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复议需缴税前置,如何通过纳税担保有效启动救济程序?
发文时间:2024-09-20
作者:
来源:华税
收藏
1151

编者按:担保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信用增强手段,具有降低交易风险、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对于企业的资金融通具有重要意义。而在税收行政领域,纳税担保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尤其在需缴税前置才能启动复议程序的纳税争议中,纳税担保能够作为税款与滞纳金缴纳的“平替”,在保障国家税款征收的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对纳税担保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自2005年颁布以来未进行过修订,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诸如担保物范围、确认担保的期限等争议未作出回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又因复议缴税前置的要求,基于纳税担保的可诉性,部分争议案件在提起权利救济之前就经历了对纳税担保成立与否的诉讼,形成“案中案”。本文以实践中两个与纳税担保确认相关的常见争议点切入,解析企业如何有效通过纳税担保完成纳税前置要求、顺利提起救济程序。

  01、对纳税争议事项提起复议需缴税前置,提供纳税担保能够减少资金占用、有效启动救济程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对于“纳税争议”,纳税人需要先行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才能启动救济程序——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诉讼。纳税争议涵盖了税企争纷的大部分事项,如确认纳税主体、征税范围、减免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和税款征收方式等。

  在实践中,复议前缴税或提供担保的时间往往十分有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因此,《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期限通常设定为15日,常见的表述为“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XXX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在纳税争议事项中,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被限缩到15日,若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未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将丧失救济的权利。

  综上,考虑到保障国家税款足额入库,对纳税争议事项提起救济程序需要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而缴税的时间往往只有15日,不少争议案件涉案税额大、时间跨度长,相应的滞纳金金额也大,纳税人通常难以在15日内筹集用以解缴税款的现金,而纳税担保作为一项柔性的税收征管手段,能够在保障纳税人顺利行使救济权利的同时,也为国家税款的征收提供渠道。

  02、纳税担保的确认具有可诉性,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纳税担保物范围、纳税担保确认期限等争议

  纳税担保需经税局的确认与同意,因相关规定的不完善或税局的理解差异,实践中存在诸多因纳税担保的确认引发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纳税担保确认具有可诉性,且无需经过缴税前置或纳税担保,对于税局作出的不予确认纳税担保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下文进一步解析实践中纳税担保的两个常见争议问题:

  纳税担保需覆盖税款、滞纳金以及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三类纳税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但相关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例如对于抵押的规定:

  关于担保物,一个较为常见的争议是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能否办理纳税担保?例如,某企业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服,拟对该纳税事项提起行政复议,因其没有足够的资金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故该企业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纳税担保。房产价值1000万元,某银行作为第一抵押权人以在其上设立500万元的抵押,剩余价值足够覆盖案涉税款及滞纳金,但税务机关以其抵押物上已设立部分担保为由不予确认其纳税担保。实践中,对于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税务机关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前,需要核查抵押财产的价值、第一抵押权人的债权金额等,在清偿阶段,还需与第一抵押权人协调,确保抵押权的实现,保证国家税款的足额征收。考虑到这些因素,部分税务机关采取谨慎的态度,不予认定已设立抵押权的担保物。但笔者认为,《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并未明确排除资产的二次抵押,从保障纳税人救济权利及国家税款征收的角度看,税务机关应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二次抵押物进行充分调查,符合要求的,应接受作为纳税担保。

  另一个常见争议是纳税担保的确认期限问题。《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并未规定税务机关需在多少天内确认是否接受纳税人提供的担保,由此容易引发争议——例如,纳税人在15日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未在15日内明确回复是否确认该纳税担保,那么纳税人是否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或提供纳税担保而就此丧失了提起复议的权利?在某房开公司与稽查局关于纳税担保的争议案件中,房开公司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提起纳税担保,但稽查局未予回复,后企业在60日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提起复议,复议机关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一审法院认为,行政相对人提出担保申请后,行政机关负有答复义务,在行政机关未答复期间,行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和期待行政机关答复。因此,纳税人提出纳税担保申请到解缴税款的期间应为该公司对纳税担保确认的期待时间,而其在期待时间里按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前置要求。笔者认为,纳税人提出纳税担保申请的,税务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对于税务机关不予答复的行为,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而对于因纳税人因不服税务机关不予确认纳税担保的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原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应当自行政诉讼提起之日起中止计算,以维护纳税人的救济权益。

  03、纳税人如何通过纳税担保有效启动救济程序?

