:颜静雯
来源: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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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家庭教育支出的相关文献主要关注家庭资源和教育支持政策这两类因素。在家庭资源方面,家庭收入和家庭财富对教育支出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Qian等,2011;耿峰等,2019;Jenkins等,2019),且现有文献大多认为家庭资源主要影响子女的校外教育支出(Chi等,2016;刘利利等,2020;Yan等,2021)。在教育支持政策方面,杨汝岱等(2009)研究发现,政府对家庭高等教育支出的补贴可能挤出家庭的教育消费。方超等(2022)认为,公共教育财政投入实际上对家庭教育支出具有挤入作用。Shi等(2012)的研究结果显示,家庭教育支出具有“粘蝇纸效应”。如果家庭教育支出具有一定的粘性,容易增加却不容易减少,那么教育支持政策的激励效果也会更明显且更持续。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起,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与家庭的特定支出项目密切相关,其对个体和家庭的影响不同于以往的免征额或税率改革措施,因此,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效果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广义上,专项附加扣除是一种税收优惠,其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通过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提高家庭教育支出。Bastian等(2018)发现,扩大美国低收入家庭的税收抵免显著改善了子女的教育和就业情况,这些子女们完成高中和大学学业的概率、就业概率和收入水平都有所提升。第二,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可能会特定地增加家庭的教育支出。比如,Gao等(2009)在研究税收抵免政策对家庭支出影响时发现,扩大儿童税收抵免有助于提高家庭在子女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消费支出。因此,除了提高家庭收入,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还可能对特定的家庭支出项目产生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家庭教育支出有一定影响。然而,现有文献没有专门针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影响家庭教育支出的研究。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效果的研究中,对于收入分配影响的相关研究较多(陈建东等,2021)。本文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y,CFPS)2014—2020年四期面板数据,结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条件,实证检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是否具有积极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以下两点:第一,结合微观调查数据实证检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第二,根据扣除政策的具体规定建立实证模型,并以放开人口生育政策构造工具变量进一步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识别政策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2014—2020年CFPS的微观调查数据,该数据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提供。为了分析家庭中受教育子女的平均教育支出变化情况,本文以一对父母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为样本单位。相较于使用被调查家庭总体的教育支出数据,将子女信息中的教育支出项目加总得到的教育支出数据更加准确。处理数据后,2014—2020年的四期调查共有18 294个样本。为了深入研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本文基于符合条件的受教育子女数量与扣除金额成正比的规定,将受教育子女数量作为政策变量。受教育子女数量越多,家庭在此项扣除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就越多。据此,本文以2020年调查数据中家庭受教育子女数量作为样本家庭的政策变量,并剔除了在2020年数据中未出现的样本家庭,使得总样本数量减少至12 175个。由于存在变量缺失值,最终用于回归分析的样本数量为6 265个。

  (二)模型构建

  本文主要采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模型建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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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educationj,k,t为被解释变量,代表k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j在t年的教育支出(货币相关变量转换为对数形式)。关键变量chinumj,k代表2020年家庭受教育子女数量,改革后的样本数据postt赋值为1,否则为0。此二者交叉项的回归系数用于识别改革后不同受教育子女数量的家庭教育支出差异。Xj,k,t为回归中控制的其他变量,包括家户规模、家户人均收入对数、父亲和母亲年龄及其受教育年限、是否城镇地区,以及所在城市上年实际人均GDP对数。μj表示家庭固定效应,νk表示省份固定效应,τt表示访问年份固定效应,εj,k,t为随机扰动项。所有回归都采用稳健标准差。

  (三)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略)。相关变量均根据各年份地级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调整为实际值(以2013年为基准)。本文研究的家庭教育支出包括平均教育支出、课外辅导支出、校内教育支出和其他教育支出。样本家庭年平均教育支出均值为4 955元,24.5%的家庭有子女参加课外辅导,且年平均课外辅导支出均值为1 088元。关键解释变量是受教育子女数量和该数量与政策实施后的交叉项,受教育子女数量均值为1.487,而政策实施后的样本比例为33.3%。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略)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微观家庭调查数据,结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条件,构造面板固定效应模型探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家庭中受教育子女数量越多,政策实施后平均每个子女参加课外辅导的概率增加越多,且平均每个子女的课外辅导支出提高越多,该结果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和工具变量检验下仍然保持稳健。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积极影响对于有高中受教育阶段子女的家庭更明显,对财务负责人为女性的家庭也更明显。

  根据实证结果,尽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扣除额度有限,但确实能够有效促进家庭教育支出的增加,这对于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提高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精准性。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提高到2 000元,这对家庭子女教育支出将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但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取决于其边际税率大小,适用同样的扣除标准,高收入群体将受益更多。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所有子女设立同等的定额扣除标准,无法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进行精准调节。未来应对扣除额度和政策覆盖面进行更加精准的设计。比如,可设置随收入递减的扣除标准,更有利于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教育支出负担。又如,可结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积极影响对于有高中受教育阶段子女的家庭更明显这一结论,根据子女所处的不同教育阶段设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第二,细化扣除项目以改善家庭教育支出结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有显著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课外辅导支出的提高,涵盖课程培训支出以及才艺技能辅导支出等各种课外辅导项目。由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确实能够有效促进家庭教育支出的增加,未来其可作为引导家庭改善教育支出理念和行为的重要工具。我国可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项目进行细化,比如,区分课程辅导和才艺培养等不同类别设立不同的扣除标准,引导家庭投入教育支出至素质教育方面。细化设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利于助推家庭改善教育支出理念和行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优化扣除方式以使得更多低收入者受益。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显著促进家庭教育支出增加,但专项附加扣除的顺序排在免征额之后,低收入者难以完全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免征额由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门槛较高。为了使得低收入群体同样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受益,并促进其子女人力资本积累,建议进一步优化扣除方式,可适当结合可返还税收抵免等形式(寇恩惠等,2020;张志勇等,2023),让低收入者在最大程度上享受到税收扣除。这有利于扩大个人所得税改革发挥的缓解家庭支出负担和促进家庭消费支出的作用。

  第四,加强税收宣传以扩大政策实施的积极效果。税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服务,开展好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线上线下多措并举,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增进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的积极性,让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扩大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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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例子

  某生产企业通过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一项号出口了100个茶杯,出口日期是2025年2月25日,计划2025年3月10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情形一:

  2025年3月10日时,20个已销售、80个未销售。那20个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80个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填报时要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而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情形二:

  未区分哪些销售了、哪些未销售。那就100个全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用同一个申报序号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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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外贸企业有个小便利: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核算期内随时能办,不用卡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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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2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5年2月13日办结。那就在2025年3月到2026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6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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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6年1月2日办结。正常在2026年2月到2027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但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制。

  这些细节都记牢了吗?出口退(免)税可不能马虎哦~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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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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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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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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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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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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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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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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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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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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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5038c9f2a4456563f39d16a2a1b3b29f_162bff5dac9fee6231f385e69ae541a0.png

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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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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