  由前文可以看到,对于需要缴税前置才能提起救济程序的争议事项,纳税担保的期限十分紧张,而又因政策不明确、税企存在理解偏差等问题存在很多争议,能否办理纳税担保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救济权行使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进而对税务处理决定能否接受复议及诉讼的审查起到重要作用,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因此,纳税人应准确理解与适用纳税担保,通过纳税担保实现行政复议救济程序的启动,纳税人可以关注以下要点:

  一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纳税担保,目前关于提供纳税担保的期限、税局确认纳税担保的期限、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存在诸多不同理解,纳税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时,应及时考虑是否提起救济程序,若要以担保形式实现缴税前置的,应与税局确认提供纳税担保期限、若需要进行补正能否中止期限的计算等;二是选择合适的担保物,尽量选择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亦不存在被依法被查封、扣押等情形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担保,及时完成资产价值的评估;三是依法办理纳税担保手续,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归言之,纳税人在拟提起复议、提供纳税担保之时,应明确税局执法口径,尽量避免因纳税担保确认的争议形成“案中案”,影响实体争议的解决。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保税征管的影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法释〔2023〕7号进行修改,新解释已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新解释基于原解释实施以来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聚焦刑事追责层面,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处罚与从宽情形等进行调整,顺应了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治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环保税的征管也会产生影响。

  新解释的修订要点

  新解释维持原解释20个条款的总体框架,对原解释进行完善补充,并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新表述保持一致,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扩大了入罪主体范围。将原解释第一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相较于原解释,主体范围有所扩大。

  新增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监控的污染物种类。这次新解释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关于“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表述修改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以正列举方式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扩大了污染监控面。

  优化了污染惩戒从宽处理机制。新解释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考量因素,并明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彰显了宽严相济原则。

  严厉打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表述,一方面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展,另一方面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这对加大惩治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不法行为的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解释对纳税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新要求

  虽然新解释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聚焦于环境污染的刑事追责层面,但是客观上对纳税人加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强化企业环保税申报质量管理。新解释施行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因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入罪的风险上升,这将有效提升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促进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准确申报,从而提升环保税申报的真实性。

  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真实性。第三方污染监测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支撑,新解释扩展了关于“第三方”的犯罪主体,增加了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有利于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规范性。

  强化企业环境守法激励机制。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解释明确将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作为从宽情节,势必增强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又间接减轻了企业的环保税税负。

  对税务部门加强环保税征管的建议

  新解释强化环境保护刑事追责,客观上可以促进环保税精细化征管。虽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性一般不直接作为环保税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但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相关行为的界定,可在特定条件下为环保税案件提供重要参考。税务部门可以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税的执法监管,引导纳税人合规管理。

  推进对应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日常监控。新解释对犯罪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认定的相关表述,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相通,这也为主管税务部门“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提供了参考,为税务部门对环保税行政执法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精准定量提供了支撑。

  强化对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新解释关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适用标准的阐述,也为税务部门对污染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管提供了重要支撑。笔者认为,结合主客观因素,对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为纳税人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税务部门“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完善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新解释为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推进协同治税提供了契机。公安、人民检察院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涉及环保税问题,可将涉税违法线索移交税务部门,实现执法协同。税务部门可在开展环保税政策应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公安、生态环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定期会商机制,拓展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时锁定疑点,固化排污证据,推动环保税协同共治。

  取证也是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为税务部门拓宽环保税案件取证渠道提供了新助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7cfd714fdc407691b76b5d0d69b74242_e9fcdc65dca8a74f3f823711a3865618.png

fa590238a9cef3ed067faaafdb9a9654_49bf2f2871f18bf5cca6f369f3d31fc5.png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